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租赁服务业的影响研究

2016-12-09 05:19
财政科学 2016年9期
关键词:动产有形营业税

薛 慧

“营改增”对租赁服务业的影响研究

薛 慧

2016年租赁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这对租赁服务企业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其中税负的改变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本文从“营改增”给租赁服务业带来的变化出发,提出了“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为例进行了税负分析,最后对现行税制下的租赁企业应对“营改增”提出了相关优化建议。

“营改增” 租赁服务业 税负

近年来,有关增值税相关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已经渐渐成为我国整体税改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税收结构主要包含流转税与所得税,而增值税作为流转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税收制度的改革对于我国整体税收结构的变化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正是基于此背景,有形动产租赁行业于2012年纳入利润“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法考察“营改增”后租赁行业税负变化的趋势,并提出政策建议,以期为租赁行业税制完善建言献策,促进租赁行业更好的发展。

美国著名专家Sudhir P·Amembal先生提出税收作为“四大支柱”之一对于租赁行业的发展与研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本次租赁行业的“营改增”是与我国国情密切相关的,并没有直接的国外相关研究,但可以借鉴国外金融业增值税的征收模式。根据蔡晓聪(2010)的观点,在国际金融行业中主要的增值税税收制度的模型有一般免税模型、零税率模型和容许进项税抵扣的免税模型。国内很多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潘勇明(2012)提出,在新政出台实行之后,融资租赁行业的税率大幅度提高,对于业务以及经营方面都带来了较大的影响。沙泉(2013)从出租方的角度通过对多方面的综合考量,提出此次税改之后租赁企业所缴纳的实际税负较之前征收营业税时的税负稍有增加,但承租的企业可以用租赁发票抵扣相应的进项税。刘若鸿、史燕平(2012)针对上海试点通过分析比较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改革前后的实际税负变动,结合案例说明了“营改增”之后出租方税负较之以前有所减少。宋爱华(2012)指出我国现行租赁行业税收制度存在的税基不统一、税负不公、税收政策不灵活等问题,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行业税收制度的步骤措施:首先,完善基础法律制度;其次,整合其他部门相关制度,协调好其与税收制度的关系;最后,调整税收制度,完善税收政策。袁雪飞(2013)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了此次税改对于不同试点企业的实际税金支出以及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在企业的经营绩效方面,改革后大部分企业都会从中受益;但考虑到企业实际税负方面,企业实际税负的变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的因素以及整个行业的规模。

一、“营改增”改革概述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确定了将原本征收营业税的征税项目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方案在上海拉开帷幕,有形动产租赁行业也被纳入试点当中。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更将营改增试点扩大到10省市。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营改增”政策。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被纳入营改增范围。截至目前,国务院已下发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进一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以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被视为一项结构性减税政策,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一项重大的税收制度改革措施,旨在完善税收制度的结构,解决叠加征税的现象,进一步优化增值税的抵扣机制,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使其有更多的资金用于自身的转型升级,并最终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促进我国第三产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税源广泛、各环节均征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更是对我国原有税收制度的创新。营改增的推行,解决了营业税在征收过程中重叠纳税的问题,完善了原有的税收制度,加快了我国现代服务业迈向专业化的步伐,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可以说,此次税收制度的改革是必要的,其产生的影响也是积极的。

对于试点企业来说,此次改革最大的改变在于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收且无法抵扣和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在各个环节对于税负的抵扣效应,从而在实际业务中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此外,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而增值税则是一种“价外税”,营业税向增值税的改革,也改变了以往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价格体系,形成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抵扣关系,这将更深层次地影响到企业产业布局的规划以及企业自身的架构。

二、租赁行业“营改增”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行业定位的变化

此次税制改革之后,政府将融资租赁行业也归为现代服务业的范畴。但在改革之前,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自身规模的不同在税收上也有一定的差异,经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由商务部等机构审批的融资租赁企业,他们所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具有一定的金融行业特性;而在此次改革之后,有形动产租赁行业中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都统一被视为现代服务业,不再按照其所属监管机构的差异来划分企业业务的属性,而是按照业务本质来划分。

(二)征税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增值税适用的征税对象较之前征收营业税时增多。“营改增”之前,《营

业税税目注释》中对于融资租赁行业适用区域的解释不够全面,只包括经由央行审批允许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而在改革之后,拓宽了有形动产租赁的范围,只要是拥有所有权移动特点和融资特性的业务,均划在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范畴中。

