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侦查思维中的常用推理*

2017-01-24 20:39马前进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直言侦查人员类比推理

□马前进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 210031)

⚪侦查学研究

浅议侦查思维中的常用推理*

□马前进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 210031)

主持人:刘鹏

在侦查活动中,为了最终发现、查明和确认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必须借助于侦查思维。侦查思维是以推理为信息处理的主要方式。侦查思维中的常用推理主要包括假言推理、选言推理、类比推理和直言三段论。这些推理各有其特征和优劣,因此在侦查思维中运用时应遵守思维的合理性原则。

侦查思维;推理;判断;合理性原则

在刑事案件犯罪侦查中,侦查人员为了最终发现、查明和确认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借助于侦查思维。所谓侦查思维,是“国家法定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脑力活动”。[1]其内涵是“侦查人员运用侦查手段、措施、对策来分析研判案情、收集证据、发现和查缉犯罪嫌疑人的智力活动”;[2]在外延上包括抽象侦查思维、形象侦查思维和直觉侦查思维。[3]侦查思维中的主要形态是推理,即“在设定作为出发点的一个或者多个命题的基础上得出并肯定一个命题的心智过程”。[4]然而,不是所有的推理在侦查思维中都能用得上,也不是所有的推理在侦查思维中都常用。基于此,笔者赞同一些学者提出的观点,即“侦查思维中的常用推理主要是假言推理、选言推理、类比推理和直言三段论”。[5]

一、侦查思维中的假言推理

在侦查思维中,侦查人员经常以一些假设性断言作为背景知识,结合正在侦办的刑事案件所具有或者不具有的某种属性,推出该刑事案件是否具有其他属性。其中所运用的推理就是假言推理。

(一)侦查思维中的假言推理及其类型。侦查思维中的假言推理,是指在侦查思维中侦查人员以假言判断作为前提之一,以该假言判断的某个假言支的肯定或者否定作为另一前提,以该假言判断的另一假言支的肯定或者否定作为结论的推理。

假言判断也称条件判断,是指断定对象之间条件关系的判断。它由两部分构成,其中陈述条件的部分称为前件,陈述后果的部分称为后件。根据条件关系的不同,假言判断可以分为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和充要条件假言判断。在侦查思维中,最常用的假言判断是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和必要条件假言判断。

与假言判断的分类对应,侦查思维中的假言推理,可以分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和充要条件假言推理。在侦查思维中,最常用的假言推理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和必要条件假言推理。侦查思维中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分为必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或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和谬误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①。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同样可以如此再分。下面以案例来说明。

2009年11月的一天,江苏某村村头,中年男子季某被刘某驾驶的铲车车斗砸中后当场死亡。案发后不久,刘某主动去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过程中,刘某一再声称当时根本没有看到车斗下的死者。侦查人员经过走访调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与死者季某素无仇怨,不可能因为争地纠纷而产生杀人动机。于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逮捕刘某。但是死者的家属、部分村民和部分网友仍然不相信犯罪嫌疑人过失致人死亡,他们或者上访,或者围堵政府机关,或者在网络上留言跟帖灌水。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公安机关决定尽快进行侦查实验,以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致人死亡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时邀请了鉴定专家和部分村民共同参与。侦查实验结果表明:驾驶员驾驶涉案的铲车将车斗放下的时候,由于形成了较大面积的视觉盲区,驾驶员无法看到站在视觉盲区内的人。将这一结果推至案发现场,公安机关认为,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刘某也看不见站在车斗下视觉盲区中的死者季某,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致人死亡不是故意而是过失。最后,死者家属也逐渐接受了这个结论。

