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参与社会福利服务的研究

2016-12-16 02:07吴俣丹
关键词:民间组织社会福利福利

吴俣丹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北京 100872)



我国民间参与社会福利服务的研究

吴俣丹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北京 100872)

十八大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视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之一,提出在了解民生、解决民生问题的基础上解决人民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公民参与功能,提升公民生活质量。而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的最高目标,是社会公平、人道主义的体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诉求逐渐多元分化,民间参与社会福利服务成为构建普惠性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途径,有助于提升社会福利的质量与效率、多元性、回应性与创新性等。然而我国民间福利组织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具体的参与社会福利服务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基于对民间参与社会福利服务的优势及困境的分析,从政府、社会、民间福利组织三个层面出发,探讨发展民间参与社会福利服务的对策建议,以期促进我国社会福利体系的改革与发展。

社会福利; 民间参与; 社会化

20世纪80年代,伴随西方国家福利危机的爆发,西方学者提出了“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论范式以期解决该危机,促进了“国家福利”向“多元福利”的变革。最早提出该理论的是Rose[1],将社会福利的来源三分为国家、政府、家庭。Johnson[2]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福利来源的四分范式,即国家、市场、社区及民间社会,同时还强调要更加关注志愿组织这类非正式组织的作用。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的核心在于,打破以政府为单一供给主体的社会福利运营模式,提出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等多元合作、共担责任的福利供给模式,通过供给来源的多元化和供给模式的多样化,促进社会福利的集体增长。重新审视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转变和重新定义政府的职能和角色,构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从整体来看,丰富社会福利服务的来源和渠道,通过民间参与的方式弥补市场及政府失灵,整合社会资源、扩大社会福利的覆盖、提升社会福利的质量和效率,成为当今各国推进福利改革,改善社会福利体系的基本思路和重要路径。

我国社会福利的改革和发展同西方相比,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与社会环境,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面临不同的社会福利诉求、不同的社会福利供给模式及其根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和分化,为社会福利的提供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社会福利供给对象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比例逐年增长,庞大的老龄人口给社会的养老服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社会流动加剧,流动人口的逐年攀升,农民工群体、留守儿童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他们的福利服务问题也逐渐引起社会的重视;针对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残障人士的服务长期较为单薄,发展迟缓、效果欠佳,需尽快寻找新的路径弥补缺口。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日趋复杂化、多元化,为社会福利的提供带来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公民对社会福利供给质量的期待不断提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加强,对社会福利的高效高质、专业全面等要求普遍提升,之前政府主导、单一、低效的社会福利供给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公民的需求和期待。针对这些社会现实,我国从国家层面相继出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福利服务的文件,如2000年首次提出的《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2005年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组织的意见》,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从政策层面推动了社会福利服务的民间参与。十八大报告也提出要实现普惠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合作模式。

我国的社会福利处于改革和发展的新阶段,逐渐由特殊性福利向普惠性福利发展,保障性福利向发展性福利发展。社会福利的供给者从单一政府,拓展到民间资本的多元合作;社会福利的供给对象从弱势群体拓展到全体社会公民;社会福利的要求从基本生活保障到提高生活质量、提升幸福感的社会福利供给。从国家发展战略和民生福利质量的提升来看,民间参与社会福利服务势必是社会福利体系改革与建设的重要途径,有助于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

