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柳州市委员会,广西柳州545006)
超额剩余价值之谜
——以部门内为论域和运用公理法所做的破解
曾永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柳州市委员会,广西柳州545006)
在现象层面,超额剩余价值的性质是超额利润不是价值。存在价值从落后企业到先进企业的转移,其渠道是商品购买支付行为,机制是同种商品价格的相同性,性质是先进企业对落后企业部分价值无偿占有。因此,在本质层面,先进企业超额剩余价值的性质是价值、剩余价值。生产者追逐超额剩余价值,会引发商品基础价格塌缩和相对剩余价值新生,因而是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机制。
超额剩余价值;相对剩余价值;超额利润;剩余价值;劳动价值;价值转移;二重性
资料显示,本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期间几经高潮,至今仍在继续[1]。为方便论述,我们将此前的研究统称为“以往研究”。以往研究论争的焦点是超额剩余价值来源,共有三种观点:一是“自创论”①,认为超额剩余价值源于本企业自创;二是“转移论”,认为先进(生产率较高)企业的超额剩余价值源于落后(生产率较低)企业转移;三是“二重来源说”,它以劳动生产率影响因素分析为基础,认为先进企业的超额剩余价值既可能源于本企业自创,也可能源于落后企业转移[2]。
超额剩余价值可分类,以部门内为论域只是最简单最基础的类型。本文研究这一类型,其他类型将另文探讨。以往研究没有关于对象分类的讨论,并且大多没有论域的说明,这不妥当。笔者注意到,卫兴华说:“同一部门内部不存在企业间价值转移的机制,价值转移只存在于部门之间。”[3]可见,他意识到了所谈论对象的论域,但仅此而已,我们并没有看到他有关于分类的研究。
以往研究论争的焦点表明,研究者将课题所要探明的问题界定为超额剩余价值来源,这不准确。当然,即使如此,以往研究也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果,这从三种论点相互矛盾并且至今无定论就可以证明。究其原因,以往研究没有审题或审题不准,从而题意不明、元概念选择不当和定义不准,致使研究成果充斥歧义。鉴于此,笔者从审题开始,并且运用公理法进行课题研究。公理系统可区分为两种,一是形式公理系统,二是实质公理系统,其区别在于描写对象不同,前者全部使用人工语言,后者允许使用自然语言。根据本课题特点,我们采用后者。
马克思原则上已破解了超额剩余价值之谜 (包括全部分类),只不过其成果不是独立表述(更没有分类表述)的,而是(以综合形式)内含于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演化为主线的理论体系中,因而后人不易理解。可见,所谓超额剩余价值之谜,在今天只是对马克思理论成果的理解之谜。本文实际上也是对马克思理论成果的解读。为简洁明晰表述,本文大致分为如下三层:第一,论点表述;第二,论点的说明或证明;第三,原理注记(马克思有关论述和思想)。
以往研究的学者为数众多,限于篇幅,本文不能一一列举。卫兴华于20世纪60年代初提出并论证了“自创论”[4],今天仍持这一观点[5];崔战利于20世纪80年代初参与课题研究,并将研究成果汇集出版[4],尽管其实际观点是“转化论”,而不是“转移论”(参见第三节),但他对“转移论”的对立观点进行了较深入的反驳;孟捷不仅有论文阐述“二重来源说”[6],而且与其他学者共同出版了相关专著[7],对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深入讨论。这三位学者分别是三种观点的代表,因此,本文将其列为与之商榷的对象。三位学者研究的实际论域不限于部门内,但本文论域有限定,我们对其评价也以此为限。
(一)对象性质、研究方法和检验判据
1.对象性质
结论:超额剩余价值具有现象本质二重性。
原理注记。马克思说:“只有了解了资本的内在本性,才能对竞争进行科学的分析,正象只有认识了天体的实际的、但又直接感觉不到的运动的人,才能了解天体的表面运动一样。”[8]352提请注意,这段话出自《资本论》第一卷首次给出超额剩余价值概念的第十章,因此,应理解为马克思以天体运动类比对象的性质。马克思还说:“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9]923诚然,这句话并非专对本课题而发,但其表述的科学研究一般原理,适用于本课题。
