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期规范矿山开采行为的几点思考

2017-01-25 19:15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婺城分局黄秀英
浙江国土资源 2017年8期
关键词:采矿权国土资源部矿山企业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婺城分局 黄秀英

关于新时期规范矿山开采行为的几点思考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婺城分局 黄秀英

近年来,虽然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企业规范开采、粉尘防治、恢复治理等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矿山企业主的认知不足且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导致矿山企业不依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现象如超边坡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现就新时期如何进一步规范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企业的开采行为谈几点想法。

一、矿山企业监管的现状

矿山企业的监管模式已逐步从过去的粗放式管理向如今的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转变,监管的手段也随之增加。为加强矿山的动态巡查监管,目前主要采取的手段有以下几种。

矿山监管职责延伸。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文件要求,矿山的监管职责已向基层国土资源所延伸,矿山所在地的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已落实日常矿山动态巡查与监管责任,即明确一人一矿或一人多矿,具体责任到人,且按照要求每个月至少开展1-2次矿山动态巡查。

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技术服务。国土资源部门已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专门委托技术单位负责开展矿山动态巡查与监测,具体包含一个月开展一次动态巡查、一个季度开展一次储量监测、每年年底编制一份储量开采动态年报。根据技术单位提交的矿山动态巡查与监测成果,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及时掌握矿山企业的开采动态以及矿山是否存在越界、超深或是超边坡等违法违规行为。

矿山企业购买技术服务。矿山企业由于没有配备专门的采矿专业技术人员,所以通过自行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地质、采矿、测绘等资质的技术单位为日常矿山开采活动提供技术支撑,如矿山在边坡开采过程中修建平台时委托技术单位提供放样定位等技术服务。

二、矿山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分析

随着国土资源部门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当前的矿山企业基本能做到在经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实施开采活动,越界、超深等违法开采行为极大减少,但违反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如超边坡开采等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

经营模式没有转变。矿山企业虽已实现从过去的个体私营企业转型升级为现在的单独法人企业,但企业主、员工及经营模式均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还是依照原来的模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技术力量配置缺乏。近年来,虽然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企业开采的技术规范要求越来越高,也越来越严格,但在净采矿权出让时,对采矿权人没有设置相应的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相应的地质、采矿、测绘等专业技术力量,所以一些矿山企业均未配备相应的采矿专业技术人员,矿山开采活动得不到技术保障。目前金华市本级的建筑石料矿山企业都还是中小规模,均没有配备相应的地质、采矿、测量等技术力量。

依规开采认识不足。目前,一些中小型的矿山业主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且依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意识不足,特别是对超边坡开采行为的认识严重不足。国土资源部门虽专门组织地勘单位专家集中开展相关采矿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平时在矿山巡查时,也经常向矿山业主宣传交流,但想真正扭转这种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

钻孔爆破分离实施。目前,金华市本级矿山企业均一直沿用“钻孔由矿山企业自行负责,爆破委托技术单位负责”的模式。由于炮眼的孔斜、孔深、排距与炮眼间距等参数直接影响到开采边坡是否能符合设计要求,矿山业主为了达到谋取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想怎么打就怎么打,且实施爆破的技术单位又无计可施,从而极易发生超边坡开采情况。

巡查发现问题滞后。国土资源部门虽已委托技术单位开展月度动态巡查,但超边坡问题很难通过肉眼发现,只有通过技术测图与专业计算后,才能发现问题。等到发现问题后,已经来不及纠正,只能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十分被动。

查处依据不够健全。对于超边坡等违反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行为,目前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以破坏性采矿给予处罚,具体依照《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

三、几点建议

随着矿山开采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必须真正实现矿山监管从粗放管理到精细化管理的转变,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正常秩序。

明确配备技术力量。在开展净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建议对采矿权人明确相应的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相应的地质、采矿、测绘等专业技术力量,或承诺如取得采矿权的,需自行聘请相应的技术单位提供技术服务。这个准入条件的设置,只是为了让获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做好规范开采必须拥有的相应技术保障,并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

矿区范围合理设置。在新设采矿权的前期选址定点与矿区范围划定时,首先要综合考虑的是符合国土、水务、农林、环保、安监、电力等各相关职能部门相应设置条件,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矿区矿产资源的开采条件,即尽可能将整座山体划入矿区范围,确保矿山最终开采境界少留或不留边坡。这样的矿区设置更合理,不仅可以极大降低矿山开采的技术难度,减少安全隐患,而且更有利于开采结束后矿区的恢复治理以及矿地的综合利用。

爆破钻孔捆绑实施。为了有效防止矿山企业故意或非主观故意地违反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行为的发生,国土资源部门多次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开展研讨,认为只有要求矿山企业采取爆破与钻孔捆绑委托专业机构的模式,才能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因此要以从落实实施矿山爆破与钻孔捆绑委托专业机构模式为重要切入点,探索转变分离实施的方法与途径。通过捆绑实施,专业机构不仅可以解决矿山企业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更能有效避免矿山业主为了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超采的行为。

健全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违反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矿山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地勘单位的积极性,通过现场走访、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等不同途径,开展一次深入细致的专项调研。调研重点是查找当前矿山存在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各地相应采取了哪些适用的法律法规,目前还存在哪些主要问题,该如何完善哪些相应的法律法规等,从而为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矿山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采矿宣传教育。为了让矿山企业主能够时刻警醒,可以通过集中授课、现场督导、观摩学习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每年至少一至二次组织矿山企业主开展业务培训,通过邀请地勘单位专家授课,集中学习矿山开采技术规范,以及矿产资源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地邀请地勘单位专家到各矿山开展现场督导,对其在开采过程中具体存在的不同问题进行现场“会诊”,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与需注意的相关事项。组织矿区企业主到周边县市规范化开采的矿山,去实地观摩学习取经,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与做法,从而不断提高企业主依法依规开采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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