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斌,刘长江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南充637009)
三方合作下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李少斌,刘长江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南充637009)
劳资关系是经济关系和现代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显得越来越重要。劳资关系涉及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三方,要实现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必须促使“三方合作”。和谐劳资关系构建中“三方合作”的发展方向是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树立正确政绩观;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强化劳动者组织力量,增强劳动者民主参与;健全三方合作法律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和谐劳资关系;劳动者;企业;政府
和谐劳资关系是在一定时代背景下形成,对于我国来说,要准确把握和谐劳资关系就必须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体系相结合起来。因此,把社会主义和谐劳资关系定义为:“是在国家、社会、企业、劳动者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劳资关系双方有着不同的具体利益要求,但权利与义务相对均衡的劳动关系;是能够将劳动关系各主体的利益诉求纳入法律和制度框架范围内,依法予以实现和保障的劳动关系;是能够通过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相结合,自我化解和消除利益冲突,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公平的劳动关系”。[1]毫无疑问,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涉及到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三方面。因此,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必须考虑到三方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争取通过合作,避免冲突,实现共赢。
(一)政府唯政绩观
政绩观是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员对自己履行职责和追求政绩的一种认识。政绩观对一个干部从政和施政方式具有很大影响作用,因此,要追求正确和正当的政绩观。自从我国废除计划经济,确立市场经济以来,一些政府官员误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或是以此为借口,单纯或盲目实现政府自身利益,更有甚者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为代价,借此来实现自己所管辖地方的经济效益,实现自己升官发财的美梦。对政府、企业和劳者之间实现“三方合作”不利,容易导致利益不均衡,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不利于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二)企业只追求经济效益
从西方经济学理论和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中我们都不难看出私有资本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天性。在现代社会里,企业对某一个方面进行投资,就是希望以最小成本来获取最大收益,哪里有钱赚,哪里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他们就往哪里投钱,从而追求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企业和私有资本追求利润或利益最大化本身并没有错,但企业却盲目认为自己做企业唯一目的就是赚钱,就是获取经济利益。在获取利益时,无视对自己员工的关心、呵护,对社会的回报。企业只注重追求经济效益,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根本不可能实现共同合作,这严重阻碍劳资关系和谐发展。
(三)劳动者组织力量薄弱
三方要进行合作,就应该处于平等地位。但劳动者力量却极其薄弱,其中重要表现就是工会力量相对薄弱,独立性不强,代表性不广泛。改革开放以来,工会作为代表员工的第三方力量发挥了很大作用。比如:工会经常代表员工利益,参与集体谈判。学者张丽宾指出:“工会工作未来的发展趋势一定是强化劳动者集体意识和力量建设。”[2]企业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根本不注重工会建立,即使建立也并没有得到相应发展,最终导致工会没有发挥到应有作用或发挥作用极其有限。许多工会的作用仅仅是开展一些文体和娱乐活动,一旦涉及员工利益,工会就会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甚至回避,毫不理会。这种工会就是形式,无法发挥应有作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会处于劣势,资方优势更加明显,造成地位不平等,严重影响劳资关系及企业稳定发展。工人参与制度和形式滞后严重影响劳动者自身力量的强大,使得劳动者地位不平等。
(四)三方合作法制保障不健全
我国实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以来,经济取得飞速发展。为适应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建立涉及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的法律制度,并对调整劳资关系起到积极作用。我国劳资关系在工资分配、劳资纠纷处理等方面也取得巨大进步,为调整三方关系确立了法律基础。但我们应该看到,现有调节劳资关系的法律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和现实发展需要,我国调整政府、企业、劳动者这三方相关各方面的法律规范还并不健全、不完善。必须为“三方合作”提供法制保障,明确各方利益和权限,确保合作成功。
