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职工持股会法律属性的转变——以信托制为导向

2016-12-28 11:22
北方经贸 2016年10期
关键词:受托人信托利益

王 爽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40)

论我国职工持股会法律属性的转变——以信托制为导向

王爽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40)

我国职工持股会在运行组织形态及治理机制层面上的法律属性设计,应以增进实现职工利益、企业利益及国家利益为基本取向。以此为指引,结合信托制度的特性,从现实性与优越性角度考量,我国职工持股会在立法层面宜采取信托制的运行组织形式。

职工持股会;法律属性;信托

随着企业改制的步步深入,我国国有制企业股份制改造成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环节。这一过程,必然涉及政府、企业、大股东及职工等诸多利益群体,如何建立一种公平、高效的机制,平衡与兼顾各个群体的利益,是我们在进行相关法律制度设计时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职工利益的有效维护,更不可忽视。由此,职工持股会在运行组织形态及治理机制层面上的法律属性选择是构建这种机制的重要基础。

一、目的之明确:我国职工持股会制度设计的基本取向

职工持股相关制度起源于上世纪的西方商业环境,不同国家与地区的职工持股相关立法选择因其各自不同的实践基础而表现各异。[1]基于商法制度设计与商业环境之间相互影响的一般规律,我国职工持股会的制度设计亦应着眼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及市场经济发展的具体形态,审时度势地采取法律手段,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我国在股份制改造试点的早期,出现过所谓“内部职工股”,但这种做法弊端丛生,甚至滋生腐败,终被弃用。这里的职工持股会制度指的是在借鉴国内外经验后所总结出的设计,职工持股目的要首要实现,基本无法通过职工个体主动去实现,所以要根据职工股份的购买现状及管理需要来设定特定的组织形式。[2]这反映在法律层面上,则应慎重考虑我国职工持股会在运行组织形式上的法律属性,此为我国职工持股会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所在。而在对其法律属性进行选择时,我们必须首先明确设立我国职工持股会制度的目的何在,以此才能获得论证的理论取向和指引。[3]

(一)就职工利益而言,我国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目的在于增进职工福利,维护职工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

职工持股会是在职工持股制度出现后产生的,企业和公司推行股东持股计划可以激发职工工作热情和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尽管职工持股会制度可在诸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增进职工福利待遇应为其首要功能。[4]在我国目前的商业环境中,企业员工的薪金收入一般不高,购买本企业或公司股票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

并非职工群体不知持股可能带来的利益,而是在缺乏统一组织和运作的情况下,职工普遍认为其作为分散股东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根据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内容,股东权利在效力上的强弱一般是由其出资比例所决定的,出资比例大,自然其权利运作的空间就大。而个体职工根据股东持股计划所持的股份只能占公司总股本的极少部分,属于典型的小股东,其在股权行使上必然处于劣势地位。个体职工据其所持股份来行使股权,其权能实现可谓名存实亡,其利益亦经常受到侵害。[5]如果设立一个正规的、受法律保护的组织,让个体职工广泛加以参与,将分散的股权集中起来统一行使,即有可能改变个体职工因所持股份比例过低而处于的不利地位。职工持股会应运而生。

(二)从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设立职工持股会可以使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完善,使公司发展更全面

在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分别涉及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制衡主体。股东会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并选择代表执行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而公司属下的普通劳动者(职工)则在直接意义上被排斥于公司治理结构之外。尽管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中必须要有职工代表,然而,这种没有出资额基础的机制设计实际上在投票决策方面并无太大的意义。其实,就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来看,监事会在其中的作用都受到诸多实际因素的限制,更遑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了。由此,普通职工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参与的基层个体,极少有参与企业决策的权利。但现今的经济生活条件下,经济决策最基本的因素是个人本身,整个经济过程的基本动力是通过个体的积极性展现的。[6]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成为主流经济模式的今天,经济个体的主观能动性成为生产过程不可替代的因素。如果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在知识经济环境中仍然将普通劳动者与生产经营决策完全隔绝,就不可能使劳动者真正关切企业的经营及资产状况、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7]同时,对于我国国有企业而言,国家股一般具有绝对控股的地位,国家股权需要通过其代表者来具体行使,故道德风险普遍存在。针对这种情况,如果能让职工群体有效地参与到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中来,介入公司治理结构,定能利于加强对国企领导层及管理层的有效监督。[8]

