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参与信用评价之路径

2017-01-26 04:49朱磊
浙江经济 2017年14期
关键词:信用政府评价

□朱磊

政府参与信用评价之路径

□朱磊

从国外信用建设发展历程来看,信用评价主要由市场主导,政府负责信用评价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和管理,本身并不参与信用评价。很多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信用评价应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由市场来做。笔者认为,国际通行做法并不代表是正确的、可行的、唯一的选择,完全由市场主导信用评价固然有其优势的一面,但是它所带来的危害性也是巨大的、不容忽视的。

政府参与信用评价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信用信息归集的目的在于应用。自2014年起,国家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一系文件,对政府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率先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提出了总体要求。但是,由于信用记录难以衡量,也没有相应的信用产品,使得这项工作很难落地,成效不高。要解决这一难题,就必须将不同领域的正面或者负面的信用记录进行综合运算判断,形成一个可计算、可比较、可应用的信用评价结果,与政府现有的行政管理措施结合起来。而公共信用评价正是最直接、核心的手段。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我国正在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推动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向事中、事后监管,而公共信用评价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实施公共信用评价,将市场监管、检验检测、违法失信、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流、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有关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进行汇聚整合,从发生地、行业(领域)、产生原因等不同维度监测和综合分析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不仅有利于打破部门和地域分割,建立起以信用信息共享为基础,事中监管共为、事后奖惩联动的新型一体化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市场主体违法失信成本,提高政府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预警其不正当行为,提升政府决策和风险防范能力。同时,这也有利于跟踪监测政府有关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效果,倒逼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定期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提高有关制度和政策实施的精准度。三是提高政府服务能力的需要。在任何时候,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资源都是有限的。通过实施公共信用评价,能将数量众多的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量化和分类,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标投标、检验检测等方面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将极大地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资源的利用效率。

政府参与信用评价,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把握政府和市场信用评价之间的界线。政府在实施公共信用评价时,要正确处理好和市场信用评价之间的关系,明确两者之间的共性和区别。政府实施的公共信用评价,最大的特征是具有公共属性,目的在于满足行政管理需要。虽然形式上可以将其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或服务,但本质上还是属于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这就决定了政府实施的公共信用评价应用领域主要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不能取代市场信用评价,其信用评价结果也只能为市场信用评价提供参考。二是加强制度建设。政府实施信用评价,构建以信用评价为核心的信用管理体系,是一种大胆创新,无前例可循。政府应围绕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信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涵盖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归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各个环节,建立完善信用评价结果与奖惩措施挂钩制度,规范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行为,确保信用管理有据可依、精准有效。三是保证公共信用评价的客观公正性。政府实施的公共信用评价过程和结果都要保证客观公正,每一步都要有事实依据,经得起检验和质疑。四是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一方面,政府应率先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性资金使用、招商引资等领域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将其作为重大决策制定、实施监管和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另一方面,要鼓励社会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开展市场信用评价时,将其作为被评估对象的基础信用信息使用,同时也可为其他社会机构在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提供基础参考,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

作者单位:浙江省信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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