该案件中,侦查人员采用的假言推理有三个。第一个假言推理可以完整地表述为:只有犯罪嫌疑人和死者之间具有较深仇怨,犯罪嫌疑人才有故意杀害死者的动机;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虽然因为争地和死者产生了纠纷,但是平日里对死者并无较深仇怨;所以,犯罪嫌疑人不存在故意杀害死者的动机。该假言推理是必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前件式,可以表示为:只有P,才Q;并非P;所以,并非Q。必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前件式的特征在于:两个前提由一个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和一个直言判断构成;直言判断是对必要条件假言判断的前件的否定,结论是一个否定必要条件假言判断的后件的确然性判断;当前提为真时,结论可以确保为真。第二个假言推理可以完整地表述为:如果有人站在铲车驾驶员驾驶的铲车车斗下视觉盲区之内,那么铲车驾驶员不可能看见此人;在该侦查实验中,某人站在铲车驾驶员驾驶的铲车车斗下视觉盲区之内;所以,在该侦查实验中,铲车驾驶员确实不可能看见此人。该假言推理是必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可以表示为:如果P,那么Q;P;所以,Q。必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的特征在于:两个前提由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和一个直言判断构成;直言判断是对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前件的肯定,结论是一个肯定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后件的确然性判断;当前提为真时,结论可以确保为真。第三个假言推理可以完整地表述为:如果在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能够看到站在铲车车斗下视觉盲区内的死者,那么在和案发现场高度相似的侦查实验里,铲车驾驶员也能够看见站在车斗下视觉盲区内的人;但是,在和案发现场高度相似的侦查实验里,铲车驾驶员不可能看见站在车斗下视觉盲区内的人;所以,在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也不可能看见站在车斗下视觉盲区内的死者。该假言推理是必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可以表示为:如果P,那么Q;并非Q;所以,并非P。必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的特征在于:两个前提由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和一个直言判断构成;直言判断是对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后件的否定,结论是一个否定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前件的确然性判断;当前提为真时,结论可以确保为真。

(二)侦查思维中的假言推理的优点、缺点及合理性原则。

1.优点。侦查思维中的假言推理具有三个优点。

(1)假言推理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方向是同质推理,体现了推理的线性特征:如果前提中假言判断的某个假言支被另一前提肯定,那么结论是对前提中假言判断的另一假言支的肯定;如果前提中假言判断的某个假言支被另一前提否定,那么结论是对前提中假言判断的另一假言支的否定。简言之,就是“从肯定到肯定”或者“从否定到否定”。

(2)假言推理可以得出各种类型的结论。假言推理既可以得出肯定性的结论,也可以得出否定性的结论;既可以得出确然性的结论,也可以得出或然性的结论。

(3)假言推理兼具发现和验证功能。假言推理不仅可以用于推断犯罪事实和预测案情发展,而且可以检验或者证实侦查人员提出的关于案情事实或者案情发展的猜想。

2.缺点。侦查思维中的假言推理也具有一些缺点。作为假言推理前提之一的假言判断只反映了前件和后件之间的条件关系的一种情形,无法反映条件关系的全部情形或者复杂情形,更不能刻画多元的条件对于后件的不同作用。比如,作案的必要条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性的大小是不同的,可以分为重要的必要条件、一般的必要条件和次要的必要条件等;导致某一犯罪事实的充分条件也可能是多重的,但是导致该犯罪事实的这些充分条件存在的可能性却是不同的。对于条件关系的这些复杂性,假言判断却无法反映。

3.需遵守的合理性原则。侦查思维中运用假言推理时需遵守以下合理性原则。

(1)注意区分不同类型的假言判断,特别要区分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和必要条件假言判断。[6]例如,侦查人员根据某嫌疑人有作案时间就断定此人就是作案者,这是将前提中隐含的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只有嫌疑人具有作案时间,该嫌疑人才是作案者”混淆成了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只要嫌疑人具有作案时间,该嫌疑人就是作案者”。

(2)确保作为前提之一的假言判断的前件和后件之间具有内容上或者实质上的必然关系。既不要在不具有条件关系的现象之间强加条件关系,也不要忽略客观存在但是尚未认知的条件关系。强加条件关系的假言判断的前件和后件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其可靠性较低甚至是虚假的。有些现象之间可能具有诸如先后、相关甚至函数等关系,但是不具备条件关系,因此,陈述这些现象之间的判断之间并不存在条件关系。同时,有些条件关系是隐藏的,需要侦查人员主动挖掘、及时发现、善加利用。

(3)尽量得出一个或然性的结论,并且及时对结论进行验证。由于或然式假言推理的存在、案情事实的复杂性以及认识的局限性,运用假言推理得出的结论多数情况下应该是一个或然性判断。如果在本应得出或然性结论的情况下贸然得出一个确然性结论,不仅显得武断,而且容易误导侦查。

二、侦查思维中的选言推理

侦查人员经常采用的一种侦查方法就是“排查”,即在一个可能包含犯罪嫌疑人的适当范围内,逐步排除其他人为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最后确定剩余的那个最可能为犯罪嫌疑人的对象。其中所运用的推理就是选言推理。

(一)侦查思维中的选言推理及其类型。侦查思维中的选言推理是指在侦查思维中,侦查人员以选言判断作为前提之一,以该选言判断的一部分选言支的肯定或者否定作为另一前提,以该选言判断的另一部分选言支的否定或者肯定作为结论的推理。

