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新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2016-04-11 05:35李欣庭新疆警察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11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新疆一带一路

李欣庭(新疆警察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一带一路”背景下新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李欣庭
(新疆警察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一带一路”战略为新疆带来重大发展机遇,发展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近年来,新疆经济领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凸显,对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影响。由经济风险引发的社会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很容易向社会稳定领域快速传导,进而影响政治稳定和政权巩固。为此,必须研究完善有关侦控对策,提升防范、处置能力和水平,确保新疆社会大局稳定。

一带一路;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控对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西部地区迎来了重大历史发展机遇。新疆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处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是“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主力军和排头兵”。发展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当前,暴恐风险是新疆面临的最突出、最现实的风险。同时,经济领域面临的风险对新疆社会稳定的影响也不容小视。与内地相比,新疆经济、社会领域矛盾触点更多、燃点更低,复杂性和敏感性更突出,由经济风险引发的社会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很容易向社会稳定领域快速传导,进而影响政治稳定和政权巩固。当前,新疆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产能过剩、银行信贷、民生保障、房地产市场等各种风险相互交织。例如,伴随国家对新疆经济政策的调整和援疆政策的落实、大量资金入疆、大批工程上马,新疆的骗税犯罪、非法集资犯罪有所抬头,案件多发高发。这类利益群体在新疆涉案资金多,涉及地广,人员数量大,网上网下串联活跃,极易被别有用心人员煽动挑拨,与民族、宗教问题挂钩。从全国来看,近年来全国刑事犯罪发案基本平稳,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持续下降,但经济犯罪却连年攀升,较十年前呈现逆势上扬的趋势。主要表现为:犯罪数量居高不下,犯罪形式多种多样;侵害领域广泛,涉民生犯罪突出;涉众型犯罪危害严重,威胁社会稳定。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日益成为影响新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司法实务部门对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的统称,其并非是一个法定罪名。目前此类犯罪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合同诈骗等罪最为突出。

这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从受害人来看:一是贪利心理作祟,法律意识淡薄。如果说短期获取巨额利益的心理是这类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源动力,那么也是受害群众趋之若鹜的驱使力。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受害人层次良莠不齐,大多对经济领域的犯罪手段不了解,部分受害人缺乏起码的经济常识和法律常识,在行骗者花样翻新的行骗手段迷惑下和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受害群众非常容易失去防范意识而上当受骗。二是涉案人数众多,群体效应突出。参与此类案件的人员几乎遍布社会各个阶层,受害人之间往往有连带关系,或者是亲戚朋友,或者是邻里乡亲,案发前这些人都抱有“一人受益不如全家受益”的想法,拉帮结伙参与,致使案发后受害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尤其是在非法集资和传销案件中,涉及被骗群众动辄几百人、上千人,甚至上万人。如香港××公司涉嫌传销案,涉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人数5万余人,全国总涉案金额达2.6亿余元;仅新疆地区就立案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依法冻结、查封涉案资产1700余万元,查实涉及人数1000余名。三是情绪易被诱导,干扰执法活动。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大多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和跨地域流动作案,犯罪嫌疑人一旦得手后迅速转移资金,不是挥霍花光,就是携款潜逃。另外,由于这类犯罪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往往容易受到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和破坏,给抓逃追赃工作增加了难度。此类案件受害人众多、受害群体复杂,一旦发现经济损失无法挽回,投资或参与集资款项血本无归后,往往情绪激动、言行偏激,极易受他人煽动,抱团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微信、QQ群进行网上串联,选择在“两会”等重大敏感节点群体串联上访,甚至聚众围堵党政机关,引发群体性事件,反复性、对抗性强,化解、稳控难度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从犯罪行为看:一是传染蔓延性。从全国发案情况看,涉众型经济犯罪手段尽管多样,但手法高度近似。例如传销犯罪,这类犯罪模式套路固定,简单易学。底层参与者(有些本身就是受害者)通过亲身体验和揣摩模仿,非常容易掌握该类犯罪的技巧和要领。在暴富心理驱使下,他们往往另辟蹊径,在它地实施此类犯罪,从而造成只要一种新的犯罪手段出现便会迅速在全国蔓延的现象。二是地域广泛性。为获取高额利润,涉众型经济犯罪分子必须最大限度地网罗受骗民众,同时为了自身安全,他(她)们往往在全国各地或某个地区的多个地域进行犯罪活动,形成一个相互交叉、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通过这个密织的网络实施跨地域犯罪和跨地域遥控指挥。三是手段多样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手法变化多端,作案手段层出不穷。其突出特点就是以高额回报、共同致富等名目为诱饵,骗取群众信任。如2013年6月至12月,新疆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杨某在没有经办任何金融手续的状况下,开展金融业务,以支付高息为由从新疆某市137名不特定人员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13万元,其中非法获利达100余万元。再如2009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新疆某市以经营油脂厂急需周转资金为名,以支付给借款人高额利息为诱饵,分别采取抵押虚假土地及厂房、开空头支票等方式向100余人非法集资2.9亿元。

