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实证研究——以Z省为例

2016-11-30 06:46王嘉玲周志刚浙江警察学院杭州310053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假劣制售假药

王嘉玲,周志刚(浙江警察学院, 杭州 310053)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实证研究——以Z省为例

王嘉玲,周志刚
(浙江警察学院, 杭州 310053)

近年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Z省是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多发区域,通过对近十年来Z省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研究发现:案件数量呈曲线上升趋势,涉案金额数量越来越大、药品品种增多;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体系;多见壮阳类、治疗慢性疑难症假药及美容类假药;部分案件涉及进出口领域;多发生在行政监管薄弱的地区或场所;网络制售假药问题较为突出等。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且采取多种方法做好预防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工作。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特点;原因;对策

2006年齐二药假药事件震惊全国,事态严重,影响恶劣。至此,药品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07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同年12月10日,《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从2011年5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从立法的演进和政策的制定可以看出国家高度重视药品安全问题。然而,近些年来,假劣药案件屡禁不止,且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涉案假劣药品品种多、流通广,涉及地域广等特点。为了落实中央重视药品安全的精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Z省公安机关在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方面从不懈怠,且取得了不菲的成绩。通过整理和研究2006年至2015年这十年Z省公安机关侦办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我们可以大致掌握Z省近十年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Z省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是刑法理论上对具有同类犯罪对象的一系列罪名的总称: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由于生产、销售劣药案件在公安机关实际侦办过程中并不常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及非法经营案件等不具有代表性,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生产、销售假药案件。笔者在Z省打防控系统信息查询中检索Z省2006年至2015年各年发生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并对各年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进行数据、案发场所和案件来源方面的统计分析,了解到了Z省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分析

图1 2006年至2015年Z省公安机关侦办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数量(单位:起)

2006年27起,2007年25起,2008年69起,2009年117起,2010年227起,2011年663起,2012年1743起,2013年333起,2014年267起,2015年432起,十年共3903起,平均每年390起左右。2006年至2012年,Z省公安机关侦办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数量呈曲线上升趋势,且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增长幅度逐渐加快。2006年至2010年案件总数增长稍缓;2010年至2012年二年期间快速增长,增长了1516起;2012年至2014年则呈现下降趋势,下降了1476起,其中2012年至2013年表现为骤降形态,下降了80%;2015年有所回升,比2014年增长了165起。

纵观2006年至2015年这十年公安机关侦办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2012年数量最多,且比2011年还要多近两倍。201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是2011年此类案件数量增多较快的重要原因。2012年4月爆发了轰动全国的毒胶囊事件,引发了社会对药用胶囊乃至整个医药行业的恐惧感,导致了全国对食药品行业的大整顿,Z省公安机关也依法加大了对危害民生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打击处理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急剧增多。另一方面,在2012年Z省经济下行、企业经营困难的背景下,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企业为了谋求企业的经济利益偷工减料甚至偷梁换柱,造成了假劣药现象普遍存在。在2012年对食药品行业进行严肃整顿清理了之后,很多违法生产、销售假劣药的企业被处理,重整了行业风气,直接影响了2013年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骤降。2015年Z省经济下行严重,导致制售药品企业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的抬头。

通过初步分析得知,Z省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数量和政策法律、经济形势等外生因素联系密切。借鉴2012年至2013年的工作经验,我们可以通过加大整治和打击力度来减少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数量。

(二)案发场所分析

从十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多发生于商业场所(宾馆饭店、广场街道等)。2006年、2007年、2010年、2011年和2013年等都达到了50%以上,2012年所占比例最高,达到72%以上。在中小学校、银行、公路、党政机关等其他地方发现的药品犯罪案件也占一定的比重,在各年中平均占比25%以上,其中在2007年达到40%。在医院发现的案件数量一直较少,其中2006年至2008年都是0起;2009年以来在医院发现的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不大。在居民住宅发现的案件数量总体来说和在中小学校、银行、公路、党政机关等地方发现的案件数量相差不大,只有2012年相差两倍多。

从数据分析可知,商业场所是药品犯罪案件的频发地,在中小学校、银行、公路、党政机关等其他公共场所药品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商业场所大多是交易的场所,是人流和钱财流通最多最快的地方。销售假劣药案件依靠的是市场,在商业场所市场最广泛,因此假劣药的销售行为也越多。医院由于具有严格的药品进购监管体系,药品大多来源于正规的生产企业,则不易发生销售假劣药案件。居民住宅由于环境相对较为封闭,进行假劣药生产及销售不易被发现和查处,因此,不能忽视对居民住宅的例行检查。

