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孟洁(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601)
“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反腐败刑事司法合作
宣孟洁
(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601)
“一带一路”战略是中国提出的重大战略,其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经济合作是“一带一路”的战略核心,然而经济合作的重点在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合作、货物贸易、能源开发等领域。面对这些领域的经济利益,部分沿线国家法治落后,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导致这些领域很容易产生贪污腐败。由此沿线各国应重点加强联合侦查、证据交换、犯罪引渡、赃款追缴等领域的反腐败刑事司法合作,这对打击腐败行为,确保“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尤为关键。
一带一路;反腐;司法协作;北京反腐败宣言
从2005年我国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到2014年在北京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我国对全球法治反腐贡献卓越。
2013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了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由此宣告“一带一路”战略的开始启动。“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一带一路”重点在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合作、贸易往来等领域,但部分国家腐败严重,势必侵蚀这些经济利益。因此沿线反腐败刑事司法合作,对确保“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非常重要。
(一)沿线各国廉洁概况
“一带一路”战略地跨欧、亚、非三大洲,这些区域国家之间民族、宗教、政治冲突激烈,以及长期的经济落后、战乱频发,使得各国法治和廉洁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既有法治廉洁的英国、德国、法国、新加坡等国,又有东南亚、中亚、西亚、北非地区的法治落后、腐败严重的国家。为了准确了解沿线各国廉洁概况,笔者以国际上影响广泛的透明国际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公布的《2014年全球清廉指数》中的数据予以论证。透明国际组织根据各国的情况对全球168国家公共部门的清廉或腐败程度进行打分即CPI(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贪腐印象指数)。CPI满分为100分为最清廉,0分为最腐败。笔者通过数据整理出的“部分区域清廉指数概括表”对世界各区域的得分作简要概况(具体见表1)。[1]从表中可以大致了解到,全球较腐败国家大都在亚洲、非洲等地区,由于“一带一路”的大部分区域集中在欧洲、亚洲和非洲部分国家,其中亚洲、非洲部分国家得分大多在40分以下。亚洲CPI得分超过70分,能称之为清廉的国家和地区只有三个,即日本、新加坡和中国香港。而得分在2.5—5分之间的严重腐败家和地区则有30多个,CPI得分低于2.5分的极端腐败国家和地区甚至高达25个。可以说,“一带一路”的重点区域堪称全球“高腐地带”。而这些沿线国家的腐败问题,也必将是“一带一路”战略的落实所面临的最重大的挑战。
世界部分区域清廉指数概括表(表1)
(二)“一带一路”战略下腐败的危害
“一带一路”中的腐败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经济建设的危害。经济建设是“一带一路”的重点,然而经济建设中的基础设施领域中建设工程招标、工程建设、工程验收、工程原材料采购、工程造价、预算等环节的腐败会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成本,影响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货物贸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货物进出口海关验关、货物贸易质量检测、货物贸易销售等环节的腐败,损害货物自由贸易,会影响各国之间的商业贸易往来;金融投资中的金融机构进入的许可,银行发放贷款,投资资金的贪污挪用,股票、期货、证券市场的违法操控、洗钱犯罪等增加金融风险,会影响金融领域的安全;能源开发中的能源开采权许可、能源运输、能源基础建设的招标等环节腐败,内外勾结偷盗走私能源、能源价格操控、能源加工等环节的腐败会降低能源开发积极性,造成能源价格上涨,不利于能源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这些领域的腐败增加经济合作成本,限制自由贸易,加大金融风险,使得“一带一路”经济合作无法继续开展。“一带一路”沿线的腐败行为也会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我国是“一带一路”的发起国,我国的大量企业将投身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经济建设。由于这些企业置身于海外,我国法律无法进行有效监管,从而导致在海外腐败的易发。这会招致他国司法机关对我国企业进行调查,引起他国民众对我国投资的反对,从而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和海外投资。因此加大反腐打击力度,对“一带一路”战略极为重要。
