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布·豪(美)编译/李一南
美国警局“一把手”的荆棘之路
文/罗布·豪(美)编译/李一南
作为统领一方警务的警察局长,压力、责任之大可想而知。作为西方国家的警察局长,需要具备什么要求,面对什么挑战?且来看看他们真实而虐心的一面。
竞聘美国警局“一把手”职位之前,要首先对不断轮岗、权力受控以及无理而有害的政治这三个现实性问题扪心自问、诚实回答。在冒出竞聘的念头或者在《警察局长入职申请书》上签名之前,必须要回答一个残酷的问题:你真的想要那个职位?你确信?
第一,艰难的积累之路。丰富的轮岗经历是竞聘局长的前提条件。竞聘者需要认真考虑,自己是否真的想挪个地方,而且是多次、频繁地轮岗。如果对自己的事业有一个目标,度量着警局的大小和薪水而不断地攀登自己的人生阶梯,那么就有可能在不同的位置上分别干一段时间,这样就慢慢积累了自己的履历。
和其他职业一样,警察局长得循着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不管是跨州还是跨国,该去还得去。如果有一个伴侣或者配偶,他(她)也必须承受这种不稳定的生活状态,承受因工作变动而带来的种种不确定,这是一种潜在的、巨大的不确定。与其他职业相比,警局“一把手”职位的前景非常让人摸不透,甚至还不如警员好把握。
现在美国“警察局长”的平均任期在两年半到三年——40年前则是两倍,也就是五至六年!是的,在接下来的15年里,凡是希望谋得此职的警员是有可能梦想成真的,但那也可能只是赢了一次彩票而已。任职地管辖的地盘大小很重要,地盘越小——尤其新局长又是“外人”,其任期可能就越短。
第二,局长不是全能的。笃信“局长说了算”只是个美好的童话。作为一名警员,你应该要去服务那些处长们,绝大多数的处长都经验丰富且指导有方。而一名局长呢,他有一大堆的“老板”。一些(不是绝大多数)老板是政客,几乎所有的老板对警务工作的实际情况一窍不通。
与小城镇的政客们共事要明白一件事,他们为了当选,可是从来没有什么所谓“最小资格”标准的。这是一场时髦、纯粹而简单的竞选,太多当选的例子说明这是绝对与什么经验、智慧甚至是智力无关的。所以,在谋得这些地方的局长之职前,要研究下城镇的权力架构,在下决心竞聘前,更要权衡自己得到了什么。比如局长要向哪些人述职——是议会指定的城镇经理、当选的市长、警察委员会、还是整个城镇议会?
鸿运当头的结果是这样的:有一名专家级的城镇经理,他会充当警局局长和城镇议会的缓冲,而局长仅向这名城镇经理述职。与之相反,警察局长有两个权力相等的“婆婆”,一个是议会,另一个是市长,警察局长夹在中间。那可有罪受了。还有一种情况,警察局长上头有五至八个“老板”,每个人都有一个私人日程,他们可能懂,也可能一点不懂什么才是专业的执法部门。当议会内部出现分歧——这是常有的事,对于其下属、需要执行相关决议的警察局来讲,局长就被放到了“全输”的境地了,其结果当然也就很不好。
第三,政治的下水道。如果一名警察的履历已经足够长,并能在深思熟虑后走出竞聘“局长”这一步,那么他多半早已对机关作风有所了解——应该可能不止“一点了解”。一些警察局在司法管辖方面表现得相当糟糕。常常是这样,无论形势多么现实紧迫,被称作“人类”的动物总要把政治因素掺杂进去。
如果在一群警察局长中进行问卷调查“工作中最不喜欢的是什么”,大多数都会回答“政治”;问“当了局长后最想念的是什么”,他们多会围绕着“能够集中精力做真正的警察工作”来回答。可不幸的现实是,警察局长必须要成为一名政客,不管他本人是否想这样。当然,其结果会不断而直接地冲击这名局长数十年来内心苦苦相守的那份“职业操守”,以至于会时时扬起内心的冲突和激荡,但这就是现实。那些不精于打理政治现实的局长在一把手的位子上总是坐不久的。
