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的裁判者多为当地的民间权威,纠纷解决的程序通常是非正式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广泛运用“调解”结案,纠纷解决通常采用当地的习惯法或规则。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危机管理能力存在制度规范与保障能力不到位,组织建设与决策能力有待提高,资源动员与整合能力不强,政策解读能力与执行力弱,问题搜寻与预警能力差等问题。因此要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危机公关,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互补,建立科学的危机管理组织体系,优化处理机制,加强政策解读能力,强化领导力,强化预警机制,多措施、合力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公共危机;危机公关;少数民族地区;管理
【作 者】胡美术,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南宁,530004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454X(2016)03 - 0065 - 007
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工作历来受到高度重视,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相关工作。尤其是公共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使国家法的强制性与民族地区的习惯相结合,使问题的处理及时、有效、科学,更重要的是使各族群众拥护,通过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危机公关,不断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提高党和政府在各族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一、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纠纷的裁判者多为当地的民间权威
在我国民间社会,由个人崇拜演化而来的个人权威一直存在,少数民族地区也概莫能外。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研究不断深入,而各学术领域的成果都或多或少地映射出一种现象:在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着一股非官方的、却拥有较大影响力的权威力量。而这种来自民间的非官方权威之所以能形成并壮大,往往是因为他们有能力在家庭纠纷甚至是少数民族敌我冲突时化干戈为玉帛。由于这些权威人士所拥有的高度影响力,所以矛盾双方都愿意在权威人士的协调下作出一定让步,达成和解共识。[1 ]像广西瑶族的长老,源自普通村民,不仅是农村地区的实际管理者,也象征着农村地区的公平正义,许多法律法规难以决断的民间纠纷都是通过这些长老的协调得以化解。这些长老普遍年龄较大、辈分和威望较高,知识和能力都较为突出,且品格高尚,容易赢得村民信任。
(二)纠纷解决的程序通常是非正式的
受自然环境与社会因素的影响,民族地区的纠纷主要产生于邻居与邻居之间,而对于纠纷的解决,民族地区通常采用祖先留下来的传统方式,即非正式程序,民族地区重视对民族纠纷的处理,主要是为维持该地区环境的稳定、和谐。
(三)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广泛运用“调解”结案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少数民族群众仍然沿袭着传统的互助性、群体性生产生活模式,普遍较为认同乡村和谐、邻里和睦、亲朋和蔼、享受天伦之乐。在这些地区,无论是什么冲突类型都会对现有的和谐氛围造成负面影响,而通过非本土民间力量解决冲突和矛盾,又会让村民产生既有秩序被打破的恐惧感和陌生感。所以,就算在少数民族地区内出现了矛盾,人们也会尽量把事件造成的影响压制在不引起官方注意与重视的范围内。当然,一旦矛盾发展到不可能由民间力量自主协调的程度,就必须要引入官方力量,进行协调或裁定。然而,在少数民族聚居地,不管矛盾的程度如何、类型如何,内部协调永远是最优先选择的解决途径,也是民间权威最具代表性的体现方式。这既是矛盾双方自行处理外最可靠的解决方式,也体现出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熟人社会、长老决策制度等社会特点。
在少数民族地区,协调矛盾的活动一般由萨满、长老、乡老、族长等人负责,而通过协调将矛盾化解显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最优矛盾处理选择。该种处理方式让少数民族群众对官方力量的恐惧、对乡村和谐氛围被破坏的忧虑得到缓解,也满足了他们从简处理问题的需求;能够缓解少数民族地区司法机关处理矛盾的工作压力,也避免了司法机关因无法处理一些制度外问题而权威有损。
(四)纠纷解决通常采用当地的习惯法或规则
民族地区通常以本地方式来解决纠纷,即民族地区内的自定规则与习惯法,而非将国家法律作为纠纷处理的标准。民族地区的习惯法是当地人们在长期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与认同感,无须通过政府与社会的疏导即可有效解决当地的矛盾,实现维持民族地区安定和谐的目的。在这种环境下,人们在面对纠纷时,都会下意识的选用本民族的习惯法则,在当地人们的观念里,国家法律缺乏归属感与信任度,甚至会对国家法律产生一种排斥感。[2 ]
二、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危机管理能力现状
(一)制度规范与保障能力不到位
