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保障

2016-11-16 04:29郭雪剑
国际贸易 2016年8期
关键词:政策性信用一带

张 冀 郭雪剑



“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保障

张冀①郭雪剑②

一、引言

我国“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是根据国际和地区形势变化,以及中国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致力于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经济体系。自从2013年由习近平总书记以来,不仅得到了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也成为当前政府、学界和产业界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如何将“一带一路”战略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帮助我国企业“走出去”。借助“一带一路”战略可以将我国的国内经济建设经验输出并为我国产能过剩行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然而,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受制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同的政治制度、经济和法律环境,企业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需要多元化、个性化金融服务,协助企业优化投融资结构、加强主动风险管理。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可以有效实现上述需要,降低企业“走出去”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是一种为实现国家特定目标而成立的保险运作形式,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通过特殊制度安排实现国家政策意图和宏观调控意图,是政府与保险的相互渗透。政策性保险是以国家信用为保障和依托的,本身就是国家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保险不以市场化商业运作机制作为运营基础,该类活动的参与者直接或间接担负了部分政府职能,并且不以利润最大化为单一目标,而是充当国家战略工具,以贯彻、配合政府特定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为宗旨。当然,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不盈利,而是在政策性定义域内的非主动竞争性的自然盈利。这也是与商业保险最大不同之处。

2015年,中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双边贸易总额达9955亿美元,占全国贸易总额的25.1%。我国企业对相关国家直接投资148.2亿美元,相关国家对华投资84.6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8.2%和23.8%。2002—2015 年我国外贸出口年均增长19%,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额年均增长55.3%,远超出口增速,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也由0.8%提高到14.8%。特别是在 2009 年我国出口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我国出口、保障海外投资、服务国家战略,尤其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发挥了独特作用,承保额及渗透率增强态势十分明显。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额及渗透率的不断提高,意味着更多的出口贸易得到保险的保障,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增长存在正向激励效应,并且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表现出一定的“逆周期”刺激作用。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逐步推进和落实,出口信用保险将充分利用其政策性和专业性功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当前,世界经济仍处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深度调整期。“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我国与沿线国家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开创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对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政策性金融工具,出口信用机构更应该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产品创新升级,提升业务风险管理水平,积极落实“一带一路”战略,积极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为我国企业防范海外风险提供及时有效保障,为构建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做出新的贡献。与此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无论是从宏观层面来看,还是从微观经济主体来看,“一带一路”战略在实施中会遭遇到诸多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则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能够比较有效地化解“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中带来的不少风险。本文对此进行了集中研究,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二、“一带一路”战略的风险与出口信用保障服务

“一带一路”涉及区域广阔,分布亚洲、非洲、欧洲等地区,由于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造成各国风险存在异质性,但其中有59个国家的风险等级处于4-9级,区域绝对风险水平处于相对高位。因此,风险冲击是“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必须予以重视的重大问题。从企业“走出去”的角度看,主要面临以下两大方面的突出风险:

一方面是政策性风险。政策性风险是指国际经济活动中所面临的、受国家层面事件直接或间接影响,导致债务人不可能继续履约,从而给国外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可能性,如劳工制度、环保制度。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收汇风险,而引发收汇风险的因素除了进口商的资信等微观因素外,更多受到所在国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等宏观政策变化的影响。由政策性风险引发的收汇风险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由于回避汇兑限制,导致进口商政府阻止本国货币兑换成外币;没收或国有化,即进口商政府强行没收国外债权人、投资人资产,或强行将其收归国有;合同违约,即进口国政府单方面强令终止贸易、投资合同而且不给补偿;进口商所在国家发生战争或者内乱给出口商、投资者造成损失。从图1的2002—2014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已决赔款情况看,呈现出明显的上升态势,这表明企业面临的风险加大,尤其是政策性风险。比如2011年,政治风险导致赔款的比例高达29.9%。

图1 2002—2014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

注:2002—2011年数据来源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年报(2012)》,2012—2014年数据来自中国保监会网站按当年人民币和美元汇率折算。其中,y1、y2、 y3分别代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承保总额、承保保费和已决赔款。

