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晓艳 洪峰
近年来可持续发展成为经济社会的热点问题,ESG作为一种关注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绩效的投资理念和企业评价标准,逐渐成为评价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核心理念。ESG理念强调企业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综合价值,亦越来越被监管部门、上市公司、投资机构所重视。随着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ESG信息的需求与日俱增,企业提供的ESG报告也呈快速增长态势(黄世忠,2021)。但现有研究表明,由于缺乏共同的ESG报告标准,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和ESG报告实践的多样性,管理者在战略性地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方面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Cho等,2014;Peters和Romi,2015;Muslue等,2018),这可能会导致企业ESG报告的信度与效度面临质疑,此外,部分企业ESG信息披露也确实存在“报喜不报忧”和“漂绿”的问题。O'Dwyer等(2011)认为,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可信度的一种方式是由外部第三方进行鉴证,黄世忠(2022)也认为,只有借鉴财务报告的独立审计机制,引入ESG报告独立鉴证机制,才能抑制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漂绿”冲动。因此,第三方机构对企业ESG数据可信度的鉴证尤为重要。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2021年9月发布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1]第2号—ESG碳排放鉴证业务介绍》指出,开展ESG报告鉴证特别是对碳排放信息的鉴证,可帮助企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加报告公信力和利益相关方信心。王爱国(2019)表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环境审计监督和评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12月也曾报道称,可持续信息鉴证将成为下一个全球趋势。独立鉴证有利于投资者结合企业ESG表现进行安全投资,也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但从实践而言,目前我国企业进行ESG鉴证的比率偏低,导致ESG报告可信度不高,甚至出现“漂绿”问题。因此,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ESG鉴证的实践发展尤为必要和紧迫。
在学术界,ESG的学术研究也存在“漂绿”问题,主要表现为借ESG研究之名行超额回报研究之实,目前只有少数学者关心ESG投资是否会对社会责任和环境产生积极影响(黄世忠,2022)。相比ESG而言,ESG鉴证是一个近期兴起的话题,在过去几年针对这一话题发表的研究数量才逐渐增加(Hazaea等,2022)。由于ESG鉴证具有三项原则:社会原则、环境原则和经济原则,并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衡量组织价值(Coyne,2006;Ackers,2011)。因此,独立第三方对企业进行的ESG鉴证不同于企业本身的主观行为,更不同于以往研究的ESG绩效和ESG信息披露。企业ESG鉴证的相关研究强调,ESG投资不能仅侧重经济回报,更需要注重改善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生态环境,助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学术上,ESG鉴证研究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ESG研究的“漂绿”问题。
综上,在实务界和学术界中,企业ESG鉴证均具有较为突出的实践意义和研究价值。本文从我国企业ESG鉴证的制度变迁、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方面进行研究与思考,并就未来发展提出对策和建议。
ESG理念最早起源于欧美,可追溯至18世纪衍生的“社会责任投资”理念(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简称SRI)。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2004年提出最早ESG的概念,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发起了ESG倡议,讨论如何在投融资活动中融入ESG因素。随着国际机构对环保问题的日益关注,2006年,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PRI)成立,旨在推进投资者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要素融入投资战略决策。2007年高盛首次将ESG理念纳入其投资决策,并将其作为量化指标考量风险与回报,引起投资界广泛关注。后经国际组织和投资机构的不断推进,ESG概念得到不断完善和深化,成为政府、投资者都认可的投资理念,并形成了一套全面系统的评估方法和信息披露标准。
