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劲 殷霞
金融不良资产是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直接关系金融机构改革的进程和国家金融安全,而妥善解决金融不良资产问题的关键环节之一即是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本次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修订一方面立足于适应国家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相关要求。修订后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在内容与逻辑上与《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保持了高度的协调性,同时明确并加强了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监管标准与监管力度,促使资产评估工作更加有效地服务于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修订是对《资产评估法》关于评估业务类型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差别管理规定的落实。2016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正式实施,首次将评估专业人员划分为评估师与其他评估从业人员,明确了不同业务对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要求的差异性。修订后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在业务类型的划分以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界定上遵循了《资产评估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价值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价值分析业务出具咨询报告。修订后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将规范的主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统一修订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满足了不同业务类型对报告类型以及参与人员的不同要求,同时根据《资产评估法》的精神,对价值分析业务相关内容进行了精简,删除了对价值分析业务的承接、执行及报告出具等相关内容,解除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执行咨询业务的约束,赋予其执行咨询业务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修订是完善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评估法》于2016年7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为细化落实《资产评估法》的要求,修订与《资产评估法》不一致的规定,财政部率先于2016年10月修订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形成了新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评估行业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需要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因此,在《资产评估法》颁布、财政部做出修订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部署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开始加快推进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系统修订工作。作为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修订不仅是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工作之一,同时也是资产评估行业助力国家对金融不良资产的管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举措。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修订落实了《资产评估法》对业务类型与规范主体的划分,完善了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架构,有效促进了我国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以及国家金融资产安全的保障。
继财政部下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之后,中国资产评估协对已颁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进行了系统修订。为保证各准则之间逻辑上的一致性与协调性,本次《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修订以《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为依据,在制定理念、专业术语使用和内容表述等方面保持与其他准则的协调统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专业术语的统一,如将“注册资产评估师”统一修订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将“业务约定书”统一修订为“评估委托合同”等;
二是保持充分发挥资产评估机构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能动性与专业性的理念,如删除了在选择价值类型与评估方法时与委托方协商的规定,将“独立开展评估业务”修订为“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等。从而将专业性相关的选择权赋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充分利用自身的评估专业经验与知识,在评估定价或咨询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与有效性。
三是删除主观性或不确定较强的内容,如关于评估假设中“确信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有合理的支持依据”的表述,关于执行价值评估业务或价值分析业务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等内容,因为这些内容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即使作出规定,在开展业务时也难以执行或难以考量执行效果。对于此类业务执行过程中主观性或不确定性较强的内容,可以由各资产评估机构结合机构本身的特点自行规范。这一修订不但增强了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业务的灵活性,同时也提高了监管部门监管的可执行性和效率性。
四是保持各准则之间内容和逻辑上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如删除了关于价值类型定义和规范的一般性条款,因为原《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出台早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本次各准则统一修订之后,关于价值类型的内容可以参考新修订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不再重复价值类型的一般性规范内容。
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修订保留了原有条款中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内容,同时针对市场、法律和业务执行等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与完善,保证了准则体系的整体一致性与协调性,同时也增强了准则的可执行性。
修订后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从原有八章四十九条缩减为五章二十一条,无论是内容上还是逻辑上较之前都更加精练、清晰;但精简后的指导意见并未放松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监管要求,而是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实行了更为系统、精准的指导和规范,也与监管的实际要求更加契合。
首先,明确了“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在执行过程中的差异性以及两种业务出具的不同报告类型,保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及国家金融资产交易安全。因为基于金融不良资产本身的特殊性,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远比一般资产评估业务复杂得多,评估对象难以确定、评估资料不完整、无法履行必要资产评估程序的状况时有发生,发生这些影响评估程序履行的情况时,如若仍出具评估报告,一方面会给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带来较大的执业风险,另一方面评估结论使用时也会给使用者造成误导,难以保障国家金融资产交易安全。因此,对评估程序履行受限时执行价值分析业务、出具咨询报告的明确规定,能够有效界定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义务,同时也能够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相关报告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限制。对不同业务类型(或报告类型)实施不同的监管标准和监管要求,在保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同时进一步有效保障金融资产交易安全。
其次,加强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明确规定“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这一修订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执业道德准则》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相一致,明确了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应保持的职业谨慎,以保证评估结论的有效性。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核心问题是资产定价问题,而评估结论是资产定价的重要依据,评估结论是否有效直接影响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的安全性。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规范,有利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发挥应有的专业判断能力,对保持评估结论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以及金融资产安全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