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国劳动合同法认识的探讨*

2017-01-25 03:05宋术元曹云清闫晓燕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合同法用人单位劳动者

宋术元,曹云清,闫晓燕

(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2)

[劳动法律研究]

关于对我国劳动合同法认识的探讨*

宋术元,曹云清,闫晓燕

(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2)

劳动法律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是世界劳动法律坚持的铁则,我国劳动合同法应当坚持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看,劳动立法应当向劳动者倾斜,对劳动合同法的偏见应当纠正。应该认识到,劳动合同法既不是对劳动者的单保护法,没有给劳动者提供“铁饭碗”,也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同时,低端加工制造业向外转移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没有必然联系。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适度保护

我国亿万劳动者不仅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压舱石。但是作为劳动者,他们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劳动者一样,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国家有关立法予以适度倾斜保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选择。然而在实践中,有关劳动立法的争议不断。尤其在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上,存在对立的两种观点。有的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的则认为,该法存在严重问题,实施中导致了不良后果,甚至有人建议废除该法。因此,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再认识,纠正对劳动合同法的偏见,很有必要。

一、劳动法律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是世界劳动法律坚持的铁则

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动部门法,是劳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向劳动者倾斜,适度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这是世界劳动法律坚持的铁则。人类社会第一部劳动法律是英国1802年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部法律第一次旗帜鲜明地以保护童工(劳动者)利益,限制工厂权利为立法的出发点,被奉为劳动法始祖。随着社会发展,各国的劳动法律也逐步赋予了劳动者较多的权益。劳动法律从诞生到发展至今,从没有脱离开向劳动者倾斜保护的轨道。由此足见,劳动法律向劳动者倾斜,这一原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伴随了各国劳动法律发展完善的全过程[1]。

劳动法律之所以能够形成单独的部门法,从民法、商法中独立出来,并且坚持向劳动者倾斜的原则,是因为在民商法中,法律主体具有平等性的特点。而在劳动法律中,作为法律主体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始终存在着事实上不平等的状况。用人单位处于管理、支配地位即主导地位,而劳动者则处于被管理、被支配地位即从属地位。尽管世界各国推进现代化的进程存在较大差距,但是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的状况都一样存在,资强劳弱的态势始终未变。劳动法律就是借助向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一方适度倾斜的手段,追求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事实上的相对平等,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与正义性。如果劳动法律偏离了向劳动者倾斜的原则,将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看劳动立法也应当向劳动者倾斜

我国劳动领域存在的问题比较多,概括起来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无视劳动法律,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利益造成的。主要表现在工资拖欠、安全卫生保障不力和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全等问题。

工资拖欠顽疾久治不愈。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农民工检测报告,2015年全国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所占比重为1%。其中,外出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比上年增加79元,为10692元,增长0.7%;本地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比上年增加519元,为8667元,增长6.4%[2]。工资拖欠涉及的人数和工资拖欠额均比上一年有所增长。

重大责任事故频发,致使劳动者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实现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的需要。然而长期以来,全国多个地方生产领域安全事故频发。如在2016年第4季度,一个多月时间就发生多起重大安全事故。2016年10月31日,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3人遇难。经有关部门事故调查,该事故属于重大责任事故[3]。2016年11月22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北槽煤矿发生透水事故,事故导致7人被困井下,有关专家判断这些人已无生存可能,救援工作已经结束[4]。2016年11月24日,江西省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在建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造成74人遇难、2人受伤[5]。2016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遇难,多人受伤[6]。这些重大事故共造成167人死亡,均属于责任事故,与用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无视劳动者生命安全违法组织生产有关。

社会保险覆盖面较窄。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农民工检测报告显示[7],2015年全国农民工总数为2.77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884万人。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他们缴纳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但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外出农民工只有33%,大多数农民工被排除在养老保险之外。就工伤保险来说,《劳动安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职工缴纳保险费。但即便有如此规定,仍有大多数农民工没能参加工伤保险。据上述统计报告,2015年末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7489万人,而同期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1432万人,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也只占其中27%。农民工绝大多数工作在苦脏累险的劳动岗位上,工伤保险的保障对他们非常重要。《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参加而不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不存在农民工不愿意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的侵害。

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公报公布,全年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高达38.9万件;为481.4万名劳动者追回包括工资在内的各种待遇421.2亿元,平均每人达8749.5元;督促用人单位为100.3万名劳动者补缴了各种社会保险,费用高达21.3亿元;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2807户,为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307.1万份;各地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同比上升10.4%[8]。这组数据说明,我国劳动领域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劳动争议数字还在较快增长。症结所在是用人单位无视劳动法律、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