目前ESG普遍可接受的定义是:ESG是Environmental(环境)、Social(社会)和Governance(公司治理)三个英文单词的缩写,是一种关注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绩效而非单纯财务绩效的投资理念和企业评价标准。ESG可以概述为一个理念、两个角度、三个维度:(1)一种理念是指ESG投资理念,ESG最为核心的理念是实现可持续发展;(2)两个角度是:企业既可以从自身发展角度,运用ESG企业评价标准实现自身管理建设,降低运营风险;又可以从业务角度出发,做出符合ESG评价标准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3)三个维度是指从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三个维度构成对企业的评价标准。
1.关于鉴证的定义。国内外机构对其界定稍有不同,但都强调鉴证具有增信作用。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的定义为:鉴证业务是指从业人员的目标是获得足够的适当证据,以表达旨在提高责任方以外的预期用户对主题信息的信任程度的结论(IAASB,2013)。《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将鉴证业务定义为: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2.关于ESG鉴证的定义。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界定如下:ESG报告鉴证业务是指“鉴证服务提供方就某个鉴证对象(例如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中披露的关键数据)依据鉴证工作准则陈述一个结论,用以增强除了该对象责任方以外的预期使用者对该鉴证对象产出结果的信任程度”。根据该定义,ESG鉴证的范围较宽泛,包括对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等不同名称报告的鉴证等。
3.关于ESG鉴证的作用。(1)根据ESG鉴证的定义可知,ESG鉴证可以增强ESG信息披露的可信度,体现了鉴证业务最基本的增信作用;(2)ESG鉴证是独立第三方对企业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提供鉴证业务,最终对该企业出具独立的鉴证报告。ESG鉴证报告披露后,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获取的企业ESG信息数量有所增加,对企业ESG信息质量的信任程度也会增加。因此,ESG鉴证对企业ESG信息披露产生了“信息增量”作用,其中的“增量”既有信息数量的增加,又有信息质量的增加;(3)ESG鉴证如同审计职能一样,可以作为一种“监督机制”。相比单纯的ESG信息披露,ESG鉴证既有“信息披露”的共性,又有“监督机制”的特性。
ESG鉴证涉及到的ESG报告范围较广。本文“企业ESG鉴证”是对“企业ESG报告鉴证”的简称,其中的“ESG报告”范围较为宽泛,包含以“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企业社会与环境报告”、“综合报告”等名称命名的报告。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引用和介绍ESG鉴证时,ESG鉴证涉及的报告范围都比较广。例如,在学术界,黄世忠(2021)指出,ESG报告经常被冠以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名称,他在分析中未对ESG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作严格区分。Zhang(2017)提出,企业社会责任鉴证也被称为社会和环境鉴证、社会和环境审计、企业责任鉴证。Christensen等(2021)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性的含义非常接近,两者可以互换使用。在实务界,《上海青悦环保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的ESG报告验证首页明确界定,ESG报告鉴证中的ESG报告包含: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报告(ESG),环境社会责任报告(CSR),可持续发展报告(SD),综合报告(IR)等。《商道融绿》机构和财经专业媒体《投资时报》也明确指出,ESG报告包含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因此,本文中的“企业ESG鉴证”亦不对上述这些报告的名称作严格区分。
ESG鉴证的服务商并不局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2013)将ESG鉴证服务商划分为三类:会计/审计公司、咨询公司、工程/认证公司。不同的鉴证服务商,其出具的ESG鉴证报告可分为三种形式:(1)由专业审验机构提供的正式审验声明;(2)由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等非专业机构提供的第三方意见;(3)由具有影响力的社会责任领域专家发表的第三方评论。学者们还经常将上述这些供应商进一步分为两大类:会计师事务所和非会计师事务所(Edgley等,2015),他们发现,不同鉴证服务商提供的ESG鉴证可能发挥不同的有效性。