(三)案件来源分析

图2 2006-2015年Z省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来源情况(单位:起)

从十年的数据来看,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多来源于公安机关工作发现(案件来源包括日常工作发现、侦查发现、协查发现、举报发现、上级交办等)。首先,2006年至2011年工作发现所占的比重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至2014年工作发现所占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2006年至2013年每年占48%以上,其中2011年达到了69.5%,但2014年比2013年下降了22%。其次,来源于移送的案件在2006年、2007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所占比重都在20%以上,其中2014年达到了36%。来源于举报(扭送、举报、报案、“110”指令)的案件则在2006年、2007年、2012年、2013年、2015年都达到了20%以上。相比之下,来源于协查发现、上级交办及其他情况的案件所占的比重都较小。

工作发现是最为传统和重要的案件来源渠道,因此占有相当的比重。自2011年以来,工作发现所占比重逐渐下降,案件来源呈现出向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药监局、工商局等)的协作逐渐加强,引起了移送比重的上升;群众药品安全意识不断加强,引起了举报数量所占比重的上升。但是,总体看来,案件来源的构成情况依然不平衡。

为了扩大战果,公安机关不仅要在工作中警惕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情况的存在,还要在协查中深挖犯罪,争取在收集信息工作和协查工作中发现更多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另外,要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让群众能够积极及时地举报涉嫌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案件。还要加强与食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渠道的畅通和及时。

二、Z省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特点

(一)涉案金额越来越高,涉案药品品种越来越多

从2006年Z省J市查获的用面粉制造19个品种的药品、30多个批次、货值60多万元的假药案[1],到2011年Z省X市梁某等制售假冒精神类药品和十多种市场热销药品,案值达1亿元[2],再到2015年Z省Y市公安局破获的“8.16”特大跨国制售假药案,涉及308种假药和311种保健品,案值近10亿元[3],可以看出药品犯罪的涉案金额越来越高,涉案药品品种越来越多。

世界卫生组织(WHO)及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研究报告都显示,任何一种药品都可能被制假,包括昂贵的抗癌药、抗生素、降压及降胆固醇类药物、激素、类固醇等,价廉的止痛类和抗组胺类药等。[4]从Z省公安机关实践中查获的假药品种来看,假冒的品牌覆盖面广,涵盖处方药及非处方药的大多数品种。随着科技的进步,假药的生产工艺也越来越成熟,很多制假药品都达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甚至很难被检验和鉴定。如用庆大霉素冒充小诺霉素,用白霉素冒充麦迪霉素,这类药品在常规检验和鉴定过程中,显示结果是一样的。[5]

制售假劣药一般都是以化工原料代替经批准的原料药,以质量低劣药材代替合格药材,再非法包装成正规药品,以市场价销售。因生产成本低廉,容易获取暴利。一盒成本为2元的假药“喘清”到药店等零售环节,价格达到30元,获利14倍。生产销售假劣的治疗癌症的药品由于市场售价昂贵则可能一盒就获利几百元甚至更多。

(二)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体系

专业人员在近几年打击药品制假犯罪过程中发现,部分制售假药者不用自己出钱办厂买设备,所有生产销售环节都能找到各种专业机构为其服务。如包装材料由印刷厂、塑料厂提供;有的则是从医院成套收购用过的真药药瓶、包装盒。化工厂为其提供药品原料。[6]在2015年Z省Y市公安局侦办的“8.16”特大跨国制售假药案中,假药包装所用铝箔是嫌疑人从外地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购得,外地某制药机械厂窝点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制造假药机械和定制假药模具,某大型化工企业为其供应原料。假药生产者能够在生产过程中得到一系列的便利条件,无疑增加了他们的风险偏好,从而扩大生产规模,同时也吸引了更多的人加入到制售假药的队伍中。

(三)多见壮阳类、治疗慢性疑难症假药及美容类假药

在Z省近年来打击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生产销售壮阳类假药案件多发。如2012年Z省J市警方缴获了壮阳类假药320余万粒,案值1亿余元。同年,Z省某市侦破的“3.7生产、销售假药案”中,收缴假药74万粒,涉案价值7933万元。[7]这些壮阳类假药广泛存在于医药批发市场、成人保健品商店、部分小药店、小旅馆等场所。壮阳类假药大多都添加了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药物成分,具有一定的功效。购买壮阳类药品的消费者往往存在性功能障碍,且为了保护隐私偏向于通过不正规渠道治疗。假药生产者抓住此类消费者的心理特点,往往将此类假药销往具有隐蔽性的成人保健品药店等,具有一定的市场且不易被查处。

