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涛
(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 云南 昆明 650000)
罗尔斯与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得失研究
于 涛
(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 云南 昆明 650000)
罗尔斯与功利主义伦理思想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焦点。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相关创见性理论对于我们当今对如何构建伦理社会有着积极地参考价值。此外,追溯罗尔斯和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脉络,通过比对可以更为直观的看到各自理论的局限性,这对于以后的研究者而言,具有重要的文献参考价值。众所周知,西方伦理思想历史悠久,其中不乏优秀的伦理思想,对其伦理思想进行不断的深入分析,从中可以总结出诸多科学、理性分析社会伦理问题的方法思路,这对于解决当今社会中实际的伦理问题同样具有积极的伦理价值。
功利主义;伦理思想;伦理价值
罗尔斯的思想可以在他的著作《正义论》中得以体现。著作共有三部分组成:理论、制度和目的。罗尔斯自身也认为如果一门学说的理论只停留在理论层次,显然是没有意义的。任何一门学说的理论必须对现实的社会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很显然,在罗尔斯的政治伦理思想中,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罗尔斯的思想进行进一步的展开。
1.1 理论部分
在“理论”中,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形成新的社会契约论。订立契约的“原初状态”纯粹是一种假设的状态,一种思辨的设计,模拟各方面进行合理的推理而做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而这些选择是在“无知之幕”之后进行的。对功利主义批判在于最大利益总额的前提容许对一部分人的平等自由进行侵犯。罗尔斯提出了两大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前者低于后者,后者则公平机会又优于差别原则。又有两个优先原则:即自由的优先性和正义对效率的福利的优先。第一个优先原则有两种情形,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第二个优先原则同样有两种情形:即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机会;过高的储蓄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负重人们的负担。两个优先的后面还蕴含着:正当对善的优先。对于正当与善,有两种倾向:目的论善独立于正当;义务论正当独立于善。罗尔斯认为,伦理学必须包括正义论,设计一种正义社会制度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把他提出来的用以论证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一种对最原初状况的解释称之为“原初状态”,上述就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点在“理论”部分中的体现。
1.2 制度部分
“制度”部分中,罗尔斯就通过描述一种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和考察两个正义原则所带来的义务和职责来展示两个正义的原则。把两个正义原则用于制度的一种四个阶段的序列:第一、在原初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第二、制定宪法;第三、制定法律;规范的应用。以此来逐步排除“无知之幕”。由此探讨平等自由的三个问题:良心的平等自由和宽容;宪法的正义与参政自由;与法制相联系的个人自由。对于第二个正义原则主要运用于“分配的份额”中,接着由两个正义原则带来的义务和职责。“原初状态”中的人们选择了两个正义原则之后还要有选择个人原则的过程:由公平原则统摄的各种职责;自然义务。履行职责也有两个前提:背景制度正义;履行者自愿接受则以制度的利益或机会。这些原则对于一种立宪结构中的政治义务和职责理论的意义在于联系多数裁决规则,服从不正义法律的理由解释了非暴力反抗和良心的拒绝以及在一个接近正义的民主制度中的作用。
1.3 目的部分
“目的”部分体现联系人类的思想情感和目标定向,从而解决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稳定性和正义与善的一致问题。“作为合理性的善”的论述中,罗尔斯认为,一个人的善是由在合理性有利的环境下,他的合理性的生活计划来决定的,在这里他提出了比原初状态中所用的善理论更加详细充分起来。他还区分了两种善的理论:不充分的善理论和充分的善理论,前者用于原初状态中定义最少受惠者和用基本善来规定福利指标和代表人的期望而后者则更广泛更充分揭示社会价值和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稳定性。罗尔斯还考察了一个组织的良好运行中成员是如何获得正义感的。进一步勾画了一个实现两个正义原则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的道德发展过程:权威的道德—社团的道德—原则的道德。在“正义的善”中他继续探讨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和作为合理性的善是否一致的问题。从而得出两者是相容的结论。