ESG鉴证和财务报告审计的不同之处,体现在鉴证/审计的范围、对象、主体、结论和使用者等方面:(1)审计是指提供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而鉴证既包括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又包括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因此,鉴证的范围比审计要大;(2)ESG鉴证和财务报告审计的对象不同,财务报告审计侧重财务报表中的财务信息,属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而ESG鉴证主要是对ESG报告中非财务信息的鉴证,属于其他鉴证业务;(3)ESG鉴证和财务报告审计的主体以及出具结论不同,财务报告审计的主体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而ESG鉴证的主体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形式和结论也比较多样;(4)ESG鉴证和财务报告审计的使用者不同,ESG报告的使用者比财务报表更广泛,这意味着对ESG信息披露及其鉴证工作更加宽泛的预期和信息需求。
ESG鉴证和财务报告审计的相似之处,体现在其职能和作用方面:(1)两者都属于鉴证业务的范围,鉴证的作用是提高报告的可信度和信息质量。“鉴证”一词,有时与“审计”或“验证”等其他术语互换使用(O'Dwyer和Owen,2005;徐细雄和李摇琴,2016);(2)ESG鉴证与财务报告审计均可作为一种“监督机制”。王爱国(2012)和赵放(2014)认为,碳审计具有传统审计的一般特性,能够对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鉴证及评价,Sauerwald和Su(2019)也指出,自愿可持续性鉴证可以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机制。
近年来,我国对ESG信息披露的相关政策不断增加,逐步引导企业、投资者提高对ESG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但是,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在2012年出台了《环境、社会和治理指引》,要求上市企业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三个维度进行信息披露之外,大陆地区在2016年之前并没有明确要求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三个维度综合评价企业,而是对其中的单个或者两个维度进行规定。直到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环境信息披露“三步走”路径以来,ESG相关政策开始不断完善。从全球发展趋势来看,ESG信息披露的要求不断提高,我国未来也会实现从自愿性披露逐渐过渡到“不披露就解释”的半强制披露,然后再到强制披露。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到2025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这对加快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意味着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工作进入全面加速阶段。
目前上市公司披露ESG信息的质量和数量都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越来越多的监管机构在企业达成一定ESG信息披露基础后,开始鼓励或建议企业进行第三方鉴证,聚焦于信息披露的可靠性。本文梳理了我国企业ESG鉴证的相关制度变迁,如表1所示。
表1 企业ESG鉴证的相关制度变迁
经对我国企业ESG报告及ESG鉴证的数据统计梳理发现,近年来我国企业ESG报告信息披露呈增长态势,但企业ESG鉴证的比例仍然偏低。
图1是《商道融绿》机构统计的A股上市公司ESG报告(包含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发布数量,结果显示,A股上市公司发布ESG报告数量从2009年的371份发展到2020年的1021份,数量增幅持续稳定。图2是《商道融绿》机构统计的A股上市公司ESG报告发布比例统计,结果显示,A股上市公司ESG报告发布比例每年具有一定的波动。这可能与A股上市公司的数量变动较大有关,因为每年A股市场都会增加很多新的上市公司。但ESG报告发布比例都稳定在22%-27%之间,说明ESG报告的数量也有增加。此外,2021年7月11日,中国证监会中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马险峰在“中欧气候投融资暨ESG国际合作会议”上表示,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呈增长态势,沪深300企业中已有259家发布了独立的ESG报告。头部大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质量较高,示范效应比较明显。
图1 A股上市公司ESG报告发布数量统计
图2 A股上市公司ESG报告发布比例统计
图3是A股上市公司ESG报告鉴证比例,结果显示,总体上我国上市公司进行ESG报告鉴证的比例偏低。在2007-2012年ESG报告鉴证比例呈稳步上升,而在2012-2020年ESG报告鉴证比例总体呈缓慢下降趋势,这可能与A股上市公司ESG报告发布数量大幅增加有关。实际上,ESG报告鉴证的数量也在增加,但其增加幅度小于ESG报告数量的增加幅度,导致ESG鉴证比例缓慢下降,这也说明我国企业的ESG鉴证实践还有待进一步推动和发展。