近年来,随着新疆跨越式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发案率剧增,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影响。具体表现为:

一是非法集资犯罪严峻性凸显。2014年以来,新疆非法集资犯罪呈现井喷式增长、连锁式爆发态势,犹如“经济瘟疫”传染扩散至全区大部分地(州、市)。据案件查处情况统计显示,首先,非法集资犯罪进入爆发期。新疆部分地区投资理财类公司普遍出现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本息现象,并有集中爆发的趋势。其次,跨区域案件不断蔓延扩张。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地域、时间上的差异和信息不对称优势,异地进行非法集资,隐蔽性和欺骗性较强,投资者容易上当受骗。第三,治安隐患突出,维稳压力增大。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大、人数多、范围广,且大多为弱势群体,此类群体利益诉求相对较高,情绪不稳、易煽动、易上访,处置不当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维稳压力突出。

二是普通经济犯罪向涉众型转化。除传销、非法集资外,一些普通经济犯罪也在向涉众型转化。例如“兴麟系”、“中港系”系列合同诈骗案,涉及包括新疆在内的全国众多地区,涉案总价值十多亿元,受害人多达数万人。

三是复合型经济犯罪数量上升。涉众型经济犯罪与制毒贩毒、电信诈骗、邪教组织等犯罪复合叠加的特点比较突出,案情复杂,侦办难度加大,特别是与暴力恐怖活动交织共生,危害倍增。

四是呈现由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蔓延、由单行业领域向多行业领域发展的态势。据统计,2008年,新疆公安机关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立案47起,加上2007年未侦结的7起,共有两类案件54起,涉案金额1亿余元,涉及群众数千人。其中大部分案件发生在乌鲁木齐、昌吉、库尔勒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而2014年以来,新疆的偏远地区成为犯罪分子的新目标,涉案人数明显增多。

统计表明,2014年以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在新疆集中爆发并蔓延至各个地(州、市)。2014年新疆共立传销犯罪案件14起,破案8起;捣毁传销窝点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清查遣散143人;涉案金额3亿余元,依法查扣涉案资产2100余万元,追缴并返还赃款102万元。2015年新疆共受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25起,立案109起,破案107起,抓获嫌疑人139人,查明受害群众1万余人,涉案总金额18.5亿元,挽回经济损失约2亿多元。在所有涉众型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约占88%。事实说明,打击和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将成为未来几年内新疆公安机关的常态化工作,处置此类犯罪将由过去的局部战成为整体战、由过去的歼灭战成为持久战。

二、查处涉众型经济犯罪面临的瓶颈问题和侦办困境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因形成原因复杂,经济违法与经济违规并存,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织,导致查处难度加大。同时,由于经济犯罪案件本身具有时间及地域跨度大、案件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给案件侦查及打击犯罪带来一定难度。

(一)潜伏隐蔽取证难

随着新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经济犯罪智能型、复合型的特点凸显,决定这类案件案情的复杂性和难侦破性。在侦查过程中,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证据比较隐蔽,有的是计算机数据,有的是银行账单,有的是经济合同等,取证困难,而且空间跨度大。当受害人发现上当受骗报案时,犯罪嫌疑人早已逃之夭夭,不知去向,给取证抓捕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

