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中村民小组长“常态化”行为逻辑的三层分析
——以浙北L村为例

2017-01-25 02:50崔云清王春福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常态化小组长村干部

崔云清 王春福

(浙江工商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土地纠纷中村民小组长“常态化”行为逻辑的三层分析
——以浙北L村为例

崔云清 王春福

(浙江工商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土地纠纷的日益增多且得不到及时解决正在使农村成为社会矛盾和冲突较为集中的地方。村民小组是土地纠纷爆发的集中地,而村民小组长在处理土地纠纷时的行为逻辑自然成为左右事态发展的关键。在浙北L村,当村民小组与不同冲突主体间产生土地纠纷时,村民小组长会生成完全不同的行为逻辑。对这些行为逻辑及其成因进行探析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土地纠纷;村民小组长;行为逻辑

一、问题的提出

L村①地处H市XS街道东南部,全村区域面积2.9平方公里,共有村民小组19个,户数503户,人口2074人。2008年以来,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许多建设项目相继落户,特别是整村被纳入H市的城市规划区后,L村的土地升值很快。村民小组这个微型“场域”内的旧有和新发土地纠纷也愈演愈烈。在笔者调研期间,除了日常的政策下达及民情上传外,小组长几乎每天都忙于处理各种土地纠纷。按照矛盾主体来划分,这些土地纠纷大致可以被归类为发生在村民小组与街道部门、村级组织和村(组)民之间三种类型。在这里,街道干部在与小组长间的“权威—服从”关系中扮演着施压者的角色;而村干部三年一换届,对村组内历史遗留问题的前因后果未必清楚,需要小组长在处理纠纷时能够挺身而出、发挥作用,因为后者“做了几十年的基层工作,不光知根知底,而且经验足、点子多”;最后,村(组)民则认为小组长是“组内权位最高者,群众的利益都要靠他维护”。因此,村民小组长的行为逻辑将受到来自街道部门、村级组织及村(组)民的多层影响和推动,主动或被迫做出相应的行为选择。

村民小组长位于小组中内生性权力结构的顶端,同时也是村级权力的唯一接收者。除此之外,小组长还需具体执行和推进街道下派的中心及日常工作,与街道干部也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事件性”接触。因此,作为基层政府、村庄及村民小组三级互动时的交叉点和集合部,对村民小组长的研究应是探析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等相关问题时的重要切入点。但相较于对乡(镇/街道)村干部行为解析的不断深入与具体,对村民小组长行为逻辑的关注却缺乏学术热度。对此,本文将选取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土地纠纷事件,深入探究和分析小组长行为背后的深层逻辑及形成原因。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归正”其行为逻辑给出方向性关怀。

二、“飞”失的土地——良种场的土地纠纷

(一)事件的还原与回顾②

DQ组、SJ组、KQ组三个村民小组由北向南依次排列,坐落于L村东侧。这三个小组原同属于HW大组,90年代初经过拆分形成了现今的格局。1993年,H市SL乡(后更名为XS街道)下属的农技站(后更名为农技水利中心)与三个小组的小组长签订了征用协议③,征用其在ZZ公路以北共计18亩8分的土地,用以建造良种场。同时,农技站一次性给予了上述三组10300元的补偿款,并安排了拥有原土地的7名农户以土地工④的身份入场工作。1999年,良种场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的危机。为改善效益,当时的厂长决定耕、渔并行,旋而在部分土地上开挖了4个鱼塘,每个鱼塘由1~2名土地工共同承包。由于没有养鱼经验,两年后此7名农户均决定不再养鱼,并希望收回该土地。当他们去农技站商洽时,后者出示了早在1993年时便与小组长签订的征用协议,并表示该土地现已与此7名农户无关。这令后者感到十分诧异:原以为只是租用合同,没想到自己的土地已被征用。此7名农户一下子沦落为失土农民,且除了拿到人均1500元的赔款外没有享受到其他任何补偿。当他们怒气冲冲的找到当时签字的三个小组长时,后者则推脱称当时根本不知道所签是土地征用合同,亦以为原先10300元的赔款仅是对农户的青苗补偿费。