2.研究方法
方法1:严格区分现象和本质。
方法2:如实完整反映现象。
方法3:从现象背后揭示本质。
说明:超额剩余价值具有现象本质二重性,因此,必须严格区分现象和本质。现象是可感觉的 “表面运动”,本质是“直接感觉不到的运动”,因此,所谓课题研究就是(不能不是)如实完整地反映现象。本质“直接感觉不到”表明,不可能从现象直接获得本质,只能从现象背后揭示本质。
原理注记。上述方法实际就是辩证法的基本原理,马克思明确说《资本论》(从而超额剩余价值课题)的研究方法就是辩证法[8]23。
3.检验判据
检验判据可表达如下:如实完整反映现象,其必要条件是严格区分现象和本质,其充分条件是从现象背后揭示本质。
说明:研究方法的关键是方法2,因此,必须也只能给出这一判据。判据是形式的,不用诉诸实质理论,仅凭判据本身就能断定,其可行性不言而喻。
总说明:明确对象性质是审题环节的重要内容,研究方法和检验判据是其逻辑推论。提请注意,这里没有给出超额剩余价值现象和本质的具体内容。其原因:一是不能如此,因为这是需要证明的东西,不能将其预设为研究的出发点;二是不必如此,因为只要遵从研究方法,其具体内容就能逻辑地揭示出来。
(二)对象特征、基础量概念内涵和元概念选择原则
1.对象特征
前面讨论的对象性质与这里要讨论的对象特征有区别,前者需要通过理论研究揭示,后者仅凭观察就能获得,因此,我们对二者分开讨论。
明确对象特征,目的是为构造公理系统做准备。公理系统构造从必不可少的元概念出发。其中的原理在于:元概念内涵实际就是公理系统所反映对象的特征;一般来说,人们对对象的观察角度有很多个,因而可能获取的元概念(对象特征)也有很多个;但是,公理系统构造崇尚简单性,以准确反映对象为目的,其元概念选择的总原则是必不可少——少则不能,多则不仅无益而且有害(会干扰对对象的准确认识)。
以“必不可少”为总原则,本文研究对象有且仅有三个特征。
特征1:超额剩余价值内含于商品个体。
说明:诚然,超额剩余价值可以是某企业的总量,但是,其总量必等于该企业商品个体超额剩余价值的和。可见,超额剩余价值内含于商品个体,这是观察所获得的基本认识之一。这表明对象的基本载体可归结为商品个体,对象的计量以此为基础。显然,基本载体和计量基础是重要的,这是对象必不可少的特征之一。
特征2:超额剩余价值是由两个基础量生成的差额量。
说明:超额剩余价值=社会价值-个别价值。这里有三个量,其中,社会价值和个别价值是生成超额剩余价值的基础量,而超额剩余价值则是由两个基础量生成的差额量。可见,对象的关键是差额量。于是,所谓观察到超额剩余价值,是且只是一个差额量。这就是说,这一特征刻画了对象被观察到的标志,或者说,定义了对象被观察到的概念。显然,是否被观察到是重要的,这是对象另一个必不可少的特征。
实践考察表明,超额剩余价值的取值范围是:
可见,两式内涵相近,但后者比前者更全面。试问:既然如此,特征3为什么不用后式,而要用前式?回答:“0”突出了“>0”和“<0”,只是忽略(并不否定)“=0”。这里隐含一个简化原则:超额剩余价值=0不重要,在构造公理系统时可忽略,从而使公理系统更简洁。
总说明:基本载体和计量基础、被观察到的标志与可观察条件,已包含了准确反映对象全部的必要信息。诚然,对象还有其他信息,例如,超额剩余价值可以是某企业的总量,其取值包含“=0”的表达式。但是,如上所分析,它们可由三个特征推论得出。可见,其他信息对把握对象并不是必不可少的,必须用“奥卡姆剃刀”剔除。
原理注记。马克思说:“如果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按1先令这个社会价值出售自己的商品,那末他的商品的售价就超出它的个别价值3便士,这样,他就实现了3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8]353这表明对象具有特征1和特征2。马克思说:“如果满足通常的需求的,是按平均价值,也就是按两端之间的大量商品的中等价值来供给的商品,那末,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的商品,就会实现一个额外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而个别价值高于市场价值的商品,却不能实现它们所包含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9]199这表明对象具有特征3。
2.基础量概念内涵
特征2表明,社会价值和个别价值是生成超额剩余价值的基础量。试问:这两个基础量概念的内涵是什么?
