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娟 曹甜甜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100045)
关于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的调查
田 娟 曹甜甜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100045)
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首次在资本规则之外独立提出全球统一的、可计量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即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突出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重要性。经过两年的讨论修订,巴塞尔委员会于2013年1月正式颁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率及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以下简称修订稿)。随后,2014年,《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其中明确规定流动性覆盖率指标适用于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银行需按季向监管部门报送流动性覆盖率报表。由于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几乎涉及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所有项目,因此它不仅是一个具有动态性和前瞻性的流动性监管指标,还是全面反映银行业务经营和流动性管理的有效指标。本文将主要通过研究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计算依据来摸清其数据质量,并了解其经营和流动性管理状况。
流动性覆盖率是一个具有前瞻性和动态性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用以衡量银行在已设定的压力情景下,能否持有充分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应对资金净流出。国内对流动性覆盖率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流动性覆盖率对经济金融和银行经营的影响。巴曙松等(2011、2012)认为,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是一把双刃剑,在实现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同时可能也将银行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倒逼上一条同质性的道路;部分优质流动性资产定义的偏差也可能导致监管套利,使风险从银行体系向政府资产负债表蔓延;流动性监管框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在于筹资方式的结构性转变和更高的发行成本,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在于银行利润的下降;流动性救助也可能带来逆向选择。戈建国(2011)认为,巴塞尔流动性框架具有集中度风险、不利于银行发展零售业务和中小企业融资。罗雪飞等(2015)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分析流动性监管新规实施对我国经济金融的影响,认为流动性监管新规的实施将加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的种类、期限等结构调整压力,信贷类资产占比将下降且短期贷款可能进一步向大企业集中,中长期存款比重将提高;长期来看该指标将对我国经济产生正向净收益,但短期会对我国经济金融造成负面冲击。
流动性覆盖率可以用公式表示为“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内预期现金流出量-预期现金流入量)”。分子优质流动性资产包括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其中,一级资产包括现金、在压力情景下能够提取的中央银行准备金、第二版巴塞尔协议标准法下风险权重为0的主权实体、中央银行等发行的可交易证券、风险权重不为0的主权实体或中央银行以本外币发行的主权或中央银行债务型证券。二级资产包括2A(折扣率85%)和2B资产(折扣率50%),2A资产包括政府债券和公司证券;2B资产包括部分公司债券、满足一定条件的住房抵押支持证券和股权。二级资产总额不得超过优质流动性资产总数的40%,2B资产不得超过优质流动性资产总数的15%。分母净现金流出是未来30天内特定压力情景下预期现金流出与预期现金流入的差额。现金流出量等于各类负债科目和表外承诺的余额与其相应流失率的乘积之和,现金流入量等于各类契约性应收款项余额与其相应折算率乘积之和。融资来源越不稳定,其对应的流失率越高;预期现金流入稳定性越差,其对应的流入折算率越低。