一是缺乏一个专门针对少数民族乃至全体社会的危机治理法律。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基层政府在治理公共危机时,主要运用的法律法规有《宪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这确实为危机治理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为基层政府的公共危机治理工作提供指导,避免地方政府在治理公共危机的过程中出现失位、越位、缺位以及滥用公权力的行为。二是缺乏与时俱进的危机应对预案。公共危机与我国社会的发展相伴相生,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危机类型与危机诱因也在不断变化,这也要求危机治理者必须时刻注意充实自己、扩展知识库、了解社会动态,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更新应对预案,才能够改善危机治理工作的针对性。然而,我国各民族地区的基层政府在实践过程中却并未做到这一点,反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沿用既有的危机应对预案。
(二)组织建设与决策能力有待提高
就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地方政府都没有设置专职负责应对公共危机的机构。危机应对或治理办公室并不是常设机构,而是由该级政府的二把手领导的、配置两名应急公务人员、在危机事态下才被激活的机构。[3 ]该机构的任务主要是交换上下级信息、传达命令与危机发展情况,并不具备实际意义上的治理权力。事实上,在危机事态下真正具有指挥权的,是临时建立起来的指挥部,这种机构不仅人员配置不完善,而且缺乏合理的运作机制及组织结构,常常会出现推诿责任、相互掣肘的情况,极大阻碍了危机治理目标的实现。
在危机事态下,政府的决策能力往往决定了危机治理的成败。由于公共危机的爆发往往是出人意表的,且危机问题需要在短时间内处理,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危机事态下的政府决策都属于制度外的决策,也不符合一般的公共决策流程,这类决策的重点在于决策者是否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最正确的决策,同时将政府决策的内容在最短时间内公之于众。近年来,党和国家开始有意识地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及决策能力,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政府的决策能力也得到了相应改善,但仍难以令人称道,尤其是在危机事态下的政府决策,无论是速度还是水平都有较大提高空间。诚然,在危机事态下作出公共决策,其压力远非一般公共决策可比拟,要求决策者拥有泰山崩于前而面不改色的定力与该出手时就出手的魄力,而要锻炼出这些能力,需要一支长年战斗在一线的决策者队伍始终坚持自我提高、自我完善。
(三)资源动员与整合能力不强
危机事件爆发的时候,最先做出反应的通常是当事人或是在场者,而非政府人员。对此,政府的危机管理工作应延伸到政府工作之外,对内外部资源进行全面整合、分析,实现对各项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同时,政府还应不断提高自身利用资源的能力。受各地区资源类型差异的影响,政府在开展危机管理中对资源的利用程度与利用能力也有一定的差异。民族地区政府管理的范围广、地理环境复杂、社会管理难度大,政府要实现对各地区资源的全面整合与利用,就需要大量优秀人才的参与。事实上,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在管理与利用资源过程中普遍存在下面几点问题:
第一,政府与社会组织联系不紧密。在处理民族地区公共危机过程中,政府处于主体地位,社会组织甚少有机会参与到危机管理中来,与政府之间交流较少,互动性不强。对于社会组织而言,他们在危机管理中不具备任何权力,其观点与方案也得不到政府的认同,无法发挥自身的功能。从另一个角度看,社会组织没有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也就没有政府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缺乏坚实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组织的持续性发展。
第二,鲜少有公益性质的组织驻扎到少数民族地区。越是社会发展程度较高、经济水平较好的地方,公益组织数量越多、越完善,而在那些经济水平较差、社会发展程度较低的西部民族地区,不管是本省(自治区)的社会组织还是其他地区的社会组织,都鲜少驻扎到少数民族地区。这也使得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在处理公共危机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问题:首先是缺乏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使得政府与社会之间无法实现情感上的沟通;其次是难以在危机事态下通过情感来号召社会各界的力量;最后是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难以在危机事态下集结志愿者队伍、帮助政府做好危机治理。
第三,公共媒体参与程度尚浅。公共媒体在危机事态下成为一个重要的治理主体,是近年来我国各类公共危机中的常态,也是世界范围内危机治理的主流。但在我国公共媒体的参与程度仍稍显不足。尤其是在西部民族地区,公共媒体仍然没有正确参与到公共危机治理当中,在很多危机事件中都没有扮演好一个信息传播者、事件调查者的角色,使得公众在危机事态下的知情欲望得不到满足,在社会上引起一定的恐慌情绪与谣言。事实上,如果公共媒体可以在危机事态下更积极、迅速地报道危机信息及其处理情况,让公众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就能够更好地团结社会各界、稳定社会情绪,处理好危机。
