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诉人即席答辩的语言艺术

2017-01-25 02:44冯祖兴
中国检察官 2017年23期
关键词:公诉人辩护人庭审

●冯祖兴/文

浅谈公诉人即席答辩的语言艺术

●冯祖兴[1]/文

公诉人即席答辩事关指控成效,其语言艺术应当受到高度重视。即席答辩应当有理、有理、有节,做到言须有据、语须合法,辩须生动、答须有力,论须严密、惊须顺变。

公诉人 即席答辩 出庭 艺术

公诉人即席答辩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辩护方提出的辩护意见所作的一种公开回答与辩驳[1]。公诉人与辩护人、被告人进行即席辩论,是庭审中最激烈的攻防对抗,对于诉讼结果至关重要。作为阵前对垒的两军,控辩双方实力悬殊,输赢结果似乎不战自明、毫无悬念。然而,被告人在关乎身家性命、自由之时,其能量如同笼内的困兽,往往能放手一搏,实在不容小觑。因此公诉人能否顺利完成使命,其即席答辩的语言艺术理应受到高度重视。

一、答辩应当有理

所谓“理”指的是事实、证据和法律。刑事法律是关系人身自由与生命的重要法律,提起公诉的任何案件都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席答辩是对公诉人办案质量及政策、法律水平的检验,必须依据取得的证据认定事实,依据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1.言须有据。就是答辩必须建立在事实、证据基础之上,不得信口开河、过于随意。公诉是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活动,公诉人在答辩中如果不顾事实、不讲证据,就会遭到辩护方的反驳,导致控诉不力甚至败诉。如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供述了作案多次,但因证据原因,起诉书只认定了一次盗窃事实。庭审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只盗窃一次,是偶犯,能坦白交代,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诉人答辩时,强调被告人盗窃多次,不能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当即质问:“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盗窃次数与起诉书不一,请问是否是对起诉书的修改?”公诉人对此哑口无言,一时陷入被动。

2.语须合法。就是答辩要使用法言法语。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在出席法庭的全过程,语言必须严谨规范,不得说与身份不符的话。例如,不能把辩护人称为律师,不能把盗窃说成偷摸,不应污辱对方人格。在一起盗窃案件中,辩护人以赃物未追回、实物折旧率定得较低为由认为价格鉴定估价过高。公诉人回答:“价格是物价部门根据失主的陈述并进行市场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正是由于赃物未追回,才由法定鉴定机构和有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估价鉴定,我们认为,这样的鉴定结论是合法、有效的。本案的赃物情况,辩护人也未见到,如何就断言估价过高呢?”辩护人无言以对。

二、答辩应当有力

所谓“力”指的是感染力、说服力。就是答辩应当把握用语的生动性、鲜明性,忌平铺直叙、枯燥无味,否则很难为听众所接受。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应当是融法律精神与人性光辉于一身的法学家、文学家和演讲家,以法理的论证说服人,以情理的释放教育人,以飞扬的文采感染人。

1.辩须生动。就是答辩要使用生动、形象、蕴含哲理、富有文采的语言,力戒呆板、枯燥。在一起故意伤害案的首轮辩护中,辩护人既强调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在最后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人抓住辩护中出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从轻处罚这两种矛盾的观点,答辩说:“定罪是前提,量刑是结果,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不能定罪,更无从量刑。辩护人既然否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又何以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此后再未提出事实不清的观点。

2.答须有力。就是答辩要分清辩护意见的主次,确定答辩的重点有力应答,不纠缠枝节问题。在一起受贿案件的庭审中,被告人当庭推翻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指责侦查机关有诱供行为。辩护人提出“由于程序严重违法导致我的当事人原有罪供述有误,不能成为定案依据”的辩护观点。这种情况下,如果公诉人仅从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角度来分析论述被告人翻供不成立,虽然也能奏效,但显得被动,可能会在旁听群众中产生不良观感。该案公诉人首先申明公诉人在审查该案过程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并没有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然后,再对翻供不成立及串供或伪证予以事实、证据上的阐述和分析。最后,指出捏造逼供、诱供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答辩应当有节

所谓“节”指的是节点、节奏、注重语言的逻辑性。语言有了逻辑,才能层次分明、环环相扣,才容易扣人心弦,击中要害,不致于语词紊乱、句松意散。有节还应当包括对庭审中出现的意外情况不自乱阵脚,不慌乱失措,能把握庭审节奏,有处变不惊的快速反应能力。

1.论须严密。就是答辩在论点鲜明之外,论据应与辩论的焦点紧密相连,论证应一环扣一环,步步深入,无懈可击,不可海阔天空,不着边际。一是要熟练运用逻辑思维中的反驳方法,如直接反驳法、间接反驳法、归谬法、矛盾法等等,提高抗辩能力。二是要防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偷换概念,转移论题[2]。如被告人刘某持刀抢劫案,被告人刘某右手用刀抵住被害人,左手从被害人脖子上抢起金项链就逃走。在法庭上,被告人始终声称是捡到项链,辩护人作无罪辩解。法庭辩论中,公诉人结合全案证据作了精彩的反驳。运用证人证言证实看见一身穿米黄色长衣身高1.72米左右的男青年尾随一名妇女走进小巷,运用被害人陈述证实在光线较暗的巷子里被被告人持刀胁迫交出脖子上的项链。运用听到被害人大喊救命捉贼赶来的附近群众证言证实,闻讯赶来在巷子出口处将被告人抓获并搜出项链,被告人还请求“放我一马”。证据一环紧扣一环,形成完整的锁链,合乎逻辑地得出了被告人用刀子抵住被害人后再抢走被害人的金项链的事实,本案的定性也一目了然。被告人当场认罪,法院当庭作出有罪判决。

2.惊须顺变。即席答辩中,经常会发生辩护意见出乎意料,辩方提出了推翻控方原证据的新证据等意外情况。对此,公诉人不要被意外所迷惑,更不能惊慌,应沉着冷静,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对案情的熟悉程度,辨析辩方发言、证据的正误、真假,对认为是错误、偏颇的,应及时予以反击,对一时无法辨明的,可以建议先休庭。在一起盗窃摩托车案件的庭审时,辩护人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该摩托车被盗后半小时内即被公安民警追回,因此,被告人属于未遂犯。公诉人事先未预想到未遂的辩护意见,对于该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也不清楚。略一思考,首先阐述了刑法关于未遂的规定是“未得逞”而不是“未造成损失”,刑法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如果认定未遂不符合刑法规定。接着,又指出社会生活中,如果以“未造成损失”作为“未遂标准”,那么,凡是盗窃钱物的,只要归还就只能按照“未遂犯”定罪处罚,显然不合情理,必然影响社会的安定有序。

此外,即席辩论的临场性特点,决定了公诉人在答辩时难免出现认识上和语言上的失误。对此,公诉人也要快速反应,纠正失误。一是要采取补充式的表述方法,巧妙地纠正失误。例如:“我刚才提到的某问题可能引起了对方的误解,现在我再作一次完整、全面的阐述。”二是在定罪量刑的重要问题上出现失误时,应态度诚恳地主动纠正,体现依法办案、实事求是的态度。

总之,公诉人即席答辩应建立在精心“备课”、精研“预案”的基础上,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使用生动、有力的语言,展示严密的逻辑思维、敏捷的机变能力,才能取得良好效果。

[1]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32400]

注释:

[1]参见佚名:《略论公诉人即席答辩》,载于2016年9月14日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2]参见张宏:《公诉人的答辩技巧》,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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