在合法外衣和内部人员的配合掩护下,经济犯罪表现出隐蔽性特点,使得侦破此类案件比一般刑事案件更具复杂性。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全区各地对资金投入的需求量不断增大,各类投资、理财、咨询、担保、中介公司迅速兴起,但由于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一些投资担保公司不断变换名目,利用合法身份违规经营、高息放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犯罪活动非常隐蔽。这些公司均在当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证,公司类型大部分是独资,经营范围形式多样,但由于公安机关的查处、打击,一些公司名称上都不再有投资担保的字样,而是代之以理财、咨询等。还有的公司使用网上查找的名字,如“阳光易贷”,部分公司以新疆公司xx分公司的名义落户当地,新疆以外公司以连锁加盟的形式落户当地。如“金苏财富”和“泛亚金属交易所”这两家公司总部分别在南京和昆明,打着全国联网、实力强、信誉好的幌子,在新疆部分地州市没有办理相关准入手续,就以年息18%-20%向社会吸储。

(二)定性查处难

由于立法和司法滞后,经侦部门面对手段多样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常常由于无法可依或其本身的复杂性造成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难于认定,这在客观上影响了办案的效率。从新疆侦办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投资理财担保类公司注册资本低,无承担风险能力,利用监管部门监督漏洞,为投资人和需求贷款客户提供中介服务,私下高息揽储、高利放贷,根据贷款人的需求金额“融资”,变相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支付给投资人1.5%-1.8%的月息,再以3%-5%的月息放贷,从中赚取月息1.5%-3%的差价。采取资金体外循环逃避查处,使用借款方式与计息方式分离的手段(即借款以“欠条”方式为主,放贷以第三方中介身份为“投资户”和“需求贷款客户”搭线介绍进行掩护,计息均为“口头协议”),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各执一词,借贷双方利益均难以保护。

此外,办案人员对法律新定罪名不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凭想当然和经验来分析认定案情,出现认识上的分歧,致使有的案件久拖不决,不了了之。对罪与非罪难于认定的经济案件的惩处率较低是民警“最头痛”的,也是最容易引发群众对公安机关办案效率质疑的主要因素。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金额大、人员多、地区广,其调取、获得、确认犯罪数额及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比较困难,特别是一些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需用专业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搜集和固定,而当前公安机关经侦力量相对薄弱,人力、物力和财力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该类案件的办理。

(三)部门协作欠缺

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仅靠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一家是不够的,对外往往要与检察院、法院、工商、海关、技术监督、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内公安刑侦、情报、治安等部门要协同作战。但是由于各自的职权、利益不同,在办案过程中时常出现争着管或都不管的问题,结果是久拖不决,放纵了经济犯罪。同时,因为这种犯罪并不具有暴力性质,在一般情况下社会公众认识不到经济犯罪的严重性和长远后果,觉得与自己关系不大,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往往不予配合。大多数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时,能积极配合,但因有些人缺乏证据意识,提供不了有价值的线索,拖延了案件侦办时间。也存在一部分受害人持相反的态度,认为即便是报案也无法挽回损失。另外,类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样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本身就有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早期借款的人员,也许已经获取了较多的高额利息,甚至于所获取的利息已经高于借款额,对其自身来说已无损失,因此也不太愿意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四)追赃难度大

侦办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尽最大努力追回赃款赃物,挽回经济损失。但由于此类案件案发往往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资金链断裂,因此无法继续支付高额利息,更别说是偿还本金。从查办的案件看,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其本身已可以说是一穷二白。在这样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一方面只能从犯罪嫌疑人现有的固定资产入手,挽回受害人损失,另一方面就要从资金流向上进行追查。但是我们也看到,犯罪嫌疑人不仅仅是吸收了大量的民众“存款”,其还拖欠了其他方面的借款,又以高息为回报,其做法本身就会导致资金链断裂,所以,即使能顺利查明犯罪嫌疑人资金的流向,但想要追回损失,难度也很大。侦查中发现,新疆大多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资金的交付是以现金方式,不仅仅是借款,利息的支付也以现金为主,很少通过银行转账,而且书面凭证相当少,除了借条以外,几乎没有其他的书面证据,特别是在利息支付、本金偿还上,一般不留下收条,这给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了解事实真相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控对策

