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邸制”的演变
——古代住房保障稽考(二)

2017-01-16 11:24刘洪清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10期
关键词:官邸福利时期

■文/刘洪清

“官邸制”的演变
——古代住房保障稽考(二)

■文/刘洪清

古代官邸制的缩影——浮梁县衙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探索实行官邸制”,“官邸制”一时成为社会热点。追溯历史, “官邸制”在先秦时期就有发端,在《玉海》“官制”一节中,南宋学者王应麟对“官邸制”定义为:“郡国朝宿之舍,在京者谓之邸。”“邸”就是建造在京畿城内,专供给官员居住的房子,只能在任职期间居住,个人没有产权。隋唐时期称之为“赐第”,两宋时期名曰“公宇”,明清时期又称为“官房”,统称为“官邸”。

多数历史学者认为,在秦汉之际“官邸”逐渐趋向制度化。《史记·范雎列传》记载,秦昭王曾给丞相范雎配置了官邸“相舍”。“官邸”按官职对象具体可分为,王侯居住的房子叫“王府”,丞相住的房子叫“相舍”,县级官员住的叫“县舍”“令舍”等。清代在产权归属上,“府”与“第”“宅”也有区别,“府”乃内务府总管的皇产,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主、一等(辅)国公等在获得爵位后,由内务府按皇帝旨令分封赏赐为“府”。公侯以下、三品以上的官员的宅第,则称为“第”,一般士大夫的宅第只能称为“宅”。除极少数的“第”是由皇帝赏赐以外,一般“第”和“宅”均为个人掏银子购置的房产。

在西汉初年,住房被列为官员的重要福利内容,作为开国时期优待功臣的一项福利措施。汉高祖刘邦曾向天下发布《同安辑令》,规定为列侯食邑者,给印绶佩带,赐宏敞住宅;俸禄达两千石者,即可迁居京都,赐予次一等住宅。

居住官邸既是一种福利,更是一种政治待遇,由“官邸”变迁也可一窥官员的荣辱升贬。北宋文豪苏轼之弟苏辙因党争倾轧,被政敌贬到偏远之地雷州,且明令“不许居官舍,遂僦民屋”。

“屋宇并官所造”,“官舍”的产权为朝廷所有,古代官员享受住房福利也有诸多限令。除了皇帝颁诏特赐,官员如果调任、贬谪或告老还乡,均需将住房交回。据《大唐新语》记载,唐玄宗即位不久,宰相李日知自请退休,遂“出居别业”,退还官舍,返回故乡荥阳定居。一直生活在故乡的老妻见其告老还乡,责怪他:“都说‘朝中有人好做官’,你辞了官,儿子们日后的锦绣前程靠谁啊!”李日知说:“我身为朝廷命官,吃的是百姓的五谷,穿的是百姓的布帛,住的是百姓盖的房舍,理当忠直清廉,奉公守法。怎能以私废公,为儿孙谋取官位呢?”

受限于房少人多,古代也不全是做了官就有“官邸”可住。自唐朝以后,古代官员住房呈现多元化的特点:既有“福利房”、官舍,也有私房、租赁房。宋朝时期,在京城开封做官没有私宅的,不论高官还是曹吏,一律都要租房子住。据《宋史》记载,宋朝第一个状元、官拜工部侍郎、枢密副使的杨砺位高权重,照样没有自己的私房。其因病离世后,皇帝宋真宗冒雨前往吊唁时,才发现杨砺租住在一个陋巷的蜗居里,因车驾进不了胡同,宋真宗徒步至其灵前,悼念追忆良久。回朝后,诏令罢朝致哀,追赠兵部尚书。

古代“官舍”的家具杂物,亦一律由朝廷提供、维修,但有严格等级区别。私自动用公款添买,就是违犯制度。明代黄州府一位同知因私自动用公款“擅造公宇器用”,被部下检举,险些丢官罢职。另外,官员调任或退休时,所有家具杂用,都要按清单归还,一样也不许私自带走。

清代官员住房福利的幸福指数最高,由朝廷按照官职级别分配住房。但如果官员住房超标,就会受到严厉查处,有些官员在住房上出了问题,甚至身陷囹圄,住进了监狱这样真正的“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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