(三)就国家利益而言,我国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目的在于辅助国有企业改制,利于企业制度转型

在一般意义上,劳动者利益的保障及劳动积极性的提高,自然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此过程中促进国家利益的实现。而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本文语境中国家利益的实现则集中表现在国企改制的问题上。随着改革的深入,在国企改制的每一步进程中,应高度重视国企与员工之间的应然利益关系的构建,使过程中各方面利益主体的诉求得以平衡,实现公平公正。[9]对此,在国企内部设立职工代表大会成为机制建设的重点。但归根结底,股东大会才是公司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现实之可能:在我国建立信托制职工持股会的可行性

我国的职工持股会在运行组织形式上,究竟如何设计其法律属性?学界对此存在不同观点,如独立型的社团法人说、重叠或隶属型的工会社团法人说、独立型的社会团体法人说、非法人团体说、信托机构说或联合行为说等方式。[10]本文认为,以信托制度为基础来构建我国的职工持股会制度是最为适宜的选择,这源于我国的现实国情以及信托制度的优越特性。换言之,立法目的与制度特性的契合使我们得出了这一结论。[11]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延续几百年,现已发展成为遍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从学理层面讲,信托指的是“委托人基于其对信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利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行为的具体内容,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去管理和处分该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及制度”,包含以下特征:信托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基础;信托以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财产权为条件;信托的目的物必须是财产权;财产权完全归属于受托人;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财产;受托人必须遵循信托目的;设立信托要以法律行为为前提。[12]对于我国商法框架内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属性,可以考虑以信托制度的理论和制度为依托,在公司员工股东共同受托人里加入职工持股会,为将公司员工的力量强有力地推入到企业治理结构或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去助力。下面,从将信托制引入我国职工持股会制度的可行性和优越性两个方面来论证上述结论。结合我国职工持股会制度设计的目标以及信托制度的特性后,对在我国建立信托制职工持股会的可行性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分析。

(一)就“信托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基础”的特性而论,在我国建立信托制职工持股会具有可行性

如前所述,我国企业职工普遍收入不高,而职工持股计划的首要目的即在于促进职工福利。对此,我们不能空谈“信任”,而应将着眼点放在共同受托人的选任和人数上。原则上,共同受托人应经持股股东进行表决以民主方式产生。受托人一方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具有完全的商事能力,能够肩负起应履行的义务,处于经营良好的运行态势。

(二)就“信托以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财产权为条件”、“信托的目的物必须是财产权”及“财产权完全归属于受托人”等特性的角度出发

在我国现今的经济环境下建立信托制职工持股会是具有可行性的。职工福利的促进和权利的保障,要求共同受托人拥有充分的权能来主张意愿,要求其能够代表持股职工的意志并将其分散的股权集中起来。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则要求共同受托人在公司治理的利益主体博弈中能够处分权利。而这些则必然要求持股职工将其拥有的股权“转移”给共同受托人。

(三)从“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财产”、“受托人必须遵循信托目的”及“设立信托要以法律行为为前提”等特性出发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建立信托制职工持股会具有可行性的。共同受托人管理和处分持股职工的股份和股权可以促进职工利益的最大化的实现,其管理和处分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利益都将全部被持股职工在公司治理结构收纳,只留共同受托人为持股职工的利益而主张意愿和做出行为,才能让职工持股会的作用得以显现,并制衡治理结构中的其他利益主体。尤其是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损害持股职工利益时有发生的背景下,信托的这种特性就变得更为重要。在以信托为基础的职工持股会制度中,信托目的在广义上肯定为维护持股职工的利益,但是具体内容则应根据股份信托协议来确定。信托合同的内容及合同意图是各方行为的根据。而相关立法则应明确规定股份信托协议的必要事项。至于签订股份信托协议的行为,当然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且须采取书面形式。

