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熙 诸佳慧 陈燕
[摘要]温州初创的“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主要的任务是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随着网络金融的发展,“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合作提升了“中心”对民间融资规范化引导效率的需要,扩大网络金融企业客户量的需要,完善民间征信系统的需要。这种合作机制包括在民间融资征信、融资监管、融资业务开发等方面的合作。目前二者合作缺乏法律保护,金融风险较大,监管不到位。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二者应合理设计风险自控底线,构建与之匹配的金融监管制度。以此“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的合作能形成客户资源互补,促进信息共享,也能为双方提供实现共赢的空间。
[关键词]民间借贷中心;网络金融:企业合作机制;策略研究
引言
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作为温州金融改革的产物,自其建立以来已初具成效,温州民间借贷在其引导下也逐渐在向规范化道路发展。然而就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规范化”这一方面,“中心”的基本运营模式已无法满足加快民间借贷规范化的需求,因此推动“中心”步入转型期成为当下金融机构及相关学者竞相研究的重点。近期,“中心”多方面探索转型渠道,初步尝试与网络金融企业进行合作,并取得了良好的绩效。
一、“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合作的必要性
(一)提升“中心”对民间融资规范化引导效率的需要
“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的合作在理性与实践层面都是利大于弊。从理论层面上来讲,“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合作的可能性在于双方的非直接竞争关系以及差异化的比较优势,这种合作可能性的存在为“中心”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以及未来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都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从实践层面上来看,“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从简单的业务交叉到契约合作,能够为更多的民间借贷客户提供便利,扩大“中心”的知名度,能够提高“中心”信息披露效率,引导温州民间投融资规范化进行。
(二)扩大网络金融企业客户量的需要
主流客户非重叠性,以及各自在金融领域具有的独特优势是“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合作的重要依据,具体而言一方面,在温州地区,网络金融企业凭借其对日常生活的强力渗透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在成本、时间上占有极大优势,因此吸引了众多投融资者:另一方面,“中心”凭借其政府设立、市场化运营模式建立起的良好信誉形象,也积累了一定的客户源,而这两方面的主流客户既是非正规金融的借贷客户又具有非重叠性,因此,“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的合作能形成客户资源互补,促进信息共享,也能为双方提供实现共赢的空间。
(三)完善民间征信系统的需要
“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合作的必要性还体现在完善民间征信系统的需求方面。网络金融企业具有风险高、可信性差、融资成本高等不足,而完善的“中心”监督体系可以规范网络金融企业的发展,防止网络借贷公司风险的积累与增长,避免金融体系风险外溢影响整个实体经济发展。而网络金融企业凭借其便利性,掌握了大量中小微企业的真实交易数据、营业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这些信息对民间征信系统的建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的合作能够有效的完善民间备案登记信息,加快民间征信系统的建立与完善。同时,“中心”还能通过借鉴网络借贷的组织形式和信息处理技术,来促进自身业务创新和结构转型,突破发展“瓶颈”。
二、“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的合作机制
(一)民间融资征信方面的合作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一创新模式,是在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开业后对其运营的观察中发现,要构建合理的运行机制,隐私保护、利率管理、资金安全保障模式这三个方面缺一不可。“中心”成立之初就与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了初步 合作,而实践证明,该尝试是成功的,值得进一步加深合作。翼龙贷、人人贷和拍拍贷等7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最早一批入驻“中心”的网贷平台,发展至今已出具成效。以翼龙贷为例,资金借贷双方分别经过翼龙贷的风控部进行客户资信调查后完成登记注册,于网络借贷平台公布自己的投融资需求,在平台的撮合之下建立借贷关系,通过面对面签订借贷合同后,要去“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因此经过“中心”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作实现的民间借贷违约风险更小,而且P2P网络借贷平台可凭借其便捷性为“中心”提供更多客户的征信信息,有利于形成优势互补,推动民间征信体系的完善。
(二)民间融资监管方面的合作
基于“中心”的运营探索与需求,温州民间融资服务行业协会应运而生。协会聚集了P2P网贷平台、众筹、第三方支付、金融中介、股票配资等公司,“中心”作为协会的重要组成成员,在其中扮演着监管者的角色,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行都要在“中心”的监管之下。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网络金融借贷的风险,规范了网络金融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促进全市民间融资行业阳光化、规范化发展。通过这种合作机制,“中心”有利于将线下民间金融与线上互联网金融进行对接。加强“中心”对网络金融企业的监管的同时,还能开拓“中心”的市场职能,使得民间借贷服务中心逐步向财富管理、信用查询、应急转贷等方式拓展。