维护经济安全即是维护国家安全。当前,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已成为公安机关面临的突出任务。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必须加强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研究,为经侦实战提供有力支撑。

(一)重视预防,加强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

经济犯罪同其他可防性刑事犯罪一样,对其不注重预防将会打不胜打。而且,经济犯罪案件追赃挽损率低、办案周期长,往往给被侵害对象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必须重视预防工作,从根本上减少发案、控制犯罪。

一是严防因经济问题引发的涉稳风险。加快推进风险预警机制创新、资金查控手段建设、数据共享和实战化应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稳风险动态监测、金融风险排查及专项整治工作。

二是按照“超前预防、及时处置、妥善化解”的工作原则,将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纳入公共突发事件处置范畴。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职能优势,做到信息共享,及时控制事态,将维稳工作做在前面、做在基层、做在实处,确保不因案件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不因群体性事件影响案件的侦办,从而使案件侦查工作与维稳工作实现良性互动。

三是树立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的经侦基础工作意识,建立联动维稳机制。经侦部门要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设立联络室,制定并严格执行联席会议、行政案件移送、联合执法、案件会审、情报信息通报等制度,积极探索和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对公司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纳税信息资料的联网查询,为侦查办案、获取信息创造良好的条件。要不断加强与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协作,共同探索行业内部规范的运营机制,促进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从严从快,加强专案侦办工作

依据“党政主导、部门主管、公安主侦、属地主稳”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侦办机制,围绕“最大限度打击震慑犯罪,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最大限度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目标,公安机关要因情施策,打防结合,以打促防,保持高压态势,集中优势警力,形成工作合力,快侦快破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密切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在案件定性和证据认定上统一认识,最大限度地追缴赃款赃物,全力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高发、频发的势头。

一是主动出击。打破以往侦办此类案件坐等群众上门报案的模式,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把握时机提前介入,果断打击,力争打早打小,防止做大成势。

二是多警联合。建立健全经侦、治安、刑侦等多警种共同参与、多侦联动的侦办模式,特别加强信息导侦的应用,形成侦办此类案件的打击合力。

三是所队联动。赋予派出所办理一般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权限,推进“经侦工作向派出所延伸”。派出所可就近接受群众报案、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尽量将受害人吸附在当地,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对重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由经侦部门派员指导,派出所参与案件侦办、维稳处置等工作,减轻专业警种的工作压力,使专业警种得以集中精力开展案犯缉捕、审讯深挖、查封冻结等核心案侦工作,有利于快速推进案件侦办。

四是分类施策。对案情简单、涉及地域少、维稳压力较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坚持打早打小,快侦快破,防止做大蔓延;对受害群众多、涉案金额大、维稳压力重的,统一规范办案要求和资产处置,加大打击力度。

(三)强化信息导侦意识,提高主动发现和主动进攻能力

一般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预先没有什么征兆,等发案以后,大量的受害者上访、报案,很容易造成工作被动。经侦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信息主导警务”的战略思想,始终坚持信息导侦理念,加强此类犯罪的信息工作及阵地控制,建立预警平台,定期研判、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规律特点,提高主动发现和主动进攻能力。

一是及时动态预警。加大经侦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推进各类大数据资源的深度融合。与公安各级指挥信息中心联合成立经侦工作专班,建立“每日情况、每周会商、每月分析”研判机制,即时关注重大经济风险事件和重点人员动态,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向上级部门提出研判意见。组织专门警力,对本地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分析研判、与全国同类案件进行碰撞比对,将网上逃犯数据与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的已建数据库进行比对,主动开展调研侦控,从中发现经济犯罪案件。

二是做强基础阵地。不断强化信息导侦理念,扎实基础工作。充分利用派出所做好阵地控制工作,建立健全以信息员为主的信息网络,延伸人力信息触角,做到底数清、动向明,提升监测能力。

三是定期联络会商。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仅依靠公安机关一家单打独斗是无法实现的。公安机关必须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席会商制度,完善“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协作机制”。积极强化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证据鉴定、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对接。