另一方面是金融风险。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不可避免要面临东道国经济动荡、金融危机等引发的金融风险。如当事国本币汇率贬值,不仅导致外国投资者的资产价值随之贬值,更有可能引发当事国为稳定汇率,动用资本管制、外汇管制等手段,造成我国企业的巨额损失。另外,我国企业还面临国际结算的金融风险。在我国日益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企业跨境出海与日俱增,规避风险、降低成本的迫切需要激发了对跨境贸易投资结算的强烈需求。积极推动人民币跨境贸易、跨境信贷及投资的支付清算,提高自身的金融服务和国际化经营水平,这些都有利于降低我国企业海外业务的金融风险。尽管我国目前已与33个国家和地区的央行或货币当局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总规模约3.1万亿元,同时还与18个国家和地区的央行建立了人民币清算安排,且大部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货币互换协议的功能已从应对危机转向支持双边贸易和投资,有助于降低汇率风险,但在人民币国际化程度还不够的情况下,企业实际投入使用的比例并不大。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工程承包取得的收益可能因为国际汇率波动、结算过程受阻而严重受损。

显然,上述两类风险涉及政治宗教、经济金融、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仅靠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自身是无法有效化解的,需要国家予以政策性扶持,这也是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属性的基石。出口信用保险的本质是防范国际经贸风险,承保对象包括买方信用风险、国家主权风险等。从理论上说,与普通保险不同,出口信用保险中的保险人拥有非公开信息,这是因为在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中,非公开信息的攫取有独特的制度背景和运作模式。这就使得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拥有非公开信息优势。相比其他金融机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海外经济风险防控领域有着“专业性、政策性、国际化”三重优势,基于多年的业务积累和研究基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国别研究、资信评估、风险评估领域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可以帮助中国企业识别和量化国别、行业、买家以及项目风险,筛选交易和合作对象,从而企业降低政策性风险。除了为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外,资金融通也是出口信用保险的重要服务内容。对于中小型出口企业来说,由于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弱,融资相当困难。出口信用保险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下的抵押与担保条件,既可以提供收汇风险保障,又可以提供短期融资支持。将信用保险与银行融资有机结合,可以为融资企业增加信用,使融资企业获得融资便利,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瓶颈。如通过出口信保押汇和出口信保应收账款买断为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从图1所示的2002—2014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承保总额、承保保费和已决赔款情况看,各类业务整体上呈现迅速发展态势。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贸易发展和经济发展,如2014年通过出口信保直接和间接拉动我国出口超过5500亿美元,约占我国出口总额的24%,促进和保障了1400多万个就业岗位,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然而,也应该看出,我国出口信用在“走出去”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首先,从业务结构看,虽然我国出口信用保障服务结构比较完善,但也存在一些短板,如贸易类保障服务占比过高,投资类保障服务水平较低,海外投资承保总额仅占总承保额的9.52%。其次,在贸易类保障服务中,尽管出口信用保险的短期业务和中长期业务对我国出口的贡献逐年增加,但也需要看到,最能体现政策性功能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总额占比仅为7.26%。上述情况表明我国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尤其是政策性功能的作用也有待于进一步发挥。

表1  2012—2014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业务结构 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网站,http://www.sinosure.com.cn/sinosure/xwzx/xbdt/167729.html

三、“一带一路”战略中实施中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一)贸易畅通与出口信用保险

贸易畅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稳定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在中国经济升级的基础上,中国有一部分产能和技术需要转移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这些国家的经济动力会为中国经济升级产生新的产业结构,解决新的市场并改变全球贸易格局。然而,出口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是收汇风险,这种风险不仅仅取决于海外买方的个体经营和信用状况,货币贬值、国家政策法规调整,以及经济周期波动,都会导致相关地区海外买方偿付能力和偿付意愿严重恶化。尤其是对于中长期海外项目来说,项目普遍金额大、资金回收周期长、融资结构复杂,暴乱、战争、主权国家违约、汇兑限制等突发的地域政治风险使得收汇风险更加突出。

