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立群
“一带一路”贸易畅通策略研究
黄立群
“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在国内经济转型和世界格局转换的背景下所提出的,这一倡议对我国深化对外开放以及最终实现“中国梦”意义重大。自2013年倡议提出以来,已近3年。在这个过程中,我国政府层面积极展开了“一带一路”具体方案的研讨和规划,并于2015年3月正式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称《愿景与行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涉及的合作领域众多,重点内容是“五通”,即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以及民心相通。从推进的方向和结构上来看,“一带一路”建设应以经济合作为中心,实现产业分工大布局,构建出适合这一区域的产业链、价值链。因此,“贸易畅通”成为“五通”中的重点内容。
“一带一路”合作的重点内容是“贸易畅通”,目的是不断扩大中国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往来,主要包括贸易和投资领域。
(一)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合作现状
从贸易领域来看,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总额总体上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本文根据Wind数据库统计了自2008年以来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中的54国贸易总额的发展趋势,见图1。从图1中可见,虽然双方贸易总额呈上升态势,但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双方的贸易总额并未出现大幅增长,而且2015年双方的贸易额还略微有所下降。
从图2可知,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月度贸易累计金额同比增长自2013年以来呈现下降趋势,虽然在2014年1月有所回升并在随后的几个月内保持平稳,但自2015年1月开始同比增长率即出现大幅下降并处于负增长状态,这种负增长的态势至今仍未扭转。而从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贸易额占中国总贸易额的比重来看,自2013年倡议提出以来该比重保持相对平稳,占比维持在25%左右。由此可知,2015年以来,中国对外总体贸易呈缓慢增长状态,而不只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如此,这从双方的占比保持平稳可以得出。尽管如此,我国在未来的对外贸易合作中,更应采取“贸易畅通”的举措积极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往来,加快双方的经贸合作,使双方贸易发展快速上升。
(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现状
商务部的数据显示,自2015年发布《愿景与行动》以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稳步增长。从吸收沿线国家的外资来看,2015年1季度,沿线国家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同比增长18.4%;2季度,同比增长保持在10.62%;至3季度,同比增长达19%。实际的投资金额至2015年3季度也已达61.2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8.4%。从我国对沿线国家的投资来看,2015年1季度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金额为25.6亿美元,占我国同期总额的9.9%;2季度,这一金额增长到70.5亿美元,占我国同期总额的15.3%;而至3季度,这一金额已达到120.3亿美元;2015年全年对沿线国家的投资额总计为148.2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8.2%。2016年我国对沿线国家的投资延续了2015年的增长态势,2016年1季度我国对沿线国家的投资额为35.9亿美元,同比增长40.2%,但是占我国同期总额的比重为9%。总的来看,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增速要快于贸易的发展。
综上所述,从双方的贸易投资合作进展来看,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不能满足我国加强与沿线国家大幅提升经贸往来的需要。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时间尚短,特别是《愿景与行动》计划出台的时间仅一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中国与沿线国家的一些合作项目才刚开始,贸易制度对接也还在逐步洽谈中,由此带来的贸易和投资促进效应尚未显现。为了加快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往来,实现产业分工大布局并构建起“一带一路”价值链,我国应加快与沿线国家贸易制度对接的进程。
