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彻斯特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特征

2016-09-10 07:22李超
世界教育信息 2016年15期
关键词:大学治理一流大学治理结构

李超

摘 要:曼彻斯特大学是英国著名学府,学术卓越,享誉全球。文章从该大学的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制度三个方面对其治理特征进行详细解剖,探索其对我国高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启示,以期对我国大学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曼彻斯特大学;大学治理;一流大学;治理结构

2015年10月,教育部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指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是当前改革任务的重要方面[1]。这在治理理念层面上提出了一个明确的改革方向:“建立健全高校章程落实机制,加快形成以章程为统领的完善、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扩大有序参与,加强议事协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在民主决策机制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师生代表参与学校决策的机制。”[2]

至于具体如何落实,需要各高校结合自身现实情况,参考国际成功经验,探索出与自身办学需要相切合的治理结构。

一、曼彻斯特大学的治理结构

曼彻斯特大学位于英国第二大城市——曼彻斯特,最早可追溯到200多年前。学校自建立以来,已经诞生了25位诺贝尔奖得主。根据皇室特许状《关于合并维多利亚曼彻斯特大学和曼彻斯特科技大学的决定》,上述两所具有上百年历史的名校于2004年10月1日合并组建新的曼彻斯特大学。曼彻斯特大学由此成为新的独立法人。根据2014年科研卓越框架(Research Excellence Framework),曼彻斯特大学83%的学科被评为“世界顶尖”和“国际一流”。根据2015年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曼彻斯特大学全球排名第41位,欧洲排名第8位,英国排名第5位。[3]

(一)治理理念

1.科学治校

曼彻斯特大学尊重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顺应先进的治理思潮,坚持科学的治理原则,不断优化治理结构,以确保学校战略目标的实现,保持大学治理的良好发展态势。同时,学校一直致力于满足各资助主体以及大学主席治理实践规范委员会(Committee of University Chairs’ Governance Code of Practice)的要求,以赢得利益相关者的信任。除此之外,学校承诺恪守大学特许状和大学章程内呈现的学术自由和机会平等原则,实行学术自治,鼓励师生参与大学治理,保障学术自由和机会平等。

2.校外人士治校

曼彻斯特大学是英国典型的城市大学,积极鼓励校外人士参与学校治理。学校现任治理董事会主席,阿尼尔·鲁亚先生(Anil Ruia OBE)由董事会所任命,是一名校外人士。同时,作为最重要的治理权力主体的董事会,其大多数成员是校外人士。除此之外,学校的联合大会聚集一个广大的团体共同参与学校治理,其大多数成员也是校外人士。

3.慈善办学

曼彻斯特大学通过《1993年慈善法》确立了自己的慈善身份,坚持公共利益是学校所有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照皇室特许状规定,大学教育的目的是通过学术研究和教学,丰富知识、提高智慧,以便满足个人和社会整体利益。虽然接收大量的资助资金,但是由于其教育目的特殊性,曼彻斯特大学成为一个被豁免缴税义务的法人,只对英格兰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负责。

(二)治理主体

大学的治理结构由许多权力主体构成,其中部分权力主体由校内人员和校外人士(Lay Members)共同组成。学校积极鼓励校外人士参与学校治理,治理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负责审批和任命新成员。大学特许状和大学章程授权给各权力主体中的成员,各成员需根据规定行使各自的职能。大学的权力主体包括治理董事会、联合大会、大学评议会和各院董事会。

1.治理董事会(Board of Governors)

治理董事会是最重要的大学治理权力主体,主要负责全局战略指导,统筹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事务管理,也负责学校全体职员的聘用。治理董事会要确保无论是代表各委员会还是校领导的工作实践都要与学校整体目标保持一致,并且要获得社会公认的好评。

治理董事会每一学年至少正式召开5次会议,成员共计25人,其中大多数是非学校雇用人员,即校外人士。成员包括大学评议会成员、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职权人员、校外人士、评议会人员、其他学术人员与研究人员。

鉴于治理董事会在大学治理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大学章程第六条对治理董事会的职责有着明确的规定。同时,学校在 2012年10月10日由治理董事会通过了《治理董事会基本职责申明》。

另外,治理董事会还下设审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赔偿委员会、职工委员会、联合大会、提名委员会等。各委员会全部对治理董事会负责。评议会同样需要对治理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学校做出的决定进行实效评估,就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风险治理进行审查评估,并向治理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同时给出巩固保证措施。

规划与资源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副校长、注册主任(registrar)、秘书长和首席运行官、财务处长,还有后勤服务处负责人和学生会代表。作为治理董事会主要的意见来源,规划与资源委员会主要就涉及学校资源发展和资源配置、战略规划、学校财务、教育、研究绩效等问题与学校已审核通过的发展目标不一致的情况下,给出意见。

经治理董事会批准,通过与相关委员会商议,规划与资源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年度规划、预算、绩效评估、问责周期。同时,也负责学校战略规划和学校预算的年度修订。

2.联合大会(General Assembly)

联合大会主要成员主要是由学校教职工、校友和学生组成,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双向交流的频道。通过这个频道,学校向赞助者展示自己已取得的成就,并接收有关学校事务的反馈和意见。联合大会成员和校友协会成员与所有带薪员工一样,都可以申请退休养老金。三方成员还构成荣誉校长的选民,共同选举出大学荣誉校长。