(一)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树立正确政绩观
政府在三方合作中处于最重要地位,政府必须履行其自身职责,发挥其主导作用。我国劳资关系在构建过程中,必须树立科学发展理念,树立正确执政目标,树立正确政绩观。发展最终目的是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经济增长并不单纯意味着数量增多,更重要的是质量增长和提升,还要考虑到环境因素,是一种全面性发展。除此之外,政府还需要为私营企业中劳资双方和谐关系构建创造一定条件,例如促进劳资双方在多个方面的对等与平衡,其中涵盖的范围主要有权利、义务、地位、合作等内容。[3]政府追求本地经济发展没有错,但更要考虑到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不要一味迎合投资者利益。在劳资关系领域,政府要树立公平、公正的态度来处理劳资关系纠纷。从政府作用来看,建立独立的仲裁机构也是政府一项重要任务,并以此为基础,为私营企业中劳资纠纷问题的处理提供调节机制。[4]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树立正确政绩观,三方合作才能有效实现,和谐劳资关系才能得到保障。
(二)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
其实,资本具有追逐利益的天性,这一点马克思也承认。但这并不代表企业就可以把追逐利益当成自己发展的唯一目标,并不代表企业就可以用最低成本去追逐最大经济效益,并不代表追求利润是企业唯一经营理念。正是因为企业发展理念的误导,才使得企业与劳动者、政府之间矛盾激化,三方合作难以有效实现。作为一个责任性企业,不但要关注经济效益,还要关注社会效益,只有不断扩大其社会效益,企业才能够健康、持续发展。凡是优秀企业,都是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等对待,积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呵护自己员工,为员工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并提供良好晋升机会。相反,有的企业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只是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克扣员工工资,延长工时,在损害员工利益的同时,也阻碍自身发展,降低自身竞争力。在一个合格的企业当中,劳资关系很少会出现不和谐局面,即使出现,也会通过谈判、合作、协商等方式解决。
(三)强化劳动者组织力量,增强劳动者民主参与
要想实现政府、劳动者、企业三方有效合作,劳动者必须有代表自己的组织,也就是工会,工会是实现政府、劳动者及企业平衡的重要力量。劳动者工资水平不仅要受到供求关系影响,还要受到劳资集体谈判的影响,因此“组织起来”也就成为工人阶级实现自己利益的最有效的武器。[5]我们国家是一个民主社会,劳动者和其组织民主参与是和谐劳资关系构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对自己所组建的工会组织具有很大依赖性,如果能够利用好企业工会组织,让员工能够以民主形式参与进来,这样个人意志可以上升到团体利益,有助于增强员工力量,缓解三方合作力量不平衡局面。因此,我们要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同时政府要采取一些优惠措施帮助工会组织建立,为他们提供政策帮助。当然,工会组织为工人服务,代表工人利益,因此,工会相关领导也应该是员工,而不能是企业相关领导。不然,工会就失去其应有价值。
(四)健全三方合作法律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劳动者、企业和政府实现有效合作,必须完善法律机制,这是一种保障机制。劳资矛盾已成为我国现阶段发展过程中一个比较突出问题。一方面,执法不严,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有《劳动法》等一些法律,但这些法律还不够完整,无法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全面保障。劳动法建设是一项复杂任务,涉及因素和利益群体比较多,法律实施与反馈也是一项艰难任务。要加强法律建立、实施等各个环节,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劳资关系,涉及劳资者、企业和政府三个方面,三方利益不同,因此差别性和斗争性是肯定存在的,这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带来困难。要想打破现实困境,就必须实现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三方之间平等、有效合作,实现利益均衡。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三方合作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良方,要积极推广并实现三方合作,发挥其积极影响,才能缓和劳资矛盾,真正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1]高爱姊.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理论概述[J].工会理论研究,2006(5):31.
[2]张丽宾.《劳动合同法》实施对我国就业的影响[J].经济研究考,2008(72):4.
[3]陈永华.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的政府作用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4]孙芮.政府作用在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的现状及完善 [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5(1):103-108.
[5]林燕玲.积极应对工人权利意识的提升[N].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07-30.
[责任编辑:马欣]
F203.9
A
1005-913X(2016)10-0144-02
2016-06-15
李少斌(1993-),男,陕西汉中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刘长江(1973-),男,四川南充人,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