选言判断是断定一个对象的若干可能情况中至少存在一种或者只存在一种的判断。它对对象情况有所认识但又不够确定,表达了人们对对象多种可能性情况的推测,是人们认识对象的一个必经阶段。构成选言判断的支判断称为选言支。根据选言支之间是否相容,选言判断可以分为相容选言判断和不相容选言判断。相容选言判断是断定一个对象的若干可能情况中至少存在一种可能的判断。由于相容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之间是相容的,不排除同时存在的可能性,因此,当一种情况存在时,不足以排除其他情况存在的可能性。不相容选言判断是断定一个对象的若干可能情况中只存在一种可能的判断。由于不相容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之间是不相容的,排除了同时存在的可能性,因此,当一种情况存在时,足以排除其他情况存在的可能性。由此可见,相容选言判断和不相容选言判断的真值性质是不同的。

根据作为大前提的选言判断的不同,选言推理可以分为相容选言推理和不相容选言推理,二者有不同的应用范围和推理规则。相容选言推理可以再分为必然式相容选言推理、或然式相容选言推理和谬误式相容选言推理②。不相容选言推理同样可以如此再分。

必然式选言推理最常用的推理式是否定肯定式,它以选言判断为前提之一,另一前提是对该选言判断的一部分选言支的否定,结论是对该选言判断的另一部分选言支中至少一个的肯定,其推理方向是“从否定到肯定”。选言推理否定肯定式是排除法的逻辑依据,对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作案工具及作案时间等诸要素的渐进式推定都需要运用这种推理。排除法在侦查思维中的具体运用就是所谓的摸排方法。摸排就是“摸底排队,是指侦查机关在现场勘查和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根据对案情的分析研判,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可疑的人、事、物进行调查,从中发现侦查线索和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方法”。[7]摸排包括摸底和排查两个阶段:前者是指开展调查,从而发现与犯罪有关的人、事、物,其逻辑作用在于确定选言推理前提中的选言判断;后者是指对已经发现的嫌疑人线索进行核实、查证、甄别,以排除一些嫌疑人的犯罪可能性,其逻辑作用在于确定选言推理的另一前提。下面以案例来说明。

1997年10月的一天,江苏某市的一个大排档里,犯罪嫌疑人朱某先是和食客吴某发生了口角,被人劝开后觉得吃了亏,于是回家后又操起菜刀跑到了吴某家里将吴某砍死。案发后,朱某当即就逃走了,从此杳无踪迹。朱某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负责此案的刑侦大队多次试图抓捕朱某,但一直未能成功。2009年7月,案件又有了新的线索。刑侦大队获知平时不出门的朱某老母亲竟然坐上了从南京飞往昆明的飞机。刑侦大队立即对此进行分析推理。侦查人员分析,一般而言,人们乘坐飞机出门或者是为了探亲,或者是为了旅游,或者是为了办事,或者是为了见人等其他事情。根据掌握的情况,朱家在昆明并无任何亲戚朋友,所以,朱某母亲去昆明不可能是为了探亲。朱某母亲经济并不富裕,平时也是省吃俭用,年岁较大,所以她只身去昆明不可能是为了旅游。此外,朱某母亲去昆明不可能是为了办事。据此,刑侦大队认为,朱某母亲去昆明只可能是为了见人。在排除了朱某母亲见其他人的可能性后,刑侦大队确定朱某母亲到昆明想见的人很可能甚至只能是朱某。在这些结论的指引下,侦查人员立即赶往云南,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云南某县的外来人口开展拉网式排查,终于将已经成为某寺院住持的朱某抓获归案。

该案件中,侦查人员采用的选言推理有三个。第一个选言推理可以完整地表述为:朱某母亲只身乘坐从南京飞往昆明的飞机或者是为了探亲,或者是为了旅游,或者是为了办事,或者是为了见人等其他事情;现已查明,朱某母亲只身乘坐从南京飞往昆明的飞机不是为了探亲,不是为了旅游,也不是为了办事;因此,朱某母亲只身乘坐从南京飞往昆明的飞机是为了见人等其他事情。该选言推理是必然式相容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可以表示为:或者P,或者Q,或者R,或者S;现已查明并确认,并非P,并非Q,并非R;所以,S。必然式相容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的特征在于:前提由一个相容选言判断和至少一个直言判断构成;直言判断分别是对该相容选言判断的一些选言支的否定,结论是对该相容选言判断的其余选言支中至少一个的肯定;当前提为真时,结论可以确保为真。第二个选言推理可以完整地表述为:朱某母亲只身乘坐从南京飞往昆明的飞机要么是为了见儿子朱某,要么是为了见其他人;现已查明,朱某母亲只身乘坐从南京飞往昆明的飞机不是为了见其他人;因此,朱某母亲只身乘坐从南京飞往昆明的飞机是为了见儿子朱某。该选言推理是必然式不相容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可以表示为:要么P,要么Q;现已查明并确认,并非Q;所以,P。必然式不相容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的特征在于:前提由一个不相容选言判断和至少一个直言判断构成;直言判断是对该不相容选言判断的一些选言支的否定,结论是对该不相容选言判断的其余选言支中有且仅有一个的肯定;当前提为真时,结论可以确保为真。第三个选言推理可以完整地表述为:云南某县的外来人口中要么P1是朱某,要么P2是朱某,要么P3是朱某,……要么Pn是朱某;现已查明并确认,P1、P2、P3,……Pn-1都不是朱某;所以,Pn是朱某。该选言推理也是必然式不相容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可以表示为:要么P1,要么P2,要么P3,……要么Pn;现已确认,并非P1,并非P2,并非P3,……并非Pn-1;所以,Pn。