功利主义伦理学在用过社会享有很大的权威性和实用性,甚至构成了英国文化的一种基本特质。对于功利主义伦理学的阐述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早期功利主义的发展创立;第二、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创立;第三、对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修正和发展;第四、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修正及终结。
2.1 早期功利主义的发展创立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理论。其萌芽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中间经过基督教伦理熏然,到17、18世纪才初步形成了可以为资本主义发展所利用的理论。在这里功利主义还不能称其为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原因在于虽然提出了功利在伦理道德思考中的重要作用,但未能有一个正式提出功利主义理论的框架。提出功利主义伦理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并使功利主义思想在英国得到广泛传播的是18世纪后期的英国伦理学家。在此初期,塔克在盖伊基础上提出过神学功利主义。佩利又在二者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化论述。佩利认为道德就是“在服从神的意志的条件下,为求永久的幸福,而对人类行善。”①无论怎样还是必须依赖于服从上帝的意志这一神学背景作为其道德理论的基础。显然,日后会受到其他伦理学家和神学家的质疑对于神学功利主义这一学说。边沁继承了公共福利原则,鼓吹一种世俗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现出改革现存社会制度的倾向。边沁对于神学功利主义的世俗化反动,体现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随后的葛德文也提出了后来密尔针对边沁功利主义所做的一些修正观点。
2.2 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创立
在功利主义思潮中出现的众多思想家里,边沁是最引人瞩目的一个,他的思想确立了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基本框架,功利主义其后发展与其一脉相承。尽管如此,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是“旧瓶装新酒”的典范,其理论具有基本要素几乎无一不能在此前的伦理思想中找到渊源。边沁的思想分为三个相互联系的部分:个体道德理论、社会功利理论、社会功利理论和法律调节思想。个体道德理论中,他是以经验主义人性论为基础的。以“苦乐原则”作为其伦理理论的基石,确立了苦乐在人的行为中的支配地位。在边沁看来如果把快乐和痛苦的因素去掉,不但幸福一词失去了意义连正义、义务、责任以及美德等也会变得毫无意义。对痛苦和快乐还进行了详细的划分,认为复杂的快乐和痛苦是简单的苦乐在数量上的扩大。边沁对于苦乐的这种强调采用的是后果论,以后果论理论框架来看,后果的计算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诸如他提出的七个计算因子就体现这一点。在边沁看来,快乐原则与功利原则密切相关,对快乐和痛苦的分类和计算衡量,除了道德行为判断的必要之外,还可用于计算人类活动和社会机构的功利。但快乐估量方法所设定的将所有价值归因于快乐难免会有庸俗化的成分。值得注意的地方:功利与快乐、幸福密切相关,且成正比例,快乐幸福是人生的目的所在;功利所涉及的主体不止是个人主体,包括社会主体和政府设施等,所追求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社会利益、社会幸福不过是“组成社会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在法律调节思想中,边沁为在法律体系中要考虑的快乐是国民全体的快乐,法律保护是维护安全的最有效的手段。
2.3 对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修正和发展
对于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修正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从快乐主义到幸福主义,边沁坚信快乐的体验以及痛苦体验的免除是唯一具有价值的东西,而密尔则认为只有幸福是唯一应当追求的东西。对边沁的理论作了限制和修正;个人的自由权和自我发展,体现将外在的制度设计与内在的精神发展相结合比边沁的思想更为进步;功利主义原则的证明从三点逐步开始,第一,证明幸福是可欲的;第二,证明普遍幸福是可欲的;最后,证明只有幸福是可欲的。良心的制裁,对于边沁的制裁理论多受外在因素制约而言,密尔更多向人的内在挖掘,尽管没有分析到社会中的经验义利冲突所带来的利益分歧对良心造成的影响,但比边沁而言是进步的,因为这既关注了环境和教育,也关注了人与人之间交往与合作的重要性。对于功利与正义,密尔对正义的观点是从社会总体的安全和利益角度考虑的。密尔在其理论中坚持功利主义原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为系统的论证,确立了功利主义伦理学理论真正作为一种伦理学范型的地位。
2.4 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修正及终结