命题1:个别价值,指商品个体的生产耗费。
命题2:社会价值,指商品的基础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在理论上,它是该种商品所有个体生产耗费加总平均计算的结果。
命题3:社会价值,也指商品按基础价格销售所获取的销售收入。
说明:商品生产耗费,用公式表达即w=c+v+m;基础价格,指“价格围绕着运动的重心”,或“市场价格波动的中心”[9]199。我们的根据是:第一,生产者是个人或企业,个别价值是生产者生产商品所产生的耗费。第二,并不存在被称为“社会”的生产者,因此并不存在被生产出来的“社会价值”。第三,从形成过程可知,商品基础价格的性质是“社会”的,因此,所谓社会价值只能是商品基础价格或商品按基础价格销售所获取的销售收入。
原理注记。马克思说:“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8]353“必须始终把市场价值……与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个别商品的个别价值区别开来。……市场价值……应看作是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9]199“社会价值,即上述市场价值。”[9]201这里很明白:“个别价值”就是 “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社会价值即市场价值“应看作是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它也是商品按“它的社会价值”出售所获取的“现实价值”。可见,上述命题完全符合马克思的思想。
3.元概念选择原则
由前面的讨论,公理系统元概念的选择需要确立如下原则。
原则1:对象载体,选择商品,而不是企业。
说明:特征1及其讨论表明,超额剩余价值可以是某企业的总量,就此而言,载体是可选择的,或者选取商品,或者选取企业;但是,对象的基本载体是商品,对象的计量以此为基础。可见,选取商品具有其他选择所不具有的优越性。
原则2:基础量概念名称,第一个选择“销售收入”而不是“社会价值”,第二个选择“生产耗费”而不是“个别价值”。
说明:命题1表明,名词“个别价值”和“生产耗费”的内涵等价;命题3表明,名词“社会价值”和“销售收入”的内涵等价;就此而言,概念名称无论选取内涵相互等价的哪一个都可以。但是,如果追问基础量是否源于生产,那么,使用名词“社会价值”和“个别价值”来指称两个基础量会产生矛盾:如前所述,并不存在被称为“社会”的生产者,因此并不存在被生产出来的“社会价值”——这是一种认识;但是,有学者认为,任一商品都是生产出来的,且任一商品都既有社会价值也有个别价值,因此,两个基础量都是生产出来的(参见第三节)——这是另一种认识;显然,两种认识是矛盾的。然而,使用“销售收入”和“生产耗费”为名称,已经清楚地显示出二者不同的来源,因而可无矛盾地表达它们的内涵。综上所述,原则2成立。
原则3:对象取值域,选择“>0”和“<0”,而不仅是“>0”,也不必是“>0”“=0”和“<0”全域。
说明:原则3的根据是特征3。
一般来说,公理系统由元概念、公理和定理组成。其中,元概念和公理是定理的依据,定理是元概念和公理的推论;元概念和公理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词义解释,后者是事实认定。元概念和公理无须证明,必要时可给出说明;定理则要证明,证明该定理与元概念或公理之间的必然性。本公理系统也如此。
(一)元概念
定义1:商品A,指一种商品。
说明:这表明公理系统的论域是商品A这个部门内。
定义2:商品AⅠ,指商品A的一个类,它是商品AⅠ1,商品AⅠ2,……,商品AⅠn的集合。
定义3:商品AⅠⅰ,指商品AⅠ中的任一个商品。
定义4:商品AⅡ,指商品A的另一个类,它是商品AⅡ1,商品AⅡ2,……,商品AⅡn的集合。
定义5:商品AⅡⅰ,指商品AⅡ中的任一个商品。
定义6:生产耗费,指商品生产实际消耗的抽象劳动。
定义7:销售收入,指商品按其价格销售所获得的价值或价值等价物。
定义8:如果存在商品超额剩余价值>0和商品超额剩余价值<0,那么,设商品AⅠⅰ的超额剩余价值>0,商品AⅡⅰ的超额剩余价值<0。
定义9:超额利润,指商品销售收入扣除生产耗费之后的余额。
定义10:价值,既具有价值实体规定性,又具有价值源泉规定性。前者指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后者指价值最终是商品的生产耗费。
原理注记。马克思说:“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8]52又说:“一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在这个物并不是由于劳动而对人有用的情况下就是这样。例如,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8]54
定义11:价值转移,指价值所有权变更。
定义12:价值无偿占有,指价值所有权变更通过非等价交换实现。
定义13:剩余价值,指商品中体现无酬劳动的价值部分。
原理注记。马克思说:“剩余价值,即商品产品中体现无酬劳动或剩余劳动的价值部分。”[9]964
定义14: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指在劳动时间不变的条件下,通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相应延长剩余劳动时间的生产过程。
