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留守儿童的监护

2017-01-17 22:51杨华娟胡晓宁
东方教育 2016年9期
关键词:监护留守儿童

杨华娟++胡晓宁

摘要:随着进城务工潮的出现,留守儿童现象越发社会化。留守儿童由于父母监护的缺位和其他委托监护人对他们的监管不到位所引起的,进而导致对留守儿童的受照顾权,受教育权,生命健康权,以及发展权等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同时,对留守儿童的亲情缺失之间的矛盾,很容易使其在生理、心理、学习以及行为举止上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可以说留守儿童监护的缺失是导致留守儿童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诱因,进而留守儿童监护问题成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中最为关键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儿童权益保护

一、我国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成因

留守儿童是弱势群体。招致产生监护问题的原因概况包括以如下方面:

1.缺乏有效的亲权监护制度

我国对监护制度规定的太过模糊化及形式化,以至于我们对监护的定义比较模糊。相关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的资格规定不够明确,会招致留守儿童在父母监护缺失的境况下,留守儿童没法获得高质量高素质的监护,这就会使得留守儿童无法健康成长。相同地,因为大多数的留守儿童来自农村,其文化素质广泛偏低,还要加上陈旧的传统观念,何谈给留守儿童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2.对监护人资格规定不明

我国现有的监护方式有:法定监护,委托监护,指定监护这三种监护方式。委托监护是对留守儿童实行监护的主要形式。我国把委托监护称为监护委托,是指“监护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情况下,委托他人实施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的情形”。其区别于其他监护方式,是因为委托监护的设立或者变更,并不发生监护设立或监护变更的效力,也就是说监护受托人没有监护权。

二、对我国留守儿童事实监护责任的分析

因为我国的留守儿童监护存在着诸多问题,所以我们只有彻底分清谁来承担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及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如何保障这些问题,才可能使留守儿童的各方面权益得到保障。

1.国家对留守儿童承担必要责任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确切规定了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是他们的父母,可是,因为父母常年外出务工,留守儿童得不到有效地照顾,可能他们的合法权益会遭到外部侵害。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承担必要的责任。

2.父母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承担主要责任

从法律层面上,父母是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基于这种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父母要对孩子行使和承担照养,管理,监督,教育以及保护的权利义务,且这些权利义务是不能放弃的。

3.父母以外的监护人对留守儿童承担有限责任

因为留守儿童的父母需要外出务工,所以只能将孩子交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监护,但是这种监护是有限的。因为,我国只规定了在留守儿童的双亲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会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监护,这种监护被称为委托监护,它是建立在监护人和受委托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可以说这种委托关系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它不会因为监护人转移而取消因留守儿童给别人招致侵害而需要承担的责任。

4.学校对留守儿童承担有限责任

学校不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就算承当,也是承当过错责任,这就表示惟有学校有过错,才需要承当过错责任。学校是是留守学生的被委托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中规定父母把孩子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且缴纳相应的费用的时候就是把自己的部分监护责任委托给学校。学校就要履行其教育职责而且也要管理和保护学生。所以,当务之急是确定留守儿童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两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利于明确留守儿童双亲与学校的各自职责。

三、解决我国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对策

通过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所折射出来的种种问题,都反映出了我国在法制社会进程上所表现出来的不足。当下问题不断出现,没法当即处理,我们只能在不竭探索的道路上慢慢寻找解决问题的有用途径。

1.改善我国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制度

现今我国留守儿童严重缺少法定监护且其他监护方式有着严重不足,比如,代理家长”制的推行、相应的农村优惠政策的施行等等,都是为了解决留守儿童监护问题而制定的。但是,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待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解决一直只停留在政策的制定上,却迟迟未立足到立法角度。应该从立法的层面上,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彻底地保护,这样就能够在现实运行中对留守儿童这一弱势群体产生帮助。

2.构建适合现实情况的监护制度

因为留守儿童的父母需要去外面打工,他们对子女的监护义务由他人代替行使,这些代替父母行使监护义务的是被委托监护人。可是,在现行法律规范中未明确规定被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有什么,什么人可以担任留守儿童的被委托监护人等问题,再加上享有监护义务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受法律限制,会让监护情形处于恶劣情况。所以,被委托监护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是否受到法律约束,我们无法确定,在此种境况下,刻不容缓以法律形式肯定留守儿童的被委托监护人的资格及监护职责。

3.强化对留守儿童的国家监护体系

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们应该把对留守儿童履行的职责看作是自身的必要职责,国家也更应该平等地对待留守儿童的法律地位,将留守儿童的事看作是整个社会的事,从而切实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所以就要把对留守儿童的监护纳进国家监护体制中。

4.建立留守儿童的监护监督机制

建立留守儿童的监护监督机制,首要目的是:1.为监护人及被委托监护人提供咨询;2.监督监护人及被委托监护人的监护活动;3.当监护人及被委托监护人侵害留守儿童的利益时,撤销他们的监护资格等。

参考文献:

[1]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人口研究,2005(1):29.

[2]王秋香,欧阳晨.论父母监护缺位与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学术论坛,2006(3):137.

[3]叶仁荪,曾国华.国外亲属抚养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农业经济研究,2006(5):73.

[4]王要霞.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探析.新乡学院学报,2009(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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