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令人满意吗*
——基于社会责任报告的统计分析

2017-01-09 09:31陕西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朱文莉邓蕾
财会通讯 2016年35期
关键词:鉴证食品行业报告

陕西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朱文莉 邓蕾

食品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令人满意吗*
——基于社会责任报告的统计分析

陕西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朱文莉 邓蕾

本文以我国食品行业上市公司2012~2014年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为研究对象,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从报告发布数量、编制依据、篇幅与方式、第三方鉴证及相关行业标准披露等方面,对信息披露状况做了全面分析。研究发现,当前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并不令人满意,主要存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不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此,应通过建立梯队式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体系、构建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等措施予以改进和优化。

食品行业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 社会责任报告

一、引言

食品行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2014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已达12万亿,占到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0%。食品行业与人民生活紧密相关,直接关乎公众的生命与健康,社会责任极其重大。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并及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是食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那么,当前我国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状况到底如何?能否令社会各界满意?本文以我国食品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对其社会责任报告的全面剖析,深度挖掘食品行业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二、食品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状况分析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采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临时公告、日常资讯等多种形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主流媒体、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渠道向其利益相关方披露与公司经营、社会和环境影响等方面信息的过程。其中,社会责任报告是上市公司传递社会责任信息最集中的载体。据统计,目前A股市场共有112家食品类上市公司,2012~2014年间有37家上市公司连续或间断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共计发布89份。本文基于这37家上市公司的89份社会责任报告,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从以下方面开展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状况分析。

(一)社会责任报告发布数量及频次分析2012~2014年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37家食品类上市公司中,有36家食品公司连续或间断发布了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还有1家是以三年为期限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在这36家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中,能够三年连续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有24家,占比66.67%;三年非连续发布的12家,占比33.33%。2014年,食品上市公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共计33份,分别比2013年和2012年增长13.8%、22.2%。如图1、图2所示。

从社会责任报告发布数量及发布频次来看,食品行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呈现出不够积极和不够持续的状态。尽管报告发布数量呈连年增加之势,但由于基数小,尚未出现较大改观。

图1 2012~2014年食品行业上市公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次数

图2 食品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发布数量

(二)社会责任报告编制的依据分析2012~2014年间37家发布过社会责任报告的食品上市公司中,有12家在报告中未披露报告编制依据,占32.4%。就25家披露了报告编制依据的公司情况来看,大部分披露的是单一的编制依据,少部分披露了多个编制依据,主要以国内各机构的规范为主,以国际规范为辅。统计结果见表1。

表1 食品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标准

由此可见,当前食品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规范,编制依据在选择上较为分散,从而降低了信息的可比性。另外,国际化标准的覆盖比例较低,CRI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仅被5家公司作为编制依据,使得大部分信息在全球范围内不具有可比性。

(三)社会责任报告的篇幅与方式分析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信息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企业概况与战略;第二部分是对相关利益者责任承担情况的文字描述,辅之以数字信息;第三部分是后记和展望,部分企业在最后附上了关键绩效指标表和意见反馈表。37家食品上市公司发布的89份社会责任报告中,篇幅最少的只有4页,最多的有89页,5页至20页之间占了60%以上;12份报告编制有关键绩效指标表,所占比例为13%;6份报告附有意见反馈表,所占比例为7%。如图3、图4所示:

图3 2012~2014年食品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篇幅比较

图4 2012~2014年食品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含关键绩效指标及意见反馈表比例

由此可见,食品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整体篇幅偏短,绝大部分报告中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以文字性描述为主,量化数据不足,编制和披露关键绩效指标表的报告过少,附有意见反馈表则更少,这种情况致使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够全面和深入,并且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

(四)社会责任报告审计鉴证的状况分析一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并未有强制审计鉴证的要求,但也有少部分企业为增加报告的说服力,主动聘请第三方机构为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计鉴证,2006年中远集团出具了A股市场上第一份经过鉴证的社会责任报告。经过审计鉴证的社会责任报告,不仅可以提高报告的编制质量,还可以增强报告使用者对报告本身的可信程度。据统计,37家食品行业上市公司的89份社会责任报告,均未经过第三方机构审计鉴证,仅有一份发布了第三方证言。