(二)侦查思维中的选言推理的优点、缺点及合理性原则。

1.优点。侦查思维中选言推理的优点主要是通过必然式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体现出来的。

(1)必然式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确保了从真实前提得出真实结论。无论选言推理前提中的选言判断是相容选言判断还是不相容选言判断,只要其两个前提都真实,并且采用否定肯定式,那么得出的结论必然真实。在运用必然式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时,不必考虑大前提的选言支之间是否相容的问题。

(2)必然式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的推理过程体现了认识逐渐确定的进程。必然式选言推理的基本特征就是由不确定到确定,从较少确定到较多确定。在侦查思维中,侦查人员提出的关于犯罪嫌疑人等案件要素的猜想一般是多元的,即多种可能性并存的,侦查人员可以根据真实性、可控性、可行性和效率性标准进行择优选择甚至排他性选择。从某种程度上说,必然式选言推理的过程就是思维由不确定状态过渡到确定状态的过程。这体现了侦查人员对案件认识的逐渐确定、由浅入深的螺旋式递进、深化和上升的基本进程。

(3)必然式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可以间接确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掌握的事实材料有限的情况下,是难以直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这时候找到足够的证据来排除某个嫌疑人则显得相对容易,如此,嫌疑人的范围得以缩小,直至最终间接确定犯罪嫌疑人。运用必然式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时,否定的选言支越多,说明排除的不可能因素越多,侦查范围就变得越小,某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也越来越大。

2.缺点。侦查思维中的选言推理也具有一些缺点。

(1)选言推理的应用条件较为严苛。侦查思维中选言推理的应用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涉案事物牵涉范围相对较小。否则,耗费的时间、人力、金钱成本势必成倍增长,难以在规定的侦查期限内迅速有效地达到预期目的。特别是在网络犯罪案件侦查中,运用选言推理进行摸排需要诸如时空、作案技术和软件、涉案物品和工具、犯罪嫌疑人个体自然特征、网络行为的反常表现以及其他因素等摸排条件,这些都需要大量的前期工作。

(2)作为前提之一的选言判断一般很难做到穷尽选言支。选言支是否穷尽的问题在选言推理中非常重要。如果作为前提之一的选言判断没有穷尽选言支,即没有考虑所有可能的情况,就有可能漏掉那个可能的情况,从而导致该选言判断为假,进而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如果作为前提之一的选言判断穷尽了选言支,即考虑了所有可能的情况,就不可能漏掉那个可能的情况,从而使得该选言判断为真。然而,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和认识的局限性,做到穷尽选言支是很困难的。

3.需遵守的合理性原则。侦查思维中运用选言推理时需遵守以下合理性原则。

(1)在侦查范围不大,选言支数量较少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到穷尽,即考虑相关案件要素的各种可能情况。否则,就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甚至误导侦查。

(2)在侦查范围较大,选言支数量较多而难以甚至不可能做到穷尽的情况下,也要划定一个恰当的摸排范围。摸排范围过大则效率低下、资源占用大、侦查成本高、侦破精度差,而范围过小又容易把犯罪嫌疑人排除在外,从而产生遗漏。当然,摸排范围的划定需要一定的侦查工作经验以及侦查人员对案情相对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如果缺乏足够的侦查工作经验或者对案情缺乏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势必难以划定一个恰当的摸排范围。

(3)尽量采用必然式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慎用肯定否定式。特别是在不确定选言支之间是否相容的情况下,采用否定肯定式安全系数更高,采用肯定否定式则容易错误排除可能的情况。而且,在应用必然式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时,不必一次性完成,可以随着事实材料的增多逐步推进、依次进行。这在选言支较多而难以一次性排除其他选言支时,特别有用。此外,运用必然式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得出的排他性结论必须接受证据的验证。