同年,良种场倒闭。鉴于7名农户回到组内无地耕种,H市国土资源局将此三组的土地进行重新划分,按照每人0.75亩的指标,“补偿”此7个农户家庭共计22.5亩土地。但是,组内其他农户对这样的安置措施感到非常不公,他们认为这7名土地工非但把自己的土地“丢了”,而且回来后还要占用他们的土地,等于“要从自己嘴巴里抠出粮食来喂给他们”。至此,良种场土地纠纷牵涉的已不仅仅是7名农户,而是将三个小组整整70余户家庭都卷了进来。为此,村(组)民们组织了数次上访行动,得到的回答却千篇一律,“当时这7个农户家庭均已接受了每人0.75亩土地的重新确权,且没有提出异议。这被视为对安置措施的默认,因此关于该征用地块的土地工安置工作已经处理完毕”。

事情似乎迎来了转机。2009年JN大道建设需要占用原良种场的土地,农户们想借助这个契机使涉事的7名土地工得到社保安置,将这一历史问题彻底解决。同时,HS街道也传出风声来说此7人都将得到安排,并且下发了表格要求后者填写,以作为赔偿安置费的依据。但是,此后HS街道便再无进一步行动,用村民的话说就是“一点声音都没了”。一个月后,几个在组里比较有威望的组民去农技水利中心询问该事的处理进展情况,却被告知应由组长出面全权代表协商,而当他们向组长表达此意时,后者却推脱不去。最后,由于小组长几次三番的推诿,该拖沓良久的问题错过了解决的最佳时机,最终不了了之。

在土地征用合同上签字的是分别是XZL、SCB和ZHF。XZL是当时DQ组组长,现年60岁,靠在村中经营一家小卖店度日。XZL的文化程度较低,说话没有逻辑且脾气古怪,不谙世道。其在担任小组长期间被村民讽为“运动干部”,因为在后者眼里XZL能够当上小组长是由于“搞运动的时候,组长没人干,他才上去的”。在良种场土地纠纷这件事上,村民们对他很有意见。按照其本人的说法,“签字的时候乡里的领导就站在你旁边,要是不签字的话在回去的路上就会被杀头。”对此回答,村民们甚为不屑⑤。SCB则是当时SJ组组长,有村民曾当面质问其签字后为什么没有负起应尽的责任,她则躲躲闪闪地称“我又不知道那个东西(土地征用协议)是什么,他们让我签我就签了,有事你去市里反映,别来找我”,“忘都忘记了,怎么回事我自己也不知道”。ZHF是村妇女主任,同时兼任当时KQ组组长。由于是村干部,村民在打探该事时多会询问于她,但她的回答总是“官腔味很足”,“我也不知道那块地现在放在哪里,给了你们五六百一亩的钱,这事情就算结了”。当村民表达出想深究的意味时,她则称“这个(社保)名额你是要不到的。如果一定要去,那就直接去到H市里。”

DQ组现任的组长是CXR,65岁,现在H市东海园艺公司管理绿化,为人老实、忠厚,这点得到附近组民的认可。因深知良种场土地纠纷“水深的很”,CXR不愿甚至反感参与关于该事的任何讨论。2009年JN大道的建造本是该纠纷得以解决的最佳契机,当村民希望他能够“出头”向上反映时,其以园艺公司工作多为由,让村民自行去找街道部门协商,并最终错过了解决该问题的时机。为此,村民对他大为光火,认为是他的不作为使组里许多上了60岁的老人拿不到养老金,更多村民则怀疑其是因得到了好处而不吭声作响。对此,CXR回应道,“我可以发誓没有拿,拿了这个钱我早就死了!”⑥SJS于1994年开始担任SJ组组长,不同于CXR的老实忠厚,SJS在为人处事上更为圆滑,因此和历届村干部的关系很不错。但是,多数村(组)民却抱怨他在良种场纠纷这件事上没有为组内出力,其经济上的清廉度更是饱受质疑⑦。