一、民间参与社会福利服务的优势分析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市场和社会形成相互制衡和相互协作的关系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协同发展的目的。”[3]民间参与社会福利的供给,是除了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在弥补政府失灵及市场失灵的同时还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在社会福利供给的输出上,一方面有利于提升整体福利的质量和效率,实现福利供给的专业性及可及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快社会福利服务的广覆盖与普惠性,满足公民不同的利益诉求,从而提升公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一)提升社会福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参与社会福利供给的民间组织,包括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志愿组织、企业等。通过政府引导将有共同理想、具有公民性、社会责任心与公益心的公民聚集在一起,以组织的形式主动致力于不同社会福利的供给。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福利供给上的优势,提升社会福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参与社会福利服务的民间组织,在组织运行上相较于政府而言更有效率。民间组织往往规模小、组织扁平、灵活弹性、反应迅速,追求效率和效能,具有较强的行动力,有助于减少运行成本提升运营效率。(2)民间参与社会福利服务本质是引入了竞争体系,政府垄断、独占的社会福利服务缺乏选择与互动,势必带来寻租、腐败、低效等诸多科层的病态现象,将社会福利服务推向社会,通过竞争机制打破垄断,通过市场机制自动选择出质量高的福利供给主体。正如世界银行(The World Bank)发展报告指出的“和非国家部门的合作有助于提高社会服务的广度,通过竞争来促进服务质量,有利于推动公民参与”[4]。(3)由于社会福利的公共性,在福利供给过程中政府与民间组织发展出的是一种合作的关系,是一个整合和再生产的过程。“社会福利的多元合作通过整合政府与民间组织的资源、技术,使团体联合创造有价值的新事物——整体大于各部分之和。”[5]从而更好地提升社会福利的质量和效率。

(二)增强社会福利服务的亲民性与回应性

民间参与社会福利供给是民意的汇集,是理念的交流,是公民社会的体现,也是资源与活力的引进。Savas认为:“民间参与社会福利不仅通过竞争推动服务成本的降低和服务质量的改善,同时还能更好地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更加具有灵活性、弹性和回应性。”[6]具体表现在,其一,从政府与公民关系与民间组织与公民关系的比较来看。我国政府近些年面临着公信力的危机,导致公民对政府的信任缺失,所以由民间、社会自己的力量来完善社会福利,推行福利的普遍化、均等化,相较于政府组织的直接行为,更具亲民性,较易被接受和理解,从而降低福利供应与福利对象之间的交易成本。其二,从福利供给者在公民心目中的形象及接受程度来看。相较于政府官员高高在上的距离感以及其所面临的形象危机,社会福利服务的民间组织给公民带来更多的亲切感与关怀,能够在政府与公民之间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其三,从社会福利服务的可及性与回应性来看。一方面,民间、一线的社会福利服务有助于公民及时地了解一手福利信息,对于公民而言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真实利益,从而更好地依据诉求享有福利。相较于政府直接的负责,能够缩短福利供需之间的匹配与反馈速度。另一方面,民间参与的社会福利服务相较于政府更接近基层社会,更贴近公民的具体生活,能够更加敏锐地挖掘到社会潜在的需要及公民的真实诉求,了解民生民意,从而发展出与公民需求更为匹配的社会福利体系。在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灰色地带,弥补政府和市场都满足不了的社会福利需求,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提升社会福利发展的整体水平。

(三)促进社会福利服务的多元化与普惠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权力结构的转型,社会的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分化,政府的角色和职能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从“运动员”的角色逐渐向“裁判员”的角色过渡,引入社会机制合作协同适应和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利益诉求。在之前政府单一负责社会福利的情况下,由于资源和条件所限,社会福利服务的对象群体仅是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导致诸多有诉求的公民被排除在准入机制之外,而他们的处境确实需要帮助。例如,部分政府的福利院只接收孤儿、孤独老人,对于有家庭照顾的弱智、自闭症儿童及成人、老年人,则不能获准进入这样的组织接受生活照料。因此,引入民间力量,兴办养老院、智障人士社区服务机构等不同标准的多元民间福利组织,促进供给主体的多元性以及供给内容的多样化。其一,民间组织在组织目标的设立上是灵活的,在组织行动上是具有自主性的,不需遵循层级与命令,无需整齐划一。能够按社会需求和专业判断自主决策,能够根据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战略目标,构建一个多角度、多层面多元的福利供给体系。其二,多主体的福利供给势必形成多样化的社会福利服务,从而匹配社会福利对象不同层次和需求,提供满足高、中、低不同水平的社会福利诉求,促进特殊性弱势群体福利向普惠全体公民的福利转变。其三,组织参与社会福利服务的供给是创新社会的治理模式,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通过社会的参与促进福利服务的多元化和普惠性,有助于社会福利服务的改革和发展。