三、侦查思维中的类比推理

在侦查思维中,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判定相关证词的可信性,侦查人员有时采用模拟犯罪现场和以此案推彼案的思维方法。这两种思维方法的逻辑依据就是类比推理。

(一)侦查思维中的类比推理及其类型。侦查思维中的类比推理,是指在侦查思维中侦查人员根据若干起已知刑事案件与另一起刑事案件有若干相似属性,推出这些案件可能还有其他相似属性的推理。它的基本要素包括:(1)类比的参照对象,即用以比较的那些若干起已知刑事案件;(2)类比的延伸对象,即与若干起已知刑事案件相比较的另一起刑事案件;(3)类比的共同属性,即若干起刑事案件与另一起刑事案件共同具有的若干相似属性;(4)类比的延伸属性,即若干起刑事案件与另一起刑事案件还可能共同具有的其他相似属性。

侦查思维中的类比推理可以分为补缺类比推理和归并类比推理。侦查思维中的补缺类比推理是根据若干起案件在一些属性上相似,并且已知除了某起刑事案件之外的其余刑事案件都具有某种属性,从而推出该起刑事案件也可能具有该种属性。可以表示为:

A、B等案件具有属性P、Q、R、S;

C案件也具有属性P、Q、R;

所以,C案件也可能具有属性S。

侦查思维中的归并类比推理是“根据若干起案件在一些属性上相似,从而推出这些案件可能还共同具有另一属性的推理形态”。[8]可以表示为:

A、B等案件具有属性P、Q、R;

C案件也具有属性P、Q、R;

所以,A、B、C案件也可能都具有属性S。

在侦查思维中,侦查人员常常根据若干起案件在诸多属性上的的相似性,推出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同一(伙)人。这尤其适用于系列案件的侦破。例如,2012年“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被称为“28年来中国特大悬案”的2016年“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等大案、悬案的成功告破就是侦查思维中成功运用类比推理的典型案例。下面以案例来说明。

从2009年到2010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内,湖南省长沙市接连发生了三起持枪杀人案:“长沙‘10·14’枪击案”“长沙‘12·04’枪击抢劫案”“长沙‘10·25’枪击抢劫案”。2010年,当地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分析了这三起案件的各自特征后,发现这三起案件的共同特征是:(1)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身高、面部等特征相似;(2)犯罪嫌疑人为一个人单独作案,而且作案后立马逃逸,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3)案件发生地点都在湖南长沙;(4)案件发生时间都是在下半年的最后一个季度;(5)被害人都是被犯罪嫌疑人持枪枪杀致死;(6)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试图抢劫大额钱财和贵重物品,而且大多得手。根据这三起案件的这些共同点,侦查人员认为这三起案件可能是同一人所为。基于该结论,侦查人员决定实行并案侦查。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作案逃走后宛如人间蒸发,而且留下的线索和证据极少,湖南省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没有顺利侦破这些案件。

2012年1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南京‘1·6’枪击抢劫案”。警方对该案件进行犯罪信息研判时,调阅了上述三起发生在湖南长沙的案件和另外三起发生在重庆的案件:“重庆‘4· 22’枪击抢劫案”“重庆‘5·16’枪击抢劫案”“重庆‘3·19’枪击抢劫案”。警方对这七起案件分别进行了分析,发现它们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是:(1)犯罪嫌疑人为一个人单独作案,而且作案后立马逃逸,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2)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枪支;(3)犯罪嫌疑人心狠手辣,极端残忍,枪击被害人,导致被害人致死或者致伤;(4)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试图抢劫大额钱财和贵重物品,而且基本得手。据此,警方得出这七起案件是同一犯罪嫌疑人所为的结论,并开始调集警力进行并案侦查。

就在警方对案件进行紧锣密鼓地侦查时,又发生了“重庆‘8·10’枪击抢劫案”。警方再次将该案件的特征与前述七起案件进行比较,确认这八起案件是同一犯罪嫌疑人所为。2012年8月14日,犯罪嫌疑人周克华被警方击毙。

在该案件的犯罪信息研判中,侦查人员先后三次运用的类比推理就是第二种类型的类比推理,即归并类比推理。这种类型的类比推理也可以表示为一种更加简化的形式:

A、B案件和C案件都具有属性P、Q、R;