(四)政策解读能力与执行力弱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及各方面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不但建立了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更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地位。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各项专门为民族地区出台的政策法规却并未能落到实处,诸如地方政府及官员对国家政策的曲解、官员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的错误政绩观,甚至是为了保护某些群体的利益而不惜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并不鲜见,导致民族地区接连爆发公共危机。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对国家政策的阳奉阴违甚至不惜违宪也要谋求私利的官员,也是引发公共危机的重要因素。
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政府缺乏战略视野,理解政策的过程中往往容易以偏概全,不能完全理解上级政府出台政策的初衷与政策的真正内容。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环境多数较为封闭,无论是路桥还是信息基建都很不到位,所以很难在危机爆发后第一时间执行好上级做出的决策,使得最终的执行实效远不如预期。
(五)问题搜寻与预警能力差
公共危机通常会经历从潜伏到爆发、从爆发到扩大影响再到解除负面影响直至完全解决危机的流程,政府只有高度重视这一流程中的所有环节,才能够治理好公共危机。所以,政府不但需要提高公共危机事态下的治理应对能力,更应该着重提高公共危机的预警能力以及危机事件后的善后处理能力。在实践过程中可以发现,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在治理公共危机的过程中,最重视的是危机事态下的治理工作,但却忽视了对危机信息的收集预警工作。在危机事态下,有许多决策仍然是由少数几个主要领导负责,不具备任何科学性,更不具备任何民主性,有些决策甚至可以形容为“拍脑袋”的决策,没有经过周密的规划与细致的思考,这种决策方式显然会导致许多问题出现。地方政府领导缺乏整体战略意识,大局观薄弱;地方政府缺乏合理、理性、充分的信息源;难以准确理解危机问题的实质,决策缺乏针对性。在决策过程中,是否能够找到问题的关键并有针对性地给予关注,决定了政府能否做好危机预警工作。在搞不清楚问题的情况下,危机预警根本无从谈起。
三、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危机公关对策
(一)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互补
1. 互为补充,适应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模式
一些民族地区的习惯法一直沿用到现在,在某种程度上是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伴随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法律意识也得到不断增强,在遇到问题、矛盾时,人们也逐渐将国家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利器,并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更有利于矛盾解决的方式,自觉将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两者的积极效应,促使矛盾往好的方向发展。一是强化法治教育。通过法治教育,用法治取代人治,取代宗族力量、亲情,进而牢固树立法治社会信心及决心。二是加强学法用法培训。要加强民族地区干部培训,利用好党校、行政学院、高校等干部培训主渠道作用,使大家学会用法,杜绝行政中违法现象发生。三是加强学法用法实践。按“法不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的法治目标要求,科学实践。四是加强法治保障建设。要把制度之网织密、编实、扎紧,以制度的刚性管理党员干部。要把党员干部遵守党章以及党规党纪情况列进考核评价内容,优化法治环境,做到依法用权、依法办事。
2.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多数民族矛盾中,民间调解作为民族习惯法的主要调解方法,当地人通常运用有权威的乡贤调解来化解问题,乡贤在民族群众心目中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乡贤是促进民族矛盾解决的重要力量,是当地民众最常用的解决方式,深得民族群众信任。要对民族习惯法进行深层次改革,通过习惯法来填补国家法律中存在的缺陷,推动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有效结合,才能促进民族地区矛盾处理体系的构建与健全,加快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之间的整合、协作,有利于推进民族地区法治化的建设进程。
3. 促进乡贤作用发挥,适应完善民间调解机制
近年来,普法范围在民族地区的不断扩大,民众对法律的认识也不断加强,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在这种环境下,乡贤文化的纠纷解决模式已不能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这就必须对乡贤进行重新改造,加强对乡贤文化素质、综合能力的培养。在针对乡贤改造上,国家先后颁布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乡贤改造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政府也在努力构建健全的调解机制,制定更适合民族纠纷解决的调解方式,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为乡贤重塑提供了保障。民族地区的内在需求,政府的外在支持,两者相结合有利于促进乡贤作用的发挥。