(四)实现社会福利服务的专业性与创新性

民间参与社会福利服务能够提升福利服务的专业性与创新性。其一,参与社会福利服务的民间组织的组成人员都具有较强的志愿精神和公益意识,虽然不能确保参与社会福利服务的民间组织所有成员都是其领域的专业人士,但能通过聘请专业人士对福利机制的设置与服务的供给进行培训和指导,打造专业的社会福利供给团队。其二,相较于政府繁杂、琐碎的行政事务,民间组织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研究社会中存在何种福利缺口、如何提升福利质量、如何满足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其三,民间组织是需求导向的,不受行政体系中人事编制、预算等程序所限,相对于政府的僵化保守,在福利供给过程中将体现出灵活、变通的特性,有助于根据外部环境构建出更加弹性、创新的方案。

二、我国民间参与社会福利服务的困境及成因分析

近年来民间力量参与到公共服务特别是社会福利供给方面呈现出增长的趋势,社会福利逐渐由依托政府和单位转向依托社会的多元合作。然而相较于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民营化,我国的社会福利民间参与仍处于起步和萌芽的状态。在新旧体制转换中,受传统文化观念的束缚、原有体制的影响、配套机制的缺失等因素的制约,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长较为缓慢,遇到诸多困境和瓶颈。从政府、社会、民间组织三个方面分析和梳理这些问题的成因和根源,结合有关政策、依据社会现实,挖掘阻碍民间福利组织进步与发展的根本原因。

(一)政府扶持的层面

1. 政府资金投入缺乏科学性

资金是每一个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社会福利服务是微利行业,需方的支付能力有限且福利是以服务为导向而非营利为导向。因此,民间福利组织的前期发展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支持,资金来源的匮乏是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福利服务最关键的制约因素,自主财源低会导致民间组织的福利服务难以开展,同样由于经费的缺乏也导致专业技术人员经常流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政府的资金投入过少。我国的民间福利组织处于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有着不同的发展背景,因此离不开政府的扶持,虽然政府每年都会投入资金用于扶持民间福利组织的发展,但扶持力度仍然不够,分摊到购买服务的各个组织中的资金依然很少,使民间组织的运行困难重重、步履维艰。其二,政府的资金支持基本是一次性的,缺乏可持续性。即便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组织,资金获得的时长也是非常有限,资金的投入以年为单位,往往是一次性投入不会连续供给。民间组织的发展是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资金投入,导致民间组织依靠政府扶持得以刚刚起步发展的同时,又截然而止,导致民间组织在断断续续的资金投入中,缺乏可持续发展,成长迟缓。一次性的资金支持是缺乏战略眼光的做法,不仅不利于民间福利组织稳步、健康、持续的长期发展,同时还导致政府资金投入的浪费。

2. 政府与民间福利组织的关系高度不对称

我国政府对民间组织运营管理的审计往往过于严苛,对民间组织运营的每一个流程和环节都有严格的审查,当民间福利组织参与社会福利服务过多地受到政府态度和决策影响时,就会使得政府与民间福利组织的平等合作的关系失衡,使得民间组织被命令、强制关系、繁文缛节等行政干预的束缚,不仅提高了运营的成本,还降低了民间福利组织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使其偏离了组织的价值和愿景,从而影响民间福利组织的效率和创新性。我国政府对民间福利组织的管控过于严格,究其根源是政府对民间福利组织缺乏信任,应当赋予公益性民间组织更多的信任,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在确保项目有效顺利进行、社会福利高质输出的基础上,适当放松对民间福利组织的管控,而不是将其变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组织。