所以,可能A、B案件和C案件也都具有属性S。

(二)侦查思维中的类比推理的优点、缺点及合理性原则。

1.优点。侦查思维中类比推理的优点在于它极具创造性和灵活性。

类比推理既可以在同类对象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两个不同的个体对象之间进行,还可以在两个不同类的对象之间进行,甚至可以在某类的个体对象与另一类部分或整体之间进行。正因为如此,类比推理是一种最具创造性的推理类型。类比推理跳出了在同类属对象之间进行的局限,能够超越对象的类属差异。参照对象的选择、相同属性的选择等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类比推理之所以能够起到创造性的作用,其核心是能够发现相似之处,并以此为出发点发现更多的相似之处。

2.缺点。侦查思维中的类比推理也具有一些缺点。

(1)类比推理只能得出或然性的结论。类比推理的依据在于刑事案件之间的相似性,但是由于刑事案件之间还存在着差异性,这种相似性不足以推出确然性的结论,更不足以推出必然性的结论,而只能推出或然性的结论。

(2)类比推理容易得出欺骗性的结论。基于思维惯性,侦查人员容易想当然地认为既然若干起刑事案件在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那么这些刑事案件在另一些方面也必然具有相似性。

(3)类比推理受侦查人员背景知识的制约较大。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总是在其已知领域中提取出类比的参照对象。在类比推理中,作为侦查人员已知领域的背景知识,对于形成类比推理的前提以及得出的结论,均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在侦查思维中运用类比推理时,侦查人员背景知识的差异,可能导致得出的结论及其可靠性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3.需遵守的合理性原则。侦查思维中运用类比推理时需遵守以下合理性原则。

(1)尽量提高类比推理得出的结论的可靠度。侦查思维中类比推理的结论不能只具有一般的可靠度,而是要有更高等级的可靠度。为此,必须全面而深刻地对前提中考察的刑事案件进行比较,增加前提中参照对象的数量,在量和质两个方面提高被比较的若干起刑事案件之间的相似性,提高相似属性与延伸属性之间的相关性,注意寻找是否有与结论相矛盾的属性等。

(2)由于类比推理的结论只能是或然性判断,侦查人员必须谨慎地运用它,审慎地作出判断,不能轻易地把类比推理得出的任何结论当作真理,除非它在诉诸证据检验中被证实,或者被排除掉所有的合理质疑。为此,侦查人员必须尽量避免武断性结论,即侦查人员本应得出一个或然性的结论,却在事实上得出了一个确然性结论,并给予该结论极大的置信度,从而有意无意忽视了该结论的验证。

(3)避免“机械类比”或者“不当类比”的谬误,即侦查人员根据若干个不可比的刑事案件之间极少或者极其表面的相似性为依据进行类比推理。

四、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

在侦查思维中,侦查人员时常根据一些涵盖刑事案件某要素的一般性判断,结合对刑事案件某要素的特殊性判断,得出一个关于刑事案件该要素的新判断。这种思维方法的逻辑依据就是直言三段论。

(一)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及其特征。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是指侦查思维中的这样一种推理:“前提是两个包含一个共同概念的已知直言判断,结论是一个断言这两个直言判断的剩余两个概念之外延关系的新的直言判断或者包含直言判断的或然性判断。”[9]例如,凡是碎尸案件都有尸块肢解和抛尸的特征,该刑事案件没有尸块肢解和抛尸的特征,所以,该刑事案件不是碎尸案件。又如,大多数惯犯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本案中的王某是惯犯,所以,王某可能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前例的结论是一个新的直言判断,后例的结论是一个包含直言判断的或然性判断。

直言判断是直接断定某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的判断。直言判断中的概念仅仅是指直言判断的主项和谓项:表达被断定的对象的概念称为主项,一般用S表示;表达被断定的属性的概念称为谓项,一般用P表示。直言判断可以分为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全称判断、特称判断和单称判断。

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具有几个方面的特征。(1)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的大前提一般是全称判断,包括科学原理、经验常识和法律条文。科学原理一般是与侦查工作较为密切的诸如法医学、痕迹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原理。经验常识是在侦查人员的工作经验中被证实的那些常识。法律条文是侦查人员援引的与现有刑事案件匹配的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条文。(2)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的小前提一般是特称判断。由于侦查思维针对的大多是刑事案件,因此,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的小前提一般都是关于某刑事案件的特称判断。(3)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的结论一般是特称判断或者包含特称判断的或然性判断。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的结论一般断言某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涉嫌犯罪、可能涉嫌何种犯罪以及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可以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等。