(二)村民小组长的行为逻辑及成因分析

通过对良种场土地纠纷的观察,可以发现当涉事双方为村民小组与上级政府时,小组长的行为逻辑会同时受到来自国家强权和乡土传统文化及地方性知识的约束,以致其行为选择只能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性质的权力交织形成的狭小空间中产生。但是,对于村(组)民和上级政府来说,双方并没有足够的理由和驱力使村民小组长成为本方利益的维护者和代言人:一方面,村民小组虽然是小组长生于斯长于斯的“热土”,但现实的村庄已不再是能够装载传统“符号与象征”的“容器”,理性化趋势使得村民小组长在相当程度上被“去传统化”,后者与村(组)民的“自然”关系也异变为“工具性圈层格局”[1]中带有更多交换性质的利益关系,血缘和地缘的亲近性及道德舆论的压力骤减,以至于小组长在特定“场域”内的行为选择并不必然要符合诸亲六眷对利益的期许;另一方面,随着农业税费改革的完成,国家政权已从村庄进一步抽离,这意味着上级政府与村民小组的“行政血缘”关系越来越淡薄。因此,从权力授受关系的角度上看,村民小组长的行为逻辑容易在充满嵌入性和内生性权力的权力立场中“忽上忽下”。但实际上,在处理小组与街道部门的土地纠纷时,村民小组长有一套非常清晰的行为逻辑,即本能的推脱责任,努力使自己在纠纷中边缘化,同时避免村干部过多地涉及事件,并将矛盾解决的办法虚化。

首先,当村(组)民质问涉事的几位前任组长何以轻率地在征用合同上签字时,“不知道那是什么东西”“这事情就算结了”甚至“不签字就会被杀头”等敷衍甚至荒唐的说法充分体现了小组长推脱责任的本能;而那位因深知此事“水很深”而不愿抛头露面,甚至承受了相当长时间声名上的侮辱后仍“不做声”的小组长,其行动逻辑中的不作为因素则产生于使自己在纠纷中边缘化的努力中。在这里,“本能”与“努力”是有很大程度的差别的。对于那些前任小组长来说,贸然签字的严重后果使他们已然无法在纠纷中边缘化。更为重要的是,卸任意味着其与村级组织间本就不甚牢固的“权力输送带”彻底断裂,无法得到荫庇的他们会被小组内尚存的“社会关联链条”束缚在“村—组”权力力场中的小组一极。至此,这些小组长便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绝对弱者”,在面对来自村(组)民的无尽诘责时,他们不得不把使用唯一的“弱者的武器”[2]——推脱责任训练成“本能”。而相较于“本能”驱使下的行为逻辑,现任村民小组长的“努力”却是存在可自我选择的方向的,而“使自身在纠纷中边缘化”是他们认知中的最佳选择。

此外,村民小组长还善于“虚化”纠纷的解决之道,其主要途径是将作为一方矛盾主体的街道部门替换为更高一级的政府或部门。这种试图重新排布纠纷双方力量格局的行为逻辑,源自小组长对“国家—村庄”关系中各种权力的运作指向及力度的知悉和对村民心理的精准把握。一方面,层级间的巨大隔阂使村民小组长与市级层面的干部几乎不存在权力交流,但前者却在联村干部下村、“三民”走访及中心工作查察等事务中有着与街道干部直接或间接的“事件性”接触。虽然上文提出“行政血缘”关系有淡化的大趋势,但“权力距离”又是十分现实的。实际上,小组长仍需负责具体执行和推进街道下派的中心及日常工作,这导致了在小组长眼里,街道干部“官”的特征性与对村组的管控和威慑力都要强于市级层面的干部。另一方面,村民观念里“上级政府”与基层政府间的权力级差同样显而易见,但有所差异的是,村民往往因慑于其权能的至高性而产生“一个老太婆怎么可能去告市里的状”或“我们农户还是比较老实的,不可能跳到市一级去”的心理。所以,“如果一定要去,那就去市里要”并不表明村民小组长认为该土地纠纷到了“上级政府”那里就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得到妥善解决,相反,正是由于小组长更为忌惮街道的“近距离权威”,同时深知“村民还是老实的”的特点,因此将一方矛盾主体替换成行政级别更高的“上级政府”便成为村民小组长届时最为理想的权宜之计。