这些案例和数据足以说明,完善劳动法律包括劳动合同法,依然需要坚持向劳动者倾斜,突出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从而实现劳动合同法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价值目标。

三、对劳动合同法的偏见应当纠正

劳动合同法在草案形成阶段就争议不断,实施以来争议依然存在。为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用,有必要纠正偏见,对其客观评价。

(一)劳动合同法不是单保护法

对劳动合同法的最大偏见,就是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单保护法。所谓单保护法,是指劳动合同法仅是单方面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法律。事实上,劳动合同法不仅保护劳动者利益,同样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单向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有如下规定。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此外,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第39、40、41条里有多达13项。劳动合同法上述单方面规定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内容,就足以说明该法不是所谓的单方面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法律。即便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适度向劳动者倾斜,也是国际通行惯例,并非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独有特性。劳动法律之所以形成独立的部门法,从民事法律中分离出来,概是因为不平等性根深蒂固的伴随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管理支配劳动者,劳动者被支配管理,尽管这是有组织的社会劳动的必要条件,但是劳动者的不利地位是显而易见的。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过去处于弱势地位。尽可能促进劳动关系的相对平衡,是劳动法律包括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有所倾斜的深层次原因。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拖欠劳动报酬现象比比皆是。据西安市人社局透露,2015年1月到11月,该市各级人社部门共查处欠薪类案件724起,较上年同期增加172.2%;欠薪类案件涉及数额1.9亿元,比上年同期的9400万元增加了102.1%;欠薪案件占查处违法案件的比例也明显增加[9]。调查显示,我国职业病危害接害人数超过2亿,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占全国总企业数的30%还多。近几年来,国家安全监督总局检测的55家石英砂加工企业,总粉尘浓度最高超标1089倍。31家水泥生产企业中总粉尘浓度最高超标115倍,20家石材加工企业总粉尘浓度最高超标852倍,85家家具制造企业苯、甲苯最高超标121倍[10]。

面对劳动领域存在的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和职业安全卫生权利难以保障等严重问题,劳动法律包括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适度倾斜势在必行。但它同时也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没有给劳动者“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被一些人诟病,还因为该法放宽了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此规定被指责为给了劳动者“铁饭碗”。

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件比劳动法放宽了,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另外,还有一项视为同类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增加此两项规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利益;二是留住用人单位中合适的劳动者。其出发点是稳定劳动关系,使用人单位内部团结和谐,同时有一支稳定的队伍为企业发展做贡献。

另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计划经济时代职工的“铁饭碗”完全是两回事,一些人将两者混为一谈,所以才认为劳动合同法扩大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又恢复了计划经济时代职工的“铁饭碗”。研究发现,劳动合同法有13项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分别分布在第39、40、41条,其中有12项包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只有一项不包含,这一项针对的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劳动者。面对这12项规定,劳动者就算是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的“铁饭碗”也很难保得住。

劳动者有过错,单位经营困难,单位破产整顿被解除劳动合同,这些都可以理解。但是单位重大技术改进,单位经营方式调整,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说明用人单位拥有广泛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此一来,劳动者想要“铁饭碗”也实难如愿。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极大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这种观点没有依据。让我们看看可能增加经营成本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该条款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与本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此前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通常低于本单位职工,落实此规定会当然增加使用劳务派遣工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但是,此规定是对过去在劳动报酬上不同工同酬的纠正,符合劳动伦理。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此条立法的指导思想显然不是增加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而是用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遵纪守法。如果用人单位遵纪守法则完全不会有支付2倍工资的问题。换言之,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而不是增加其经营成本。类似违法成本的提高在其他法律中也有体现。例如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额从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环境保护法修改后被称为“史上最严”,企业污染环境就要承担被严重处罚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仅是针对违法者而言的,与守法经营的成本变化无关。

当然,由于劳动报酬水平的提高,实际上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这是社会发展和劳动力资源质量提高的必然结果,符合按劳取酬原则和工资增长原理。同时由于生活成本增加,劳动力成本的提高也必然反映在劳动报酬上。2015年第1季度城镇储户问卷调查报告显示,当期物价满意指数为27.7%,较上季度提高2.3个百分点,其中,48.8%的居民认为物价“高,难以接受”[11]。物价上涨以及劳动力资源逐步减少,才是推动劳动报酬提高的基本要素。