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可以分为必然式直言三段论、或然式直言三段论和谬误式直言三段论③。必然式直言三段论是指以直言判断为结论并且遵守下列规则因而基于真实前提能够确保该结论真实的直言三段论。(1)一个直言三段论必须包含且只能包含三个不同的概念:小项即出现于一个前提和结论主项位置上的概念;中项即两个前提所包含的那个共同概念;大项即出现于另一个前提和结论谓项位置上的概念。(2)前提中必须至少有一个直言判断对中项的外延作全部断定。(3)如果前提没有对大项或者小项的外延作全部断定,那么结论对大项或者小项的外延也不能作全部断定。(4)前提中必须至少包含一个肯定判断,不能都是否定判断。(5)如果前提是一个肯定判断和一个否定判断,那么结论必须是否定判断。(6)如果前提都是肯定判断,那么结论必须也是肯定判断。(7)前提中必须至少包含一个全称判断,不能都是特称判断。(8)如果前提是一个全称判断和一个特称判断,那么其结论必须是特称判断。或然式直言三段论是指没有遵守上述规则因而基于真实前提不能得出直言判断,而只能得出一个包含直言判断的或然性判断作为结论的直言三段论。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共有488个推理式,其中必然式直言三段论有24个,或然式直言三段论有232个,谬误式直言三段论有232个。

侦查思维中的常用直言三段论形式有:(1)从“所有M都是P”和“某S是M”推出“该S是P”;(2)从“所有M都不是P”和“某S是M”推出“该S不是P”;(3)从“所有P都是M”和“某S不是M”推出“该S不是P”;(4)从“所有P都不是M”和“某S是M”推出“该S不是P”;(5)从“所有P都是M”和“某S是M”推出“该S可能是P”;(6)从“所有M都是P”和“某S不是M”推出“该S可能不是P”;(7)从“有M是P”和“某S是M”推出“该S可能是P”。下面以案例来说明。[10]

在某凶杀案现场发现一个柳条筐,侦查人员认为这个柳条筐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留下的。但是这个初步的结论还不能指向犯罪嫌疑人本身,还不能同需要擒获的犯罪嫌疑人直接联系起来。于是,侦查人员进一步分析后得出结论:如果柳条筐是犯罪嫌疑人遗留下来的,那么该柳条筐上会多多少少留有犯罪嫌疑人的痕迹。于是,侦查人员对该柳条筐进行物证检验分析,果然在柳条筐内发现了猫毛和猫吃剩的生鱼。据此,侦查人员进一步推测得出另一结论:该柳条筐可能是用于装猫的。问题是,什么人会随身带着装猫的柳条筐呢?日常经验告诉侦查人员,爱猫养猫的人不会用柳条筐装猫,因为他们会用精致、美观的猫笼子装猫,也不会随身携带猫笼子四处游走。排除了爱猫者的可能性后,结合猫贩子会随身带着装猫的柳条筐的认识,侦查人员猜想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猫贩子。侦查人员据此设定了侦查的方向和范围,寻找猫贩子。通过调查走访,侦查人员得知,有目击者看见有个带着柳条筐的青年来买过8只猫,并在附近池塘内捕鱼喂猫。进一步调查得知,该猫贩子姓郭,19岁,家住H省,身材较高,左眼有白内障。至此,案情获得了重大进展,侦查方向和范围越来越清晰,已经接近了侦破的边缘了。但是,H省有数十个县市,与该犯罪嫌疑人同名同姓者也为数不少,从何处入手比较容易找到犯罪嫌疑人呢?侦查人员再次分析推理:一般而言,最需要猫的地方都是鼠患猖獗的地方。恰好侦查人员又了解到,H省L县鼠患严重,从事家猫贩卖的人较多。于是,侦查人员得出结论:犯罪嫌疑人可能就是L县人。于是,侦查人员星夜赶赴H省L县,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L县从事家猫贩卖的、年龄19岁左右的郭姓青年人进行排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捉拿归案。

在该案件中,侦查人员采用的直言三段论有五个。第一个直言三段论可以完整地表述为:有些案发现场的遗留物是犯罪嫌疑人留下的;该案件中的柳条筐是案发现场的遗留物;所以,该案件中的柳条筐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留下的。其形式就是上述的常用直言三段论形式(7)。第二个直言三段论可以完整地表述为:所有案发现场留下的犯罪嫌疑人物品都会多多少少留有犯罪嫌疑人的痕迹;该案件中的柳条筐可能是案发现场留下的犯罪嫌疑人物品;所以,该案件中的柳条筐上可能多多少少留有犯罪嫌疑人的痕迹。其形式是上述的常用直言三段论形式(1)。第三个直言三段论可以完整地表述为:所有猫贩子会随身带着装猫的柳条筐;该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随身带着装猫的柳条筐;所以,该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猫贩子。其形式就是上述的常用直言三段论形式(5)。第四个直言三段论可以完整地表述为:所有最需要猫的地方都是鼠患猖獗的地方;该案件中的H省L县是鼠患猖獗的地方;所以,该案件中的H省L县可能是最需要猫的地方。其形式也是上述的常用直言三段论形式(5)。第五个直言三段论可以完整地表述为:有些从事家猫贩卖的猫贩子是H省L县人;该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是猫贩子;所以,该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H省L县人。其形式就是上述的常用直言三段论形式(7)。

