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孙中山的法治思想与中国梦

2016-11-26 20:25丁鹏
团结 2016年5期
关键词:民权孙中山宪法

◎丁鹏

论孙中山的法治思想与中国梦

◎丁鹏

中国近代史上伟大的民主革命家和思想家孙中山先生,一生反复强调法治的问题,他的法治思想涉及广泛,涵盖了反对人治提倡法治、关注民生、宪法至上、巩固国本、建立文明法治社会等诸多内容。本文选取其中的部分内容加以探讨。

一、孙中山法治思想的主要体现

(一)通过法治巩固国家政权

孙中山先生认为,要让国家安定稳固,政治文明进步,“遵循法治轨道”是必经之路。通过从法治角度认真分析民国建立以来政治局势飘摇不定、国家政权朝不保夕的情形,他发现原因主要在于各路军阀无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解散国会,以武力的形式获得政权,使得民国初期“完全成为武人专横之时代”。各系军阀虽然偶尔有“法律”或者“宪法”为其政权的合法性作掩护,实际上都是在推行其自身的军阀统治,“以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要让国家政权巩固,社会安定平和,必须“发挥法治之真理”。用法治而非武力作为衡量是非对错的标准,以合法的程序保障国家机器的运行。

孙中山先生将法治视为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关键,“国家之治安,惟系于法律,法律一失其效力,则所失专在势力;势力大者,虽横行一世而无碍;势力小者,则惟有终日匍伏于强者脚下,而不得全其生。则强暴专国,公理天绝,其国内多数人,日在恐惶中,不独不足以对外,且必革命迭起,杀戮日猛,平时不能治安,外力乘之,必至灭国。”从中可以看出孙中山先生对于法治在巩固国家政权上扮演的角色是极其重视的。

(二)通过法治保障民权关注民生

孙中山先生认为:“以人民管理政事,便叫做民权。”“世界的潮流,由神权流到君权,由君权流到民权,现在流到了民权,便没有方法可以反抗。”所以中国应适应“法治潮流”,他在反抗清政府时期就曾经提出过清政府犯下的压制言论自由、禁止自由结社、刑讯逼供、不走法律程序任意剥夺公民权利等在内的十一条罪状,这些罪状大部分都是当今国际人权公约所禁止的行为。

在孙中山看来,法治和民权的关系不仅仅是法治保障民权那么简单,在当时反对专制的背景下,法治和民权同样重要,民权是法治的核心,法治是民权的保障;法治是一种社会理想,而民权则是实现这一社会理想的动力。“惟民国之主权在人民,人民以为可则可,人民以为否则否”,“法律者天下之平,全国人民赖以保障,不能对于任何方面,有所袒庇或蹂躏者”,所以必须用法律维护民权。

首先,法律应当明确国民参与国家政治的权利。在《大总统通令开放疍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中,他肯定了人民平等地在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下享有的言论、出版、信仰等私权和选举、被选举、监督等公权。无论是之前被剥夺一切权利的家奴还是原来的达官贵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都是平等的。

其次,法律应当保护人民权益。在清王朝时期,尤其是清后期,人口买卖严重,即使是人身权也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说其他权利。孙中山在《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中,严格禁止了人口买卖,彻底否定了人口买卖的合法性,并严禁向海外出卖“猪仔”,保护人民最基本的权利。

第三,重视私人财产的保护。从民权入手关注民生,严厉杜绝官吏私自搜刮民财。“凡假托名又擅自查封民房、搜抄家产诸弊端,必须切实防杜。”人民“有受前项疾苦者,许其按照临时约法来中央行政院陈诉,或就近向都督控告。一经调查属实,立予尽法惩治,并将罪状宣示天下,以昭儆戒”。

(三)法律和宪法地位至高无上

孙中山在南京临时政府刚刚成立时就宣布:“中华民国建设伊始,宜首重法律。”他提出“今日办法只有以人就法,不可以法就人”,认为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的政党在处理其外部关系时,要受法律的约束。“国中无论何人及何种势力,均应纳服于法律之下,不应在法律之外稍有活动。”并且提出了立法须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一是民国立法要从实际出发,既要适应时代潮流,又要符合中国国情;二是在内容上要体现民权主义的立国精神,在方法上要实行国民创制、复决法律的制度;三是要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立法务必依据“大法”,“会议法律当与根本大法性质不相抵触”,在立法程序上,“民国一切法律,须经参议院议决发布,乃生效力”。