原理注记。马克思说:“我把通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相应地改变工作日的两个组成部分的量的比例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叫做相对剩余价值。”[8]350
定义15:塌缩新生,指塌缩与新生相伴的过程。塌缩,指商品基础价格突发性地由大到小的变化;新生,指商品内含的相对剩余价值获得新的增长。
定义16:现象,当且仅当,由观察获得。
定义17:本质,不可观察获得,只能理论把握。
特别说明:超额剩余价值是课题研究对象,不属于元概念(因而没有列入)。应指出,名词超额剩余价值,其出发点只是一个不含意义的符号,其意义由公理系统逐步赋予,读者对其理解也应如此,否则会陷入矛盾。特别强调,马克思使用“超额剩余价值”作为概念名称是从本质视角立论的,这不表明其指称的实体只有本质一重性质;不能因为马克思从本质视角立论使用名称,就望文生义地认为,对象实体的性质在任何条件下都是价值和剩余价值。
(二)公理
公理1:商品AⅠⅰ的超额剩余价值=商品AⅠⅰ的销售收入-商品AⅠⅰ的生产耗费>0;商品AⅡⅰ的超额剩余价值=商品AⅡⅰ的销售收入-商品AⅡⅰ的生产耗费<0。
说明:公理1主体部分与以往研究给出的定义等价但表述不同——关于此,第一节已有讨论;其取值和分类设定源于特征3和定义8。
说明:生产者不购买自己生产的同类商品,购买商品支付价值,这是市场交易规则。
公理3:商品A的基础价格=商品A中等条件的生产耗费;它等价于商品AⅠ1,商品AⅠ2,……,商品AⅠn和商品AⅡ1,商品AⅡ2,……,商品AⅡn的生产耗费加总平均计算的结果。
说明:公理3的依据是第一节给出的命题2。
公理4:假定价格为基础价格,商品AⅠⅰ的价格≡商品AⅡⅰ的价格。
说明:诚然,现实价格是波动的,由此,商品AⅠⅰ的价格商品AⅡⅰ的价格。但是,假定价格为基础价格,那么,必有:商品AⅠⅰ的价格≡商品AⅡⅰ的价格。
原理注记。马克思说:“不同生产部门的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出售这个假定,当然只是意味着:它们的价值是它们的价格围绕着运动的重心,而且价格的不断涨落也是围绕这个重心来拉平的……市场价值,一方面,应看作是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又应看作是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不过市场价格对同类商品来说是相同的。”[9]199又说:“社会价值,即上述市场价值。”[9]201
公理5:假定商品A的购买量≡商品A的生产量。
说明:学界有供给和需求均衡的假设。本公理与此相当。
公理6:商品A的生产者对超额剩余价值的追逐,会引发商品A的塌缩新生。
说明:塌缩新生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例如,计算机从发明到现在,其性能不断提高,但价格则不断下降(塌缩);尽管价格不断下降,但生产者仍可获得剩余价值(相对剩余价值在不断新生)。
原理注记。马克思指出,机器“在最初偶而被采用时,会把机器所有主使用的劳动变为高效率的劳动,把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提高到它的个别价值以上,从而使资本家能够用日产品中较小的价值部分来补偿劳动力的日价值”。但是,“随着机器在同一生产部门内普遍应用,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就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于是下面这个规律就会发生作用:剩余价值不是来源于资本家用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力,恰恰相反,是来源于资本家雇来使用机器的劳动力”。因为,“剩余价值只是来源于资本的可变部分……在工作日的长度已定时,剩余价值率取决于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比例”[8]445-446。此前笔者曾发文说明,马克思的上述论述给出了“塌缩新生”论题,并且证明了塌缩新生现象不限于机器产品,可推及运用自然资源以外的其他资源所生产的所有产品[10]。此外,公理3表明,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价值”亦即本文的“基础价格”。综上所述,由定义15判定,公理6得以印证。
(三)定理
定理1:生成商品AⅠⅰ或商品AⅡⅰ超额剩余价值的基础量有且仅有一个生产耗费。
证:由公理1知,生成商品AⅠⅰ或商品AⅡⅰ超额剩余价值的基础量有两个,一个是销售收入,另一个是生产耗费;由定义6和定义7来判定,销售收入生产耗费。证毕。
定理2:在现象层面,商品AⅠⅰ的超额剩余价值不具有价值源泉规定性,商品AⅡⅰ的超额剩余价值不具有价值实体规定性。
证:由定义16知,公理1给出的超额剩余价值属于现象。于是,由公理1并定义10,定理2得证。证毕。
定理3:在现象层面,商品AⅠⅰ或商品AⅡⅰ的超额剩余价值∈超额利润。
证:定理3的依据是公理1和定义9。证毕。
定理4:在现象层面,商品AⅠⅰ或商品AⅡⅰ的超额剩余价值价值。
证:定理4的依据是定理2和定义10。证毕。
原理注记。《资本论》第一卷第十章给出的实例,说的是 “采用改良的生产方式的资本家比同行业的其余资本家,可以在一个工作日中占有更大的部分作为剩余劳动”[8]354,而“采用改良的生产方式”其结果只是降低 “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8]353。由定义9和定义10来判定,资本家由此获取的“剩余劳动”(超额剩余价值)其性质不是价值而是利润。诚然,《资本论》后续篇章证明这种“剩余劳动”最终源于商品的生产耗费,因而其在本质上是价值,但是,在这一章并没有给出这种证明。