这份第三方证言是汤臣倍健公司以三年(2010~2012年)为报告期的社会责任报告中所附录的。第三方证言包含了中国营养协会理事长、中国保健协会秘书长、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专家评级委员会副主席、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教授、合作企业总经理以及消费者代表对于汤臣倍健的一些肯定和期许性文字描述。可以发现,这份第三方证言多为一些定性的积极性评论,对企业有着正向的宣传作用。但是,相比于经过第三方鉴证而言,可信度和说服力要弱得多。当前,食品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鉴证环节仍处于空白,致使报告的可信程度明显不足,质量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相关行业标准与质量管理体系披露分析我国的食品标准主要分为四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公布303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6000余项食品安全指标。37家食品上市公司均未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相关行业标准的内容(见图5),只有3家披露了自己参与制定或修改相关行业标准的信息,这三家公司分别为安琪酵母、五粮液、金枫酒业。

图5 2012~2014年食品行业上市公司食品安全标准与质量管理体系披露状况

就质量管理体系而言,37家公司中,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采用控制食源疾患的HACCP认证的达到67.6%;披露采用GMP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13.51%;还有45.95%的企业披露采用了ISO9000族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就食品安全体系而言,21.62%的公司披露采用了ISO22000针对食品链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囊括ISO22000与PAS220的FSSC22000披露比例为5.41%。8.11%的公司披露所采用的是BRC全球食品安全标准。

就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而言,披露采用OHSAS18000的比例为21.62%。就环境管理体系而言,有35.14%的公司披露采用ISO14000族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此外,还有2.70%的公司披露采用了ISO17025的实验室认可服务的国际标准,2.70%的公司披露采用了ISO10004的质量管理和顾客满意度监测和测量指南。

社会责任报告中未披露食品行业标准。就食品管理体系披露而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着重发布了HACCP认证,而对于作为HAPPC控制基础的GMP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披露较少。关于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信息披露水平也不高。就食品安全体系披露而言,整体披露比例水平较低,虽然披露情况好于食品行业标准信息披露,但整体披露均为概括性的描述,仅仅对一些正面性的、预期可能对企业有积极影响的信息进行大力披露,而对一些产生负面影响的内容,如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伤害等社会公众关注的事件闭口不言,尤其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在技术层面是如何落实食品安全政策的细节更是轻描淡写,令人无法做出准确判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食品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总体上并不令人满意,披露不积极、不全面、不客观现象较为严重,持续性、可比性、可信性明显不足。

三、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不足2012~2014年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食品上市公司仅占全行业上市公司总数的三分之一,三年连续发布的仅占五分之一,明显反映出食品行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主动性不足。其原因在于目前我国证监会尚未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虽然按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中央企业都已全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报告,但食品行业中的央企少之又少。同时,食品行业的社会责任有其特殊性,公众关注程度高,话题比较敏感,因此很多公司为避免麻烦而选择不披露。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标准不统一从前文分析可知,食品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标准有五种,且有的报告依据的是单一标准,有的报告依据的是多个标准,这就造成一方面难以规范食品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表达形式和内容,由此导致食品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无法满足使用者的要求;另一方面难以对食品行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质量进行量化和评级,从而严重降低了信息的使用价值和参考价值。食品行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标准不统一,是由于行业、企业性质不同所导致的,比如一些工业企业需要参考具有行业特色的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标准,而一些跨国公司需要参考国际化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

(三)行业标准与产品安全信息披露匮乏对于食品行业来说,按照食品行业标准生产以保证产品安全是其承担的最重要的社会责任,企业到底使用了哪种行业标准,这些行业标准对企业的生产流程和最终成品有何要求等信息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根本未得到披露。如何在每个操作环节中确保最终产品的安全,这类信息在社会责任报告中的披露也是少之又少。这主要因为: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覆盖并不完善,部分标准存在矛盾不统一和滞后的情形,尽管增大了整合力度,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另一方面,虽然近年来公众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性,但由于食品行业标准专业性强,少有社会公众对这些标准有清晰的了解和把握,人们对于这部分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不明确。