孙中山先生认为,法律至上重要的是宪法至上,“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他极推崇宪法,强调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冲突,在向袁世凯交接政权时,也告诫袁世凯“总统不过国民公仆,当守宪法”;袁世凯倒行逆施之后对其的批判除了恢复帝制也针对其“改毁约法,解散国会”。在孙中山看来,约法是“民国开创时国民真意之所发表,而实赖前此优秀之士,出无量代价购得之也”,所以“违反约法,则愿与国民共弃之,……尊重约法,则愿与国民共助之”。

二、中国梦的法治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了“中国梦”,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深入阐释了“中国梦”,其本质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这生动形象表达了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理想追求,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的责任担当。而“中国梦”不仅意味着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富足,更重要的是人民更加幸福、更加有尊严。因此,“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法治必然有内在统一性,“中国梦”包含着对法治中国的追求,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立足国情,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集中体现了执政党对法治建设的重视。

一方面,法治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基石,是实现“中国梦”的制度保障。“中国梦”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这一切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中国人自古就有修齐治平、安邦富国、大道行于天下的理想,这是家国情结的体现。“中国梦”既强调三者之间的相互区别,也体现了三者之间相互依赖,共同发展,既强调宏观上的相互促进,也要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五位一体”协调发展。实现“中国梦”,前提是国家富强。只有实现法治,国家富强才有保障,民族振兴才能实现,人民才能真正的享受社会的福祉。今天,“中国正以昂扬的姿态屹立在世界东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日益展现出光明前景。法治贯穿改革发展稳定全过程,覆盖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各领域,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基石”。只有全面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促进实现依法治国,才能保障社会制度的有效进行,方针政策的顺利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让法治中国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美丽中国相伴而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能保障利民政策切实推进,人民利益得以保障,人民幸福得以实现。

另一方面,“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具体来讲,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孙中山法治思想对实现“中国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振兴中华”的口号由孙中山先生于20世纪初提出,他设计了当时中国最完整的法治模式,内容涵盖广泛,巩固政权、维护民权、法律至上等皆有涉及。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同时囿于孙中山先生的阶级局限性,他没有找到“振兴中华”的正确道路。直到中国共产党成立和新中国诞生,经过长期探索和努力才使中国梦逐渐成为现实。但是,“中国梦”与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振兴中华”的口号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可以说,“中国梦”中蕴含的法治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并发扬了孙中山的法治思想。

首先,孙中山先生反对“人治”,提倡“法治”。在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孙中山先生指出清政府不遵守法律程序,肆意欺压百姓,刑讯逼供、禁止言论自由等十一条罪状,他期望以法治来约束监督政府部门,改变政府的执政理念。而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两者均是在不同时代背景下对于政府执政行为的法治要求。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服务型政府建设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国家富强梦的前提和必然要求,要实现政府权力的正当行使和有效监督,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

其次,孙中山认为民权和法治同样重要,要切实保护人民利益。他强调用法治保护民权,他的三民主义核心就是民权主义,“以人民管理政事,便叫做民权”。孙中山先生发现了民权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权的保障这一关系,创造性地将法治和民权结合起来,不论是在反对封建王朝的斗争中,还是在辛亥革命之后的创建中华民国时期,他始终相信西方发达国家的富强关键在于政府尊重法律,民权得以保障,这与“中国梦”中实现人民幸福的主张不谋而合。“中国梦”在人民层面的体现就是实现人民幸福,而法治建设是人民幸福的根本保障。只有切实实行法治,人民权益才能得以保障,人民幸福才能真正落实,“中国梦”给人民带来的幸福才能真正惠及于民。

第三,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法律至上尤其是宪法至上的思想对于“中国梦”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现行宪法颁布三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重点强调了依宪治国、树立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等内容,将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法律至上尤其是宪法至上的观点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现行宪法从诞生之日起,就以其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成为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和法制保障。面向未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最根本的还是要一如既往地遵守宪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丁鹏,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革中央孙中山研究学会理事,民革内蒙古大学支部主委/责编金绮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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