(二)建立科学的危机管理组织体系
首先,要建立一个专职的负责危机治理的机构。鉴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政府在财政上以及体制等级上的原因,并未专门建立一个有权力、有财政预算并专职负责危机治理的机构。由于在危机发生后,政府通常会建立一个临时的危机应对指挥部,这也体现了当前我国政府危机应对及治理体制尚未成熟的一面。在危机治理的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努力协作才能完成预定目标,但在危机治理的实践过程中,仍然需要一个专职机构负责这些协调工作,做出有效决策,以便顺利做好危机治理工作。在这一背景下,政府理应拿出一部分财政预算,建立起专职负责危机应对的机构,在危机事态下协调好各个政府部门的工作,同时在日常工作中专门负责找到可能造成公共危机的隐患,并及时做好危机预警工作。在危机事态下,这个机构不但应该协调好各个政府部门开展危机治理工作,更应积极联合社会各界,利用社会力量做好危机治理工作。
其次,要不断强化该管理机构的危机预警能力。鉴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无论是在财政上还是在行政资源上都较为贫瘠,所以它们更应重视对公共危机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因为一旦公共危机爆发,造成的损失之大、负面影响之深是难以想象的,需要政府花费更高昂的成本进行治理。要提高该机构的预警能力,就必须要提高该机构的信息收集、处理能力,并不断拓宽该机构的信息收集渠道。要提高该机构的信息收集及处理能力,就必须重视该机构的危机预警队伍建设,这是危机信息工作的高度时效性及敏感性决定的,非对现代信息传播学有一定造诣者无法胜任。与此同时,政府可以从三方面着手拓宽危机信息渠道:一方面,政府仍应重视从信访部门中收集信息。信访部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所收集的信息具有一定的情绪色彩及危险性,许多危机在爆发后,都能从被信访部门忽视的信息中找到端倪。另一方面,要利用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与政府有良好合作关系的社会自治组织,通过这些组织收集最基层社会的信息。最后,少数民族地方政府还应在信息时代学会如何从互联网中收集危机信息,并以此作为判断本地危机隐患的重要依据。
再次,要做好各级政府的权责分配工作。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各个地区开始频繁爆发公共危机事件,而在危机事态下,政府最优先的工作是降低事件带来的损失及负面影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危机管理的内容,危机事态下应该通过分级管理办法来对危机进行治理。在通常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造成较大影响或已经不是省级政府能够应对的特别重大公共事件,就应该交由国务院直属部委进行应对;而那些市级政府难以独立应对的公共危机事件则应该在省政府或自治区政府领导下进行治理;而市级或县级政府能够独立应对的危机,则应由它们自身协调下属各部门进行治理。要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分配明确、清晰的权利及责任,使它们能够在危机事态下各司其职、做好应对工作。上级政府在向下级政府授权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其获得权利后肩负的职责,把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杜绝一切延误时机或推诿责任的情况,改善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危机的回应能力与回应速度,在最大限度内减少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
最后,建立健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体系。非政府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组织,成立的目的是为社会大众服务,与民众联系紧密,更能在第一时间了解到社会基层中存在的问题,在汇聚与整合社会资源、提高民众参与热情、强化群众危机观念等方面更具高效性。因此,在危机处理过程中,政府应善于利用非政府组织的各项资源,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危机管理中,逐渐建立起政府与社会协作、互补的合作机制,全面推进危机的有效、彻底解决。在危机处理中,政府与非政府是友好的合作关系,而非处于管制型体系中。对于民族危机的解决,政府应动员非政府组织与社会大众踊跃参与到危机处理中来,以创新、公开的危机管理机制代替传统、闭塞的危机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良好合作关系的建立。
(三)优化处理机制
政府应建立常设性的危机应对机构,由政府的行政长官担任最高指挥官,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在我国,针对危机的应对机构主要是临时建立的危机领导小组,但组成人员通常并不具备治理危机所需的专业知识,也不懂得如何收集危机信息、处理信息、运用信息,更不懂得如何在危机事态下作出最正确、最及时的决策,给危机治理工作带来了更多难以预测的风险。所以,要正确应对各个类型的公共危机,就应该建立一个常设性的危机应对机构,做好危机应对工作。该机构应由该级政府或该部门的最高行政领导负责,同时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人。这不但在行政级别上确立了该机构的地位,同时也能够让各个部门正视该机构的职能及其重要性。尽管如此,该机构的实践工作却是由副职领导负责,同时该机构的工作队伍应由专业信息处理工作者以及专业公关工作者组成,这也可以提高该机构的公共危机应对能力。