(一)腐败影响“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
截至2014年底,“一带一路”战略覆盖65个国家和地区的44亿人口,经济总量约人民币135.87万亿元,分别约占全球的63%和29%份额。“一带一路”的战略内涵就是打造现代版亚欧互联互通“经济纽带”,经济建设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头戏”。初步估算,从2015年已公布的“一带一路”在建基础设施的规模已达到人民币1.04万亿元。其中,铁路投资近5000亿元,公路投资1235亿元,机场建设投资1167亿元,港口水利投资超过1700亿元。[2]由此可见资金投入之广、规模之大是前所未有的。这些经济领域投资不仅能带动沿线各国的经济增长,也是决定各国民众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民意支持。因此在这些领域控制腐败,对确保“一带一路”战略极为关键。
(二)“一带一路“腐败犯罪的跨国性趋势
“一带一路”战略不仅涉及到经济、文化、政治等多领域,而且“一带一路”覆盖65个国家和地区,范围上具有广阔性。这极易产生以下跨国腐败行为:跨国公司的域外行贿。大量的跨国企业参与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建设。由于这些跨国企业脱离本国法律监管,很容易造成在他国的行贿犯罪。赃款的境外转移。各国腐败分子通过腐败积累了大量赃款,为了转移赃款,腐败分子往往采取通过现金走私、关联交易、变相投资、信用卡转移、离岸金融、海外直接收受等方式从而将赃款转移到境外。腐败分子的跨国逃亡。在“一带一路”内落后国家缺乏引渡协议,法治监管松散,导致大量的腐败分子逃亡这些国家。因此根据“一带一路”腐败犯罪发展跨国性特点,必须加强各国之间的反腐刑事司法合作。
(三)“一带一路”反腐刑事司法合作也是我国打击腐败的有力措施
近些年,我国和欧美等发达国家反腐合作日益紧密,双方在打击腐败合作中成效卓然。自2014年我国开展国际反腐“天网”行动以来,检察机关已从34个国家和地区遣返、劝返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4人,追回赃款人民币100多亿元。[3]由此许多贪腐不得不逃亡东南亚、北非等法治落后的国家,这些区域是“一带一路”重要的国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报告显示,新加坡、泰国、柬埔寨等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腐败分子的“新天堂”,这些国家是“一带一路”的重要国家。因此加强“一带一路”反腐合作对我国反腐法治建设也尤为关键。
(一)沿线各国反腐不统一、相对封闭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既有法治比较发达的欧洲国家以及日本、新加坡等国,又有法治比较落后的中亚、西亚、东南亚、北非地区的国家,甚至有些国家还采取宗教习惯法,导致各国法治发展差异很大。这表现为:其一,各国反腐法律体系分散。从大范围来看,联合国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对沿线绝大多数国家具有约束力,但这些公约缺乏强制力,很难在现实案例中实施,同时缅甸、捷克、德国和爱尔兰等国未参加这些公约,导致适用的范围有限。从区域组织来看,欧盟内有《打击涉及欧盟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腐败行为的公约》、《反腐败刑法条约》、《反腐败民法公约》等反腐法律,但其标准过高,同时对发展中国家缺乏配合,使其很难适应“一带一路”反腐的需要。其二,各国对“腐败”的界定不一,导致追诉犯罪缺乏定罪前提。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腐败”是指本国公职人员……加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私营部门内的侵吞财产等故意行为。[4]新加坡的《预防腐败法》定义腐败为“如果证明政府、或任何是……作为前述提到的诱惑或酬金而非法收受、接受或取得的,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这与我国的标准相差甚远,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腐败犯罪的概念,腐败犯罪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我国的腐败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5]其三,由于如今腐败犯罪呈现跨国趋势,导致各国对打击腐败犯罪管辖权重叠,以至于各国司法资源的浪费。其四,刑事执法权的让渡困难。刑事权力是一国主权的重要组成。跨国反腐涉及到取证、侦查、审判等刑事权力的让渡,这导致很多国家不愿意进行反腐刑事司法合作。
(二)跨国侦查、逮捕、犯罪证据的收集