最后,村民小组长还会尽量防止村干部被过多的牵扯进纠纷之中。村级组织本不属于此类冲突中涉事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更重要的是,村民小组长不希望因此而给村干部留下处事不力的印象:尽管村组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后者无法妥善解决问题时前者有责任和义务指导并帮助其处理,但村民小组长深知这种指导与协助只适合在台面下进行,村干部并不愿意被抬到明面上来。

纵观之,由于村民小组和街道部门均无法构建足够强大的“压力场”使村民小组长的行为逻辑产生明显偏向,因此后者很容易就能寻觅到“退出机制”并产生“逃逸”行为。事实上,在纠纷的初发阶段,村民小组长就力图成为矛盾冲突中的“第三方”而不是众矢之的。值得注意的是,小组长还一直试图将矛盾的重心从村庄“场域”内搬离,这种权宜性质很强的处事手段并不是出于彻底解决纠纷的初衷,而是来源于对问题因长时间无法处理而只得搁置,最终被“自然冷却”的期冀。因此,村民小组每一个特定行为选择的背后,都准确地对应着其对各种权力主体的利益进行通盘考量后生成的行为逻辑。

三、抢“鸡”生蛋——砖瓦厂的土地纠纷

(一)事件的还原与回顾⑧

1995年,SJ组、KQ组委托L村两委与H市城投公司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征用以上两组共计25.2亩土地建造砖瓦厂。据KQ组村民回忆,“砖瓦厂刚开办时正值浦东新区搞开发,需要大量砖块,几乎每天都有上海的建筑、装潢公司来此拉砖,因此其初期效益非常好。到了中后期,附近的砖瓦企业越来越多,取土也越来越难,砖瓦厂的效益开始走下坡路,连厂长本人都要时常出去跑销售,有时候干脆就把砖运到上海,在那租一个地方卖,实际上已经入不敷出了。”

经济效益持续走低,再加上其属于高能耗企业,排污经常超标,因此砖瓦厂在2001年被H市强制关停。砖瓦厂的倒闭引起村民的不安,因为前者和组里签订的合同上只明确了按照土地的多少安排各组一定数量的土地工入厂工作,且“土地工的名额也没有具体到人,只知道各组分到人员的数量”,更没有说明将来这些土地工将被如何安置。据SJ组组长SJS回忆,“砖瓦厂拆除那天我也去了,我和那个老板说你这么一拆我们土地工都安排不好了,你让今后他们到哪里去安置?他说你找我没用啊!我承包的时候没有这个条件的。我想第二天再去问问他,哪知他当天晚上就跑了。”砖瓦厂倒闭之后,L村又与H市城投公司在原址上合办起了养猪厂。作为安置措施,村里将那些未得到安置的土地工安排到该厂继续工作。然而,随着无猪村创建工作的推进,2014年养猪厂又被迫关停。因此,土地工的安置问题又一次悬而未决。

村民们对这样极其随意的安置措施感到强烈不满,他们中的一些人开始认为,土地工之所以一直得不到妥善安置是因为当初村里和H市城投公司签订的不是征用协议,而是租用协议,是“村里在和农户耍把戏”。一名SJ组的村(组)民(其父曾是砖瓦厂的土地工)说,“几年前我为这个事去村里找书记,那时还是FKH在做。他和我说这个土地当时就已经征用了,我就叫他把合同拿出来给我看,他说找不到了。过了半个月,我又去村里要,他拿出了一份合同给我看,当时我一闻上面的油墨味还很重,我就知道这个合同肯定是假的。”之后,这名村民又进一步了解得知上述企业除了每年要向村里上缴1000元/亩的土地租金外,每平米额外还要再交35元的管理费。这个消息一经传播,引起了村民更大的愤怒。