定理5:商品AⅠ的超额剩余价值总量绝对值≡商品AⅡ的超额剩余价值总量绝对值。
证:由公理1、3、4可得出如下推论。如果将商品A中的所有商品按其超额剩余价值量的大小排列在数轴上,那么,属于商品AⅡ的商品个体处于0点的左边(小于0方向),属于商品AⅠ的商品个体处于0点的右边(大于0方向),并且,0点两边超额剩余价值绝对值的加和恒等。证毕。
定理6:存在超额剩余价值(绝对值)从商品AⅡⅰ到商品AⅠⅰ的转移,其渠道是商品AⅡⅰ和商品AⅠⅰ的购买支付行为,机制是商品AⅠⅰ的价格≡商品AⅡⅰ的价格。
证:由公理2、4可知,购买者购买商品AⅠⅰ和商品AⅡⅰ,支付的是价值,并且价格相同。这样,在现象背后就造成如下结果:第一,就商品AⅠⅰ而言,它使其超额剩余价值由原来不具有价值源泉规定性变成了具有价值源泉规定性;第二,就整个过程而言,它相当于将商品AⅡⅰ具有价值源泉规定性但不具有价值实体规定性的超额剩余价值(绝对值)转移到了商品AⅠⅰ。证毕。
原理注记。马克思没有直接讨论部门内的价值转移,但讨论了与级差地租相关的价值转移[9]744-745。可以看出,其一般原理是:第一,“商品交换”是价值转移的渠道;第二,“同种商品的市场价格的相同性”是价值转移的机制。本文前言说过,马克思关于超额剩余价值的成果不是独立表述(更没有分类表述)的,而是(以综合形式)内含于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演化为主线的理论体系中。因此,上述原理适用于本课题。
定理7:在本质层面,商品AⅠⅰ的超额剩余价值∈价值。
证:由定义17知,定理6揭示的超额剩余价值(绝对值)转移过程不属于现象,而属于现象背后的本质。此外,公理5和定理5保证了在本质层面商品AⅠⅰ的超额剩余价值任何一个原子都具有价值源泉规定性。于是,由定义10来判定,定理7得证。证毕。
定理8:超额剩余价值(绝对值)从商品 AⅡⅰ到商品AⅠⅰ的转移,其性质不是等价交换,而是商品 AⅠⅰ的生产者对商品 AⅡⅰ部分生产耗费的无偿占有。
证:由定理6及其证明可知,尽管存在超额剩余价值(绝对值)从商品AⅡⅰ到商品AⅠⅰ的转移,但并不存在商品AⅡⅰ与商品AⅠⅰ之间的交换;超额剩余价值(绝对值)从商品AⅡⅰ转移到商品AⅠⅰ,是通过商品A的购买者(由公理2知,商品A的购买者商品A的生产者)的传递实现的。由此并定义12,定理8得证。证毕。
定理9:在本质层面,商品AⅠⅰ的超额剩余价值∈剩余价值。
证:定理9的依据是定理8和定义13。证毕。
定理10:生产者对商品A超额剩余价值的追逐,是商品A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机制。
证:定理10的依据是公理6和定义14。证毕。
(四)研究结论及其检验
由公理系统可得出何种结论?结论可靠吗?
1.超额剩余价值二重性的具体内容
由第一节审题,我们知道对象具有现象本质二重性,但是,并不知道其具体内容。通过本节公理系统构造,其具体内容就显露出来了:定理3和定理4表明,在现象层面,超额剩余价值∈超额利润,超额剩余价值价值;定理7和定理9表明,在本质层面,商品AⅠⅰ的超额剩余价值∈价值,商品AⅠⅰ的超额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这就是对象二重性的具体内容。
2.超额剩余价值过程的性质
超额剩余价值与超额剩余价值过程不同,前者是对象的静态,后者是对象的动态。前面说到,超额剩余价值具有现象本质二重性——这是对象静态的性质。由定理10知,生产者对商品A超额剩余价值的追逐,是商品A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机制——这是对象动态的性质。
现在回到本文前言部分。在那里,我们说过,以往研究将课题所要探明的问题界定为超额剩余价值来源不准确,但是,并没有说明其不准确的表现。现在可以说明了。应指出,以往研究的界定并非一无是处。由定义10知,如果“超额剩余价值具有价值实体的规定性”这一点为已知,那么,“超额剩余价值是否属于价值”的问题,就可简化为“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问题。就此而言,以往研究的界定有合理性。但是,以往研究大多没有上述说明,这不妥当。更为重要的是,由前面的讨论可知,课题所要探明的问题,不仅是对象的性质,而且还包括其过程的性质,显然,后者不是“超额剩余价值来源”所能概括的。这就是以往研究界定不准确的表现。
原理注记。《资本论》提出超额剩余价值问题始于第一卷第十章,这一章名为 “相对剩余价值的概念”,它是第四篇“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的开篇章。由此可见,在马克思的理论结构中,超额剩余价值课题属于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理论,所要探明的问题最终必须归结为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机制。
3.研究过程和成果检验
前面讨论了课题结论,现在再说研究过程和成果检验。第一节通过审题给出了三种方法,并且给出了如实完整反映现象的判据。由上述讨论可知,本节的解题是严格遵从三种方法进行的。此外,由上面的讨论可知,我们获得的成果,不仅严格区分了现象和本质、从现象背后揭示出本质,而且探明了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机制。由判据来判定,结论是:本节的研究如实完整反映了现象。综上所述,本课题研究过程是严谨的,结论是可靠的。