为了加快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实现“贸易畅通”,我国政府部门和学者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畅通水平的状况给予了广泛关注,相关研究成果已经出现。北京大学海洋研究院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6)等部门专家联合编制并发布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五通指数,旨在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一把能用、适用的“标尺”(本文将其测算的贸易畅通指数简称为“BJDX-Trade Convenient Index”)。此外,学者孔庆峰、董虹蔚(2015)在其发表的《“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测算与贸易潜力研究》一文中也就“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进行了测算(本文将其称为“KQF-Trade Convenient Index”)。为了全面考察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畅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文沿用二者的测算结果并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见表1)。
图1 2008—2015年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贸易总额
图2 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贸易额同比增长率与占中国总贸易额的比重
根据BJDX-Trade Convenient Index的结果可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贸易畅通水平属于“顺畅型”的国家仅为7个,属于“良好型”的国家数为13个,此外的大部分属于“潜力型”,另有8个国家属于“薄弱型”;而根据KQF-Trade Convenient Index的结果,沿线国家中没有一个国家是属于“非常便利型”,“比较便利”的国家仅为3个,“一般便利”的国家也才有7个,其他国家都处于贸易“不便利”状态。此外,根据对二者的排名结果的对比分析可知,同一个国家由于二者测算方法的不同,差异非常大,如俄罗斯在BJDX-Trade Convenient Index的结果中排第5位,而在KQF-Trade Convenient Index的结果中排第32位,类似的还有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越南和蒙古国等;而爱沙尼亚在KQF-Trade Convenient Index的结果中排第5位,在BJDX-Trade Convenient Index的结果中排第32位,类似的还有阿曼、立陶宛、拉脱维亚和约旦等。
表1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畅通水平比较(BJDX-Index与KQF-Index)
注:本文选取了二者均测算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计45个,以方便排名进行对比分析。其中,“BJDX-Trade Convenient Index”的贸易畅通水平分为“顺畅型”(8分以上)、“良好型”(7-8分)、“潜力型”(6-7分)、“薄弱型”(6分以下);“KQF-Trade Convenient Index”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分为“非常便利”(0.8分以上),“比较便利”(0.7-0.8 分)、“一般便利”(0.6-0.7 分)、“不便利”(0.6分以下)。
本文认为两种指数测算结果国家排名差距大的原因可能如下:BJDX-Trade Convenient Index的测算指标主要是把中国当作沿线国家的贸易对象,在衡量指标的选取上大部分采用了以两国的实际贸易和投资情况作为指标来测算两国之间的贸易畅通情况(见表2);而KQF-Trade Convenient Index的测算则侧重于从沿线国家本身的贸易环境和贸易制度出发,测算的是这些国家对所有贸易对象的贸易便利化的基础设施和国内环境的基础状况(见表3)。选取的指标不同造成了对同一个国家贸易畅通水平评价的巨大差异。本文认为在衡量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畅通的程度时宜参考BJDX-Trade Convenient Index的测算结果,而在不限定贸易对象仅考察沿线国家的基本贸易环境和制度状况所反映的贸易便利化程度时宜参考KQF-Trade Convenient Index的测算结果。因为对于一个在贸易便利化基础设施或者国内外贸易环境方面发展很好的国家而言,虽然它更有优势吸引别国的贸易和投资,但针对特定的国家而言,这种优势不一定能够得到很好的发挥,还需要看两国的贸易制度的对接情况。两国贸易制度如果能够有效对接,那么这种优势就能够放大并大大促进两国贸易和投资的往来;反之,如果两国贸易制度不能有效对接,那么这种优势就会被大幅削弱。此外,有些国家虽然在贸易便利化基础设施和外贸环境方面不那么优越,但是如果一国能与该国积极签订双边的贸易和投资合作协议,加强贸易制度方面的对接,也有可能使双方的经贸合作更为畅通。这也就能够说明为什么中国和一些贸易便利化环境好的国家的贸易畅通排名比较低,而和一些贸易便利化环境不那么好的国家的贸易畅通排名比较高。因此,两种指数各有侧重和优势,适用的分析视角存在差异。
根据KQF-Trade Convenient Index的测算结果可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不是很强,总体上反映了沿线各国的对外贸易总体环境较差。而根据BJDX-Trade Convenient Index的测算结果可知,中国与这些国家的贸易畅通水平也较弱,大部分仍处于“潜力型”。因此,我国要实现“一带一路”的“贸易畅通”,在沿线国家对外贸易总体环境不是太好的基础上,应首先致力于加强与沿线国家的贸易制度对接。
