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璐
(海南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我国伊斯兰金融的发展现状研究
卫璐
(海南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伊斯兰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其以实物资产为基础,投机性小、安全性高的优点安然度过全球金融危机,成为传统金融之外的一股金融新势力。与此同时,我国在内部经济发展和国际环境的双重影响下,也迈出了发展伊斯兰金融的步伐,并在探索中逐步发展。本文介绍了伊斯兰金融的主要内容、特征。结合我国国情,探讨了伊斯兰金融在香港、宁夏的发展并指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政策法规、金融系统以及对外交流方面给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中国;伊斯兰金融;可持续发展
2015年国家提出“一带一路”战略以来,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更加密切。“一带一路”沿线有众多伊斯兰国家。随着未来“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推进,我国将会在文化、贸易和经济等多个领域与伊斯兰国家往来。此外,随着亚洲地区不断增加的基础设施融资需求,伊斯兰金额由于其体量庞大也已成为可供各国融资的热点来源。一些伊斯兰金融机构也在利用此次机会研究如何与亚洲投资银行合作,以期充分利用伊斯兰资金。本文在我国伊斯兰金融发展的现状下,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与伊斯兰国家的合作,促进伊斯兰金融的发展。
对于伊斯兰金融来说,最简单的定义为符合伊斯兰教义法则的一切金融活动。详细来说,就是禁止利息,实现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禁止投资并鼓励道德投资的一种金融活动。伊斯兰金融有以下两个特征。
1、宗教特征明显
伊斯兰金融根源于伊斯兰教,其思想根源在于《古兰经》、《圣训经》等伊斯兰教经典,并且在之后的发展进步过程中,始终坚持遵守其所倡导的基本原则和条律,具有严格性和原则性。
表1 伊斯兰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2、运作相对安全,风险小
伊斯兰金融投资依托于实物资产,禁止投机,具有真实性,对于传统金融中的衍生品和杠杆交易不可能发生,因此有效地避免了经济泡沫的产生和虚假的繁荣,稳定了金融市场。
伊斯兰金融作为独立于传统金融之外的另一种体系,它和传统金融有很多本质的区别,表1从主要的三个方面对两者差别进行说明。
1、香港伊斯兰金融的发展现状
(1)发展现状。香港伊斯兰金融的发展始于2007年,表2列出了香港伊斯兰金融发展的重大事件,反映了伊斯兰金融在香港发展的现状和过程。
表2 香港伊斯兰金融发展大事件
伊斯兰债券与传统金融中的证券融资模式不同,强调债券持有人对该资产的所有权而非债权,享有资产投资的回报以及利润分配,但同时也承担潜在的风险损失。伊斯兰债券与普通债券的一个很大区别在于发行基础。伊斯兰债券发行基础是实物资产,主要关注其可靠性,而普通债券则为发行方的信用等级或担保,因此,两者相较,前者风险更小。
(2)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第一,伊斯兰教信徒少。香港地区伊斯兰信徒约30万左右,且其资产或财富水平相对较低,如果依靠外来伊斯兰资金不足,本土的伊斯兰金融发展则难以支撑。第二,目前香港的伊斯兰金融业务中最主要的是伊斯兰存款和伊斯兰债券。其独特的经营运行方式并不为一般的投资者所熟悉,很难吸引没有相关知识背景的投资者进入该市场。第三,伊斯兰金融产品需要严格遵循伊斯兰教法。所有产品需要被伊斯兰律法委员会严格的认证,这就需要有专业的人才和机构作支撑,短期内在香港难以实现,因此必然会减缓伊斯兰金融的在港发展的步伐。
2、宁夏伊斯兰金融的发展现状
(1)发展现状。伊斯兰金融目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发展主要是以伊斯兰银行的形式,在传统金融机构下设立伊斯兰金融窗口。2009年,首先在宁夏银行开设伊斯兰银行试点。宁夏银行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银川市两级政府及企业参股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具有良好的管理和经营体制,省内经营网点众多,并且行内高级管理人员中穆斯林占据一定比例,对伊斯兰金融较为熟悉,是作为试点的一个良好选择。
从具体业务方面来看,目前伊斯兰金融业务只是针对穆斯林,暂时不对其他客户开展该项业务。经营货币是人民币,目前涉及的伊斯兰银行产品仅有理财账户、活期存款账户和加价贸易三种。其运行则遵循伊斯兰金融倡导的禁止利息、以实物资产为基础、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除此之外,设立风险调节项目。每年末从伊斯兰银行业务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同时在盈利年份,提取部分利润以作平滑准备,对亏损年度进行弥补。