要真正治理好公共危机事件,就应该有判断危机类型并根据其类型做出针对性应对的能力。就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危机治理而言,其应对不仅要具有针对性,更需要万分的谨慎。当公共危机爆发时,政府首先要做的就是根据危机信息来判断危机类型,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握好问题的核心,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并付诸实施。在与人为因素无关的天灾面前,政府部门必须要竭尽全力救助受灾群众、挽回群众的经济损失、安抚受灾严重地区的群众、帮助他们重建家园;而对于那些较为理性的群体性事件,就应该通过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诉求,并在法律及社会伦理允许范围内尽量满足这些诉求;而对待那些暴力恐怖分子与分裂主义者,政府就应该毫不犹豫地通过雷霆手段对其施以毁灭性打击,维护社会稳定及国家安全。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实现对社会组织各项资源的整合、利用。危机事件的解决是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需要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促进危机事件的有效处理。政府应将财政、卫生、建设等各部门联系起来,清晰界定各个部门的权责,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各部门的失职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此外,政府还应加强与公益组织之间的联系,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危机事件中来,用其优势弥补政府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与此同时,政府还应积极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建立一支专业、战斗力强的危机应急队伍。努力获得国外、国内社会组织的支持与援助,构建系统、联动、稳定、有序、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要利用好公共媒体的力量,通过公共媒体发布危机信息、满足公众对危机事件的知情欲。在公共危机发生后,公众的视线都会聚焦于危机事件当中,十分渴望得知危机事件的相关信息,所以这时政府是否能够迅速、准确地将危机信息传递给公众,决定了危机治理的早期成效。在少数民族地区,信息传播并不顺畅,同时在政治上的敏感性极强,所以在公共危机爆发后,鲜少有媒体人能够及时前往事发地点,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而当地公众更无从知晓事件详情,极易导致社会上出现恐慌情绪,衍生出更多更复杂的公共危机。因此,作为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应该持开放态度,甚至帮助媒体人在危机爆发后前往事发地点,以公正、公开、坦诚的姿态,让公众了解事件信息与政府的决策,稳定社会情绪、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完善危机处理制度,要在危机治理过程中不断学习、不断成长。在公共危机造成的损失及负面影响等问题初步解决后,事后的善后工作必须迅速跟进,这是当前我国政府部门乃至相关学者都未能给予充分重视却十分关键的工作。在危机解决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会有明显回升,此时通过行政手段消弭其他同类型危机的隐患,不会引起公众对公权力边界的担忧。同时,还应该逐环节分析政府在此次危机事件中有哪些做得好、哪些做得不够,通过技术层面、管理层面的复盘,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四)加强政策解读能力和强化领导力
政府要具备较高的政策解读能力,才能提高决策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而促进危机事件的高效解决,达到预期的既定目标。
正确的政策是党的执政根本,而基层党组织和政府是否能够正确解读党的政策,直接决定了党的政策是否能够落实到位、是否能实现“四个全面”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事实上,作为官员及政府公务员,在危机事态下正确解读及运用政策是少数民族地区政府治理好公共危机的重要保障,而唯有在真正理解上级政策的情况下,基层公务员才能够在实践中正确应对公共危机。第一,基层政府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出现危机时的主要治理主体,必须要不断提高实践工作者,也就是公务员的政策解读水平,集体学习上级政策以及开展研讨会、演习危机事态下的应对方法,改善基层政府公务员政策解读能力与危机应对水平。作为一名地方官员,特别是在当前经济挂帅、国家无安全威胁、社会整体较为稳定的年代任职的地方官员,往往会耽于安逸,没有通过学习提高自己、改善自己的意愿和动力。事实上,在当前发展迅速、各领域变化不断加快的社会当中,地方官员如果耽于安逸,与社会产生脱节,就很容易忽视一些公共危机爆发的前兆,而对公共危机事件的预防和预警更是无从谈起,这也是为何官员必须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自我的原因。第二,要加强官员对政策的认同度[4 ]。官员是否认同上级政府的政策,将直接决定这些政策是否能够落实到位。