三、选择之必要:在我国运行信托制职工持股会的优越性

着眼于我国目前公司企业运行的客观实际,我国职工持股会法律属性的选择必须使其最大程度地兼顾职工、公司和国家的利益需求,而信托制度则基于其特性在这方面表现出了更为明显的优越性。

(一)就职工利益而言,信托制度的运行能够极大促进持股职工福利和充分维护其股东权利

持股职工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其股权分散,单独行使不能形成合力,发挥不了实质性作用;另一方面,持股职工普遍缺乏相关知识,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公司内部的利益分配缺乏应有的判断能力。而信托制度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受托人所拥权利的完整性和排他性。根据信托规则,持股股东与企业之间并无直接的民商法意义上的互动关系,持股会代行相关股东权利。这样,一方面,共同受托人能够把持股职工分散的股权集中起来,发挥更大的力量;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持股职工可以参加集体选举,将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知识、高素质、能力强的那些人选为受托人,让其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二)就公司利益而言,信托制度的运行更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对于人力资本作用的肯定和重视以及企业内部的民主化是,现代企业理论的重要价值追求,其反映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即表现为职工群体作为一支基本的力量来发挥作用,参与公司的决策并实现自身的应得利益。但公司制度在根本意义上还是资本制度的外部表现,权利强弱与资本额大小成正比关系,这就决定了工会等组织无法承担上述任务,职工持股计划由此产生。职工持股会则成为公司员工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有效途径,而信托制则为最佳选择。

(三)就国家利益而言,信托制度的运行有利于避免国企改制过程中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现象的发生

国企改制是我们面临的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现实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某些利益集团和个人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财产,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很大程度上源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或得不到有效执行。针对这种情况,宜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地将职工持股会界定为信托形式。因为在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许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诸多不够明确之处,这就为那些潜在不法者留下了许多可资利用的漏洞。如果对于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属性和其他问题规定不够明确,则必然也会出现类似的弊端,使职工持股会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的功能受到极大影响,甚至造成其形同虚设的不良结果。而如果将其明确界定为信托制、适用信托法的基本规则并进行职工持股会的特别立法,那么信托制度资产运作的强大功能和权利义务明确的特有优势即可得以发挥,如此定会收到良好效果,利于整体国企改制与规划。

四、结语

基于我国职工持股会制度设计的基本取向以及信托制度表现出来的优越特性,在立法上将我国职工持股会的运行组织形态确立为信托制,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同时,还有必要指出的是,这只是一种将现实与理论融合并加以分析的大体思路。由于职工持股的相关立法问题在更大程度上源于实践经验的总结而非理论演绎的结论,我们必须始终密切关注我国企业运行和职工持股会实践的现实情况,不断思考,不断总结,对相关立法与理论及时予以修正与改进。

[1]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王保树.职工持股会的法构造与立法选择[J].法商研究,2001(4).

[3]马楠.我国职工持股会法律性质的应然设计——以信托制度的特性为理论依托[M].长春:法学微言.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

[4]冯果,罗小洋.职工持股会法律性质刍议[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2).

[5]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6]潘云华.论小股东额的利益保护[J].河北法学,2000(2).

[7]王新红,傅强.职工持股会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3(9).

[8]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职工持股会调查报告[D].上海:上海企业,1997(9).

[9]孙丽.国有企业职工持股会的意义[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

[10]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1]马楠.我国职工持股会法律性质的应然设计——以信托制度的特性为理论依托.法学微言[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

[12]中野正俊,张军建.信托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王旸]

The Conversion of ESOP Association System——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rustSystem

Wang Shuang
(Law School,Harb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Harbin 150040,China)

The executivemorphology and themanagement system of ESOP Association System should be based on promoting the interests of employees enterprises and the country.On this basis,combin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rust system,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ality and superiority,at the legislative level,ESOP Associ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should take the form of Trust System.

ESOP Association System;Law Character;Trust System

F830.9

A

1005-913X(2016)10-0055-03

2016-08-11

王爽(1980-),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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