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私募证券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譬如投资者的保护、对证券市场潜在的系统风险问题往往使之笼罩在非法集资的阴影之下。本文将对我国私募证券的现状与缺陷进行分析,再结合美国的私募证券进行对比从而对我国私募证券的法律制度提出浅要的建议。
关键词:私募证券;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226-01
作者简介:姜睿(1991-),女,广西桂林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专业。
一、我国私募证券的现状
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私募证券是重要的融资方式,在解决各金融问题中不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注册豁免,非公开发行方式,针对特定对象是私募证券的特征,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是是私募证券的三种形式之一。我国《证券法》第十三条、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章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了规定对其中的对象、价格、转售等制定了限制。在我国曾经把股份公司向职工发行股票这种集资行为认为是中国私募证券的雏形,但实际上私募证券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法定的定义。
二、我国私募证券存在的问题
由上可知私募证券在法律上不完善就是现在私募证券的问题的所在。仅仅是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不明确的有少许规定,甚至私募证券这样的术语都没有指明。没有法律来规范势必就会有钻法律的空子的行为,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等等都在影响着我国金融业的稳定。除此以外,可以发行定向证券的只有两类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看出对发行主题是很严格的,但却没有区分个人购买者、机构购买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待投资者的保护十分不足。在我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管理办法》中不难看出与其它国家的在私募认识上的不同在于国外理论普遍认为私募发行的核心是注册豁免,政府对私募证券是不进行价值判断的,证券有无价值完全取决于投资者自身的判断。而我国与之相反。这些都是法律制度的缺失,如上所述就存在很多投机倒把的人钻法律的空子。
三、美国的私募证券制度
美国的私募证券规定是当今最完善的,早在1933年的美国就制定了《证券法》中关于私募证券的规定。而后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律师协会的合作,结合判例制定了更加完善的立法。美国设置了便利的审核准入制度,就是注册制度,发行人不需要有特定的资格,也不需要相关的机构对证券进行价值判断,只需要提供规定的基本信息,在这些信息的真实性被确认后就可以批准发行。这无疑是更有利于证券发行人进行融资的。原本在1935年,美国的证券管理机构规定一项证券交易是否属于公开发行应当把受要约人数限定为不超过25人。这一规定把人数标准设为私募证券发行的重要标准。但是在1953年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年审理了一个案件后,认为既然《证券法》中规定的是信息披露制度来保护投资者,发行人是否享有注册豁免,应当取决于受要约人是否需要保护,而不应简单取决于人数的多少。私募证券发行也应该是需要注册信息保护的标准,美国证券管理机构于在1990年颁布了一项为私募证券便于流转的规则,促进了私募的自由化发展。不难看出,美国关于私募证券的立法规定都是在不断探索、不断结合判例的情况下对一些不合适的法律进行完善和修改。
四、对我国私募证券法律的完善建议
通过上诉美国私募证券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结合了实际的案例,不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安全也对发行人的便利提供了很好的规定。有一个重点在于并不是通过对发行人的限制来保护投资者,而是相反的用提高投资者的资格标准来保护投资者自身。虽然美国的私募证券的变革经历了近百年的时间才换来趋近完善的制度,但我国只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发展处适合我国的私募证券制度就是胜利。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关于私募的判例并不能成为私募的规范标准。但我国可以试着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关于私募的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来尽量从司法方面完善私募制度。当然,我国私募证券的法律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不可求急。最主要的是应该先对私募证券有一个法律的规定概念。承认私募证券在我国的合法性。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有很多的自治区。可以先从自治区开始试点,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规定,顺应民生,实现依法为民。但对私募证券的违法行为也要规定严格的责任承担。结合美国私募证券法律制度中对投资者的保护制度,也有必要对私募证券的发行者予以规定,更大一个程度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对私募证券的发行者适当放宽限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及政府机关发行私募证券。一个公司,起决定作用的是公司的董事与高管,本文认为可是对董事与高管设定连带的责任承担制度。实行一个公司内部的监管制度。防止私募无限制的扩大化。关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关于私募证券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况,也可以适当借鉴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法律要求发行人主动提供资格、资金流向、信用度等投资信息,严格要求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信息更加完整。
[参考文献]
[1]张暘.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22):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