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卓然 路磊鸿
【摘要】不论是注册会计师作为外部审计人员的监管,还是证监会作为国家机构的监管,甚至是司法部门的处罚,其目的都是为了维系整个社会多方的平衡,保持健全的信用体系。下面分别以国家监管角度对管理层、外部审计人员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在盈余管理行为中的惩治或维护提出对策建议,并得出相应结论。
【关键词】盈余管理 国家监管 外部审计人员 审计监督
一、文献回顾
下面进行简单地文献回顾,作为对后续对策建议的实证数据支持。
首先,管理层的薪酬与企业的盈利水平挂钩,所以管理层有盈余管理的动机,这是因为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内部需求(Dye,1988)[1]。Erickson、Hanlon和Maydew(2006)在后续的研究中也认为导致盈余管理的潜在动力是管理层获得个人利益的动因和机会,[2]这种观点在我国也得到了实证支持,只是结合我国独特的经济环境考虑,管理层(特指国有企业的管理层)还可能是出于升迁或绩效考核的目的而进行盈余管理。[3]在近五年的研究中,张娟等人(2014)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发现给予管理层高薪酬是可以抑制盈余管理的行为的,但在股权激励下的背景下,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反而会增加。[4]蔡春等人(2015)则对企业管理层的审计背景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审计背景与管理层盈余管理正相关的结论。[5]李延喜等人(2012)总结指出,企业管理层在盈余管理的问题上,不论处于何种动机,都会追逐期望收益最大化。[6]可见,传统研究中,管理层会出于薪酬考虑产生盈余管理的动机,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虽然部分实证研究证实管理层薪酬与盈余管理的概率并不显著,但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不减反增。
换个角度来说,基于我国现阶段外部审计人员的审计风险和廉价的劳动力,外部审计人员对盈余管理采取消极态度的。其实早在1991年的研究中就已经指出审计报告是企业管理层和外部审计人员相互妥协的结果,并且Gibbins、McCracken和Salterio(2005)为上市公司对外部审计人员施压,可以致使财务项目被操纵提供了直接证据。[7]在我国的特殊经济体制下,章立军(2005)结合我国的审计制度对此类问题进行了实证检验,得出审计师必然被盈余管理高的上市公司收买的结论。[8]随着经济发展与制度完善,薄仙慧等人(2011)对当期的盈余管理情况与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做了显著性分析,结果表示外部审计人员依然没有对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有所揭示。[9]在近几年的研究中,李留闯和李彬(2015)更是直接指出,外部审计人员在选择提高审计收费和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之间是存在替代关系的。[10]再者,外部审计人员在收取企业支付的审计费用的情况下,其独立性的保持情况很大程度取决于其自身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
最后,中国社会为弱势社会,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盈余管理行为的反应代价是高昂的,这一点可以从我国公民对上市公司的诉讼结果中得以反映。例如,近两年股市大幅波动,众多中小投资者遭受损失,然而诉讼维权的过程却异常艰难。原因有三:第一是我国中小投资者缺少专业知识和维权意识,对于会计以及法律的专业知识所知甚少,并不能对所遭受的损失作出合理、迅速的反应,错过了最佳的要求补偿的机会。第二是在我国现有制度下,如何实现股民的集体诉讼成为又一难题,集体诉讼的基础是可以获取合理有效的证据,然而这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讲无异于一道天然屏障,成为了中小投资者获取赔偿的绊脚石。第三是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对人友善,遇事宽容”的特点,让中小投资者有“得饶人处且饶人”的心态,通常在企业与个别诉讼成果的投资者之间达成和解,并不能保证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薛丽达(2011)在对上市公司的研究中也指出,目前我国审计环境中的法律、监管制度以及公众舆论压力还不能有效地约束审计师事务所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大规模事务所的高道德底线,使其更容易参与合谋。[11]
二、对于国家监管管理层盈余管理的建议
站在管理层的角度来说,其绩效考核与上市公司的各项指标相关联,出于逐利性考虑,其实施盈余管理是大概率事件。为此国家也通过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实施了监管,然而现在的问题在于其监管力度不够,处罚金额也过小。在案件的处罚结果中,绝大多数为行政处罚,鲜有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即便管理层由于承担责任受到牢狱之灾,其刑罚之轻也难以对后继者给予警示。
我国目前正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国家也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方针。然而有时制度实施的根源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制定制度的人和执行制度的人。一套制度的产生,要充分考虑制度执行时的环境,宏观考虑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如果从微观层面出发,也应考虑到执行者的执行力度、执行者受监督的情况、执行者的权力使用,以及受罚者的个人素质、受罚者的法制观念,还有对人民群众的警示效果和人民群众对执法力度的接受程度。而现今,从制度对管理层的惩治力度来说,我国制度在对于盈余管理的监管方面是有待加强的。所谓的加强不止是在事态暴露后的惩治,而应该从源头开始,即从制定制度这一环节就开始保持严厉惩治的态度,使管理层实施盈余管理的成本远远大于其实施盈余管理的收益,这样虽然不能杜绝盈余管理行为,但在同时加大对外部审计人员的惩治力度的同时,可以更大的降低管理层实施盈余管理的行为,有效的减少实施盈余管理的概率。
同时,某种程度上,盈余管理的产生是与管理层的绩效评估挂钩的,往往管理层会出于自身的考虑对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然而这种行为未必使对企业产生真正的效益,为企业带来长期的收益。可以说,盈余管理对于企业来讲,是一种短视行为。就此而言,企业如何在激励管理层为公司在短期内创造更多的利润和业绩的同时,不会伤害公司长远的发展潜力和增长能力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简而言之,管理层的业绩考核不能单纯与盈利能力挂钩,应多方面考量。
三、对于国家监管外部审计人员的建议
对于外部审计人员来说,我国的惩治力度比对管理层的惩治力度还要宽容。一方面,国家司法人员应该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限,避免外部审计人员因承担会计责任而接受处罚;另一方面,对于外部审计人员协助或者默许管理层实施盈余管理的案件,司法机关的惩治力度明显不足。整个社会对外部审计人员明显宽容的处理结果,都极大的降低了外部审计人员不监管的成本。