3. 政府对民间参与社会福利服务的政策激励力度不够

在我国的政策大背景下,政府引导、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社会福利服务的政策仍然停留在文件上,虽然从中央层面提出了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重要性,但在具体实践中仍缺乏可操作、针对性的政策优惠和激励。一方面,对于民间福利组织的政策优惠力度仍然不够,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考证,诸多民间福利组织在成立、兴办、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很多阻碍和困难;另一方面,对于企业个人对社会福利服务的支持和投入缺乏激励。如美国联邦政府税法规定:“富人们每捐赠3美元,联邦政府便会减免1美元或更多的税收,同时也会免去地产税的征缴。”[7]而我国政府对于鼓励企业及个人对福利事业捐赠的政策仍然不健全,对于企业的自发捐赠缺乏相关的政策引导与鼓励,很难在缺乏志愿文化、公民精神土壤的中国,自发形成企业捐赠、支持社会福利服务的局面。

4. 政府购买社会福利服务存在黑箱效应

政府购买民间提供的社会福利的程序,存在着一定的黑箱效应,将不利于高质量高效率的社会福利输出。我国诸多城市纷纷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相关文件和指南,对项目的类型、申报要求、申报流程等做出了官方说明。但是项目具体的评选过程缺乏透明性,评选结果并没有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一方面,参评的组织无法在评选的过程中了解到自身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的优势与劣势,不利于参评组织在对比和学习的过程中正视不同组织之间的差距,发扬优势避免缺陷,完善自身的发展及福利的供给。另一方面,评选过程的黑箱效应,较难让社会接受和信服,不仅降低民间福利组织参与竞标的积极性,不利于通过良性竞争产生优质福利的供给主体,还会降低社会对政府决策的信任程度。

(二)民间福利组织管理运营的层面

1. 民间福利组织合法性的缺失与独立性的缺乏

参与社会福利服务的民间组织,有一部分能够在民政局注册成为合法化的社团组织,但仍有一部分组织由于一些手续的缺乏只能在民政局备案管理,甚有更大一部分纯粹的民间组织,没有得到政府任何认证与支持。在具体福利供给的过程中,得到政府认证的民间组织能得到更多社会的信任和资源,便于服务的开展。而没有得到政府支持的民间福利组织,往往由于合法化的缺失,缺乏一定的关注和扶持,导致难以生存和发展,步履维艰甚至最后走向解散。对于得到政府认证的民间福利组织,他们往往又对政府的依赖性过强。在西方发达国家,民间福利组织与政府之间是合作共赢的关系,而在我国民间福利组织与政府是依附的关系,在支持和扶持过后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无法走出政府的襁褓,对于政府长期的依附是不现实的,同时对于民间组织自身的发展和使命的实现也是不利的。

2. 民间福利组织管理缺位导致整体专业性不足

我国民间福利组织的发展仍然处于萌芽阶段,组织架构及组织的运营和管理体系仍然不健全,缺乏规范化和体系化,使得组织较为自由和涣散。同时,由于民间组织可获取的外界资源受到约束,因而能够给组织成员带来的利益就非常有限,缺乏系统的培训学习机会、晋升机制、激励机制等。再加上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导致专业人才进入组织,其自身的未来发展将受到极大的约束,容易造成人才的流失。因而目前民间组织的成员还是以兼职成员为主,对于专业技术人才的吸引力极其微薄,成员的流动性很高、稳定性较弱,导致组织对于一些服务福利的供给反应迟缓,整体的专业性与预期的相悖。

3. 民间福利组织之间存在不正当竞争

民政局和社工委每一年都会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在我国民间组织发展扶持主要依靠政府的背景下,这也成为众多民间福利组织获取社会认可、获取资源以便长期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我国获取政府认可的组织在社会中相较于没有获取官方认可的组织而言,将获取更多的威望。由于资源的有限,社会组织跻身于获取政府购买资助的竞争中,势必滋生权钱交易、利益寻租等腐败现象。不正当竞争的出现,容易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打破有序的竞争机制,不利于最优项目的产生,将与提高质量、提升效率、促进普惠性的初衷相违背。