生产销售治疗哮喘、风湿骨痛等慢性疑难症的假药案件也不少。在实际查处中,“甲茸壮骨通痹胶囊”“风湿关节炎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秘特灵(哮喘克星)”等假药常见。患有哮喘、风湿骨痛等慢性疾病的消费者往往深受此类疾病的折磨,只能被控制不易被治愈。且患有此类疾病的人大多为辨别能力弱、防范意识差的老年人。假药制售者往往进行虚假的宣传诱骗消费者,利用此类消费者渴望脱离疾病折磨的心理和容易受骗的特点进行销售获利。不法分子在生产假药时,为了让患者信服其虚假宣传的药效,往往在药品中非法添加了神经类、激素类药物成份,患者初服会感觉病痛得到缓解,但长期服用会损害身体健康。

近几年来,关于生产销售肉毒素瘦脸针、溶脂针、美白针等美容类假药、伪劣器材案件也屡见不鲜。此类假药往往在中小型私人美容机构或者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在2014年Z省某市“3.13”制售假药案中,缴获肉毒素、玻尿酸、无注册证医疗器械等假药品、器械共计77类、5万余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涉及全国30个省市。[8]2015年12月21日,某市民警抓获了涉嫌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经进一步侦查于2016年3月抓获犯罪嫌疑人20多名,缴获大量肉毒素、溶脂针等微整形类假药,涉案价值达5000余万。该案中美容类药品从H国通过非法渠道入关,在Z省多地设中转仓库,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大肆销售。在网络上销售此类假药,往往通过“托儿”进行虚假宣传,通过层级代理的形式,利用微信、QQ等进行联系,用支付宝付款交易,通过快递邮寄送货。中小型私人美容机构往往通过不正规的渠道购进此类假药,利用女性消费者爱美和贪小便宜的心理,连哄带骗地说服消费者购买使用。女性消费者容易受广告的蒙蔽,且虚荣心强,即使购买到此类假药也会碍于面子而不了了之。另外,美容类假药一般不会给身体带来明显的伤害,多不易被消费者察觉。因此,基于女性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美容类药品容易制假及不易被发现等特点,美容类假药具有一定的市场。

(四)进出口领域假药问题凸显

在2011年Z省某市警方破获的“7.20”假药案中,犯罪嫌疑人从某市某医院清洁人员处收购空药盒及药品使用说明书,多涉及进口处方药,然后再通过改批号、换包装、灌装低档原料药、用盐水勾兑等方法生产、销售进口假药。[9]在2014年Z省“4.23”假药案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注射用重组生长激素假药,且将大部分假药销往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等40余个国家,涉案金额达900余万元。在2015年Z省Y市公安局侦办的“8.16”特大跨国制售假药案中,涉及与小商品混装出口的问题,生产的假药全部销售至南非等国家,国内没有销售。

(1)路易威登频繁与主力消费群互动,契合他们的喜好,就是想打入其中希望主流年轻人能更好了解它们。充分利用明星代言,以此向消费者宣传自己的品牌形象,并让喜欢明星的消费者更多的关注品牌最新产品和资讯。并且通过视频,互动的活动发布最新的产品资讯[7]。

从Z省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Z省近年来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已经涉及进出口领域,影响范围广。由于Z省地处沿海地区,与内陆省份相比,进出口假药案件的情况更为常见。近些年来,药品制假分子纷纷向进口药品进军,进口药品的假冒伪劣程度不断加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进口药品的利润丰厚,国内消费市场越来越大。由于国内食品和药品问题频发,国产药品逐渐失去了民众的消费信任,进口药品由于具有良好的口碑而深受消费者的青睐。在这样的背景下,药品犯罪嫌疑人假冒进口药品获利的风气愈甚。另外,我国的食药品监督机制逐渐完善,消费者拒假意识增强,在国内进行药品销售的风险不断增加,制假分子倾向于出口销售至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再者,中国的物流寄递业尚处于发展时期,监管体系不健全,混装出口假劣药品不易被发现和查处。外贸公司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将假药销往境外,境外买家通过跨境支付平台支付货款,容易躲避监管和打击。因此,国内假劣药品伪装出口销售到境外的情况可能比实际查处的案件情况更严重。