按照村委会主任CJZ的说法,“村里每年拿厂里的租金?绝对没有!现在很明确的,这块地就是征用,征用合同现在就在书记办公室的保险箱里”,“作为征用后的安置措施,第一,H市城投公司在签完合同后就按照当时的征用面积,以2500元一亩的价格直接赔偿到农户手中;第二,从2009年起,村里每年再给这些土地工5.5万元补偿金”,“村里的安置方式是要和街道的思想相衔接的,上面说类似情况的土地工都是以这个方式安置的,那就应该讲求面上的公平。假使我们另求他法,那其他村的土地工肯定也会闹起来的,因此我们就不再在安置方式上创新了。”

(二)村民小组长的行为逻辑及成因分析

砖瓦厂土地纠纷的关键在于村干部认为该土地已被征用,且已经在土地工的安置工作上做出了最大的努力;而村(组)民则坚信一切迹象都表明该土地绝未被征用,“退一万步来说,只要土地工未被安置妥当,这块地就还是组里的”。在这场纠纷中,处于中介地位的村民小组长的行为选择自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村组间土地矛盾的态势走向。但正如前文所言,小组长对村庄“场域”内各种权力的运作指向及力度拥有很高的知悉度,以至于在处理对村级权力的遵从与对地方性规范的服从之间的关系时,小组长都非常明确。事实也同样如此,在权衡村级组织和村民小组的利益时,小组长更多考虑的通常是前者。因此,此时村民小组长的行为逻辑具有较为明显的偏向性,他们会成为村级组织的代言人,尽量平息纠纷。

但是,村干部却并不完全依赖与小组长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来使后者屈从。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村干部难以言表,但确是村级组织“调动和确保”村民小组长“工作积极性”的方式方法。正是在这种方式方法的施用下,对利益的理性追求会使小组长的行为逻辑并不全然遵从组内的地方性规范。在村支部书记FGB眼里,“小组长一是待遇不高,村里每年只发给他们一千多块钱;二是老百姓对他们的支持和理解度也不够,有时候村民对大政策的意见最后会变成针对小组长的个人看法。所以在情理上他们也不愿意为村级工作投入过多精力。”因此,一方面,为了调动小组长的工作动力,村里通常会创造条件来提高其经济收入。SJ组组长SJS和村干部的关系本就不错,“为了拉拢他,村里安排他在BSQ农贸市场做管理员。听说去年还偷偷给他买了养老保险,今年6月份他就可以拿钱了,其他小组长都没有这个待遇。”而对于KQ组的组长ZHF来说,村里则许以她连任村妇女主任一职。对此,村民的看法是,“她这个人没有什么一技之长,除了当村干部外其他的什么都不会。她的意思谁都明白,就是想妇女主任一直做到退休,这样她就可以拿退休工资了。所以(组里)和村里闹矛盾的时候她一声都没吭,因为她一旦说了和村里两样的话,她这个妇女主任就没得做了。”但是,对于村级组织来说,调动村民小组长工作积极性的成本过高且会产生“棘轮效应”。因此,另一方面,村干部更青睐于与其“坐一条凳子”的人担任村民小组长,以便借取利益捆绑的方式来确保后者的工作积极性,同时更能使其所追求的利益在潜移默化中与村级组织趋同。ZHF是村妇女主任,作为村领导班子的成员,选派其担任村民小组长自然为村两委所乐意;而SJS除了担任SJ组组长外,同时还兼任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成员,无形中也增加了与村干部接触交流的机会。相较于“确保”手段,“调动”手段相对隐秘,但实施的成本较高;反过来说,“确保”手段容易遭到村民的诟病,但就其成本和长久性而言,却又是“调动”手段无法比拟的。在L村,村干部利用“调动”手段和“确保”手段拉拢村民小组长有“常态化”的趋向,小组长的行为逻辑也在利益的牵引下不断符合村级组织的预期。