(三)社会支持的层面

1. 社会资源的参与和投入匮乏

目前,我国大多的民间福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一般都是按照政府与自筹1∶1的比例进行,但是当前我国除了政府的支持之外,要求民间福利组织自行筹集资金的渠道非常有限,且效果欠佳。“香港福利服务的资金来源一般集中于政府公益金、赛马会慈善基金、筹款、企业捐赠等方式。”[8]而我国民间福利组织运营的资金来源和渠道特别狭窄,除了财政购买服务及福彩公益基金参与服务的购买之外,没有其他的资金来源。其一,社会层面缺乏对民间福利组织捐赠的氛围,社会中的企业、个人对民间福利组织的支持和捐助非常有限。其二,社会中具有公益心和慈善心的部分明星及企业家个人大多以成立个人基金的模式从事公益事业,基金会资金专款专项的说由,往往使得对民间福利组织的支持游离于这部分资金之外。其三,虽然有一小部分的民间组织能够与企业形成互动,但由于政策引导和鼓励的缺位,企业难以进行持续有效的支持,因而,导致绝大部分的民间福利组织难以获得较为稳定的长期支持,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岌岌可危。

2. 社会对民间组织性质的认同感缺乏

具有较为完善福利体系的发达国家,多元的价值体系赋予了从事公益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和个人在社会中较高的地位,具备较强的社会认同感,相应能够获取的支持、待遇都比较好,增强组织成员的成就感与归属感,使得组织能够得以长期地延续,将组织目标集中于如何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为社会福利事业做出贡献。然而,在我国,由于社会结构与发达国家的差异,长期以来资源和权力相对集中,造就了“官本位”的思想,使得拥有权力和资源的人在社会中获得较高的地位和认可,非营利、纯粹公益性、奉献的组织所能够获取的社会认同度较低,因而对组织的资金筹集、优秀人才的引进造成了很严重的阻碍。

三、发展民间参与社会福利服务的对策建议

社会福利如果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强调“社会公平”和“人道主义”价值观;如果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是满足社会中个人、群体和社区的福祉”[9]。这是社会福利的本质也是社会福利的最高境界,只有通过社会福利社会化,发展政府和社会合作的路径,才能够实现多元、多样的社会福利供给体系。体现在服务对象的社会化,开放多元而非单一封闭;筹资渠道的社会化,拓展社会投入、公共投入等多元渠道;福利服务供给的社会化,“服务愈是社会化,社会福利事业就愈是能够得到全面的发展”[10]。具体需要通过政府、社会、民间福利组织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发展民间参与社会福利服务,从而满足不同利益诉求,实现公平、正义的普惠性的社会福利服务,提升公民的整体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一)完善政府的扶持,构建政府与民间合作的机制

不同于西方福利国家的历史背景,我国的民间福利组织是单位制转轨、权力结构变化、政府职能转变等社会转型阶段所催生的,仍然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所以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培育。(1)政府应当适当加大资金投入的力度及可持续性。资金是组织运行的基础和保障,确保资金的来源,才有助于民间福利组织在起步阶段的运营,从而更好地实现组织目标——开发有质量的福利项目,改善民生。由于社会福利服务的微利性质及以服务、公平而非利润、效率为导向,在我国社会层面关注和资助较少的基础上,政府的前期帮扶和投入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扶持的同时不仅要注重资金投入的量,还要注重资金投入时间的延续性和科学性,使组织不仅是局限于短期项目制的福利供给,而是规划和提供具有延续性、不断完善改进的社会福利服务。(2)政府应当尽快出台针对性、多样化的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民间力量参与社会福利服务,对捐赠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融资、捐赠、土地、税费等方面的优惠;为参与民间福利服务的组织给予切实有利的政策优惠,包括直接拨款、补贴、税收减免以及免费的土地与公办设施等,为刚萌芽的民间福利组织营造更适合的发展土壤。激发社会层面的个人和组织对社会福利的关注和支持。(3)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的可操作性。完善民间福利组织参与社会福利供给的准入机制、激励机制、竞争机制、评估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相关机制的可操作性。实现政府购买服务过程的透明、公开、公正,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以及良性的竞争机制,对评选的标准、评选的过程、以及评选的结果给予适时的公开,避免恶性竞争等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促进民间福利组织公平发展的机会。(4)平衡政府与民间福利组织之间的关系,发展民间福利组织与政府合作协同的关系。“合作是一种资源相互流动的过程,因此社会福利服务供给中的公私合作体现了双向的资源流动:公共部门流向非营利部门的资源有财政拨款、信息、政治支持与合法性、参与渠道等;而非营利部门流向政府的资源有政治支持与合法性、信息、服务的供给。”[11]通过构建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平等的关系,简化民间福利组织的申办程序,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权力下放,使得民间福利组织不仅作为具体福利服务的实施者,还可以真正参与到政策制定和评估的阶段,为民间福利组织营造一个自由、灵活的宽松环境,激发创新与效力,才有利于不同资源的双向流动,实现不同资源的互补从而创造新的价值。