(2)发展中的缺陷和不足。从宏观方面来看,主要是政策法规的缺陷和外来势力的侵入和渲染。第一,政策法规缺陷。中国当前的政策法规服务于以中央银行为中心、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为基础的传统金融体制,金融监管机构也与之相适应。伊斯兰金融尤其是伊斯兰银行业务范围更广,包括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用传统的银行体制监管模式,必然会产生漏洞,无法全面监督。第二,注意控制外来势力的侵入和渲染。宁夏是中国回民的主要聚集地,民族意识和宗教信仰是维系关系的主要纽带。引入伊斯兰金融之后,不仅加强了与阿拉伯国家等伊斯兰世界的贸易及方方面面的联系,还会产生思想上的共鸣。一些国外不良的宗教分子及负面势力很有可能趁机入侵,影响民族团结。
目前我国香港和宁夏已经有了关于伊斯兰金融的初步探讨,针对香港和宁夏地区的伊斯兰金融试点的问题和启发,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1、政策法规方面
我国伊斯兰金融的发展会吸引国外伊斯兰文化的流入,同时极端的宗教民族也有可能趁机混入。因此,党中央和政府应该加强思想领导和宣传,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警惕外来不良民族分子借此机会侵蚀中国,制造混乱。
伊斯兰银行的业务开展十分广泛,与我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分业经营存在一定的差距,原有的监管模式不能发挥良好的作用。因此,在目前伊斯兰金融初步发展阶段,中国大陆也可尝试加入或者组建自己的伊斯兰金融委员会,对伊斯兰业务的开展进行监督。此外,《巴塞尔协议Ⅱ》指出,良好的市场监管可以维护市场秩序、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我国目前正处于伊斯兰金融的试点发展阶段,一方面国家可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将试点地区的商业银行部分业务纳入当地银监会和证监会的共同监管体系之内,避免牵动中央,给予地方充分的自主权,以对试点地区的伊斯兰金融发展出现的问题作出灵活及时的处理。另一方面,逐步着手财税方面的修正和改革,对原有的财税体系进行补充和改进,建立专门的伊斯兰金融账户,以对容易出现的二次征税问题进行调整。
2、金融系统内部
(1)具体业务。目前我国伊斯兰金融的发展都在伊斯兰文化相对浓厚或者金融相对发达的地区。在专业人才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让现有的穆斯林银行家与精通伊斯兰教义的学者进行合作,就双方的知识储备及经验交流,逐渐将伊斯兰金融制度进行完善,发展适合地区特色的新产品。同时,可以学习日本掀起“伊斯兰金融热”。我国可以逐步扩大伊斯兰金融业务范围和品种,从最基本的伊斯兰银行业务向融资租赁、利润分享、股本参与发展,此外,也要注重大力发展伊斯兰债券,重视伊斯兰债券的作用。
(2)信息披露。在伊斯兰银行中,储户角色发生变化,由原来的债权人变成了投资账户持有人,成为银行部分权益的所有者。伊斯兰金融中的“利润分享”是银行筹措资金的一个手段,而实际的“分享”是伊斯兰银行和所投资机构的分享。这样便产生了一个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使银行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侵占储户的权益。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明确签订储户与银行的资金投资利润分享合同,并通过法律程序来确保合法地位。同时加强银行相关投资账户的信息披露,并通过第三方审核确保真实性和可靠性,增加透明性和阳光性。此外,为了更好地解决“代理人”问题,储户还可在合同签订中相对让步,给予银行更多的激励,以高收益、高回报的方式促进银行更好的管理和投资。
3、对外合作交流
坚持“走出去”战略。在“一带一部”战略背景下,我国涉及与许多伊斯兰国家的投融资事务。一方面,政府可以组成代表团到中东等伊斯兰国家进行访问,达成互惠发展协议,推动伊斯兰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由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或金融管理层到伊斯兰金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取经,对其开展的业务及操作进行学习和研究,并将其与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相结合,为我国伊斯兰金融的发展提供经验。
贯彻“引进来”战略。在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下,金融准入的门槛较高,限制也较为严格。伊斯兰金融比较发达的地区主要是中东、阿拉伯世界以及南亚、东南亚,为了促进国内伊斯兰金融的发展,可以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引进实力强、经营状况好、风险控制得当的国外大型伊斯兰金融机构,并产生地域辐射效应,进一步吸引外来资金尤其是石油资本,从而逐步建立起本土的伊斯兰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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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