(四)低端加工制造业向外转移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没有必然联系

近年来,我国一些低端加工制造类企业向东南亚转移,被一些人视其为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引起的外资挤出效应的实证。这种观点同样经不住推敲。低端落后产业向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转移,高端先进产业向发达国家和地区集中,这是一种经济现象,带有规律性。因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企业设立门槛规定的相对较高,尤其是环评标准往往近于苛刻。落后产业在发达国家几乎没有生存之地,不得不向落后地方转移。而高端先进产业的存在发展不仅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而且需要高端研发力量支持,所以高端先进产业往往向发达国家和地区集中。

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大调整时期,高污染、高消耗产业的生存环境的确受到限制,它们要么转产,要么升级,要么向落后国家和地区转移,除此别无他路。低端加工制造业的挤出效应,主要是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共同作用的结果。这种对落后产业的挤出效应,完全是正面的,是我国法律和深化改革政策所预设的。即使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有一定作用,也是值得肯定的。

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吸引外资,我国的投资条件对外商极其优惠,加上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廉价,外商在我国经营成本较低,可以赚取大量利润,于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低端加工业和低端制造业大量涌入我国。外商到我国投资绝对不是因为其他地方的劳动法律太严格,而是因为在我国有更大利润空间。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低端产业在我国失去了市场,于是被转移到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就像当年到我国一样。这是一种逐利的经济行为。同时应该看到,我国淘汰了低端产业,也迎来了中高端产业,外商在我国投资数量有增无减。2014年我国超越美国,成为全球外商投资的第一大目的地国[12]。对外商投资“迎高送低”是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客观要求,不是实施劳动合同法产生的挤出效应。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它的颁布与实施,有效促进了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劳动关系走向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功不可没。应当对劳动合同法客观公正评价,并随着社会发展,使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1]黎建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9-10

[2]国家统计局《2015年农民工检测报告》[DB/OL]. http://www. stats.gov.cn/tjsj/zxfb/201604/t20160428_1349713.html,[2016-10-11]

[3]重庆“10·31”瓦斯爆炸事故11名责任人被刑拘[DB/OL].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11/29/c_1120014558. htm,[2016-11-29]

[4]宜春袁州区一煤矿发生透水事故 7人被困井下[DB/OL]. http://jx.people.com.cn/n2/2016/1123/c186330-29353359. html,[2016-11-23]

[5]丰电“11·24”事故遇难者家属已全部签署赔偿协议[DB/OL].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6-11/30/c_1120025017.htm,[2016-11-30]

[6]内蒙古赤峰市煤矿爆炸事故已致32人遇难[DB/OL].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6-12/04/c_129389375.htm,[2016-12-04]

[7]国家统计局《2015年农民工检测报告》[DB/OL]. http:// www.stats.gov.cn/tjsj/zxfb/201604/t20160428_1349713.html,[2016-10-11]

[8]人社部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DB/OL].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 buneiyaowen/201605/t20160530_240967.html,[2016-05-30]

[9]陕西西安:9部门帮追讨农民工欠薪[DB/OL].

http://acftu.people.com.cn/n1/2015/1231/c121801-28000612. html,[2016-06-19]

[10]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接害人数逾2亿[DB/OL].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6/19/c_127933401. htm,[2015-06-19]

[11] 2015年一季度当期物价满意指数提高2.3个百分点[DB/ OL].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503/20/t20150320_4887670. shtml,[2015-03-20]

[12]中国成为全球外国投资第一大目的国[DB/OL].http://www. gov.cn/xinwen/2015-01/31/content_2812698.htm,[2015-01-31]

Discussion on the Cognition of Labor Contract Law in China

SONG Shuyan, CAO Yunqing, YAN Xiaoyan
(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Labor Relatiors, Shijiazhuang, Hebei Province, China )

The labor law focuses on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laborer is the iron rule that the global labor law insists on, and the law of labor contract in our country should uphold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ng workers’ interests. From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in our country, the labor legislation should be tilted to the laborer, and the prejudice of the labor contract law should be corrected. It should be realized that the labor contract law is neither a single act of laborer, nor an “iron rice bowl” to the laborer, and also did not increase the operating cost of employing unit. At the same time, low-end processing manufacturing has no connection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bor contract law.

Labor Contract Law; laborer rights and interests; appropriate protection

D922.52

A

1673-2375(2017)04-0059-05

[责任编辑:补 拙]

2017-04-12

宋术元(1961—),男, 河北涞源人,学士,副教授,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副院长, 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与社会保障法;曹云清(1974—),女,河北定州人,硕士,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与劳动关系管理;闫晓燕(1958—),女,河北怀来人,学士,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劳动关系与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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