掺杂进了政治因素后,“局座”就成了典型的“任意”职位了。除非有很好的关系,“局长”卸任后到哪里去,完全取决于雇用方老板在某一时的兴致如何。为什么一任局长的任期在两年半到三年呢?那是因为在一年或两年中就有一次市政选举,在利益瓜分的结果下,原先认为你是最佳局长人选的市长和市政议员被替换下来,而接替他们上任的人则可能不会如前任那么友善、持前任那些观点。新选任的官员当然用新的班子、新的施政理念,而“前朝旧臣”可能就不在其中了。
“警察局长”的平均任期为两年半至三年
“局长说了算”只是美好的童话
对辖区不大的警局而言,“一把手”就是一个治安主管,身兼数职,几乎什么都管。很多人会认为,小警局能够从自己人里面挑选局长,通常不会打广告招聘一个“全能型的局长”来填补这一最高空缺,但事实根本不是那回事——作为一个招聘任职的“全能局长”,意味着得面对独特的挑战与各种陷阱。
辖区不大的小警局往往资金紧张,出于当前税费下降的原因,“一把手”必须精打细算,每一个美元都要用到尽可能地发挥出作用。于是,出于收益最大化、花销最小化方面的考虑,小警局经常要雇用一名“全能型局长”。
做一名“全能型局长”,意思就是“不仅要做所有‘领导’要做的事情,还要做一名‘下属’要做的事情,这样他们就省下了再雇一名警察的钱”。管理者、当选官员以及某种程度上的公众给“全能型局长”寄予了诸多不切实际的期望和要求,而这些人对警察局长的职责基本上也是莫之所以。于是便催生了这样的左右为难情况,笔者称之为“开罚单、拿拨款、喝咖啡”模式。
小警局的“一把手”头上往往有一堆“帽子”。管理者希望他做一名典型的巡警,在每月28天中工作171小时:执法、开罚单、接听求助电话,还有就是开展调查取证。他也要担负起所有“主管”的行政职能:与城镇官员保持通报、安抚、合作关系;管理警局;为当地报纸发布新闻简报;书写申请和管理拨款;扩大并管理预算;增加并改善政策与秩序手册;处理违纪与投诉;签发进度表和发放薪水;最后(但绝不是“至少”)是让手下的警察们高兴。期待“主管”做的事情还有公共关系方面,要担负起公关“一把手”和充当政府的“门面”:参加社区的会议;与地方学校及服务部门开展活动、建立协作;不时探访当地的公司与商会;还有——有可能是最重要的,在当地的便利店里与市民喝咖啡——即所谓“走出去融入公众”。
集中精力做警务是局长最想做的
好了,从事必要的所有管理性工作,同时还要兼顾本职——要做好一名警员的全部工作,还要花上大把时间满足“融入公众”的必要性,这些任务一个个累加起来,真的是一项无比艰巨的任务。当这名“主管”被视为“花了太多时间在办公室”时,就会被解读成“对社会不友善”或者“不合群”;当被视为“花了太多时间在当地便利店和老百姓喝咖啡”时,就会被解读成“懒惰”或者“花了钱不办事”。随便怎么做,都不讨好。所以做到“平衡”二字真的很难。
现实情况是警察局长必须要成为一名政客
一个“全能局长”能做的全部就是试图找到一个平衡点,把所有的“帽子”都稳稳当当地戴好,因此必然要承受“总是无法让所有人高兴”的现实。为了应对这样的艰巨任务,“过来人”给出了他们的办法:首先是心理上要定好位。如果在一个小警局当上了这样的全能型“一把手”,要认识到一开始自己就不会一周工作40小时——不是去做那些“被期望做”的所有事情,而是在形式上做那些“期望去做”的样子;其次是放空自我。找一个安静时间、远离发疯的人群、来到自己的桌前、静心处理一些文件,关掉手机——如果能那样的话;再次是利用机会。在做事的时候,尽可能地利用机会和尽可能多的公众见面、寒暄。和市民们聊天吹牛的时候,不妨邀约他们走进当地的小店、一起喝杯咖啡,不要在自己的办公室放个咖啡壶。人总要吃饭的,那就把吃饭的机会利用起来,例如可以把一周的几次午饭安排在高级商务中心或当地学校,在一个月里与当地俱乐部或服务组织共进几次晚餐。还有一件最要紧的事,别忘了,一定要开几张罚单。
