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贺蕾 编辑/韩英彤
发展原油进口大宗商品业务正当时
文/贺蕾 编辑/韩英彤
信用证不可撤销并非意味着信用证一旦开立就必须执行,而是指不经过受益人和开证行及保兑行(若有)同意的信用证不得撤销。
其一,信用证不能撤销的原因。通过与通知行的电报交互,对于撤证一事焦点主要集中在:通知行联系不到受益人,无法征得其同意而撤销此证,同时无法确认信用证正本的去向。上述种种的不确定使得开证行无法判别付款责任是否确实解除。
UCP600将信用证定义为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其不可撤销并非意味着信用证一旦开立就必须执行,而是指不经过受益人和开证行及保兑行(若有)同意的信用证不得撤销,即撤销不能是受益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撤销,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我们常说,信用证是用来保护受益人的。单从定义就可以看出,信用证不经受益人同意是不能撤销的,或者受益人可以通过不执行的方式使信用证自动失效。
对于电报中提及的受益人未交单且信用证已过效期所以开证行付款责任已解除的观点,笔者不能认同,因为信用证效期已过并不意味着开证行付款责任的终结。本案例中信用证正本并未收回,信用证类型又为议付信用证且未限定议付行,信用证失效之时虽B银行未收到单据,但也存在已在有效期内在他行交单的可能性。
其二,对开证条款的反思。上文中提到受益人骗取实际供货商2%的履约保证金后失踪,后经申请人在泰国进一步了解,该公司于2012年4月30日即已从曼谷市公司登记册中被注销,公司的所有者也已被户籍部门列为失踪人口。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既没有对受益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又没有向开证行解释信用证开立非常规性条款的原因,只是催促开证行尽快开证。再仔细研究已开出的信用证条款,还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信用证条款中发票无首款和尾款之分。该信用证进口的商品为铁矿石。根据行业惯例,铁矿石的结算通常采用临时付款和最终付款两次结算来完成整个结算过程,也就是在开证的时候首款通过提交临时发票或商业发票支付,尾款是待货物到港检测完毕各项指标,按照信用证条款进行价格调整后出具的最终发票来支付。本笔业务信用证条款中发票仅用INVOICE来表述,不符合行业惯例。
二是信用证条款中装货港和卸货港的重量证和质量证均要求提交。通常情况下,申请人购买到货港口现货时会出现这类情况,但该笔业务开证时尚未发货,如此提交单据不合乎常规做法。此外,铁矿石计重通常采用水尺计重法,而该信用证条款中未要求提交水尺检验证。
三是信用证条款中未要求提交CIQ检验报告。因为铁矿石属于检验检疫局的法检商品,必须要由CIQ实施检验检疫,所以货物一旦到港必须要有CIQ检验报告。而该信用证条款中仅要求重量证和质量证由CCIC出具,不符合国际惯例。
在该案例中,申请人通过铁矿石买卖的中间商结识受益人。对于初次合作的客户,申请人若先通过B银行对交易对手进行资信调查,获取受益人的基本信息,即可避免本案例的发生。
同时,开立信用证时要谨慎开立自由议付信用证。因受益人一旦向被指定银行提交相符单据,指定银行即可议付。本案例中,受益人持有信用证,即可去任一银行交单,并非只能在通知行交单,故仅凭通知行解除付款责任的电报,B银行还是存在负有付款责任的可能性。
此外,剔除本案例中信用证有效期已过的因素,若受益人自行交单至开证行且单证相符,则B银行的付款责任依旧存在。UCP600第二条对交单人的定义,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可见受益人径直交单是可以的,而且第六条a款又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该条款也为受益人径直交单提供了有效保护措施。在实际业务中,单据通常还是由指定银行进行传递的,但这并不能完全排除受益人交单的可能性。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日照分行贸易金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