从微观层面上说,对于出口商来说,可以通过自身风险管理手段解决特定海外买方的信誉问题,但无法对进口国的宏观政策、法律等问题做出准确判断,而出口信用保险的本质是防范国际经贸风险,承保对象包括买方信用风险、国家主权风险等。因此,对国际经贸风险的信息识别和衡量仅靠微观主体是无法完成的,需要国家从宏观层面予以政策性扶持,这也是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属性的基石。从理论上说,与普通保险不同,出口信用保险中的保险人拥有非公开信息,这是因为在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中,非公开信息的攫取有独特的制度背景和运作模式。这就使得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拥有非公开信息优势,借助这些优势,可以帮助出口企业降低收汇风险,增加出口。这一理论已在实证研究中获得一致认可(Hideki Funatsu,1986;Abraham & Dewit,2000;Egger and Url,2006;Pradhan,Zohair and Alagawadi,2013)。2002—2013 年我国外贸出口年均增长19%,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额年均增长55.3%,远超出口增速,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也由0.8%提高到14.8%。特别是在 2009 年我国出口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额及渗透率增强态势十分明显。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额及渗透率的不断提高,意味着更多的出口贸易得到保险的保障,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增长存在正向激励效应,并且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表现出一定的“逆周期”刺激作用。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针对出口贸易提供两种服务:短期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前者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以及银行在出口贸易项下受让的应收账款或未到期债权,承保风险主要包括由于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而造成的商业风险以及所在国政治风险。这种保险有利于发挥保险的补偿功能,能把握贸易机会,扩大出口商业务规模。后者利用国家信用支持,以政府财政为后盾,侧重于服务国家外交、外经贸和产业政策,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承保风险也是针对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尽管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补偿功能很明显,如损失补偿比例均超过90%,但正如前文所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中长期出口贸易的支持还不足。

图2 2007—2014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投资规模

表2 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对企业和银行的作用

(二)基础设施投融资与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基础设施投资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当前及未来经济的增长均有重要贡献。根据亚洲开发银行统计:“一带一路”各国基础设施需求为8.2万亿美元,投资回报13万亿美元,收益超过成本。而汇丰银行估计,亚洲基础设施需求为11.5万亿美元。与其他各大洲和地区相比,亚洲的基础设施需求规模最大,而且亚洲和北非国家投资增长最迅速。

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依靠自身的有限资金和技术很难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需要获得国际社会的资金支持,而这些支持是在竞争中取得的。这种竞争不同于国内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政治因素,尤其是国外的政治干扰,因此,对我国企业来说,具有更大的风险。一般来说,对于竞标国际银团来说,在一个政治环境、法律环境不太成熟的市场竞标基础设施建设,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更需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内的一揽子金融支持。目前,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最有竞争力的是银行信贷资金,它能够得到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担保,这种趋势的发展,使得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加强了与国家招标项目的联合运作。2012年以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挥信用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积极与银行开展合作,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支持,共支持企业获得融资超过42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2.3%。截至2014年年底,中国信保与219家银行合作,为企业融资超过2.2万亿元人民币。

四、以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政策建议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内容,可以有效服务设施联通、贸易畅通等“一带一路”战略的主要内容,为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风险保障和融资支持,体现了政策性金融服务机构在对外经贸中的独特作用。同时,响应“一带一路”建设,有倾向性地把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和资源投向“一带一路”的重点合作领域。