(四)规范执法,建立完善案件查办制度

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办案责任终身制”,这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盼,也是悬在执法机关头顶的一把利剑。在打击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要重点抓好领导执法责任制、民警执法规范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努力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各项执法监督机制,重点建立和完善个案监督机制、执法责任倒查制度、错案追究制度。

一是积极争取检察院、法院的支持,定期召开公、检、法专题会议,分析研判此类犯罪的打击处理工作。特别是结合个案情况,就打击边际、退缴工作、财产处置、贷款偿还等难点问题,明确法律适用,统一打击尺度,确保案件查处有序推进。

二是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追赃是维稳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在侦办过程中,对所有可能涉案的犯罪嫌疑人银行账号、车辆、房产等相关信息事先查询,快速全面展开搜查、扣押、冻结、查封,严防赃款赃物流失。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自首、主动退赃的涉案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全力追缴赃款赃物,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对积极参与并获利的高管和业务员及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潜逃后抓获的人员一律从严处理,坚决打击。

三是适时定期主动公布案件情况。严防谣言四起,缓解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维稳压力,保障群众知情权。

(五)夯实基础,狠抓实战培训,提升民警办案能力

一是着眼于当前经济犯罪活动的特点,以信息化应用为主要内容,以法律适用、证据组合、侦查技巧、网上作战技战法、信息分析研判技巧等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对业务骨干开展培训,建立经侦人才信息库,培养一批业务专家和行家里手,打造一支经侦队伍的核心力量。

二是开展专题培训、岗位练兵、远程教育、网络课堂、案例讲评、旁听庭审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提高教育训练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实保障经侦民警学习到的技能能够应用在实战中,努力使全体经侦民警具备"三懂四会"的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

(六)注重宣传引导,筑牢社会防控体系

正确的舆论导向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维稳工作的关键。

一是充分发挥宣传影响力,营造共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防范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揭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实危害和各种表现形式,宣传此类犯罪的防范措施,提高民众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良好氛围。

二是注重舆情引导,舒缓维稳压力。建立健全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舆情应对机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案件座谈会等形式,及时通报案件侦办情况,消解受害群众恐慌情绪。将公安机关积极侦办案件的情况及侦办困难告知受害群众,消除其对公安工作的不满,让受害群众放平心态,认清是因个人疏忽大意、见利贪财造成的损失,积极配合追缴赃款赃物。同时,在受害人群体中物建信息员,及时了解群体动向,控制舆论导向权,引导受害群众依法、合规、有序地反映自身诉求,做好稳控工作。通过和派出所、社会团体、组织等合作,将法制宣传与案件查办结合起来,拓宽渠道,加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重点以辖区派出所入户访查为契机,以社区为单位开展涉众案件的宣传教育活动,从根本上抵制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

三是召开约谈会议,加强警示教育。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公司企业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等方面的处罚进行讲解,提出严格的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约谈公司法人,核实公司账目,对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公司企业,依法立案查处。

[1]靳高风.2014年中国犯罪形势分析与2015年预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2]任怡.维稳视角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整体防控研究[J].政法学刊,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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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芳,吕红:当前经济犯罪特点与防控对策分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

In the Background of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Analyze Characteristics of Stakeholder-Related Economic Crime in Xinjiang and Countermeasures

Li Xinting
(Xinjiang Police College,Urumqi 830011, Xinjiang, China)

The Belt and Road strategy has brought about a major opportunity for development in Xinjiang.However, development needs social stability. In recent years, stakeholder-related economic crime there is highlighted, which has a serious effect on public order. Events and riots caused by economic hazards are likely to spread quickly and will affect political stability and consolidation of the regime. As such, 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and improve related countermeasures to detect and control and abilities to prevent and respond in order to ensure social stability in Xinjiang.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Stakeholder-Related Economic Crime; Countermeasure to Detect and Control

D917

B

1008-5750(2016)05-0036-(08)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6.05.005

2016-07-19责任编辑:陈汇

李欣庭(1980— ),女,新疆乌鲁木齐人,新疆警察学院刑事技术系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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