(三)民间融资业务开发方面的合作
建立初期,“中心”只是一个撮合借贷需求双方的中介机构,提供备案登记服务但不涉及投融资业务,然而随着市场需求以及资金配置效率需求的逐步提高,“中心”开始尝试与多种融资渠道结合。例如瑞安民间投融资服务中心,将民间借贷登记业务、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瑞安企业挂牌孵化基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瑞安运营中心融合在了一起。这种合作机制不仅让市民和企业的融资更加方便,服务中心的创收也更多元化。综合性的“中心”能够给企业资产配置提供多种组合可能,可以对接资本市场用股权融资,也可以配置部分民间借贷资金,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满足民间借贷需求。
三、“中心”与网络金融企业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二者合作的立法基础滞后
网络借贷尚处于新兴行业,现在很多投资者、投机者都纷纷涌向互联网借贷寻求高风险下的高收益。2015年十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是这还尚不足以规范网络借贷的行为和程序。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借贷双方都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投机取巧者很容易钻取法律的漏洞从事不法交易,对于中心和网络金融的合作进展造成威胁。
(二)二者合作易放大金融风险
金融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还具有其他行业不具有的外溢性。如果风险发生,互联网的普及将会导致金融风险迅速地漫延到其他行业。互联网金融的净利润比较其他行业增速较高。据统计网贷机构已达到2612家,但是有问题的平台就达到1000多家,约占总数的30%。且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现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层出不穷,且涉及到的资金都非常庞大,对借贷者造成极大的损失。
此外,互联网金融与中心的合作还提供一种新式贷款——购房者可以向某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寻求资金拆借,用于支付首付。这种方法会使购房者杠杆被放大,金融风险也随之加大。虽然互联网金融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是其风险也是很高的。网络为金融的发展铺垫了道路,但是如果网络金融自身运营并不健康,这将对民间借贷中心的稳健发展造成极大的隐患,其高风险势必会渗透到中心中去。
(三)二者合作的监管存在漏洞
互联网金融与中心合作的过程中,虽然为双方都提供了相当程度的便利,但是其操作流程却不受监督,存在监管漏洞,尤其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并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第一,经营的范围边界模糊;第二,客户资金安全缺乏有效保护,一旦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手段进行转账后,很难通过有效手段掌握后续状况;第三,投资者保护机制不健全,现存的一些针对贷款人违约的情况,投资者还没有完整的机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急需正规的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监督。
四、提升二者合作成效的对策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要重视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作用,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章程,让这些互联网公司有法可依。有关部门可以在已发布文件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条文的制定优化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生存发展环境以及借贷的大环境,一方面规范化借贷的操作流程,另一方面也能对贷款者的行为形成约束,重视信用的作用,震慑试图投机取巧的投机者与违法者。
(二)合理设计合作业务的风险自控底线
中心和网络金融企业的合作中,主动积极地向国外成功网站借鉴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再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不断地完善自己的机制,尤其是风险控制机制,保证整个合作在可承受风险中进行,以减少可能会发生的损失,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同时,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种利用网络借贷进行的违法活动,要加强信用和网络金融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造成损失。创造一个优质的互联网金融的大环境,是网络借贷和中心的合作有序进行的强有力的保证。
(三)构建与之匹配的金融监管制度
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还是金融,因此金融要有自己稳定的运行规则才是发展根本。针对不断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也需要与时俱进。根据互联网的具体情况,政府需要制定出相适应的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和市场准入标准,严格执行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人民银行应该将互联网金融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可以通过建立网络借贷相关的的指标体系,全方位地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当发现从事高风险借贷的公司时,就能发出红色警报,合理有效地引导资金走向。通过各种创新的金融监管方式来应对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技术,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来合力监督互联网金融,中心的发展才能得到根本的保障,以适应日新月异的金融业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