第一,加强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有关业务的性质具有双重性,既承担商业业务,又承担政策业务。这种经营模式可能诱发短期逐利动机,不利于其政策性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建议专门为政策性业务成立国家账户,根据每年国家财政预算和外贸出口状况,对当年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经营的政策性业务,确定年度最高可承保责任和年度最高赔付限额计划,列入国家预算计划;根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的异质性,修改国家风险分类;对出口信用保险重大项目的承保和赔付进行审批。将出口信用保险纳入国家宏观“一带一路”战略下的金融保障体系中,加强其政策性功能。发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策性及专业性优势、非公开信息优势和风险管理优势,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沟通对接,如财政部、银监会、发改委等机构建立定期工作机制,参与相关发展规划编制,服务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共助中国企业走出去,尤其是积极参与设计重大项目的风险管理方案,如铁路、电力、电信、船舶、港口等行业。具体来说,一方面,从业务总量上看,应加大对“一带一路”相关项目的重点服务。尽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了215个国家的出口,但按照承保规模从大到小排列,前五位的国家或地区是美国、中国香港、德国、日本和印度,承保金额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总额的比例高达40%,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出口力度较弱,这就需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必须发挥政策性功能,调整业务地域,重点扶持与“一带一路”相关的我国出口企业。另一方面,从业务结构上看,在努力提高对机电、高新技术等八大国家重点支持行业出口的支持力度的同时,根据国家战略安排,加大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尤其是为基础设施和能源资源类海外投资项目提供服务,不仅可以帮助我国企业制定风险保障方案,提高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基础设施的承建,助推中国品牌、中国装备、中国标准“走出去”。

第二,增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风险容量。通过注资等手段增强中国信保的资本实力,有利于抗风险能力,提高中国信保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从而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中国企业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和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有力的保障。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支持出口发展的政策工具,其根本作用体现在对风险损失的补偿上, 而发挥补偿作用的基础是有充足的基金后盾。缺乏保险基金则使得保险机构只有在超风险的状态下承担保险责任,既影响了业务量,又影响了效率,同时还增加了潜在的金融风险,阻碍了出口信用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作为我国唯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从2001年设立初期的40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12年的271.61亿元人民币。这与我国2014 年中国出口贸易额为14.39万亿元人民币相比,风险承担能力远远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规模的扩大。2014年,“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的FDI总额为4400亿美元,去除我国的1285亿美元,还有3115亿美元,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承保总额仅为358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和金融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不断投资,出口信用保险需要更大的资本金支持我国企业的各种海外投资业务。

第三,扩大风险识别的广度和深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环境不同,这意味着我国企业面临的风险具有很大的异质性,这就需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扩大风险识别的广度和深度。与此同时,由于各类风险已贯穿于“一带一路”的宏观战略层面和微观项目层面,因此,需要将各种风险纳入到一个整体风险管理框架中。在战略层面,不仅要关注我国企业自身风险和东道国风险因素,还需要将第三方竞争和地缘政治等风险因素纳入进来,比如美国主导的TPP未来将对我国“一带一路”战略造成较大的风险冲击;在项目层面,按照项目执行的前中后期,分别对技术风险、商业财务风险、信用风险、东道国政治政策风险、宏观经济以及社会文化自然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识别,并最终完善现有风险识别库存。只有全面掌握风险识别,才能让出口信用保险产品覆盖所有风险。第四,创新保障模式,优化基础费率体系。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服务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主要原因是保障模式还需要进一步改进。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国家的对外贸易的发展战略,推出适合不同出口商品和企业的保险产品,改革承保方式,根据市场需求,推出全新的风险保障模式,如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小额承保模式、特险业务领域的政治风险统保模式以及附加承包商设备海外风险保险、覆盖四个险种的远洋渔业信用保险统一承保模式等。

表3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类型保障模式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偏高,制约了企业投保积极性。现有出口信用保险费率体系包括两种: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和中长期项目的费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仅以国别风险、支付方式和信用期限作为确定费率的基本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出口企业投保范围及风控水平、国外买方的资信状况、贸易双方交易历史、出口市场风险程度等各方面因素适当调整以确定最终费率,被保险人投保后依据实际出口业务对应费率表中的费率交纳相应保费。中长期项目的费率是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确定和收取,项目费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项目国家风险类别、项目宽限期和还款期的长短、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等级、项目风险保障安排。对于每一个项目,综合以上几个因素,参考基础费率表,确定项目适用的费率,而基础费率表的制定过程中,风险因素只考虑了国别风险和项目期限。因此,需要优化升级现行基础费率体系,纳入更多风险因素。

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②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责任编辑: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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