(二)完善民间福利组织内部的管理,加强外部关系的协调发展

Feiock等专家将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角色界定为:独立的服务供给者、协作的服务同盟、接受补贴的服务供给者、合同商或代理商、与政府的合作伙伴关系、战略竞争者、倡导者或说客。[12]该界定阐明了民间福利组织在供给社会福利时组织内部的定位及组织外部的关系,民间参与社会福利服务要得以发展,离不开组织内部管理的完善,以及组织外部关系的协调发展。(1)民间福利组织应广泛拓宽资源获取的来源和渠道。组织筹集整合资源的能力,将直接影响其未来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民间福利组织应该努力建立自己的社会网络,开拓资金、人力、技术等资源的获取和整合,确保资金来源,提升管理团队专业性及规范性的运营,确保组织的稳定、可持续性发展。在获取政府扶持的基础上,开发、创新多元化的资源筹集渠道,可以借鉴和学习“北京太申祥和养老山庄”[13]“商业—福利”一体化、互相补充的做法。北京太申祥和养老山庄属于北京太申祥和山庄的一部分,采用“三位一体”的运营模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服务,将一级甲等医院、餐饮养生以及养老院建设相互结合、协调互补,采取企业自收自支、互相补充的模式运营和发展。养老服务具备“非营利”性质,采取会员制而不收取相关费用,依靠餐饮、养生等一系列“营利项目”支撑“非营利的养老院”建设,将营利项目带来的利润投入于非营利项目的开展,并通过非营利项目的发展又带动营利项目的创收,形成良性的闭合回环,实现多元资源的互相补充和互相加强。同时,医院资源的引入不仅为服务群体提供便利,也是对山庄的一种宣传,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服务群体。将民间资本引入社会福利服务,提供了集医疗卫生、修身、养生为一体的养老服务,虽然三者的性质完全不同,注册和挂靠的单位也不同,但是三者之间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这样的三位一体“自收自支”的民间参与模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并具较强的可持续性,值得推广和借鉴,有助于满足不同福利需求的群体。(2)开发培训和学习的机会,培育学习型组织,提升组织的生存力与竞争力。一方面,为组织成员谋取更多针对性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相关领域社会福利服务的专业技能,并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确保组织有固定的、充足的专职人员,以提升组织福利提供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开拓与不同民间福利组织的经验交流和经验共享,通过论坛、研讨会等交流的方式,促进跨区域、跨领域的民间福利组织之间的相互借鉴和学习,实现不同组织之间的合作与资源共享。(3)加强与国外成功非营利组织的学习、交流及合作,加强组织内部的建设及与外部环境的互动。一个缺乏专业人员、缺乏透明度和负责、人事和财务管理混乱、行动迟缓的组织往往会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从而难以获得社会的认同和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社会资源。“在西方福利社会,民间福利组织在具体运营中和大学、行业网络及其他非营利组织有着紧密的联系,和它们分享了大量的专业资源如服务理念、服务模式、项目规划、人员培训等,加快组织能力建设。”[14]一方面,加强与国外非营利组织和学者的互动交流,提升民间福利组织在社会责任感、透明度、公信力、合法性等理念上的深入认知,加强民间组织的自律机制;另一方面,在组织架构、财务制度、项目设计执行、管理人才、公共关系等组织能力建设方面,积极学习、借鉴国外成熟的管理运营经验。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认为其得以度过艰难生存下来并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得到了向其提供捐助的海外非营利组织的示范、带动和指引,促进其组织能力的建设及与外部环境的互动。