(三)税率、计税依据和税收优惠发生了较大变化

1.税率变化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企业在“营改增”前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改革后则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计税依据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租赁公司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根据国税〔2010〕13号有关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适用范围均不包括在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业务中承租企业在租期结束后出售其所租赁设备这一行为,并且,对于承租企业出售设备所获得的资金,不可纳入销售收入的计算。因此,在直租业务中出租方可以获得设备供应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而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方无法获得承租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此出租方便无法享受抵税效应。

3.税收优惠相关政策的变化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具体变化如表1所示。

表1 营改增前后变化对比表

三、“营改增”对租赁行业的影响分析

此次纳入改革范畴的有形动产租赁包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对于经营性的企业而言,直接的税率上升对于税负有很大程度上的影响,但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考虑到其转嫁性,这增长的12%的税收负担究竟由货物出租的一方承担还是由货物承租的一方承担,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企业之间的交涉。

(一)对出租方的影响分析

1.出租方为一般纳税人

在此次改革之前,租赁公司并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租赁公司在外购设备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用于抵扣,只能将这一部分的金额纳入设备成本中,而这样就使得设备的成本大大增加。与此同时,承租方在租赁货物的时候,不仅要按照5%的税率来支付营业税的税金,还要按照17%的税率来支付增值税税金,如果承租的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金,往往可以选择一次性购买的方式来获得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设备而没有必要通过租赁的方式来获取,显而易见这会使得融资租赁的功能得不到施展进而影响公司业务的发展,从而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

而在改革之后,租赁公司在外购设备过程中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这样就解决了因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所产生的设备成本增加的问题,抵扣链条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整个租赁业的进步。并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经由三大部门审核获批的一般纳税人在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时,对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增值税实际税负大于3%的部分采取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方案,这一方案的实施也使得企业的税务负担大大降低。

2.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根据销售货物时所取得的增值额来支付3%的增值税,根据当期的销售收入来缴纳5%的营业税,而此次税收制度改革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租赁公司只需要根据3%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而不再需要支付原本的营业税,这对小企业的发展是有利的。

(二)对承租方的影响分析

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租赁设备的区间往往比较长,在此次改革后,出租方往往是根据各个时期所收取的金额分期而非一次性向承租方开具发票,相比于设备租赁方贷款一次性付清所有金额购进设备,选择采用租赁的方式来获取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设备的公司不能在购买设备时一次性取得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使得承租公司当期可以抵扣的金额大大减少,导致直接租赁业务的发展受到阻碍。因此有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容许租赁公司可以在租赁设备当期向承租公司直接开具设备价款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种解决方法并不完善,如果承租方出现资金链的断裂,无法完成剩余租期的价款支付,但出租方已一次性向其开具了全额的发票,那么便会导致出租方的损失。

四、租赁行业“营改增”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进项税抵扣存在不确定性

进项税的抵扣需要一定的条件,只有当票据、资金和货物同时存在时,才可以抵扣进项税。营

改增之后,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企业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承租方企业无法向租赁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计算这项业务的销项税额时,租赁公司因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而导致公司在购置有形动产和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两次缴纳17%的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重复征收。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如果租赁设备的供给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也就无法根据发票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由于抵扣环节设置不合理,造成融资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现重复征税,增加了融资租赁业的税负。

(二)增值税专项发票获取困难

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适用范围均不包括在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业务中承租企业在租期结束后出售其所租赁设备这一行为,因此承租的企业无法在出售货物的同时获得出租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解决回租业务中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在试点改革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试点地区的企业采取了将租赁物的租息部分与本金分开处理的方案,只对前一部分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者则只开具收据。虽然这种解决方案没有受到当地税务部门的禁止,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来说明其操作的合规性。2013年7月底,山东省推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其中指出对于试点地区的纳税企业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企业向其支付的租金中所包含的货物本金在缴纳增值税时也要纳入销售额的计算。之后,上海也下发了类似的条文,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不论新老增值税租赁合同,必须对收到的租金(含本金)全额缴纳增值税。而按照目前的规定,回租业务中租赁设备的本金也要纳入销售额来缴纳企业增值税,这会造成在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公司的实际税负显著上升,虽然享受了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租赁公司需要支付的实际税金也会造成企业自身的入不敷出。

(三)系统性风险增加

此次改革所涉及的行业只包含了租赁行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行业,而对于很大一部分企业来说,他们很多业务所涉及到的非有形动产(例如高速公路、桥梁、房地产等)并不在此次税制改革的范围之内,根据此前国家税务部门下发的相关条文,如果租赁公司仍然按照之前5%的营业税税率来为其缴纳税金,那么企业对于这一类资产的实际税负远低于有形动产租赁物的实际税负,因此有很大的可能性租赁公司会为了降低企业税负而将公司的主要业务向这些非有形动产的方向转移。但由于高速公路、桥梁等是属于公益性的固定资产项目,往往与地方政府的地方债连在一起,出租人的权利无法从根本上获得保证,这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系统性风险。