从对BJDX-Trade Convenient Index和KQF-Trade Convenient Index的对比分析我们已经知道,虽然二者的测算结果从排名来看差距较大,但均反映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畅通或者贸易非常便利的国家非常少,大部分仍是属于贸易畅通“潜力型”和贸易不便利的国家。而且对二者的对比分析提示我们:一国的对外贸易环境虽然在较大程度上决定了其他国家与该国贸易便利化的程度,但却不是唯一因素或者说是决定性因素,不同国家与该国的贸易制度对接情况不同,也会使双方间的“贸易畅通”程度存在巨大差异。通过贸易制度对接可以大幅减少两国贸易主体的交易成本,扩大双方间的贸易和投资往来。因为在当今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中,对外贸易和投资除了需要考虑生产成本之外,交易成本也是重要考虑因素,而交易成本可通过贸易制度对接大幅降低。
表2 BJDX-Trade Convenient Index的评价指标体系
表3 KQF-Trade Convenient Index的评价指标体系
由此可知,未来加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畅通”的关键在于贸易制度对接。因为从短时间内来看,沿线各国国内的整体对外贸易环境和贸易制度难以有大的改变,毕竟各国的贸易制度都是以该国的政治经济状况作为基石的。基石不变,整个贸易制度也难以有根本性的变化。但我国现阶段可以做到的是与沿线国家尽可能地在现有贸易制度安排下,对接两国之间的具体贸易政策和措施,如通关便利化、进出口商品的限制政策的调整、贸易技术壁垒的消除、检验检疫标准的一致性和互认等等。通过贸易制度的对接,降低制度交易成本,争取能够充分发挥各国的传统比较优势,让我国在与沿线各国的经贸往来中比其他国家更具制度交易成本优势,促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区域贸易和投资的快速发展。而加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制度对接,不仅需要政府部门之间的努力,也需要加强学术机构和智库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并应积极寻求合作中的共识。
(一)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层领导人之间的互访
通过高层互访,不仅可以加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政治互信程度,更重要的是可以为双方间的贸易制度对接和贸易政策协调提供政府领导人交流与沟通的机会与平台。因为两国贸易制度对接最重要的是政府层面的工作,在前期协商过程中,主要是由政府部门之间进行谈判和磋商。我们知道,贸易制度对接不仅仅是涉及各国行政审批程序的简化、通关处理规章制度的规范和协同等等,还涉及各种国内政策的调整,而这些政策的调整势必会引起国内利益集团之间的争论,使贸易制度对接的进展难以快速推进。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国相关的政府部门高层领导人与沿线国家对应的政府部门高层领导人之间加强互访、加强沟通,就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积极研讨与磋商,以加速贸易制度对接进程。
(二)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学术机构、智库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学术机构和智库之间可就贸易制度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和问题积极展开讨论与研究,充分发挥学术机构和智库的功能。特别是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国情不一样,体现在贸易制度上就是沿线各国贸易制度的差异性。要实现与沿线国家贸易制度的对接,就必须首先了解和掌握沿线各国不同的贸易制度安排和具体的贸易政策等等,在此基础上尽最大的可能对接双方的贸易制度和协调双方的贸易政策。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涉及东南亚、南亚、中亚、中东欧、西亚、中东以及蒙俄地区等众多区域,单靠政府层面的努力难以详尽掌握各国的所有状况。因此,学术机构和智库应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优势,积极研究和探讨贸易制度对接的相关情况,为政府部门做基础准备,如积极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的一致化研究等等。
(三)积极寻求贸易制度对接中的共识
我国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就贸易制度对接磋商过程中应积极寻求合作共识。前文提到在贸易制度对接过程中需要各国国内政策的调整,而这些政策的调整并不会那么顺利,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搁置,而应积极寻求最低限度的共识,率先展开合作。如有些贸易制度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完全对接的,可积极寻求共同基础,首先实现低标准的合作,在合作的推进过程中再逐步提高合作的标准和程度,加大贸易制度对接的力度。因为沿线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政治制度也不同,因此,在与众多国家的双多边合作过程中不能一概而论和“一刀切”,而应该不仅考虑我国国情,也要考虑对方的国情,尽可能照顾各方利益诉求,寻求合作共识。
广西大学中国—东盟研究院;责任编辑:刘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