图3 A股上市公司ESG报告鉴证比例统计
1.我国企业ESG鉴证相关的立法工作有待加强。目前只有法国、瑞典和丹麦等少数国家对特定企业的ESG报告独立鉴证提出强制要求,其余大部分国家的企业ESG报告均以自愿的方式接受独立鉴证。我国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进行独立第三方鉴证,秉持“鼓励和建议”的态度,而非强制要求。除了2021年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1]第2号—ESG碳排放鉴证业务介绍》之外,我国监管机构还没有针对企业ESG鉴证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也未出台具体指引。
2.我国ESG鉴证准则尚未形成,且缺乏ESG报告的独立鉴证机制。引入ESG报告的独立鉴证机制,必须加快鉴证准则的制定步伐。尽管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已在2012年制定了《国际鉴证业务准则第3410号——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鉴证业务》,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1年也就碳排放鉴证业务发布了专家提示,中注协也将颁布温室气体报告鉴证准则提上日程,但这些还不是真正意义的ESG鉴证准则。目前,我国企业均是自愿性进行ESG鉴证,必须加快鉴证准则的制定步伐。
1.我国企业ESG信息披露水平较低,客观上阻碍了ESG鉴证的发展。很多上市公司把ESG信息披露当成一种成本,未意识到ESG信息披露及企业ESG鉴证的重要性,加之没有强制性的制度要求,企业缺乏披露ESG信息的动机。有些上市公司在ESG所披露的信息也多与年报脱节,对关键的、实质性的ESG议题缺少明确的管理战略和承诺,或者有意模糊、掩盖处理负面信息的披露。企业ESG信息披露的局限问题,将会对独立第三方的ESG鉴证带来较多阻碍和难度,降低企业ESG鉴证结论的可靠性。
2.我国企业ESG报告的选择性披露和“漂绿”问题,客观上增加了企业ESG鉴证的实践难度。黄世忠(2022)分析了133家上市公司ESG案例发现,十种“漂绿”行为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中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漂绿”问题会导致外部利益相关者和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削弱ESG报告的公信力,更为外部独立第三方增加了鉴证的工作量和难度。
3.我国企业自愿进行ESG鉴证的比率偏低,降低了ESG报告的可信度。ESG鉴证处于起步阶段,ESG鉴证完全是自愿行为,企业可自愿聘请独立第三方进行ESG鉴证活动,也可不进行ESG鉴证。2021年10月普华永道发布的《香港上市公司ESG报告调研》显示,2020年香港上市公司的样本中有68%的公司选择独立披露ESG报告,有16%的ESG报告经过第三方鉴证。而我国大陆上市公司的ESG鉴证比例却不足8%,可见,我国大陆上市公司的ESG鉴证实践相对香港上市公司更弱,独立鉴证环节的薄弱或缺失会使得ESG报告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1.制定并优化监管部门对企业ESG鉴证的相关制度。从宏观角度,严格的法律制度对鉴证活动起到积极作用。目前,我国企业ESG鉴证相关的立法工作有待加强,ESG鉴证准则还尚未形成,且缺乏ESG报告的独立鉴证机制。因此,我国政府机构等相关监管部门应重视并加快企业ESG鉴证法律法规的制定步伐,可针对企业ESG鉴证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及单独的具体指引,明确要求企业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其发布的ESG报告进行独立审验,或可借鉴法国、瑞典和丹麦等国家的经验,通过自上而下强制立法推动ESG鉴证,从政策上引导企业ESG鉴证发展。
2.完善金融机构对企业ESG鉴证的激励机制。从中观角度,绿色金融机构可为实施ESG鉴证的企业提供激励机制,自下而上引导金融机构等绿色资金支持,共同推动ESG鉴证实践发展。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也就是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碳基金等等。由于ESG鉴证不仅提高了企业ESG信息的可信度,还产生了企业ESG信息的增量,可帮助绿色金融机构更好地识别并服务于这类企业的绿色项目。因此,绿色金融机构应增加规定并强调,企业进行ESG鉴证有利于获得更多的绿色金融支持,比如更大的融资规模、更低的贷款利率等,这些无疑会为企业ESG鉴证提供一种外在的激励机制。
3.增强企业聘请第三方独立鉴证的主动性。从微观角度,企业可主动提升聘请第三方独立鉴证的意愿和行动力。目前,我国企业ESG信息披露水平较低、存在选择性披露和“漂绿”问题,从客观上阻碍了企业ESG鉴证的发展和实践难度,且我国企业自愿实施ESG鉴证的比率也偏低。因此,推动我国企业ESG鉴证的实践发展,企业本身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其作为第三方机构实施ESG鉴证的主体对象,主观意愿影响着ESG鉴证的发展进程。企业进行ESG鉴证可获得多方面的回报,如吸引外界投资者的更多投资,提升企业经济价值及环境价值和社会价值等,这些回报可作为企业主动进行ESG鉴证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