西季威克对功利主义的修正造成了破坏性的妥协,功利主义需一种直觉作为它的理论基础,直觉论需要功利主义的方法。到了1903年摩尔发表《伦理学原理》对功利主义以致命打击。他认为功利主义理论所认同的只有快乐或幸福才是人的行为的最终价值目标是错误的。他提出了“自然主义的谬误”来阐述自己的观点。要追其功利主义衰落的社会历史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功利主义不适应资本主义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动机与效果,手段与目的等角度来看,罗尔斯的思想当中更加注重对于这些环节的结合。尽管在这些环节中存在最为重要的环节,但就与功利主义伦理所倡导的而言,即侧重于某一点而言有其优越性。对于“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对于功利主义伦理思想而言,即“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来说无论从理论还是受众层面上罗尔斯的思想都优于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在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这条原则中,是暗含少数人的利益可以被侵犯的。而罗尔斯则更加注重对于最少受惠者的照顾。他所倡导的正义是满足人性需要而产生的,由人们的人性所决定。而罗尔斯认为正义是有理性的人们的自由选择,是在原初状态中签订契约的目标。
罗尔斯的正义论所提出的自由与权利的优先性与功利主义看重社会福利的总的增长欲求之间存在原则性区别和优势。正义论是以“作为公平的正义”为前提,正义在社会政治和道德生活中的具有优先地位,而在功利主义者看来,正义原则在道德生活中只有从属地位,是次要规则。相反,“最大限度的满足”原则却成了最高道德原则。罗尔斯认为正义否认一些人享有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功利主义伦理认为任何社会环境只要它将达到个人理性欲望的最大满足,它就构成了社会合作的恰当条件,功利主义只关心社会福利总量的增长,对于个人间进行如何分配是否公正,是不关心的。显然,罗尔斯的思想与之对比更有优越和合理性。功利主义伦理思想涉及的社会正义的原则是一个社会制度被安排的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满足的最大善的余额才被称为正义。所以可能会有在目前做出某种牺牲,其实质在于求得将来的某些更大的利益。
罗尔斯的思想有一种义务论表现而功利主义伦理思想有一种目的论倾向。前者认为善和正义不可分,后者认为两者可以分开,显然有一种脱离正当去说善,牺牲公正来换取最大善的意味。罗尔斯思想试图为当时的社会提供一个合适的,最广泛地为人们所接受的道德基础,可以对社会现实中的严重不正义提供理论启发。因此,他的思想涉及领域十分广泛;而功利主义伦理思想有借助于直觉帮助的意图,是一种不令人信服的理论。诸如,密尔在对于什么只认定了功利主义所要求的社会,良心才是最“自然的而且必要的”表述中与他所论述的人的道德心能在教育和环境的影响下向各个方向发展,既可以使人以行善为乐,也可以使人以作恶为乐不以为恶。很明显把这一问题有当做一个不证自明的论断,有将其证明建立在知觉的基础之上。
罗尔斯正义论不乏有对人类精神文化的倡导,反对人的极端异化。在《正义论》中“目的”就有所涉及,倡导人们不可却反人类之爱,在此不再赘述。而功利主义伦理思想中或多或少的甚至时过分强调人的物质性追求,导致人的物欲极度膨胀,人的物质性需要和精神性需求难以平衡。罗尔斯的思想启迪在于:在人的物质性需求满足的条件下,更应当注重人的精神性需求,重视个体道德价值的提高,罗尔斯正义论伦理学形成一种新的结合。而功利主义伦理学只对本门思想进行一定程度的继承与发展难免会暴露出诸多局限。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伦理学的批判包括在他的正义体系中,主要对公民权利和政治自由的优先性重要性考虑较多,而对公民经济因素的考虑较少。他认为从制度改革可以作为一个突破口,然而忽略了社会经济发展才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一个基础。而功利主义伦理中包含这些思想。比如,边沁就有对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产生直接影响。密尔也随后提出过生产法则与分配法则区别。罗尔斯显然在“制度”一编中侧重点不在经济上。罗尔斯的思想在一种前提假设的情况下进行的,如“原初状态”。有一种乌托邦的意味,具有一种理想意味。功利主义伦理主义显然在实践伦理方面具有优势。
注释:
①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206页。
[1] 美·罗尔斯.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 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 [加拿大]J·纳维森,姚大志译.罗尔斯与功利主义[J].世界哲学,2011(1).
[4] 张国清.罗尔斯难题:正义原则的误读与批评[J].中国社会科学,2013(10).
于涛(1989-),男,汉,青海尖扎,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宗教伦理。
B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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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832(2016)02-0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