论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

2017-12-25 22:37◎宋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38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用制度

◎宋 清

论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

◎宋 清

随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放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崛起,我国每天都发生大量的个人消费信贷行为,而由此而引发的个人信用制度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当今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热点。然而,由互联网金融引发的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无序发展,个人信用制度无疑是这个新兴行业中讨论最多的话题。毫不夸张的说,个人信用制度是整个市场经济的基石,他支撑着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

个人信用相关概念

个人信用。信用的定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对于此,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在2005年对信用进行了定义。广义上,信用主要是指我们所讲的诚信,更多的是从道德与法律的范畴来进行定义,其认为人民应当遵守国家各项法规﹑对于合法有效的承诺必须履行等。而狭义上,信用主要作从经济范畴进行解释,其产生与人民在日常生产与生活中所产生的货币借贷与商品交易过程中打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模式。

个人信用,根据上述广义定义,主要为个人的道德与履行承诺约定的状况。从狭义上来看,个人信用不仅包含了个人的履约意愿,同时也强调了人民履行信用承诺的能力,即个人信用包含了“履约意愿”与“履约能力”两个方面的含义。因此,个人信用是指一种建立在对个人在特定期限内对于承诺付款的意愿与能力,同时也是个人在付款前就可以获取所需商品与服务的能力。

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制度是基于个人信用的产生基础上发展而来,其主要是指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来对于个人信用活动的管理﹑监督,并用来指导个人信用活动未来规范有序发展的行为规则。其可以为个人及机构提供个人征信信息的查询,并通过这种全方位的个人征信录入以及查询来引导个人的信用活动,提升个人的信用与履约意识,为借款主体提供授信依据。

一个国家的个人信用制度包括了六个方面的内容: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规避制度等。

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意义

个人信用制度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的发展不仅关乎一个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同时也是整个社会个人层面的一个道德与法律的反应。

首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利于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越是发达,这个国家的信用制度越是完善。健康完善的信用制度是一个社会国民经济良性发展的基本条件,同样,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也对以个人为主的信用交易活动产生着重大的影响。

其次,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完善。一个国家的社会信用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国家信用﹑企业信用以及个人信用,由于所有的交易都必然与个人存在关系,个人信用便处于这三个组成部分中的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个人信用的丧失,可能导致交易的信用以及企业信用的丧失。

再次,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优化个人信用环境。不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会导致大量的个人钻制度的空子,导致出现大量的贷款不还﹑信用卡恶意透支﹑通讯费欠费不交等现象。而完善的信用制度将会把个人生活中的借贷行为﹑预支以及预付行为均予以记录,并记载个人未履约行为。而这些记录将会伴随着一个人的一生,一旦个人发生恶意的信用信息,将会使其未来的贷款﹑办理信用卡等产生困难。

最后,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可以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的信用行为进行约束,减少不履约以及故意违约的情形发生,这将使得社会中的各个行业均能够更有效地运行,银行能够降低不良贷款类﹑减少供电企业的电费催收费用等。同时,良好的个人信用可以使得个人能够获得更多的金融支持,能够缓和我国日益巨大的贫富差距矛盾。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现状。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律政策环境刚刚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的个人信用的放开而逐渐建立与完善的,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在1993年发布了关于个人消费信贷的意见,并明确对个人的消费行为提供信贷支持,我国才开始提出与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该制度要求各金融机构对个人客户建立个人的信用档案,并对个人信用档案对其他机构进行共享。同时,相关《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依据。

个人联合征信体系的建立与运行。随着我国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重视,各地区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征信机构开始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并于200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这个数据库通过对个人的信用交易信息﹑贷款信息﹑法院执行信息以及一些后付费的信用行为进行比较全面的记录,进而用以规范个人的信用经济行为。目前个人征信信息可以由个人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网站进行查询。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个人信用制度随着金融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而逐渐完善,但是其还远远不能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同时也在日常的信用行为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首先,我国对于个人信用的失信行为惩罚力度不够。由于我国对于个人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太小,导致社会中出现了大量个人借款未还﹑恶意躲债的情形,这进一步导致了提供信用服务的商家未收款项增加﹑银行不良信贷上升。反之,西方发达国家对于个人的信用记录极其完善,且个人在社会中的各种行为都会收到个人信用信息的影响,有不良征信信息的个人在求职﹑申请贷款以及支付保费的时候均会更加麻烦。

其次,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记录不健全﹑信息不透明。由于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银行能采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也比较有限,且难以对个人的实际收入状况以及还款意愿作出准确的判断。正是由于各种分散的个人信用信息无法完整采集,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也收到了严重限制。

最后,我国的信用监管机构的主体不明确。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用的监管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监管以及行业的自律,而我国在《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颁发前并没有明确的部门对个人信用制度进行监管。后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而这种非市场机制的运作方式也使得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的低效率,无法产生信息完整全面且完善的个人征信报告。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完善的对策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个人信用的宣传。诚实守信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的优良传统美德,我们需要将个人信用的理念进行加强宣传,让人们真实感受到现代的信用理念,并培育沉淀人们的诚实守信的良好品德。

其次,扩大个人征信信息的采集范围。个人除了银行的贷款与信用卡的借支外,还有许许多多有关个人信用信息的数据,比如生活缴费﹑民事以及其他诉讼等,都是一个人信用状况的侧面反映。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个人身份﹑婚姻状况﹑资产状况﹑信贷记录﹑付费情况﹑就业情况以及遵纪守法记录等。

最后,我国应当鼓励并发展民建个人信用机构。由于我国大量的信用行为发生在民间,并没有通过银行或者官方渠道进行数据统计,因此,非官方的民间信用机构显得有必要。另外,由于民间个人信用机构遵循的是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的竞争可以使得个人征信机构与制度更加有效地运行。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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