(一)本文结论的通俗表述与以往研究论点的评价
所谓通俗表述,指用以往研究的语言表述。由前面讨论知,元概念的选择,本文与以往研究不同,最主要的区别是选择的对象载体不同:本文选择商品,并区分为商品AⅠⅰ和商品AⅡⅰ;以往研究选择企业,并区分为先进企业和落后企业。
现设:商品AⅠⅰ∈先进企业,商品AⅡⅰ∈落后企业。
于是,本文结论可通俗表述如下:第一,在现象层面,无论是先进企业还是落后企业,其超额剩余价值的性质都是超额利润 (正超额利润或负超额利润),不是价值。第二,存在价值从落后企业到先进企业的转移,其渠道是商品购买支付行为,机制是同种商品价格的相同性,性质是先进企业对落后企业部分价值(其量等于落后企业超额剩余价值的绝对值)无偿占有,因此,在本质层面,先进企业超额剩余价值的性质不仅是价值而且是剩余价值。第三,生产者追逐超额剩余价值,会引发商品基础价格塌缩和相对剩余价值新生,因而是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机制。
由此,对以往研究的观点有如下评价。
1.“自创论”不正确
“自创论”认为超额剩余价值源于本企业自创。卫兴华说:“价值寓于使用价值之中,如果从产量来看,优劣不同土地上的产品量高低不同,优等地上的高产量显然没有一斤是从劣等地上转移过来的。”[3]言下之意:商品(产量)是企业生产的,商品既有社会价值也有个别价值,因此,超额剩余价值是本企业自创的。诚然,卫兴华的说法并非一无是处。公理1表明,超额剩余价值=销售收入-生产耗费,并且很明显,销售收入和生产耗费是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所具有的;就此而言,说超额剩余价值由本企业自创,并非不合理。但是,卫兴华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超额剩余价值具有现象本质二重性,而他所要证明的超额剩余价值来源,指的不是现象层面,而是本质层面。由定理3和定理4知,可以由本企业自创的,只是属于现象层面的超额利润,而不是属于本质层面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因此,“自创论”不正确。
2.“转移论”不完整
“转移论”认为先进企业的超额剩余价值源于落后企业转移。这是正确的。但是,据查,所有“转移论”者,无一例外,均没有给出价值转移的渠道和机制,没有回应卫兴华对“转移论”所提出的“价值转移的机制”的质疑[3]。可见,“转移论”不完整。
笔者注意到,崔战利“在说明超额价值源泉时的用语是‘超额劳动转化为超额价值’”[4]25,并且他所说的“转化”,指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价值的过程”[4]52-53,亦即本文公理3所表述的商品基础价格形成过程。诚然,崔战利由此规避了“价值转移的机制”难题。但是,这样一来,他也远离了“为劳动价值论辩护”的初衷。本文前面的分析表明,超额剩余价值来源问题,实际就是其是否具有价值源泉规定性的问题,这是证明在现象层面的超额利润在本质上是价值、剩余价值所不可回避的问题。应强调,对超额剩余价值而言,商品基础价格形成过程所显示的只是其价值实体规定性,而不是价值源泉规定性,企图以此来证明超额剩余价值具有价值源泉规定性,从而“为劳动价值论辩护”,那是没有说服力的。可见,崔战利的做法不可取。
3.“二重来源说”既不正确也不完整
“二重来源说”认为先进企业的超额剩余价值,既可能源于本企业自创,也可能源于落后企业转移。但是,前面已证先进企业的超额剩余价值源于本企业自创的观点不正确;此外,“二重来源说”也没有给出价值转移的渠道和机制。因此,这一观点既不正确也不完整。
(二)马克思的“自乘说”考察与以往研究理论依据的评价
梳理文献可知,马克思的“自乘说”在以往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需要对马克思的“自乘说”进行考察,并以此为基础,再对以往研究的理论依据进行评价。
应指出,马克思的“自乘说”有两个层次。一是指处于生产过程中的活劳动之间的换算。例如,马克思说,“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8]58;资本家“迫使工人在同样的时间内增加劳动消耗,提高劳动力的紧张程度,更紧密地填满劳动时间的空隙……现在,计量劳动时间的,除了它的‘外延量’以外,还有它的密度”[8]449。显然,这里说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少量复杂劳动或劳动密度时间可“自乘”为多量简单劳动或劳动自然时间。二是指凝结在商品中属于物化劳动的生产耗费(个别价值)与销售收入(社会价值)之间的换算。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章,马克思首先举例分析:“我们的资本家现在是生产24件商品,每件卖10便士,或者说,一共卖20先令……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产品价值是20先令。其中12先令属于只是再现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因此,剩下的8先令是体现一个工作日的价值的货币表现。这个货币表现比同类社会平均劳动的货币表现要多,因为12小时的同类社会平均劳动只表现为6先令。”紧接着,马克思说:“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8]354显然,这里说的是:凝结于商品中的18先令(12先令+6先令)生产耗费(物化劳动)可以“自乘”为20先令销售收入。
现在,再对以往研究的理论依据进行评价。
