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会芳
【摘要】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正确认识和分析儒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儒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根基和土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儒学的超越与创新。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在对儒学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找到新的途径和突破口。
【关键词】 儒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义利观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和主体。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忽略儒学的影响力。
儒学传统是我国国情的一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基
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①儒学就是我们当前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是影响我们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传统。儒学传统不只是博物馆中的陈列品,它始终鲜活地存在于中国人的生活中,根植于中国人的灵魂中,表现于中国人的言行中,影响着民族现实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已经成为我国国情的一部分,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影响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工作。
从国家层面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与儒学传统中的“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的治国之道,“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以文化人”、“有教无类”的教育理念,“天人合一”、“和而不同”的和谐理念有相通之处;从社会层面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借鉴了儒学传统中的“天下大同”、“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人文理想,“不偏不倚”、“允执厥中”的处事方式;从个人层面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则是对传统文化中“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感,“敬事而信”、“执事敬”的敬业精神,“言必行,行必果”的诚信理念的传承和发展。可见,儒学所蕴含的道德伦理为当今社会提供了普世性的价值和规范,建构起了个人、社会、自然三者和谐平衡的社会文化生态系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源泉和固有根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儒学传统的超越与创新
从理论来源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时代性和民族性的统一。因其产生于社会主义时期,它必然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思想,以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经典论述为其文本依据。因其产生于深受传统文化影响和浸润的中国大地,它必然以儒学为主导的中华传统文化为其产生的土壤和根基。中华文化“海纳百川”的包容性特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吸收和借鉴了西方文化的有益成果。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总体上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民族文化为根基、以西方文化为借鉴构建起来的当代中国的主流文化。”②
从精神实质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对儒学道德观的超越和创新。其“民主”借鉴了西方式民主的理念,超越了儒家统治者“为民做主”的专制涵义,赋予广大人民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真正实现了人民决定自己命运的“民享、民有、民治”的民主权利③。其“平等”、“公正”超越了儒家的绝对平均主义,赋予它们以时代精神的价值内涵。其“法治”突破了儒家“为政以德”的人治模式,借鉴了西方现代“法治”理念,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二者结合起来,实现了法治的硬性约束与道德教化的软性约束相结合的国家治理模式④。
在对儒学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现代理念诠释和阐扬儒家价值观。“仁爱”是儒家最高道德准则。它通过“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达到人的身心和谐;通过“仁者爱人”、“与人为善”、“推己及人”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通过“天人合一”、“和而不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些价值观,为当今陷于金钱和物质“陷阱”中的人们提供了精神慰藉,为走出工业文明和技术理性导致的人的“物化”困境提供了方法指导。
“爱国”是儒家的最高理想。历代儒生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人生追求,形成了深厚的爱国主义传统,如“苟利国家,不求富贵”、“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等。这种传统已经成为激励世代中华儿女前赴后继、努力拼搏的精神支撑。在现代社会,我们要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国家与个人、领导与群众、“先忧”与“后乐”的关系,使爱国和爱人民相统一、爱国和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相统一,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⑤。
以时代内涵改造和转化儒学传统。“均平”是儒家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和向往。从《易传·文言》中的“刚健中正”到《礼记·礼运》中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从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到董仲舒的“不患贫而患不均”,都体现了人们对“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的公平公正理想的追求。然而,这种建立在小农经济和宗法制之上的公平公正,含有维护君主权威和封建特权的意蕴。在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我们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基础上,吸收现代西方平等观和契约法治公正观,克服儒家公平公正观的道德缺陷,用道德约束与法治规范相结合来保障社会公平公正。
“义利观”是儒家衡量“君子”和“小人”的标准。儒家“义利观”尽管肯定利,但有重义轻利倾向:当“义”、“利”难以两全时,儒家做出先义后利、舍利取义的选择。儒家的义利观可以避免因物质至上而导致的人的异化,但其过分强调整体利益忽略个体利益、过分强调“义”而忽略“利”的思想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我们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提倡义利并举的价值观念,要把“能否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主要任务,既要“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又要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以形成“社会主义义利观”,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总之,以儒学为核心的中华传统文化是中华儿女的精神家园,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厚土壤和思想资源。我们必须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进行儒学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滋养,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前行的动力。
(作者单位:宝鸡文理学院哲学系)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85页。
② 肖琴:《中国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系再探讨》,《湖湘论坛》,2014年第5期。
③ 张允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国文化要素》,《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年第6期。
④ 朱贻庭:《论文化创新的‘原源之辨——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再创造》,《道德与文明》,2014年第5期。
⑤《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年。
责编/周晓燕 刘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