(二)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的优点、缺点及合理性原则。

1.优点。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具有两个优点。

(1)侦查思维中直言三段论的结构简洁。由于直言判断直接断定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因而是最简单的判断。侦查思维中,当侦查人员暂时无法或不能确定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形成新的直言判断时,可以根据两个概念与另一概念之间的关系来间接确定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直言三段论的结构简洁特征无疑增加了其易用性。可以这样说,直言三段论是侦查思维中最简单、最易用和最常用的推理之一。

(2)侦查思维中的直言三段论典型地体现了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进程:直言三段论前提中的大前提一般断言一个较为普遍的科学原理、法律条文或者经验事实;小前提是对特定具体的刑事案件某要素的断定;结论是关于该刑事案件某要素的新认识。

2.缺点。侦查思维中直言三段论的主要缺点在于侦查人员容易采用谬误式直言三段论。谬误式直言三段论数量多达232个,占全部488个直言三段论推理式的47.5%。谬误式直言三段论数量如此之多,主要源于必然式直言三段论的复杂而严苛的推理规则。必然式直言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此复杂而严苛,以致于难以做到尽数遵守,甚至难以理解。这一比率警示侦查人员,在侦查思维中运用直言三段论时极易出错,因此必须提高警惕。

3.需遵守的合理性原则。侦查思维中运用直言三段论时需遵守以下合理性原则。

(1)尽量遵守全部推理规则;当无法确保遵守全部推理规则时,尽量得出或然性结论。即使直言三段论的前提全部真实,但是若违反了推理规则,就不能得出确然性结论,只能得出或然性结论。基于此,侦查思维中直言三段论的多数结论不仅应该是特称判断,而且应该是或然性判断。

(2)如果援引的法律条文是以复合判断的形式表达的,那么不能将它直接作为直言三段论的大前提使用,而应该将它分解为若干个直言判断,再选择一个与小前提匹配的直言判断作为大前提。

(3)如果将法律规定援引为直言三段论的大前提,那么还必须注意适用某项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不能撇开相关条件限制把某一法律规定适用于不应适用该规定的特殊情况。比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11]

注释:

①谬误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是指这样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前提由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和一个直言判断构成;直言判断是对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前件的否定或者后件的肯定;如果前提中的直言判断是对前提中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前件的否定,那么其结论是对前提中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后件的否定;如果前提中的直言判断是对前提中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后件的肯定,那么其结论是对前提中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前件的肯定。

②谬误式相容选言推理是指这样的相容选言推理:前提由一个相容选言判断和一个直言判断构成;直言判断是对相容判断的某一选言支的肯定;结论是对前提中的相容选言判断的剩余选言支的否定。

③谬误式直言三段论是指没有遵守直言三段论相关规则,因而基于真实前提不能得出直言判断,却以直言判断作为结论的直言三段论。

[1]刘洪波、刘薇.侦查思维谋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007.

[2]同[1].

[3]马前进.刑事案件侦查思维中的假言推理[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3).

[4][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丹尼尔·E·弗莱格.逻辑要义(第2版)[M].胡泽洪,赵艺,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003.

[5]刘洪波.侦查思维中的逻辑思维方法检视[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5(6).

[6]马前进.刑事案件侦查思维中的假言推理[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3).

[7]王彬,薛道晗.刑事侦查学[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4:207.

[8]张成敏.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67-164.

[9][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逻辑学导论(第13版)[M].张建军,潘天群,顿新国,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243.

[10]张大松、蒋新苗.法律逻辑学教程(第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156.

[11]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EB/OL].(2012-12-02)[2016-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http:// www.mps.gov.cn/n2254314/n2254409/n2254443/n2254452/c3708286/ content.html.

(责任编辑:刘鹏)

D918

A

1674-3040(2017)04-0028-09

2016-10-20

马前进,江苏警官学院基础课教研部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逻辑、法律逻辑和侦查思维学。

*本文系江苏警官学院科学研究项目“智慧警务工作机制中的大数据思维和逻辑方法研究”(项目编号:2016SJYSY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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