1.卫兴华主张“自创论”的理论依据不成立
卫兴华说:“马克思在说明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时明确提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5]“马克思明确地讲,超额剩余价值来源于先进企业增加了的剩余劳动。”[3]这就是卫兴华主张“自创论”的依据。如前所述,“自创论”所要证明的是超额剩余价值的源泉规定性,这就必须证明凝结在商品中的生产耗费可“自乘”为与之不相等的另一个生产耗费。然而,很明显,卫兴华所引用的马克思论述属于第二层次的“自乘说”,其内涵是商品中的生产耗费可“自乘”为与之不相等的销售收入,而不是与之不相等的另一个生产耗费。因此,卫兴华主张“自创论”的理论依据不成立。
2.孟捷主张“二重来源说”的理论依据不成立
孟捷认为,“先进企业在劳动的紧张程度上更甚、劳动的复杂程度上更高和科研劳动量上更多”,因此,先进企业的超额剩余价值(至少有一部分)源自本企业自创[7]25。由此可知,孟捷主张“二重来源说”的依据是马克思第一层次的“自乘说”②。诚然,如前所述,这一层次的 “自乘说”指处于生产过程中的活劳动之间的换算,并且处于生产过程中的活劳动属于生产耗费;就此而言,孟捷引用的“自乘说”能证明一个生产耗费可“自乘”为与之不相等的另一个生产耗费。但是,孟捷忽略了如下事实:超额剩余价值内含于商品个体,商品中的劳动量属于凝结状态的物化劳动量;超额剩余价值是由两个基础量生成的差额量。显然,处于生产过程中的活劳动,无论能否“自乘”换算,无论以何种比例“自乘”换算,都不能改变作为生产结果的、凝结在商品中的物化劳动量,尤其不能使凝结在商品中的一个物化劳动量变成两个不相等的物化劳动量,从而生成超额剩余价值这个差额量。可见,孟捷引用的“自乘说”对他所要证明的问题是不适用的,因而以其作为理论依据不成立。
3.崔战利对“自乘说”的理解是误解
诚然,“自乘说”不是崔战利论点的依据,但他在反驳对立论点时也谈到“自乘说”。可以证明,崔战利对“自乘说”的理解是误解。他认为,马克思“承认先进生产者的个别劳动可以在同一时间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价值”,“马克思对超额剩余价值源泉的这一说明并不清晰”;并说:“因为马克思在解释超额剩余价值源泉时所做的解释模糊,致使中国的学者在解析 ‘价值决定悖论’时发生了争论,并使‘自乘说’占据了主导地位。”[1]由前面的讨论,容易看出,所谓马克思“承认先进生产者的个别劳动可以在同一时间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价值”,指的是马克思第二层次的“自乘说”;所谓“致使中国的学者在解析‘价值决定悖论’时发生了争论,并使‘自乘说’占据了主导地位”,意即:马克思第二层次的“自乘说”是“自创论”或“二重来源说”的理论依据。然而,如前所述,马克思这一层次的“自乘说”说的是商品中的生产耗费可“自乘”为与之不相等的销售收入,这里没有错误,也并不证明超额剩余价值的源泉规定性。怎么能说 “马克思对超额剩余价值源泉的这一说明并不清晰”?!怎么能说这是“自创论”或“二重来源说”的理论依据?!可见,崔战利发生了误解,即误以为马克思“自乘说”说的是商品中的生产耗费可“自乘”为与之不相等的另一个生产耗费,误以为马克思“自乘说”是超额剩余价值的源泉规定性的证明。
(三)有关审题的再讨论与以往研究方法的评价
本文前言说过,以往研究没有审题或审题不准,从而题意不明、元概念选择不当和定义不准,致使研究成果充斥歧义,但并没有详细分析。现在结合课题构造的公理系统,对上述问题进行仔细分析。
1.没有审题或审题不准
以往研究大多没有审题,这是事实。笔者注意到,崔战利起先把超额剩余价值问题归结为 “价值决定悖论”[4]23,后来又以“马克思的‘价值决定悖论’解析”为题发表论文[1],这可以视为他所做的审题。对此,需要分析。
应强调,马克思关于价值决定的理论是逻辑严谨的,并不存在“价值决定悖论”。那么,所谓“马克思的‘价值决定悖论’”从何说起呢?从崔战利的论文可知,他把马克思关于价值决定的理论归结为 “‘价值决定’的规定性”和“‘价值源泉’的规定性”[1]。应当指出,崔战利的表述尽管不准确(参见定义10),但仍不失为一个创见(定义10受此启发),这没有问题。崔战利紧接着说,“价值形成的这种‘双重规定性’并非在每一场合都能吻合”,于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量都会与生产者实际耗费的个别劳动量发生背离,‘价值决定悖论’也就出现了”[1]。分析可知,崔战利后面这段话有问题。很明显,既然价值这一事物有“双重规定性”,那么,如果某一客体仅仅具有其中一个规定性,这一客体就不是(不能称为)价值。这就是说,仅仅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量或仅仅是“生产者实际耗费的个别劳动量”都不是价值③,何来“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量都会与生产者实际耗费的个别劳动量发生背离,‘价值决定悖论’也就出现了”?当然,“价值形成的这种‘双重规定性’”的确会引发矛盾,但这不是价值概念本身的逻辑矛盾(不是“价值决定悖论”),而是与之相关的现象本质二重性(超额剩余价值二重性只是其中一种)之间的现实矛盾。然而,崔战利的分析出现了错误,他先验地把超额剩余价值问题归结为“价值决定悖论”,当然也就不可能深入一步获得正确的结论。可见,崔战利的审题不准。
2.元概念选择不当