(三)提升社会成员的公民性,促进社会对福利民间参与的认同及投入

在社会层面,培育公民的公民性,加强对社会福利民间参与的关注,营造一个公益、奉献的社会氛围。(1)培育公民精神,提升社会成员的公民性。所谓的公民精神,“意味着公民对‘公共’的热心、关爱与尊重,意味着公民对‘公共’的责任与义务,意味着公民崇高的公共品德与素养。”[5]公民性是公民关注公共生活并参与其中的动力源泉,只有社会成员具有较高的公民性,才能关注并自发地投入到社会福利服务中。培育公民的公民精神,提升公民性,有利于社会资本的积累,才能为民间多元参与社会福利提供基础和保障。(2)提升社会对民间福利组织的认可度。在政府积极的引导和带动下,合理分配社会权力结构,促进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改善民间福利组织的社会地位及认同感,提升民间组织的形象和地位,吸引并留住更多的志愿者及专业人才参与社会福利的供给。(3)促进社会个人和组织对民间福利组织的关注和支持。通过对民间参与社会福利服务的评估,表彰具有较高社会效益、取得成效的民间福利组织,并通过开展“社会福利民间参与”成果展示等向社会公开成果的方式,让公民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民间福利组织确实改善了社会中个人、群体和社区的生活质量。不仅能够给予民间福利组织认可和激励,还可以让社会不同的群体和组织对民间福利组织有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在了解的基础上增进社会对民间福利组织的信任,从而有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源的支持和投入,拓宽民间组织在社会层面资源的获取。

注释:

[1] Rose R.,“Common Goals but different Roles,The State's Contribution to the Welfare Mix”,TheWelfareStateEastandWes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2] Johnson N. ,TheWelfareStateinTransition:theTheoryandPracticeofWelfarePluralism, Amherst: University Massachusetts Press, 1987.

[3] OECD,Family,MarketandCommunity:EquityandEfficiencyinSocialPolicy, OECD, Pairs, 1997.

[4] Word Bank,MakingTranstionWorkforEveryone:PovertyandInequalityinEuropeandCentralAsia, Washington, DC: Word Bank, 2000,P.309.

[5] Lasker Roz D, Weiss E S, Miller R. ,“Partnership Synergy: A Practical Framework for Studying and Strengthening the Collaborative Advantage”,TheMilbankQuarterly, vol.79,no.2(2001).

[6] Savas E.S. ,PrivatizingthePublicSector,Chatham, NJ: Chatham House,1982.

[7] 赵海利:《互补还是排斥:福利社会体系建设中政府行动对志愿行动的影响》,《财贸经济》2012年第4期。

[8] 成元君、陈锦棠:《经验与启示:香港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学习与实践》2010年第1期。

[9] 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年,第76页。

[10] 郑功成:《中国社会福利改革与发展战略:从照顾弱者到普惠全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11] Cho Sunsook, “Gillespie David F. A Conceptual Exploring the Dynamics of Government-Nonprofit Service Deliverly”,NonprofitandVoluntarySectorQuarterly,vol.35.no.3(2006).

[12] Feiock, Richard and Simon Andrew,A“Introduction: Understand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and Local Governments”,InternationalJournalofPublicAdministration, vol.29(2006).

[13] http://www.tsxh.com.cn/Pension/Default1.aspx?fw=34&type=61&itab=3,2016年5月20日。

[14] 刘春湘、李自如:《国外非营利组织研究述评》,《中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10期。

[15] 党秀云:《公民精神与公共行政》,《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8期。

[责任编辑:石雪梅]

2016-06-16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国家重点学科资助项目;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2016024)。

吴俣丹, 女, 福建厦门人,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C913.7

A

1002-3321(2016)06-00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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