所以,无论是日常工作还是危机事态,都应该强化上级政策的学习及精神体会,改善政府公务员的政治及政策素养。第三,地方官员应该在治理公共危机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好上级政策,并执行好上级制定的应对方针,有针对性、条理性地做好危机应对,尤其是在实践过程中,必须要实现“令行禁止”,维护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的权威,更不能够藉由自身的政策解读能力较差而做出对上级政府阳奉阴违的行为。最后,官员应该在危机事态下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通过平日的引导、教育及演习,让公众能够在危机爆发后第一时间稳定情绪、帮助政府做好危机治理。在许多天灾面前,政府与社会组织并不足以做出完美应对,这时就需要凝聚整个社会的力量,齐心协力、共渡难关。
(五)强化预警机制
完善利益表达体系,畅通利益表达平台。利益分配不均是大部分危机事件爆发的根本原因。由于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不健全,缺乏畅通、公开的利益表达渠道,民众有难无处申、有苦无处诉,当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公众就通过极端的途径爆发出来,进而引发严重的危机事件。对此,政府应在民族地区构建健全的信访机制,派遣专门人员到群众中去体察民情、倾听民意,热心帮助当地民众处理实际问题,并建立完善、畅通的利益表达平台,给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公开、便捷的利益诉求通道[5 ]。
加大对政府官员道德水平的培养力度,在群众中建立良好的公共形象。政府官员代表着政府的整体形象,是政府的形象代言人,政府官员的失误极易引起不法分子的注意,并被其煽动成严重的民族矛盾。因此,政府必须重视对政府人员整体素质的教育,培养他们形成优秀的道德品质,使政府官员在民族群众心中留下美好的印象。同时,还应加强对政府人员的语言培训力度,只有了解与掌握了民族语言,才能与民族群众建立起良好的关系,增进彼此之间的情感,在发生危机事件时,还能在第一时间了解危机事件过程,尽快做出妥善的安排,引导广大群众配合政府决策,将危机事件的损害度降到最低。
要充分利用好互联网,收集来自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在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政府了解民间情况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民众最重要的政治参与途径,更是族群之间沟通的重要途径。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政府,必须要对互联网工作给予高度重视。首先,政府应该以积极态度面对互联网,在互联网中与网友们坦诚相对、和谐沟通,了解各阶层人民的生活水平与困难;其次,政府应该加强互联网舆论引导,坚决打击涉黄、涉赌、涉毒网站以及意图利用互联网颠覆国家政权、破坏民族地区统一稳定的坏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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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referees of tradi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in minority areas are usually the local authoritative figures, the procedures are usually informal,ways of "mediation"and the local customary law or rulesare widely used to close a case. Problems such as incomplete institutional regulations and incapable guarantee solutions, institutionalconstructionand the abilityof decision-makingneeded to improve, less powerful resource mobilization and integration capability, weakpolicy interpretation, execution, problem detection and early warningetc. remain in public crisis management of the grass roots government in minority areas.Therefore, the improvement of public crisis managementrequires the mutual complement of both the tradi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dthe state laws,the establishment of crisis management institution, optimization of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enhancement the abilities of policy interpretation and leadership,early warning mechanismto promote harmony and stabilityin ethnic minority areas.
Key Words:public crisis; crisis management; minority areas
﹝责任编辑:袁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