关于元概念的选择,本文第一节已有说明,不再赘述,下面仅举对象载体选择一例来分析。显然,如果选择商品,那么,容易看出,生成超额剩余价值的两个基础量是销售收入和生产耗费,且生产耗费属于凝结在商品中的物化劳动;从而也能看出,马克思的“自乘说”并不证明超额剩余价值的源泉规定性;从而也就知道“自创论”和“二重来源说”不正确。但是,学者们选择的是企业,这容易使人产生超额剩余价值脱离商品而存在的幻觉,这样,前面所分析的种种误解就应运而生。
3.元概念定义不准
在以往的研究中,元概念定义不准的实例不在少数,关于此,本节前面已有涉及,不再重复。这里再举一例。如前所述,卫兴华对“转移论”提出了“价值转移的机制”的质疑。这是卫兴华的深刻之处。但是,他并没有弄清“价值转移”的内涵,或许他将其理解为“商品交换”了。本文第二节证明,部门内生产者之间不存在商品交换,但存在价值转移,并且其性质不是等价交换而是无偿占有。
注释:
①对此,朱殊洋表述为“创造论”,卫兴华表述为“自创论”。显然,后者更准确,因此采用后者。
②从孟捷的著述可知,其实际引用的“自乘说”包括第二层次,只不过他将其误解为第一层次而已。顺便说,没有将马克思“自乘说”区分为两个层次,从而将第二层次误解为第一层次,这是以往研究的通病。
③诚然,在马克思著作中,这种情况也往往被称为“价值”。但是,如前所述,马克思从本质视角立论使用概念名称,并不表明对象只有本质一重性质。再次强调,对马克思著作用名词“价值”指称的对象的具体性质,必须根据所描述的事实来把握,不能凭概念名称望文生义。
[1]崔战利.马克思的“价值决定悖论”解析——论劳动价值论与物质技术生产力统一的逻辑耦合点 [J].教学与研究, 2008(12):31-38.
[2]朱殊洋.超额剩余价值是转移来的吗[J].当代经济研究, 2011(7):30-35.
[3]卫兴华.价值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探讨(上)[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4(1):1-8.
[4]崔战利.我为劳动价值论辩护[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5.
[5]胡若痴,卫兴华.从马克思的分析方法把握劳动价值论的拓展性和科学性——兼对某些相关争论问题的辨析[J].学术月刊,2014(10):75-82.
[6]孟捷.技术创新与超额利润的来源——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各种解释[J].中国社会科学,2005(5):4-15.
[7]程恩富,马艳,孟捷.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关系新探[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10]曾永寿.资源租值理论探索——由马克思经济学著作引出[J].管理学刊,2015(2):22-31.
【责任编辑 刘 晔】
The Enigma of Excess Surplus Values:a Solution by the Axiomatic Method in the Inter-department Domain
ZENG Yongshou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Committee of Liuzhou,Liuzhou,Guangxi,545006)
On the surface,the nature of excess surplus value is not value but excess profit.It's a fact that the value is transferred from backward enterprises to advanced enterprises,which is done via the purchasing and paying behavior of commodity.The mechanism is the similarity of the same commodity price.The nature lies in the advanced enterprises'acquisition of part of the backward enterprises'value.So,in essence,the nature of advanced enterprises'excess surplus value is value and surplus value.The producers pursuit excess surplus value,which will cause the collapse of commodity basic price and the regeneration of the relative surplus value.So it is the production mechanism of relative surplus value.
Excess Surplus Value,Relative Surplus Value,Excess Profit,Surplus Value,Labor value,Value Transfer,Duality
F014.39
A
1674-6511(2016)01-0001-09
2015-11-13
曾永寿(1952-),男,湖南茶陵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柳州市委员会原副秘书长,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知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