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春根 夏珺
应警惕养老保险费基失范风险
■文/李春根 夏珺
近年,陆续有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报道见诸于媒体,尤其集中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上。类似纠纷案件往往以用人单位补缴或赔偿损失结案。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失范的情况在现实中比较普遍,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其风险应引起高度警惕。本文提出尽快实现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未雨绸缪,防范可能风险的发生。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应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并规定了其上下限分别为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300%。缴费基数一般每年确定一次。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例,虽然国家就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作了明确规定,但在笔者的座谈、走访中发现,不少工业园区的企业并未按照职工实际工资的总额进行申报,缴费基数失范现象较为普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失范主要有如下表现:
企业所有职工按照同一缴费基数缴纳。一些企业将养老保险视为职工福利,不论职工所处岗位以及所从事的工种,都以同一个缴费基数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而且这一缴费基数通常相对较低。此种做法,已成为不少企业的惯常做法。但也有一些企业先期用同一的较低的缴费基数,日后视情况再补齐。
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申报缴费基数。一些企业无论经营状况如何,为了减少用工成本,所有职工均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即养老保险缴费下限)为申报缴费基数。这一做法较为普遍。地方政府出于多方面利益或出于与周边地区竞争的考虑,默认、容忍企业此类行为。
根据职工级别确定职工缴费基数。一些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职工所处岗位、职级确定,实行缴费基数的区别对待,把职工应有权益当成与职工职级挂钩的奖励或福利。一线工人以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即以最低标准来缴费,而中层以上干部则按实际工资总额进行缴费,最高不超过社平工资的300%。
漏报临时工工资。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流动性大,人员经常变动不固定。企业一般只统计正式职工的工资,大量临时工的工资被漏报,因此少报了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些企业规定只有工作满一定期限才予以办理养老保险,这样,自然将临时工排除在外。
以上失范表现大体上可以归结于企业为了减少人工成本支出、增加利润空间而选择少报缴费基数,造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实。为此,缴费费基失范使得养老保险实际缴费费率远没有名义上的28%那么高。事实上,缴费基数合规,企业养老保险名义费率确实会有较大的降低空间。
可以认为,无论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讲,还是从个人权益的角度讲,以人为压低缴费基数的方式逃避社保缴费都是不利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长期失范不仅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有影响,而且对政府、企业、个人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隐患。缴费基数失范带来的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政府而言,可能面临被追责以及损及公信力。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的政府有责任保证基金的正常运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从而维护政府公信力和制度的威严。地方政府应该时刻有忧患意识,一旦职工发起维权,不光会追诉企业的责任,还可能会追究地方政府的监管之责。
其次对于企业而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失范的操作虽可以减少一部分人工成本,但可能会因此面临一些麻烦。一方面,一旦有员工投诉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并要求补齐以前未足额缴纳部分以及相应赔偿,对企业而言得不偿失。另一方面,也正是费基失范情况的存在,实际缴费少于应缴数额,养老保险缴费的名义费率虽居高不下,但阶段性降低费率的空间却相对有限。
再次对于个人而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必然有损于个人权益。职工在职时所缴纳养老保险费很大程度上与今后退休所领取的养老金待遇相挂钩,养老保险有“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应缴,肯定会影响到职工退休待遇。表面上看,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降低,职工当期工资收入会有所提高,但损害的是职工的长期利益。从眼前利益出发,一些企业职工甚至选择和企业合谋逃避缴费,这是对自身利益的不负责任。待真正意识到权益问题再起诉赔偿,维权之路艰辛且未有定数。
最后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身而言,影响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基数失范的时间越长,实际缴费持续少于应缴,会降低基金支付能力。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随着人均预期寿命延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若不能及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就难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以及制度的长期健康运行。
鉴于养老保险缴费费基失范使政府、企业、个人、基金本身等面临诸多风险,亟需提高治理和防范相关风险的能力。应强调政府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取得缴费企业的支持与配合,实现依法统一养老保险缴费的基数,共同治理和防范费基失范带来的风险。
严格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制度。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地区统筹,各地养老保险缴费率较为相同,而实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标准则千差万别,较为多见的是以上年度平均工资一定的百分比为依据,企业缴纳费基定得较为随意。应尽快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统一缴费基数缴纳保费。
有效核定职工的工资总额。实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统一,首先要有效核定企业职工个人的实际工资总额。明确总工资的组成,只要支付给职工的资金就等同于工资收入,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企业以各种名义对职工支付的现金和实物,按照规定纳入缴费工资申报基数。
至于核定职工真实的工资总额,对于收入高于个税起征点的职工,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与税务部门协作,通过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掌握职工工资收入水平。而对于收入低于个税起征点的职工,则有赖于企业提供的向职工直接支付的全部劳动费用,即直接人工成本。可以肯定,经办机构核查缴费基数时,无论收入是否高于个税起征点,依据个人实际工资总额进行申报,最终职工缴费基数具体数值会有所差别。
强化社保经办机构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保证企业依据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加强对企业缴费基数的审核力度。成立独立的稽核审查部门或邀请第三方机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辖区内企业所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核查,并通过稽核审查更好地宣传法律、政策,让企业职工个人加入监督行列,多方督促企业规范自身缴费行为。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失范的问题,必须予以足够大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规成本。
此外,应培养地方政府纠偏的责任意识,秉着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将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征收纳入考核体系,制定简单易行的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占比,确保当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