由于腐败犯罪越来越呈现跨国趋势,导致对腐败犯罪侦查、逮捕、犯罪证据的收集出现以下几点困难:第一,侦查机关缺乏合作。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逮捕、证据收集环节需要他国认可,“一带一路”各国之间没有统一的刑事司法合作协议,这导致对跨国腐败犯罪很难进行司法合作。第二,侦查技术良莠不齐。当今腐败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智能性,因此,对于跨国性犯罪的侦查往往要借助高科技的手段。例如,护照查验、犯罪前科、洗钱监控等方面,都需要先进技术的帮助。可是,“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多为经济相对比较落后的国家,很难有效对一些犯罪手段进行侦查。第三,信息交换机制缺乏,各国对于情报和经验的交流较少,导致很容易错失侦查良机,不能对腐败犯罪予以有力打击。第四,缺乏专门机构和专门人才。“一带一路”沿线所涉国家较多,情况复杂多变,而且各国法律、文化、语言不一致,这需要大量的精通他国法律和语言的复合人才。因此各国对反腐案件的跨国侦查、逮捕、犯罪证据的收集面临严重的挑战。
(三)腐败犯罪的引渡问题
引渡是实现本国司法直接制裁的重要手段,也是“一带一路”刑事反腐的核心措施。但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对引渡腐败犯罪分子困难重重。首先表现为沿线各国互相之间的引渡条约过少,质量不高。以我国为例,截至2014年底,我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其中29项已生效),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6]这与“一带一路”64个国家都达成引渡协议还相差甚远。其次是引渡的干扰因素过多。由于各国的国家利益分歧,导致各种以“政治犯不引渡”、“死刑不引渡”、“人权”等因素困扰各国之间的引渡。例如《欧洲引渡公约》规定“如果被请求国有……引起种族、宗教、国籍或政见而起诉或执行刑罚,可以拒绝引渡。”同时“一带一路”国家间存在长期的宗教、政治、经济矛盾,这种矛盾往往为一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保守主义所利用,煽动民众反对引渡工作。最后是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多、时间长,导致程序复杂,成本高昂,同时腐败犯罪的高关注性,导致对腐败分子的引渡安保工作十分严备,这也增加了引渡的难度和成本,使得引渡工作难以开展。
(四)跨国赃款追回困难
赃款的出逃一直以来是沿线各国反腐中最为头疼的问题,腐败分子通过洗钱方式将赃款秘密汇入他国,使得跨国赃款追回极其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跨国追赃缺乏刑事司法合作协议。赃款追回的前提是双方之间签订了刑事司法合作协定,但沿线各国之间刑事司法合作协议签署缓慢,很难建立统一的刑事司法合作公约。刑事判决很难在他国承认执行。刑事权是一国主权中不可让渡的部分,因此往往各国不愿意承认他国的刑事判决在本国的效力,这就导致在追赃之前缺乏有罪依据,导致无法开展追赃程序。腐败问题的政治化。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宗教、种族、政治矛盾重重,这导致腐败问题很容易被政治化、人权化,这也导致追赃的问题更加复杂。对赃款的侦查取证难。追赃首先必须查明这些资产目前的位置和处所。但当今世界的信息技术发达,腐败分子不惜重金雇佣洗钱高手帮助其用各种复杂的手段转移、隐匿赃款,同时像瑞士、新加坡等国银行拒绝向他国司法机关提供储户信息,这就使得对赃款的侦查与取证极为艰难。因此追赃也是“一带一路”反腐合作的重点。
(一)建立“一带一路”反腐刑事司法合作体系
“一带一路”下的反腐的核心措施是建立统一的反腐败刑事司法合作体系。因此我国应当积极协调沿线各国,筹备设立“一带一路”反腐刑事司法合作组织。该组织的宗旨和目标是打击“一带一路”范围内的腐败犯罪,确保“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设立日常委员会,其日常工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反腐败与执法机构间分享信息与交流经验、技术,从而为预防、调查并起诉腐败、贿赂、打击洗钱,引渡腐败分子,追回腐败赃款提供便利。同时也要尽快建立“一带一路”反腐司法合作公约,在预防腐败机制、明确腐败犯罪定义、建立反洗钱体系、腐败犯罪联合侦查、引渡腐败犯罪人、反腐败赃款追回等方面建立统一标准。最后要积极协调与其他组织之间关系,在“一带一路”内部加强与欧盟、东盟、非盟之间的反腐合作,与此同时也要加强与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外部之间的反腐合作。
(二)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反腐机构交流与合作
“一带一路”反腐的“主力军”是各国政府,因此加强各国之间的反腐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是打击腐败的重点。首先要增加各国在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条约上的签署数量与质量,重点加强沿线各国的统一反洗钱监测,以阻止赃款的跨国流动。其次是完善对“一带一路”战略经济建设中的权力监督体系,重点监控在基础建设和金融投资、跨国贸易等领域的权力寻租行为。最后增强各国之间执法部门交流与合作,互相派遣执法官员合作学习,开展立法合作、人员培训、联合侦查、信息共享、引渡配合领域的执法工作。