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流动性覆盖率应不低于100%。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70%、80%和90%。截至2015年8月末,参与调研的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均高于年内过渡期安排70%的标准,但均未达到100%的监管标准。
为通过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透视银行流动性管理状况,我们对几家商业银行总行开展调研。调研发现,银行在计算流动性覆盖率时存在对“有业务关系”的判断依据不合规、部分数据处理欠审慎或缺失等问题,导致流动性覆盖率高估。
(一)“业务关系”判断依据不合规
计算流动性覆盖率现金流出和现金流入时会根据交易对手与银行的业务关系判断资金的稳定性,并确定不同的流失率。所谓“业务关系”是指客户依赖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的清算、托管或现金管理关系,并在未来30日与银行进行正常的业务往来。在存款账户中,只有明确用于这些业务关系目的的存款金额才能被认为是稳定的,从而适用更低的现金流出折算率。比如来自金融机构的有业务关系存款和无业务关系存款的流失率分别为25%和100%。如将交易对手存款视为有业务关系,则有利于降低现金流出并提高流动性覆盖率。
在判断大中型企业业务关系方面,某银行将有未结清贷款、开立基本户的大中型企业客户存款视为有业务关系存款,根据这种判断标准,其有业务关系大中型企业存款占大中型企业存款的比重高达70%。如将该行此比重下调至行业平均水平,则其流动性覆盖率将下降至2015年过渡期要求70%以下。
在判断与金融机构业务关系方面,多数银行由于不能够在业务前端标记业务类型,难以确定与交易对手是否具有业务关系。多数银行选择简化处理,即将活期存款视为有业务关系,将定期存款视为无业务关系。这种判断标准显然不合规,且无法准确反映银行与交易对手的业务关系及资金的稳定性。
(二)部分数据处理欠审慎或缺失
一是企业存款的处理欠审慎。流动性覆盖率的现金流出分为零售存款、无担保批发资金(小企业及大中型企业存款)、担保融资、或有融资义务等几种类型。其中,零售存款和无担保批发资金在计算预期现金流出时会区分有无存款保险覆盖,有存款保险覆盖的那部分资金将适用更低折算率。如大中型企业无业务关系且有存款保险、无业务关系且无存款保险资金所对应的折算率分别为20%、40%。参与调研的某银行将其大中型企业存款均计入有存款保险覆盖,导致适用的折算率将由40%下降至20%,大幅降低预期现金流出并相应高估流动性覆盖率。还有银行甚至采取人工假设方法将大部分大中型企业存款归为有存款保险覆盖的存款,也存在大幅高估流动性覆盖率的情况。
二是“或有融资义务”数据缺失。“或有融资义务”项目需纳入银行发行的30天内到期的理财产品余额。参与调研的多数银行均因相关业务部门无法提供该数据而未填报相应数值,导致流动性覆盖率高估。
三是现金流出中的利息数据缺失或不准确。“其他所有没有包含在以上类别中的本金、利息等资金流出”需纳入其他30天内契约性资金流出,如本金、利息、股息等。但参与调研的银行存在数据范围及口径不全或不填写该项数据等问题。上述做法均会导致现金流出下降,从而高估流动性覆盖率。
四是有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现金流入数据失真。来自金融机构的现金流入通常占现金流入总额40%以上,因此金融机构现金流入的基础数据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现金流入并进而影响流动性覆盖率。由于有业务关系和无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现金流入折算率分别为0%和100%,如将所有金融机构现金流入计入无业务关系金融机构现金流入,则将很大程度上高估现金流入并提高流动性覆盖率。调研中,有银行将金融机构现金流入全额计为无业务关系,从而适用100%流失率,显然有失审慎。
一是关注银行为达到过渡期要求拟进行的业务调整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目前银行需逐年将流动性覆盖率提高10%以满足过渡期要求。为实现这一目标,银行普遍反映将采取降低同业业务错配、提高优质流动性资产规模、增加零售和中小企业存款等举措,将对金融市场资金价格和金融宏观数据产生一定影响,对此需保持关注。
二是进一步激励银行重视并实际运用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流动性覆盖率不仅是一个全面衡量银行在压力情景下流动性状况的指标,还是反映银行业务结构稳健程度的综合性指标。此外,近年来银行同业业务规模普遍较大,且无业务关系同业负债在压力情景下的流失率较高,会在极大程度上影响流动性覆盖率水平。因此建议银行重视并实际运用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将其作为全面改善业务结构、提高流动性管理审慎度的重要手段。
三是敦促银行加强数据系统建设或改造。建议银行在数据系统业务前端明确标记业务类型,提高“业务关系”判断精度。同时,建议仍使用手工计算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银行加强数据系统建设,提高指标计算的及时性。
四是适时开展银行风险监测数据真实性核查。开展银行风险监测数据真实性核查,不仅有助于全面分析把握银行风险,还有助于挖掘数据背后的经营行为实质。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定期开展银行风险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核查。
(责任编辑 耿欣;校对X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