(四)征税容易、退税难

在此次税收制度改革之后,根据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租赁公司所缴纳的实际税金中超出3%的部分可以享受退税政策,但在企业实际实施过程这并不容易。按照一些试点企业的说法,在先行纳税之后,由于没有有关国税局退税时间的具体规定,往往很长时间税金都无法到账,这给企业正常运营的资金链带来了不小的隐患,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融资企业而言,这一过渡性的政策难以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可知,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利润较小,很多租赁公司的利润远低于17%,这种情况下,在支付了17%的税金后无法在短期内取得退税,融资租赁企业基本上看不到收益,极易造成企业资金链中断,这无疑会对其带来致命的打击。

五、租赁行业营改增税负变化的案例分析

如上文所述,此次税制改革给租赁行业所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下文将结合典型的上市融资租赁企业,从个案出发,以小见大,进而分析此次税制改革在实际操作中给租赁行业所带来的多方面影响。

(一)案例企业介绍

远东宏信有限公司(简称“远东宏信”“Far Eastern Horizon”)是中国领先的金融综合服务机构,致力通过融资租赁以及其他增值服务,为客户提供度身订制的一站式金融服务解决方案。成立近20年来,公司已由一家单一金融服务机构逐步发展成为立足中国、放眼全球、致力于推动国民经济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综合运营服务机构。

远东宏信在医疗、包装、交通、建设、工业装备、教育、纺织、电子信息等多个基础领域开展金融、贸易、咨询、投资等一体化产业运营服务,创造性地将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为一体,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以资源组织能力和资源增值能力相互匹配、协调发展为特征的企业运作优势。

(二)“营改增”对于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

从图1和图2可以看出,2013年总资产增长较快,但净利润却没有出现同步的快速增长,这主要是由于营改增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税负增加,净利润减少。受2012年1月1日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影响,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税率为17%且为价外税,较营业税体系下的价内税对收益率有所影响,随着集团增值税体系下的新租赁合同的增加,而营业税体系下的租赁合同的减少,该影响主要体现在2012和2013年的业绩中,平均收益率由2012年上半年的9.99%下降至7.66%(平均收益率=利息收入/生息资产平均余额,为年化收益率)。

图1 远东宏信公司近6年的总资产

图2 远东宏信公司近6年的净利润

(三)“营改增”对于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笔者根据远东宏信租赁公司近6年财务报表的数据计算得出远东租赁公司的企业税负率,如图3所示。

由图3可知,在2012年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远东宏信

租赁公司的税负率(纳税款/营业总收入)有所上浮,并在2013年达到最高值10.58%,2013~2015年之后远东宏信租赁公司的税负率从10.58%下降到10.03%,近两年税负率又有所下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在短期内对降低租赁企业税负有一定的作用。

图3 远东宏信实际税负率

(四)案例小结

从远东宏信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营改增”后远东宏信的整体税负率是小幅度下降的。说明此次“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企业来说是一个有利的优惠政策。这对促进租赁企业的快速发展而言相当有利,但是从长期来看,营改增的降税效果可能并不十分明显,因此需要根据试行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和完善,以便为融资租赁行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六、对租赁行业实施“营改增”改革的优化建议

(一)优化税收优惠政策

我们可以把随增值税一起征收的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也划入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中,这样既可以体现税收优惠政策的一致性,也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减少企业的实际税负。目前,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切实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完全可以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的政策来实施,来推进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除此之外,“征税容易退税难”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国税部门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精简退税过程中的审批程序,使退税款项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企业的账户,解决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问题。

(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融资租赁业的“营改增”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售后回租业务可以实行差别征税的方式,就是对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承租方的公司向租赁公司开具零税率发票,对租息部分则按正常计征,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的公司可以抵扣。这样既解决了售后回租中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在缴纳增值税的过程中,各环节的票据也能够保持连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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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

(责任编辑:董丽娟)

Study on the Influence of"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T" on Leasing Service Industry

Xue Hui

Leasing service industry has been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tax reform,which is the opportunity and challenge for rental service companies.Changing the tax burden is essential for enterprises.Starting from the changes of leasing service industry after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T,this paper proposes the problems that may exist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and takes the Far East Hongxin Co.Ltd.as an example of analysis of the tax burden,finally conducts some suggestions for leasing companies under the current tax system.

Business Tax VAT;Rental Service Industry;Tax Burden Change

F812

A

2096-1391(2016)09-00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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