(五)多发生在行政监管薄弱的地区或场所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多发生在乡镇集市、农村药店、保健品店、私人诊所等行政监管薄弱的地区或场所。犯罪嫌疑人利用乡镇农村群众对假药的辨识能力较差及这些地区行政监管薄弱的特点,通过发放假药宣传单、体检义诊、健康讲座等方式宣传销售假药。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还以上门推销的方式,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假药推销给农村药店、保健品店及私人诊所。

(六) 网络销售假药问题突出

通过网络制售假药是近几年新兴的犯罪方式,且在打击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上升很快。如上文中提到的2011年Z省警方破获的“7.20”假药案,2014年Z省“4.23”假药案及2015年Z省“12.21”假药案等就是通过互联网、QQ群、微信等网络工具销售假药的。国家在2005年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才可在网上销售药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犯罪嫌疑人并非以药店名义在网上销售假药,而是通过保健品店或其他商铺,以销售保健品的名义从事经营,隐蔽性强,造成监管难;有的假冒正规医药公司生产的药品;有的伪造批文、批号进行生产销售。网络制售假药犯罪链条长、对其打击难度大。另外,网购已经成为当下流行的消费方式,在网上经营具有广阔的市场,也促使了网络制售假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三、Z省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药品监管机制不健全

刑法关于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规定还不完善,如对于假药犯罪致死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未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有些条款做了禁止性规定,但没有明确的罚则或罚则不明确。此外,该法有关假药流通、使用环节的规定较少,处罚条款更少,缺乏强制性措施。[10]我国2007年颁布实施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存在对缺陷药品的规定过于模糊、药品风险评估制度不健全、药品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统一规范、药品召回法律责任不完善等不足之处,导致了我国问题药品召回情况较少发生。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让犯罪嫌疑人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如利用药品标准缺陷制造假药,且易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受到较轻的处罚。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表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可处以死刑,但实际上,只要假药没有直接致人死亡,涉嫌制售假药的不法分子多被判处轻刑、缓刑甚至仅处以罚金,从未有处以极刑的案例,惩戒震慑的作用有限。制售假药行内甚至盛传:“有贩毒的利润,没有贩毒的风险。”[11]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入罪量刑与其社会危害性不对称,风险和收益不对称,由于违法犯罪成本低,利润巨大而造成全国各地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屡禁不止。

在药品监管系统中,政府监管是主导,但非政府监管机构的行业监管缺失,使得多层次监督机制还不完善。药品监管的实质是政府规制,规制行为本身的缺陷与改革困境也影响了药品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政府对各个监管部门虽有考核权限,但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广大农村地区药品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很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乡镇一级都没有延伸机构,农村地区易发药品安全事故与监管频次低及监管力度弱不无关系。药品电子监管系统也不完善,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药品监管码没有入库,但是照样可以被扫码出库等情况。 药品监管机制的不健全,是一些药品犯罪嫌疑人肆无忌惮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私企逐利性强,责任感欠缺

Z省民营经济较为发达,但民营企业的逐利性较强,在法制不健全、政府管控不到位的情况下,易产生短期行为,牺牲环境、资源等产生不良效果。部分民营企业业主社会责任感不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社会诚信度不高,不能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在Z省民营经济发达的市场体制下,众多私企难免良莠不齐,在巨大的经济诱惑下,很多私企难以抑制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冲动。

另外,我国医药产业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属于低技术和低效率的产业,没有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且绝大多数医药企业规模小,创新研发能力低,导致市场上假劣药层出不穷。

(三)信息不对称,普通民众无从得知假药信息

在现阶段,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等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度低,公众无法及时了解更多假药信息。在现实生活中,假药信息往往来源于媒体曝光,而这些假药信息仅是冰山一角。Z省某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会不定期编制专报,将该市破获的食药环案件在公安网上进行公布。虽然这样的专报不公开出版,但是在假劣药信息公开方面走在了全省前列。

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及网络平台对药品进行宣传、销售都具有明显的广告效应,而对这些宣传渠道的监管并不到位,致使人民群众深受虚假广告的蒙蔽。假药批准文号多为虚假“药准字”或伪造“食健字”,由于信息不对称,普通民众不易发现。