(四)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可信度不高由于食品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均未经过第三方机构审计鉴证,不经审计鉴证的社会责任报告未在法律上归属各方责任,从而使得相关信息可信度明显不高。社会责任报告若经第三方机构审计鉴证,不仅会增加企业开支,同时也增加了相应的程序以及与第三方机构沟通、博弈的麻烦,这也是食品行业上市公司不开展社会责任报告第三方机构审计鉴证的主要原因。

在收集的食品类上市公司中,仅有一家对其编制的社会责任报告发布了第三方证言,这是远远不够的,未经过审计鉴证的社会责任报告未在法律上归属各方责任,从而使得相关信息可信性明显不足。这是由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起步较晚,发展仍不成熟所导致的。我国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是于2006年发布的,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此外,这也是我国第三方机构的一项新业务,依然有许多操作细节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

四、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改进对策

(一)建立食品行业梯队式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体系2014年10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鉴于食品行业作为民生产业的特殊性,理应走在社会责任立法之前列,出台强制性政策,梯队式引导和推进食品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体系的建立。首先,将所有食品行业上市公司纳入第一梯队,强制要求其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对于食品行业非上市公司中的骨干企业,将其置于第二梯队,在条件成熟时纳入强制性披露体系的范围,要求定期公开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将其他食品企业归入第三梯队,鼓励此类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引导鼓励这些企业自愿公开披露社会责任信息。

(二)建立统一的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组织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标准,兼顾国内要求和国际化趋势,坚兼顾各行各业的社会责任特点和企业性质,严格规定披露的时间、格式、内容、指标、篇幅范围等,强制性要求披露可衡量与对比的量化信息,比如关键绩效指标表。在此基础上,在规范大类的基础上,进行细类划分,将编制标准按照不同行业进行细分,重点披露各个行业报告使用者尤为关注的信息。增加报告中自由揭示的内容,鼓励企业披露更为广阔深入的社会责任信息。加快研究颁布可操作的社会责任报告质量的评价标准。

(三)强制披露行业标准及产品安全信息强制要求食品类上市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经营所涉及到的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披露,尤其对在整个产品生产周期中所体现的为确保食品安全的方法和采取的措施必须进行详细说明,以帮助阅读使用者明确相关信息。这就要求国家和行业要完善食品标准空白领域,协调食品标准矛盾的领域,使食品标准的披露有据可依,有法可循。随着2015年4月我国新《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原由多方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正在整合之中,应在标准整合过程中深入挖掘存在的疏漏,加大整合力度并及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如果企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则强制性要求其披露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细节以及企业自身为遏制事态的升级和发展,后续所采取了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效果,以满足利益各方及社会公众的关注需求。这些做法一方面可以提高公众的参与度,通过社会力量来监督食品企业规范化生产,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四)建立第三方机构审计鉴证制度首先,积极鼓励食品行业上市公司主动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鉴证;其次,在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审计鉴证制度的条件成熟时,应实施强制性的社会责任报告第三方审计鉴证制度。相关部门通过资格审查批准建立合格的专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授权现有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社会责任报告出审计鉴证报告,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系陕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陕西创新型省份建设中的产业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5KRM017)阶段性研究成果。

[1]阚京华:《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效果及推进路径——基于2005~2011年食品饮料上市公司》,《会计之友》2012年第12期。

[2]许家林、刘海英:《我国央企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研究——基于2006~2010年间100份社会责任报告的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3]沈洪涛、万拓、杨思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现状及评价》,《审计与经济研究》2010年第6期。

[4]阳秋林、郭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审计鉴证文献综述》,《财会月刊》2014年第11期。

(编辑 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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