(三)重点加强我国“一带一路”反腐刑事法治建设
我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发起国,要承担起打击腐败的重任。首先我国应当加快反腐立法工作,“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早已经有了专门的反腐败立法,因此我国今后应当加快推进反腐败立法进程,尽快制定我国的《反腐败法》,推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引渡法等与国际接轨。同时由于境外反腐败需要精通各国法律和语言文化,我国也要重点培养一批境外反腐败人才。通过国内语言类和政法类院校的优势培养专门人才。建立“一带一路”反腐败司法合作研究中心,培养专家队伍。定期举办沿线各国之间的反腐败司法合作会议,增强与沿线各国之间学者、官员的交流。最后,我国也应当重点加强我国常驻海外企业反腐建设。长期以来驻海外企业脱离我国法律的“视线”,导致在一些国家出现贪污、贿赂当地官员的行为。因此要加大对海外企业反腐监视力度,严厉惩处海外企业贪腐行为,以树立我国廉洁的形象和建设“一带一路”的决心。
反腐之路漫长而又艰辛,只有沿线各国的携手合作,“一带一路”战略才能造福各国。
[1]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2014 CorruptionPerceptionsIndex [EB/OL].[2014-12-11].https://en.wikipedia.org/wiki/Corruption_Perceptions_Index#2014.
[2]人民网.“一带一路”带来哪些投资机遇?[EB/OL].[2015-04-13].http://history.people.com.cn/peoplevision/n/2015/0413/c395392-26835667.htm.
[3]新华网.2015年中国反腐密织追逃“天网”[EB/OL].[2015-12-31].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2/31/c_1117638373.htm.
[4]储槐植,郭明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研究[J].刑法论丛,2007(11):475-527.
[5]滕超.反腐败刑法机制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4:79.
[6]新华网.中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EB/OL].[2014-11-26].http://news.xinhuanet.com/2014-11/26/c_1113413239.htm.
【Abstract】Since China has put forward"The Belt and Road"strategy,it has become the growth engine of the world economy,whose strategic core is the economic cooperation which includes the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financial cooperation,trade in goods,energy development and other areas.Because the current legal situation in some involved countries is rather backward,and the government power could not be supervised effectively,corruption occurs frequently in such fields.Therefore,the countries involved should establish a unified anticorruption criminal system to ensure that the strategy be carried out steadily,which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for all the countries.
【Keywords】Belt and Road;anti-corruption;judicial cooperation;the Beijing Declaration of Anti-corruption
The Establishment of"The Belt and Road"under the Anti-corruption Criminal Judicial Cooperation
Xuan Meng'jie
(Anhui University,Hefei Anhui 230601)
D523.4
A
1671-5101(2016)04-0047-04
2016-04-11
安徽大学廉政法治协同创新中心2015年度公开招标研究生创新课题(项目号ADLZFZ15YC07)。
宣孟洁(1991-),男,安徽宁国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责任编辑:唐世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