从2008年12月提出理念至2011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弘扬‘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这十二个字从六个方面概括了审计人员的目标使命、价值取向、道德操守和职业习惯等方面的核心内容,在审计文化中起着决定性、关键性的作用。然而如何切实有效的落实这个宏观思想,还需要具体的制定对审计人员的职业规范和要求。我国外部审计人员,即注册会计师,其所在的行业相较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整体起步是较晚的,故其发展至今仍有不足也是情理之中的事。然而,我们不应仅满足于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本土八大审计收费明显低于国际四大,上市公司却更倾向于使用四大而非八大,在公信力方面也是四大优于八大的。这不是表面上的差异,根本原因还是制度。上文我们已经提到,制定的制定和实施是较为关键的两环,对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而言,一味的强调个人对职业道德遵守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现有的行业环境。
同对管理层的监管一样,我国外部审计人员目前同样存在违规成本较小的问题。举例来说,注册会计师因重大违规被吊销执业执照后,五年又可以重新参加考试,再次进入注册会计师的队伍中,我国完全没有建立违规后的限制。相较美国的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我国现有的对于注册会计师的制度规定明显过于宽容。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才的珍惜不应体现在惩治力度不足方面,而应该体现在规范其执业行为及对制度条例的遵守上,后者才是从长远出发珍惜已经从业的外部审计人员。
四、对于国家维护会计信息使用者利益的建议
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社会地位出发,其本身的弱势根本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加之,国家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保护机制过少,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也会偏向于上市公司,很多会计信息使用者遭遇到无处申诉、相互推诿的尴尬境地。就目前来看,我国监管的更多是上市公司,外部审计人员协同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受到的惩治力度实在较小。根据以上分析,监管上市公司只能获得短期效果,只有加大对外部审计人员的惩治力度,才能有效的降低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概率。然而国家还是需要以其他方法多管齐下来切实维护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其一,同上文所述,国家应在制度法律法规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做到从源头改变现有的盈余管理的实施概率。我国受儒家文化影响,讲求以德治国,这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产生了一定的消极作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然而重仁德轻法治更多的将我国仍处于完善阶段的法治社会重新拉回人情社会。虽说近年来我国一直大力推广依法治国方针,但传统思想的改变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人情社会的消除还需要时间的推移。
其二,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借助媒体或者第三部门向社会反映自己的诉求,引起社会群众的相应。媒体和第三部门作为公共部门和私人之间的桥梁,在维护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切身利益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譬如媒体的舆论风向是否支持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诉讼;第三部门有无合理合法的公开谴责其盈余管理行为并组织群众施压;亦或者,特别是媒体能否做到客观公正的报道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伤害;都会影响到社会对管理层与外部审计人员宽容或严厉指责的态度与评价。
五、结论
在国家进行惩治的约束条件下,若想达到较为理想的惩治效果,其根本在于制度的执行和建设——执行者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抛弃法不责众等人情社会观念;建设者要充分考虑管理者实施盈余管理的行为动机和外部审计人员不监管的收益,建立一种严格、有警示性同时又可保护守法者的制度。同时,国家也要考虑对于制度的建设者和执行者的监督,不能授之以权任其滥用,
其次,改善现有的风气或者现有的环境仍然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与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本身也要敢于为自身受到的损失发声。不论是会计信息使用者通过媒体向外界传递信息,还是通过第三部门向公共部门传递信息,或是组织起来向上市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维权、起诉,都是一种合理的反应自身诉求的方式。这样我们不仅可以自上而下的对盈余管理行为实施监管,同时也可以自下而上的对盈余管理行为及其监管力度进行及时反馈,国家和社会群众共同建立一种快速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逐渐形成一个公允合法的会计信息披露环境。只有在这种良好的环境中,上市公司才能形成良性的、有序的竞争,国家也可以就此长远平稳的发展,减少盈余管理的负面效应。
参考文献
[1]Dye Ronald A,Earnings management in an overlapping generations model[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88,26,2(Autumn):195-235.
[2]Erickson Merle,Michelle Hanlon,and Edward L Maydew,Is there a link between executive and accounting fraud?[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06,44,1(March):11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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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娟,黄志忠.高管报酬、机会主义盈余管理和审计费用——基于盈余管理异质性的视角[J].南开管理评论,2014,03:74-83+93.
[5]蔡春,谢柳芳,马可哪呐.高管审计背景、盈余管理与异常审计收费[J],会计研究,2015,03:72-7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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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留闯,李彬,真实活动盈余管理影响审计师的风险决策吗?[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5,05:44-54.
[11]薛丽达,王敬勇,崔秀梅,盈余管理、审计意见收买与事务所风险承受能力——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研究[J].财会通讯,2011,30:49-52.
作者简介:姜卓然(1991-),女,汉,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在读研究生;路磊鸿(1991-),男,汉,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