因而,与处理小组与街道部门的土地纠纷时的行为逻辑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成为村级组织的利益代言人之后,村民小组长会站在前者的立场上,主动平息纠纷,而不是千方百计地寻求“退出机制”,或将矛盾“搬离”村庄“场域”。为了打消村(组)民对砖瓦厂土地性质的疑虑,小组长就曾拿着征用协议挨家挨户的上门解释,“这个事情从老百姓的角度讲是没办好,因为土地工的安置措施没达到他们的预期。但按照合同和上面的政策,这个土地早就被征用了,而且当时也完全是按照政策给他们安置的,何况村里还额外拿出了一部分钱补贴给他们了”,“埋怨书记和主任其实是没道理的,他们也是去年才上来(任职)的,很多陈年旧事他们不清楚的”。当遇到态度强硬的村(组)民时,村民小组长也会进一步强调,“即使我们三个组明天就要拆迁了,这个土地和我们也是没关系的”。需要解释的是,村民小组长的强硬态度不仅来自于利益的驱动,还源于对村(组)民的熟悉。“老百姓我再清楚不过了,他们的意思就是这块土地现在是我们的,以后还是我们的,他们不讲征用不征用的。所以在有些事上村民经常和你瞎搞的。”

但是,村民小组长毕竟无法全然摆脱小组内部的道德压力,“打断骨头连着筋”“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血缘与地缘关系的客观存在依然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其行为逻辑向完全追求经济理性的方向上异变。只不过这种“隐性”防治机制的效用并不是通过迫使小组长与村干部产生直接冲突的“显性”方式来体现的。村民小组长会在地方性共识的形塑下生成独特而巧妙的行为逻辑,即夸大自身在解决矛盾冲突过程中的作用,从而得到组内对其的认可。具体地说,小组长需要让村(组)民明白,村组间既有的利益安排格局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前者与村级组织的斡旋。

可以发现,村民小组长在利益的诱迫下不可避免的会成为村级组织利益的代言人,但顾及到村民小组这个“微社会”内部的人情世故,特别是这场纠纷本身的敏感性,小组长会适时地调整自身的行为逻辑,力图遮掩其行为选择的偏向性。

四、激“流”勇进——变电所的土地纠纷

(一)事件的还原与回顾⑨

2007年,浙江省电力公司征用了SJ组4亩3分的土地,在该组东侧建造了一个变电所,同时,作为对失地农户的补偿,XS街道安排了6个社保名额。但是,由于担心变电所产生的强烈辐射会对附近村(组)民的健康造成危害,在听闻变电所要在临近居民生活点的地方建造时,几个上了年纪的村(组)民前去找SJ组组长SJS商量,以“变电所的选址应在无人居住的空旷地带,至少周围两百米内不能有人,况且组里还有三名妇女同志正怀着孕。JN大道以北是一片空地,为什么不造到那里去?”为由,希望SJS能向上反映,使征地部门重新考虑选址问题。⑩当SJS正欲解释时,某村(组)民一句“你是不是拿了什么好处?”的质问将其彻底激怒。对此,SJS怒吼道,“上面要在这里征地造变电所是有文件的,我有什么办法,难道要我去犯法啊?!我自己还不是也和你们一样住在组里。有辐射大家一起辐射,你有意见的话明天就告到市政府里去,不认识路我带你去!”

按照一部分SJ组组民的说法,“SJS确实有点本事,他的组织能力很好。另外,他说话的口气比较响,作风硬朗,组里的事情差不多都是他拿主意。他在我们这里具有一定的威信,说穿了组里有些人比较怕他。”另一方面,据SJ组妇女组长称,“他在零零碎碎的事情上比较贪小。”、SJS本人也知道村(组)民对他的评价,对此,他给出了颇为强硬的回击,“我那天实在忍不住了,上门去找那几个嚼老婆舌的人,要他们和我一起去村里翻账本,看看我到底有没有拿组里的钱,结果他们没一个敢去的。我和他们说了,我是一个组长,本身还是党员,要举报你们尽管去,这样还能还我一个清白,还老百姓一个明白!”