在美国,并不是“加了班”就一定有加班工资的。有些警察局要求其“一把手”在担负管理责任的同时,还要和一个普通的街面警察一样上街去巡逻——但不会被支付加班工资。
一些警察局设置的“全能局长”,经常是意味着此人既要做“局长”该做的一切,又要做“警员”该做的一切,这样当地城镇议会就能节省一笔钱。对了,还有一件事要告诉这位“一把手”,没有加班费哦。
一把手必须精于打理政治
要尽可能多和公众见面
小警局属于法定不付加班费的
“加班”是一名“全能局长”关注的主要问题。让小警局的局长加班,原因多种多样,但是很多时候由于忽视、失察或者意图方面的问题,导致市政方面要求警局加班的命令不被局长们接受。
在接任“全能局长”之前,熟稔美国的《公平劳动基准法》条款至关重要。该法律界定了“无加班费情况”和“加班费领取资格”的分级。不要幻想会给你报酬的人们能凌驾于法律义务之上——死了这条心吧,有太多例子表明了他们不可能那样。
尽管市政方面的确对法律规定加班费的条款不甚了了,然而不幸的是,还是有一些城镇要榨干警察局长的最后一滴油——街面警察的事情必须干,还不给一个子儿。这些城镇议会的所作所为充分暴露了其刻薄寡恩的一面,他们不是友善地对待辛苦的警察局长们,而是无视联邦法律的白纸黑字,他们脸上只刻着这样一句话:“你欠我的!”如果局长拒绝加班或者要求给付加班工资,他们可能会决定,还是换一个不会惹事找茬的局长算了。可悲的是,这样的事情一般都会发生。对于那些早有另谋他职之意并已找到合适位置的局长来说,遇到市政方面赖账的情况时,必须策略地处理,前提是要确信自己有坚实的法律条文做支撑。
吃透《劳动法》是必需的。对于加班费的问题,一些美国资深局长如是建议:如果是一名“全能局长”,而且还不时地上路开个罚单、写个报告什么的,就不要天真地认为自己工作超过八小时就自动地被列入了“领加班费”的名单了。《公平劳动基准法》可不是那么简单。当一名“局长”带几个警察手下在辖区里开展工作时,在被界定为“应该领取加班费”之前,必须要达到几个特别的要件才行。例如,四名(含)以下警员的小警局,就是属于典型的法定不付加班费情形。没人愿意在那种警局里当一个要求下属加班的局长,“头儿”只会给下面的人自决权,让他们自己决定再也不会为了谁而加班。在警察这样的部队里,士气很重要。
在大一点的警察局里,对于局长是否符合领加班费的标准也不是很清晰。这里面有多种因素都在起作用,例如履行基本工作职责、从事管理性工作与参与、指挥行动性任务所占时间的比例等。走运的情况是,市政方面在雇用局长的合约上打印出了这一职务的职责明细,而如果没有这种合约,竞聘者就得从《招聘海报》里看这一职务所阐述的具体职责,从中来分析哪种加班能拿加班费,哪些情况是属于义务性加班。
永远不要忘记,一场战役,始终存在着打赢与失败的两种可能。美国警察部门有一种灾难性的特征,现实是“警察局长”的职位最终是由政客们一时的兴致而决定的。除非有一个坚如磐石的合约做后盾,一名局长的任命与解职就在须臾之间,可以是任何理由,也可以不需要理由。如果想推动雇主在警察身上投入更多,哪怕是只提出一个动议,也要把握最关键的一环,那就是于法有据、具有坚实的法律支撑。美国的《劳动法》是一部专门法,如果要提出“发放加班工资”的动议,一定要事先与业界的资深专家进行探讨咨询。“一把手”有可能正处于《劳动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内,但是相比一名普通警察来说,“局座”这一位置反而显得更加孱弱。对于“局长”来说,策略与战术至关重要。在遇到强大阻力时,在事关自己“想要走多远”这一问题上,局长们将不得不做出一些非常艰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