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通知,对江西省及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证权限的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业权协议出让工作进行规范。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规定,申请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业权协议出让,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与采矿权人为同一主体,申请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矿业权的矿种与采矿权属同类矿产,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二是符合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不在各类保护地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三是采矿权在有效期内,为已开采生产矿山,正式投入生产1年(含)以上,且采矿权未被建设工程(项目)压覆。四是采矿权已按规定完成有偿处置,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已履行法定义务或规范性文件要求完成的工作,包括按规定缴纳了使用费、按规定进行了年度公示、完成了年度生态修复任务、规范计提使用生态修复基金等,未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六是未发现采矿权人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或已依法依规对发现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到位。七是露天开采矿山符合《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其中露天开采属低风险矿产的采矿权,扩深最低标高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侵蚀基准面之上。八是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矿业权的,根据查明的矿床资源量规模,采矿权的剩余服务年限原则上为小型5 年(含)以内,中型7年(含)以内,大型10年(含)以内,绿色矿山采矿权的剩余服务年限可相应延长2年。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明确,协议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人须持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编制资源量核实报告、三合一方案,并提交备案(审查);由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摇号评估,对评估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估报告予以公开;采矿权人提交法定的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