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宇 袁煌 李峰 黄朝明 陶弢
2016年7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评估法》)明确要求行业协会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要求评估专业人员遵守评估准则,依据执业准则要求选择合理评估方法。2017年4月21日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加强内部审核,严格控制执业风险。要求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认定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和重大遗漏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资产评估准则为依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业技术论证。2017年8月23日,财政部印发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基本遵循、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档案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基本准则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包括各项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
《评估法》等对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不仅进一步提升了评估准则的地位,而且在评估机构和人员执业、外部监管、执业责任认定等方面都强调了资产评估准则的作用。因此,作为依法评估的重要准绳,评估准则完善和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为配合落实《评估法》的实施,给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提供执业指引,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和减少执业风险,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要求,针对已经发布的执业准则进行了全面梳理,根据地方协会反馈的意见,以及上海、北京实地调研听取的意见,分阶段、分类别开展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修订工作。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有幸作为三项准则修订的牵头单位,负责起草了三项准则征求意见稿,参与了其他各项准则修订的多次讨论会议,并针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消化、吸收、解释回复等工作。工作过程中,我们多次聆听协会领导关于准则修订的意义和总体要求,经常与行业专家切磋准则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断与项目组同事字斟句酌修改文稿。深切体会到行业协会领导、业内同仁以及各相关部门对评估准则的重视,感受到大家对行业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下面就三个准则修订情况和一些具体体会简要做一介绍。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以下简称《珠宝首饰准则》)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中评协〔2009〕211号”文在2009年12月18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并同时废止了2003年发布的《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珠宝首饰准则》包括总则、基本要求、操作要求、评估方法、披露要求及附则共六章二十九条,主要规范评估师在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分级分析的基础上对珠宝首饰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本次修订在总体结构上与原准则基本保持一致,仍然是六章,总条数精简为二十六条。主要修改变化及原因如下:
一是保持与《评估法》要求和评估基本准则的一致性。如明确“法定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珠宝)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明确评估专业人员应“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二是结合原准则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并注意保持与其他执业准则的衔接。比如准则定义的珠宝首饰是指珠宝玉石和用于饰品制作的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及其制成品。但这些珠宝首饰有可能会涉及作品的著作权,这种情况下评估专业人员需要对评估对象所涉及权利类型进行分析,如果涉及到相关的著作权,则需要按照对应准则要求考虑著作权资产价值。为保持与其他执业准则的衔接,因此要求“涉及珠宝首饰的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需要按照相关准则要求执行”。
三是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完善,使相关要求更明确。如将市场法中“可比销售数据”修改为“可比参照物或者案例”;在报告披露时,对评估程序实施过程的描述,将“实物调查、鉴定分级等过程”修改为“实物调查、市场调查、鉴定分级、评定估算等过程”,补充了市场调查、评定估算内容。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以下简称“质量控制指南”)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中评协〔2010〕214号”文在2010年12月18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其他评估机构参照执行。质量控制指南包括总则、质量控制责任、职业道德、人力资源、评估业务承接、评估业务计划、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监控与改进、文件和记录、附则共十章五十二条。分别从质量控制的各关键要素和业务流程的关键环节对评估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了规范。本次修订在总体结构上与原准则基本保持一致。主要修改变化如下:
一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修订涉及质量控制体系中控制主体部分内容。根据《评估法》、首席评估师制度等进行相应修改。如明确“最高管理层”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董事会(执行董事)或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除本准则外,首席评估师的产生和任职条件有其他相关规定的,还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要求“法定评估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为资产评估师”,与《评估法》保持一致;强调“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特征对每项资产评估业务委派项目负责人”,删除项目负责人股东(或者合伙人)、董事的要求。在人力资源一章中,对项目团队成员所需具备的条件中“必要的专业知识、执业能力、专业经验”修改为“必要的专业知识、胜任能力”。
二是根据评估实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相应修改,使准则更具指导性。如对原二十九条在业务受理环节签订业务约定书前对“委托方的要求”进行理解的相关描述,修改为“正确理解拟委托内容”,避免因有“委托方要求”可能影响独立性的误解。考虑到受保密等因素影响,通常在签订委托合同前对项目情况了解不全面,相关风险评价要求修改为“在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之前,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通过考虑与资产评估业务有关的要求、风险、胜任能力等因素,正确理解拟委托内容、初步识别和评价风险,以控制风险、满足合理的委托要求。”更贴近实际操作。考虑到与评估程序等准则衔接,为避免重复且保持一致性,删除了关于要求针对不同项目的计划编制要求。
考虑到人力资源记录虽然与质量控制工作相关,但更多属于公司其他管理事项,因此在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记录中删除了“人力资源管理记录”的内容要求。
三是与其他准则保持衔接,将不属于质量控制指南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比如对资产评估业务实施和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环节的修订,考虑到原三十七条中“利用专家工作”、“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均为利用专家工作行为,因此合并为“利用专家工作”。解决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中的“向评估机构内部或者外部具备资历和经验的相关人员咨询”中涉及外部人员咨询也属于利用专家工作准则规范内容,因此本准则进行删减。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会协〔2003〕18号”文在2003年1月28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共十三条,未分章。分别从法律权属定义、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法律权属资料提供的要求、评估师对法律权属关注及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本次修订在总体结构上与原准则基本保持一致,未分章,总条数精简为十一条。主要修改变化及原因如下:
一是保持与《评估法》要求和评估基本准则的一致性。如标题中删除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将《评估法》中已经明确的各方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方面的责任在本指导意见中进行删减。
二是结合实践经验,细化有关“核查验证”、“产权瑕疵”等条款。如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核查和验证的方式进行细化,列举了实务中一些核查验证方式,即“通常包括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进行查询、到相关产权登记部门现场查询等。”对不同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核查验证提出了重要性原则的要求,“评估对象是股权的,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对相关资产的法律权属进行核查验证。”根据评估实务经验,将法律权属资料瑕疵事项具体化为“法律权属不清、存在瑕疵,权属关系复杂、权属资料不完备”等情形。
三是精简文字,明确要求。如将对权属资料核实情况说明“收入工作底稿”修改为“在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中反映”。将“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修改为“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理解资产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进一步强调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重要性及其与评估结论之间的关系。
参与资产评估准则修订工作的过程是我们自己不断学习准则、加深对准则认识的过程。通过对质量控制指南的学习和理解,我们感觉到质量控制指南实际就是给评估机构质量管理提出一个闭环管理的理念。任何一个项目的执行,都要能够体现确定目标、发出指令、过程跟踪、结果反馈、与原始目标进行比对、进行下一次循环直至达成预期目标的闭环过程,并且需要留下反映此过程执行的完整记录。只要理解了这种闭环管理的总体要求,评估机构就可以在质量控制指南原则指导下,根据机构自身的管理特点,梳理自己的业务流程,把导致业务流程各环节的断点找到,进行完善。并针对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人力资源配置要求、文件记录要求等建立相应制度规范,从而实现质量控制指南在评估机构的落地。
评估法要求评估专业人员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核查和验证的工作方式、工作深度、责任划分、工作底稿记录等方面都将带来新的要求。本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修订中考虑了这些变化,并进行了相应规范。但在实务操作中会面对各种复杂情况,这也需要各位行业同仁在实践中多去发现准则应用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和积累准则应用中的经验,为动态进行准则的更新调整、更好让准则指导评估业务开展提供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