(二)村民小组长的行为逻辑及成因分析

村民小组长位于小组中内生性权力结构的顶端,同时也是村级权力的唯一接收者,更是村组两级互动时的交叉点和集合部。[3]在部分村(组)民眼中,小组长是“小组内权位最高者”;而在村干部那里,“小组长掌握自己组里的事情肯定比我们村干部要全面”,“不听小组长的意见,是要吃大亏的”。因此,在前文所言的“从里向外”[4](P3)的地方性共识逐步瓦解的境况下,“从外向里”的现代组织结构的高度认同使村民小组长在处理本组与村(组)民间的土地纠纷时对自我的主体性认知被彻底激发,这也决定了其行为逻辑不必像处理与街道部门、村级组织间矛盾时那样“力求不偏不倚”甚至只能选择“逃逸”,相反,坚持风格,和他们眼中属于“刺头”“硬脖颈”的老百姓硬碰硬成为了其首选的行为策略。

值得注意的是,村干部对小组长类似“肯定和支持”的庇护使后者的行为选择不仅仅在土地纠纷上,而且在组内其他很多事件中都得以一以贯之地保持着强硬的作风。当村(组)民向村干部表达出对村民小组长行径的异议时,后者的态度相当明确:L村村委会主任CJZ曾明确回复了村(组)民关于“部分村民小组长年纪偏大,行事粗暴,请村里着重考虑人员继替问题”的请求,“一二十年的小组长虽然年纪偏大,但毕竟是有威望的,就算脾气大一点也很正常。你们有什么事情好好跟组长沟通,我相信他是会正面回应并且好好处理的。再者,换一个年轻组长上来有没有用?到时候不要不仅没用,反而给村里面添乱,那你们就又要提换组长的要求了。再退一步说,这个现象在整个H市都普遍存在,又不只我们一家。”

五、简短的讨论

通过对小组长在处理村民小组与街道部门、村级组织及村(组)民间的土地纠纷时的行为逻辑的“深描”,本文发现国家权力、村级权力及乡土传统文化和地方性知识这几个重要影响因素间的不同组合是使村民小组长行为逻辑发生转变的深层原因。村民小组是国家权威体制和乡土文化认可的一级组织,是国家权力下行递延和内生性权力上聚的产物。但农业税费改革完成后,政治权力对村庄社会生活介入的深广度大幅下降;同时,村庄历史记忆存续空间的几近消亡和公共利益观念迅速消失[5]使村民小组这个“熟人社会”也有了向“半熟人社会”[6](P6)嬗变的趋势。与此相反的是,当国家权力和乡土传统文化及地方性知识对村民小组长不再能形成足够的“压力场”时,村级权力却依旧保持着对小组长行为逻辑的高能渗透力。

影响因素本身的变化并不足以构建处于“边际人”[7]地位的村民小组长完整的行为逻辑,在处理由不同矛盾主体构成的土地纠纷时,小组长们仍然需要在复杂的权力力场中做通盘考虑。这就是其在处理小组与街道部门的土地纠纷时选择“逃避责任”而不是“较有偏向性”,在处理与村级组织的土地纠纷时选择“较有偏向性”而不是“强硬回应”及在处理与村(组)民的土地纠纷时选择“强硬回应”而不是“逃避责任”的行为逻辑的深层原因。

对国家权力、村级权力及乡土传统文化和地方性知识这几个影响因素的发掘也有助于启发我们“归正”村民小组长行为逻辑的思维。对于基层政府来说,提高村民小组长的经济待遇是当务之急。此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小组长提供医疗、养老等基本保障,以解其后顾之忧。而村级组织则应当厘清与村民小组间的“指导与协助”关系,同时制订《村民小组长工作条例》,明确小组长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最后,要发动村(组)民对小组长实行动态管理,推行村民小组长满意度测评制度,打破其任职“终身制”的怪圈。

六、结语

本文将对村民小组长行为逻辑的分析作为深入村庄“场域”的切入点,是希望做以下几件事情:(一)还原不同类型土地纠纷事件,以“过程—事件”分析法来“深描”村民小组长在处理各种土地纠纷时的行为逻辑;(二)在对村民小组长行为逻辑进行横向比较的基础上,探析其行为逻辑背后的影响因素。