(四)对制假药违法犯罪打击查处难

由于药品制假技术的提高,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专业侦查队伍警力不足及制售假药链条不易摧毁等原因,造成打击查处制假药行为难的困境,也是Z省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1. 假药难鉴定。假劣药品仅凭外观难以进行鉴别,随着制假技术的不断提高,很多假药甚至达到了以假乱真的程度,只能依靠专业检验才能鉴别真伪。现阶段,Z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部门尚不具备假劣药鉴别资质,只能委托药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于检测周期长、检测费用较高,给案件查办带来困难。

2. 专业侦查队伍建设不足。目前,Z省各地区危害药品犯罪侦查专业队伍建设存在不足。一方面,地区之间存在食药品犯罪侦查专业队伍建设差异较大的问题,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已经建立了专门的食药环侦查队伍,而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则尚未建立专业队伍。另一方面,各个地区已经建立的专业队伍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显示出业务经验欠缺、专业知识不够等弊端。食品药品犯罪侦查专业队伍建设的差异,既影响了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犯罪的侦查打击力度,也影响了跨区域办案协作,更影响了行刑衔接的顺畅。[12]因此,专业队伍建设存在的不足不利于Z省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办。

3. 假药制售链条不易被摧毁。生产假药的地方一般都设在偏远地区的封闭场所,犯罪嫌疑人利用物流公司将假药运往异地,通过设总代理--分代理的营销模式进行销售,各个假药制售链条之间独立性强,不易被寻踪。犯罪链条长且上下线采用单线联系的方式,致使公安机关深挖犯罪难度大。

四、打击与预防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1. 从严执行法律法规,加大药品犯罪的违法成本。制售假药活动之所以猖獗的一大主要原因是风险和盈利不对称,即犯罪成本低而收益高。《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虽然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但是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起刑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社会危害性相比显属畸轻,且实践中多适用轻刑、缓刑,难以起到惩戒震慑作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入罪门槛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使大部分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逃避刑罚。加大违法犯罪的成本是有效遏制违法犯罪的手段。从博弈论的角度举个例子,如果对生产假药的企业除了扣除非法所得外再处以相当于利润额50%的罚金用于补偿受害群众的损失,那么生产假药的企业就要重新设定自己的行为,因为不生产假药获利更大。[13]因此,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实施更严厉的法律法规是有效的手段。

2. 加强对药品产业链的周延保护。我国刑法对药品产业链的许多环节保护不力,例如,在生产、销售以外的其他环节出现的严重危害药品安全行为并不能独立构成犯罪。明知是假药或者是有毒有害的药品而非法持有、储藏、运输,导致这些产品流入市场,必然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14]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药品产业链的周延保护,将明知是假药却非法持有、储藏、运输等行为纳入法律的禁止范围内,并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确定相应的刑罚或给予行政处罚。这样可以从生产、销售假药的中间环节加大违法的成本,有利于斩断药品制售的运行链条,减少药品犯罪。

(二)完善药品监管机制

1. 建议药品监管部门将假劣药品与不良反应情况一道纳入报告系统。目前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系统,但是对于假劣药品尚没有正常的报告系统。建议将假劣药品与不良反应情况一道纳入报告系统,及时发布假劣药品信息。可以将假劣药信息整合起来,分门别类,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发放到基层药监部门、生产销售各个领域以及患者手中。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各个环节减少假劣药品的使用和危害。要建立生产、销售假药企业黑名单制度,在报告系统内及时公布黑名单,既有利于公众及时掌握假药信息,又有利于增强企业自律行为。

2.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质量认证后的跟踪调查。加大抽检和专项检查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合执法检查。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打击假劣药品犯罪的先进做法,应用药品跟踪查询技术,即类似于快递的记录系统,来帮助确保药品供应链的完整性。也可以借鉴日本建立的药品上市后监测制度(PMS),加强对新药和处方药品的监测。

3.不断完善农村地区和网络上药品监管措施。针对农村地区多发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现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在乡镇一级设立派出机构,且要确保人员的专业性,对农村地区加强监管和抽检力度。针对“网络黑药店”众多的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监管,建议设置专门的药品网络监管部门,对网络上的药品销售活动进行专业的监管。