联合大会有200多个成员。与治理董事会一样,大多数成员是校外人士。校外人士主要来自本地、本区、本国的社会各界人士。校外人士形成一个共同体,可以从不同方面为学校提供经验财富和专业知识财富。

3.大学评议会(Senate)

大学评议会在学校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是学校主要的学术权威。大学评议会保证了大学学术自治,而学术自治是高等教育机构区别于其他企业实体的特征所在。

保留给大学评议会的众多法定权力在本质上是监管性的,主要是负责掌控大学学术事务。为了促进学术发展和监控教学标准,大学评议会需对治理董事会负责。

大学评议会现有67个成员。其中,1/3是当然成员,由学校核心领导层和各学院中负责学术管理的人员担任,2/3是经过挑选的学术人员(教授和非教授)和学生代表。

4.院董事会(School Boards)

在学校内,各院董事会保证学术人员就自己熟知领域的管理有自己的发言权。学校的4个学部各下设若干学院,各学院负责组织、管理、分担各学科工作。根据大学章程,每一个学院设一个董事会。各院董事会可以就任何与学院发展冲突的事务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这样,院董事会为学校常任学术人员(Permanent Academic Staff)提供了一个自由论坛,对学院的管理和战略发展起重要作用。

院董事会核心成员由学院常任学术人员组成。同时,院董事会还为想要出任院董事会成员的其他人员,如管理人员和短期雇用的研究人员与学术人员,保留了一定席位,保留席位由核心成员提出任命,然后交由治理董事会审批。

(三)治理制度

制度既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保障,学校所拥有系统的法制文件给予了学校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和制度保障。主要的法制文件包括特许状(女王授予)、大学章程(校园法)、管理条例、日常规范。

除此之外,为实现每年度具体发展目标,学校还有以下的治理制度文件,包括年度复审、账目报表、评估报告(如《曼彻斯特大学2020规划》进展评估和《曼彻斯特大学2015议程》进展评估)和战略规划。学校颁布信息公开方案,要求各权力主体主动建立公开信息渠道。信息公开方案促使学校在公共领域获得更大曝光度,有助于提高学校信誉,在学校的治理中占据重要的位置。

要求信息公开时,申请人可以上交正式书面申请。学校收到公开申请时需告知申请人相应信息是否存在。若存在,按照《信息自由法》豁免条例,需在收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申请人。另外,要求信息公开也可以在网上完成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概况和职能、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优先发展目标和工作近况、学校政策信息、相关的登记信息与清单。

二、曼彻斯特大学的治理特征

(一)权力多元化

曼彻斯特大学在拥有治理董事会、联合大会、评议会和院董事会四大主要治理权力主体的同时,还有各种下设委员会。每一个权力主体都恪守自己的职责,共同参与学校治理。同时,引入校外人士参与学校治理,校外人士的多样化背景能丰富治理主体,进而为学校治理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整个大学治理权力并非集中于某个人或者某单一组织,大学治理的权力主体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

(二)职责划分明晰

曼彻斯特大学治理主体众多,但各主体职责明确。治理董事会负责全局战略指导,统筹各项管理,负责学校全体职员的聘用;联合大会是交流纽带,增强学校与外部的联系;大学评议会是大学学术权威,保证学术自治;院董事会负责学院事务。曼彻斯特大学对权责的规定也细致入微,各种制度对于权力施行与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每一个主体都根据制度办事。通过对各权力主体职责明确规定与各权责清晰划分,权力主体多而不乱,既保障了办事效率又有利于决策的科学性。

(三)权力下移

在保证大学整体运行的前提下,曼彻斯特大学积极发挥学院制的作用。院董事会作为权力主体参与学校治理,让学院独立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务。学院参与治理是保障学术独立和学术自由的体现,有利于实现大学治理的科学性与公平性。同时,学校充分考虑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保证教师和学生参与学校核心治理,提高全校教师与学生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四)注重制度建设

曼彻斯特大学注重制度系统化建设。学校不仅有国家层面的皇室特许状,也有统筹学校各项事务的大学章程以及各种日常规范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同时还有各种战略规划和报表。制度的体系化能确保各主体权限明确,保障办事程序公正,能保障和规范大学事务的正常运行,有利于实现大学事务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结论

从曼彻斯特大学的治理结构可以发现,大学的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制度三者之间是一个相互融合的机制,只有机制的完善才能保障权力通畅地运行。理念是先导,主体是条件,制度是保障。理念、主体和制度三者间是一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且各自又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我国高校要具体落实和完善自身的内部治理结构,必须同时从理念、主体、制度三个方面着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促进我国教育改革发展,提升我国教育的国际地位、影响力和竞争力[4]。 曼彻斯特大学跻身世界一流大学行列与其先进的治理方式不无关系,其治理经验可为我国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提供借鉴与参考。

参考文献:

[1][2]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EB\OL].http://www.moe.edu.cn/jyb_xxgk/moe_1777/moe_1778/201511/t20151105_217823.html,2015-10-24.

[3]The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s current rankings place us among the world’s best universities.[EB\OL].http://www.manchester.ac.uk/study/experience/reputation/rankings/,2015-10-18.

[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OL].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838/201008/93704.html,2015-10-29.

编辑 吕伊雯 校对 李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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