作为一项对村庄治理问题的内部研究,对村民小组长行为逻辑的三层分析或许是本文最为有益的尝试。小组长的行为逻辑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更不单单是其本身自主选择的结果。本文选取发生于村民小组与街道部门、村级组织及村民间的三种土地纠纷事件作为分析案例,就旨在阐释村民小组长行为逻辑的变化轨迹及原因。同时,也期待在把握其行为逻辑并做出更进一步探索的基础之上考察更大范围的农村问题时,能催生出一个个新颖且富有生命力的学术增长点。

[注 释]

① 遵从学术规范,本文对所涉及地名和人名等做了技术性处理,将真实地名/机构/设施等用其汉语拼音的某些要素来指代。

② 本案例及相关情节均源于作者的实地调研。

③ 良种场是人民公社时期后L村的第一个土地征用项目,村民对土地征用的流程和事项一无所知,故而均交由村民小组长代为办理。“那天他们(小组长)从乡里跑回来和我们说如果把土地租给农技站,除了可以拿租金还能上去做工,也不用交税拿粮食了,所以我们脑子一热就去了。以前土地不值钱,谁把我家账上的责任田去掉我高兴都来不及,但现在形势不一样了,土地是最金贵的。”一位村民这样说。

④ 土地工是指由征地单位招用被征地单位的剩余劳动力,旨在安置其就业的一种方式。土地工在80、90年代的中国农村十分普遍,从某种程度上讲,它可以被视作是现今社保安置的前身。

⑤XZL在村中经营着一家小店,但此事发生后几乎没有人会去他的小店买东西。用村民们的话说,“好像和他没什么缘分,平时除了买盒烟,几乎不去。”

⑥CXR的儿子对我们说,“现在不管是谁,只要和我老爸提这个事他就火冒三丈。”

⑦ 关于SJS贪占了社保安置名额的传言一直在村中流传。SJ组的妇女组长对我们说,“我们整个组都怀疑上面(街道)为了叫他让我们不要闹,给了他一个社保名额。他一天到晚喊冤枉,其实我到市里的人社局一查就知道了。”

⑧ 本案例及相关情节均源于作者的实地调研。

⑨ 本案例及相关情节均源于作者的实地调研。

⑩ 另一个原因是,2011年H市教育局征用了SJ组20余亩土地兴办了一家帮助智体残疾或缺陷儿童康复的学校,村民们本就认为村里来了那么多“傻子”,“很闹心”。如果变电所再批建,“村里的人每天都要被辐射,那就真的成傻子村了。”

[1]谭同学.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结合中的工具性圈层格局——基于桥村田野经验的分析[J].开放时代,2009,(8).

[2]郭于华.“弱者的武器”与“隐藏的文本”——研究农民反抗的底层视角[J].读书,2002,(7).

[3]金太军.村庄治理中三重权力互动的政治社会学分析[J].战略与管理,2002,(3).

[4]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3.

[5]崔云清,王春福.拆解与整合:村庄精英视角下乡村治理秩序问题的三层研究[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5,(4).

[6]贺雪峰.新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7]王思斌.村干部的边际地位与行为分消息[J].社会学研究,1991,(4).

责任编辑:路 曼

D638

A

1008-4479(2017)02-0086-08

2015-08-22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社会关联视角下村庄专业合作组织生命周期问题研究”(3100XJ1514 202)阶段性成果。

崔云清(1990-),男,浙江杭州人,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王春福(1952-),男,黑龙江肇州人,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

猜你喜欢
常态化小组长村干部
分餐小组长
村干部带头 流翔高钙助力 共建大美乡村
山西旅游扶贫示范村干部培训班开班
这里的村干部,是这样“上班”的——略阳实行村干部“四化”管理
小组长的烦恼
小组长的烦恼
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高发的思考
高校郭明义精神建设的常态化机制研究
还是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