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滋胜 杜小虎
摘 要 基层检察院承担着检察机关80%的办案任务,为完成办案任务,一人多岗现象比较普遍。为在有限时间内提升司法办案效率,将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专职委员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以此推动检委会的科学履职,至关重要。湖北省嘉鱼县检察院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效果良好。
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 探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16.02.072
近年来,湖北省嘉鱼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院关于检委会工作建设的精神和要求,充分发挥检委会议案议事的决策作用,创造性开展检委会委员述职评议制度,着力强化检委会委员履职意识,拓宽检委会业务决策指导途径,有力推动和促进了检委会工作的科学发展。通过述职评议活动的开展,检委会委员履职意识不断增强,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呈现四个提升,有力推动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发展。实现了四个提升:一是检委会委员履职意识不断提升。通过目标量化考核和评议结果运用,改变委员“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状,促进了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回归,干事创业、履职尽责成为主流。二是议案议事能力不断提升。开展述职评议为检委会委员提供一个交流工作和展示自我的平台,通过互相学习和借鉴,推动检委会学习、调研等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委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三是检委会对检察业务的宏观指导水平不断提升。述职评议推动了检委会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深度融合,通过充分发挥检委会委员的辐射带动作用,延伸拓展了检委会业务决策指导途径,提升了业务指导效果。四是检委会决定的执行力不断提升。通过述职评议,由检委会委员对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和事项最终处理情况进行第二次反馈,并在评议中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保证检委会决定得到及时全面正确的执行,切实维护了检委会的权威。
1 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的法律地位和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法律地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检察委员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法律既来源于法律对检察委员会委员制度的规定,又有其特殊性。总的来说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是具有较高法律职务和检察官等级的人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检察官法》第2条规定,“检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因此,检察委员会委员是经权力机关任命的检察机关内部具有较高法律职务的人员。检察官等级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按照《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等级也高于检察员的等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必须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因此,只有精通法律与检察业务的检察官才能担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2)履职中存在的问题。检委会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检察工作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业务、管理事项发挥着重要的宏观指导作用。检委会委员能否有效履行职权、发挥作用直接关系着检委会运行得好坏,直接关系着整个检察工作的大局。当前,有的委员忙于业务工作,没有及时更新补充知识储备,思维相对老旧,对于检察业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影响了检委会的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有的委员只顾埋头办案,议事议案准备不足,讨论时人云亦云,随声附和,没有见地和针对性;有的委员认为检委会主要是平衡责任,不是主职工作,缺乏主体意识和角色意识,对于议事议案兴趣不大、热情不高。面对现状,县院党组经过多次调研,创新推出述职评议制度,定期组织检委会委员向院检委会述职,并进行评议,便于检察长更好地掌握和了解检委会委员的履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出台工作措施,强化检委會的决策指导作用。
2 推行履职评议制度,推进检委会履职科学化
一是明确述职评议内容。探索并推行检察委员会委员述职评议制度是检验检委会委员履职情况的重要途径。制度设计不仅要突出对委员履职情况、履职能力的评议,更要突出检委会的业务导向作用,对于述职评议的内容进行适应的延伸拓展,以此衡量工作,推动业务发展。述职评议内容主要包括:检委会委员参加集体学习和年度理论研讨文章完成情况;带头办案和指导其他检察人员开展业务工作情况;参加议事议案的准备工作和对于重大检察决策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的情况;参加规范司法行为和提升办案质量的情况以及个人的思想作风、廉洁自律情况。同时根据每年不同的工作重点,及时增补报告内容,如湖北省嘉鱼县检察院2014年将参与新型检察院项目化建设作为重点,列入述职评议内容,确保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效性。
二是明确述职评议人员。由于检委会委员述职评议制度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避免与其它年度述职工作重复撞车,有针对性地选取部分委员进行述职。经过检委会办事机构的提议,检察长同意选取的方案。首次述职委员的人选条件是,由担任业务部门主任检察官的委员述职,这样便于结合本业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汇报。2014年底,湖北省嘉鱼县检察院安排了担任综合管理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公诉部和民行部主任检察官等的五位委员进行述职。参加评议人员主要为全体检委会委员,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院纪检组长和部分人民监督员参与测评,以扩大述职评议工作的参与面。
三是明确述职评议程序。注重发挥委员在述职评议工作中的主动性,明确规定按照“个人自查、会议报告、委员询问、检察长点评、大会评议”5个步骤组织实施,确保述职评议的规范性。
3 建立履职考核制度,提高履职刚性监督
着眼于提高检委会委员的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严把三个关键环节,精心组织开展述职评议活动,确保有序开展。
一是紧扣核心职责,撰写述职评议报告。要求委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紧紧围绕参加议案议事和年度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如实地总结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不能文过饰非。述职评议报告的内容分四个部分:履行委员职责的情况,检察业务工作的带动情况,存在的不足,今后改进的措施;并附年度履职评议量化测评表。
二是围绕履职考核,开展述职评议互动。在述职评议会上,严格按照“委员述职、评委询问、检委长点评、与会人员测评”的程序进行。各委员分别在会上作述职评议报告,评委围绕履职情况、调研课题、业务指导、规范司法、工作创新等方面分别向述职评议对象提出询问问题,检察长针对述职评议情况开展点评,委员与评委进行良性互动,会议气氛活跃,促使评议工作更加公开客观,也能使委员看到成绩、找到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三是量化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议。在严密确定考核内容和评价要点的基础上,把履职情况、调研课题、业务指导、规范司法、廉洁自律等指标进行细化、量化,堅持“一把尺子量到底”,确保评价指标科学化、标准化。述职评议对象报告工作和接受询问后,及时组织与会评委对委员履职进行百分制测评,考核评议结果分履职优秀、履职良好、履职一般、履职较差四个等次。
4 几点思考
推行委员履职评议制度,旨在激发检察会委员的履职意识、责任意识,促使每位委员自我加压、创优争先,带动各项检察业务齐头并进,全面发展。接下来,应该进一步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司法办案效率。
一是抓评议结果运用。将考核评议结果在全院予以通报,以书面形式计入个人执法档案,予以存档,并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干部调整使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履行委员职责,或对错误决定应负责的委员,在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其责任的同时予以戒免谈话。建立检委会委员“退出”的管理机制,对严重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人员,建议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委员职务。
二是抓评议意见督办。对述职评议提出的意见及时制发评议意见督办通知书,送达被评议的委员,限期作出书面答复,进行重点督查。对评议意见进行跟踪督办,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现场解剖等形式加大检查督办力度,确保整改到位,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抓检察业务带动。针对述职评议中发现的类案问题,组织业务骨干,进行深度分析,撰写调研报告,形成类案指导意见,强化检委会业务指导功能。围绕述职评议中反映的检察改革、新型检察院建设、规范司法行为等重大检察决策执行推进中的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按照项目化推进,系统化实施的思路,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对策,带动各项检察业务全面发展。在这方面,湖北省嘉鱼县检察院做了有益探索,该院检委会根据基层院建设“八化”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新型检察院建设方案》,规划了20个应当做、急迫做、能够做的新型检察院项目建设任务。年底在述职评议中,对20个项目建设任务的推进情况进行了评议和分析,认真查找不足,结合实际调整部署,推行了检委会委员对新型检察院项目建设任务认领制度,每位委员认领1项建设任务,严格落实责任,使每位委员都有担子,每项工作都有督促,助推各项工作创新发展。
本文系咸宁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