(三)提高公安机关侦办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能力

1. 加强专业队伍一体化建设。以专业的打击来迎接药品犯罪猖獗的挑战应是最好的选择。在现阶段,Z省只有部分地区公安机关设立了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专业队伍,且存在地区之间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专业队伍力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在加强对在职民警进行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培训的同时,应当积极吸纳掌握药品专业知识的人才进入打击药品犯罪侦查队伍。加强Z省各地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的一体化建设,并建立无缝隙的协作交流制度是提高Z省公安机关侦办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能力的有效举措。

2. 建立网上巡查制度,利用“网络”打“网络犯罪”。针对多起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网上购买原料,在网上虚假宣传,在网上销售,并用网络交易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Z省公安机关学习借鉴济南市公安局的先进经验,可以建立网上巡查制度。网上巡查队伍要及时对发布药品广告的网页或平台进行调查核实;密切关注淘宝网销售药品或保健品的商家;特别关注聊天工具中涉嫌传销药品的信息等。并将网上发现的可疑线索第一时间推送给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侦查部门,采取网上网下同时追踪的破案方法,争取深挖犯罪线索,扩大战果。

3. 在专业支队配置快检设备,建立快检分析室。Z省部分公安机关已经设立了食药环侦部门,但是由于经费有限、设备不完善等因素,食药环侦部门在侦办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对假劣药品识别能力有限。针对市场上假劣药品鱼龙混杂的现象,建议为食药环侦查队伍配备常见假劣药品快检设备,这有利于在案发现场初步鉴别。针对药品鉴定难、鉴定周期长等问题,建议在食药环侦部门建立快检分析室,改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药品送检难等状况。

4. 构建“点、线、面”相结合的立体化防控体系。建立信息采集制度,管好“点”。通过公开检查与秘密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在医疗行业、快递行业、印刷行业、包装行业等布置秘密力量,及时向警方提供制假售假的信息,以便从源头堵住这类犯罪的发生。[15]也可以利用社区警务制度中设立的网格员来帮助公安机关搜集社区中的制售假药信息。要实行告知承诺制度,抓好“线”。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销售企业、单位及个人有关假劣药品危害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食药环侦人员要在社区居民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实行食药环侦工作进社区、进村居制度,控好“面”。

5. 不断完善行政、刑事无缝衔接制度。我们在研究中发现,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来源于行政监管部门(药监部门、工商部门等)主动移送的比例较小。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应是司法机关与有关行政部门共同的责任,应当不断完善行刑无缝衔接制度。要利用制度保障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促使相关部门主动及时地移送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杜绝以罚代刑的行为。公安机关也应严格依法办案,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深挖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从根源上制止犯罪。

6. 加强省际警务协作与多警种配合。在Z省“8.16”特大跨国制售假药专案侦办中,公安部三局负责指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协助指挥,某市公安局专案组及时与涉案地警方进行沟通联系,得到了相关外地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和无私帮助。同时,由刑警大队牵头,治安、网安、巡防及辖区派出所等多警种协同配合共同参与专案侦办工作。良好的省际警务协作及多警种配合是此次专案办理大功告成的关键。然而,在大多数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办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会遇到跨省办案手续繁琐、权限不足及其他警务部门配合不足等阻碍因素,影响了案件的顺利侦破。因此,借鉴Z省侦办“8.16”特大跨国制售假药专案的经验,加强省际警务协作与多警种配合是时势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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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Criminal Case of Endangering Drug Safety in Some Province

Wang Jialing, Zhou Zhigang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Hangzhou 310053, Zhejiang, China)

In recent years, there appear one after another problems of producing counterfeit drugs, which threaten public health and life safety and affect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Some province is a high drug crime area. By about 10-year study on the problem in that province, it is found that such crime is on the curving rise, involves large sums of money and many kinds of drugs, for which a system of supply and sale has been formed. Drugs mainly involve counterfeit aphrodisiac and drugs for chronic and incurable diseases and cosmetics. Some crimes are related with import and export sectors and occur in vulnerable administrative regions and places. The sale of such drugs through Internet is highlighted so police agencies should make greater efforts to combat such crimes and take various measures to prevent such crimes.

Crime of Endangering Drug Safety; Characteristic; Cause; Countermeasure

D631

A

1008-5750(2016)05-0020-(11)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6.05.003

2016-04-23责任编辑:何银松

本文系Z省新苗人才计划项目“Z省药品犯罪实证研究”(项目标号:2015R432012)的主要成果。

王嘉玲(1995-),女,浙江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2013级学生,浙江大学经济学院交流生;周志刚(1983-),男,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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