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力 石经亮
修订后的资产评估准则与《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构成了资产评估管理与实践法制化的有机整体。以资产评估法为纲领,体现法律的核心要义;以监督管理办法为指引,发挥评估准则的基础作用;以指导实践为要务,适应评估专业发展需求。准则的修订是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一次系统性地全面完善与提升,是评估行业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
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修订的资产评估准则,经过多次讨论,反复征求意见,历经2年多时间,于今年9月份得以出台。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颁布,使得整个资产评估准则的修订思路不断适应与调整,准则内容不断打磨与完善。修订完成后的资产评估准则,不同以往的准则修订,不是个别准则的局部技术性改动,而是在多重因素叠加情况下的整体性全面调整,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2016年7月2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了依法治理的新时期。资产评估法的核心要义主要体现在对“人”、“机构”、“行业协会”、“委托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资产评估行业将在资产评估法的统领下,重塑评估人员、评估机构、行业协会与专业规则的基本架构,以准则完善市场,以准则强化监管,切实体现法律的核心要义,系统完善准则体系势在必行。全面修订资产评估准则,是适应资产评估法新要求的重要举措。
资产评估法通过对“评估人”的定义,极大拓宽了执行或参与资产评估活动主体的范围。资产评估法将资产评估活动作为社会经济普遍事务的组成部分,体现出“大评估”的格局。同时,通过资产评估师与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二元化构成的安排,合理地将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特别要求,与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一般性要求巧妙的对应,实现了特殊与普通的规范要求。根据资产评估法将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作为评估专业人员对待的情况,各类准则在评估执业人员上也作出了相适应的调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仅包括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还包含其他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资产评估法将资产评估机构作为资产评估活动主体,特别是对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承担主体的定位进行了明确。本次资产评估准则修订中,相应的将原准则体系以规范和约束“评估师”为主要对象的思路作出了调整,全面将“评估机构”明确纳入新准则规范对象范畴,在基本准则中多条涉及以评估机构为行为主体的条款中,均对评估机构做出了规定。比如:基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评估机构在开展评估业务中,应当守法合规、遵守职业道德。第六条的独立执业要求、第八、九、十、十一、十八、十九条的评估程序方面的要求等,均将评估机构作为主体提出明确的要求。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一方面是为了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为资产评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层面的保障。在新的管理制度下,资产评估准则需要依法依规明确执业定位, 为监督管理树立执业规则新标准。
资产评估准则的修订,体现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的基本思路。《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作为资产评估准则体系“龙头”地位的基本准则,其制定与发布的主体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充分体现在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下,资产评估准则不仅是资产评估执业规范的标杆,也是实现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的基石。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体系和内容。无论是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规范要求,还是对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和重大遗漏资产评估报告认定的标准方面,均以资产评估准则为依据。如:第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及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签署资产评估报告,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加强内部审核,严格控制执业风险”,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独立性原则和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资产评估业务回避要求,不得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业务”,第四十六条“检查时,财政部门认定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和重大遗漏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资产评估准则为依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业技术论证,也可以委托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等。这些条款的内容,无不充分体现资产评估准则与监督管理的紧密联系。
修订后的资产评估准则是落实行业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基本准则的修订中,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原基本准则的定位、结构和主要内容进行重新梳理、调整和扩充。原基本准则为六章二十七条,修订后的基本准则为六章三十五条。不仅内容进行了扩充,章节主旨也进行了重要的调整,将原来第三章的操作准则、第四章的报告准则和第五章的执业责任调整为现准则第三章的资产评估程序、第四章的资产评估报告和第五章的资产评估档案,旨在能够突出资产评估工作的核心要素与资产评估报告的要件构成。
评估准则指导评估实践规范开展,评估实践推动准则提升完善,准则是专业认识、评估实践和规范要求的总结,实践是准则执行的具体体现。准则与实践是相互推动,共同发展的关系。经过多年的资产评估实践,资产评估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在不断变化,对资产评估专业认识不断深入,有的内容不适应新的要求需要摒弃,有的内容存在缺陷需要调整完善,有的内容缺乏需要增添,资产评估准则自身也面临专业标准推陈出新的需要。如:将原《独立性准则》的基本内容并入《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准则》中,将原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编制的评估计划报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删除;《企业价值评估准则》中,将原第二十五条中的“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修改为现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股利折现法的预期股利一般应体现市场参与者的通常预期,适用的价值类型通常为市场价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中,将原第二条评估对象增加森林生态等”;《服务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将原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与披露的具体要求、评估对象等相关条件明确价值类型,并对具体价值类型进行定义。” 修改为“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与披露的具体要求、评估对象等相关条件明确价值类型。会计准则规定的计量属性可以理解为相对应的评估价值类型”;这样的修改涉及到每一个准则。修订的准则内容,充分反映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夯牢专业基础,更好地指导评估实践的基本功能。
以上特点是不同要素、不同职能共同作用呈现的结果。此次准则的修订,是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一次系统性地全面完善与提升。修订后资产评估准则,与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构成了资产评估管理与实践法制化的有机整体。在资产评估行业新的发展阶段,修订后的资产评估准则紧扣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现实需求,是评估行业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为促进和推动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奠定最坚实的制度基础。修订后的资产评估准则将为传播资产评估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的专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