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重庆
小农与扶贫问题
吴重庆
摘要:小农经济作为中国农民传统的谋生方式,在结构性及制度性因素的作用下已经解体,现代农业对小农构成明显的市场排斥。在贫困地区,较为普遍地存在小农与贫困户交集的现象。通过施行普惠小农的农业政策,可以降低扶贫成本,提高扶贫精准度。
关键词:小农 结构性贫困 扶贫 精准扶贫 普惠政策
本文所谓的小农,是指家庭的主要或者辅助劳动力至今仍然投入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度下获得的耕地上从事农业劳动,并以农业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之所以将小农与扶贫联系起来讨论,一是有见于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都较为普遍地存在小农与贫困户交集的现象;二是希望通过施行普惠小农的农业政策,降低扶贫成本,提高扶贫精准度。
在中国以往社会主义实践以及今日市场化改革时期,“小农”都是被严重污名化的。以往社会主义实践为了推动集体化,小农自是成为落后生产力的代表。诸如“旧社会的堡垒”、“日趋没落”、“保守”、“愚蠢地固守旧制度”等等,都是攻击小农的耳熟能详的说辞。如马克思说,“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没有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各种不同的才能,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1〕,“由于不依靠市场,不依靠生产的变迁以及不依靠外界的历史运动而差不多有完全自给的性质……这种形式最易成为社会停滞状况的基础”〔2〕。本来以往社会主义实践是市场化改革的对象,但吊诡的是,市场化改革为了推动体现资本利益的现代规模化农业,采取了顺手借用以往社会主义实践对小农的批判作为污名化今天小农的策略。
尽管小农长期被污名化,但因为中国是一个经历过土地革命,同时人均耕地面积极为有限的农业大国,在去集体化之后,以家庭作为农业经营单位的小农经济还将较普遍地存续下去。对今日小农的肯定或者否定,直接关系到中国农业发展道路的选择、农民的长远生计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步步推进,有人提出有无必要改变我国现行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农业基本经营形式。在此背景下,对小农的讨论重新浮出水面。
关于小农问题的争议,大体上存在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农业发展应该效仿美国,走现代化、规模化、资本密集型的道路,小农经济势必会被淘汰,这种观点基本上基于新自由主义立场,为当今各级政府所认可,已经成为制订“去小农化”的农业政策的主导性观点。第二种观点主张,家庭内部以农补工,即家庭收入主要靠打工,农业收入作为辅助性收入,小农经济的存在可以起到“蓄水池”和“稳定器”的作用。这种观点是基于对国家工业转型升级的认识,基本上持国家主义的立场。第三种观点批评国家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肯定小农经济的存在价值,但也看到小农经济在流通领域面临商业资本的盘剥,主张进一步开展农户之间的合作,实现产、供、销“纵向一体化”。第四种观点事实上是针对第三种观点而提出的,即认为在今天农业资本化的浪潮下,农村的生产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小农的主体地位已不复存在,小农不再是20世纪80年代初相对独立的直接小生产者,其在生产和流通领域都隶属于资本体系,此即所谓“阶级分析派”。
在传统农业发达的区域里,人多地少是其共同特征。小农经济作为此区域人群的主要生计方式延续了数千年。经济学家对小农经济的机制也做了许多探讨。
诺贝尔经济学得主阿瑟·刘易斯1954年在其成名作 《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增长》中提出,“封闭而低效的传统农业部门拥有大量的隐性失业,只要提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工资,就有无限的劳动力供给。”〔3〕在刘易斯看来,传统农业是非理性的,农业从业者也是非理性的,这些隐性失业者应该从农村解放出来供给到城市当中去。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流行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概念显然脱胎于此。
与刘易斯同年 (1979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舒尔茨在1964年发表的 《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驳斥刘易斯关于传统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下、经济行为缺乏理性以及传统农业中有一部分人的边际生产率是零等观点。他认为,传统农业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均衡状态,其传统生产要素的供给和需求也处于长期均衡的状态。他以实证研究证明,传统农业使现有的生产要素配置达到了最优化,农业劳动力的减少必然使农业产量下降,不存在零值的农业劳动,不存在剩余的农业劳动力。“贫穷状况并不是要素配置有什么明显的低效率而造成的”,这就是他所谓的“贫穷而有效率”。〔4〕
俄国经济学家恰亚诺夫1925年在 《农民经济组织》中抛开了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强调家庭的农业劳动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经济逻辑,小农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即便不产生利润,也要进行生产,其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养家糊口,“农民农场中的经济活动对象与劳动量主要不是由农场主的资本拥有量决定的,而是由家庭规模和家庭消费需求的满足与劳动的艰辛程度之间达到的均衡水平决定的。”〔5〕所以,不能用资本主义的经济逻辑来评价农业家庭经济。小农经济受以生存为导向的逻辑驱动,是一种广义的理性,它既是一种生产方式,同时也是一种谋生方式。
舒尔茨论述传统农业中生产要素的均衡配置及其效率,突显了小农的理性品格。恰亚诺夫揭示的是一种并非奉行效率至上原则的生存理性。这种情况存在吗?黄宗智先生在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中给予了肯定的回答,这就是1930年代华北中农、贫农家庭农场的“内卷化”(involution),即在劳动力边际回报已经降到极低乃至趋零的情况下仍在投入劳动力。单位耕作面积劳动力投入过剩的情况说明,小农看重的并非止于产出的效率,而是生计的延续。黄宗智先生在 《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一书中则以“过密化”(“过密型增长”、“过密型商品化”)概念揭示了类似情况。这样的小农经济当然属于“劳动密集型”。黄宗智先生在其新近著作 《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一书中,发现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小农农场实现从种植粮食的小农生产转变为“资本和劳动双密集”型的畜禽养殖和/或蔬果种植 (尤其是拱棚蔬菜)的小农经营,即以资本密集投入带来的边际效益递增的产出,弥补了劳动力密集投入带来的边际效益递减的内卷化,由此实现中国农业的“去过密化”,实现农户收入的持续增长和乡村发展。黄宗智先生称之为“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6〕其实,任何资本密集型的农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技术密集型的农业,中国传统农业因为资本、技术等新的生产要素的投入而得以“去过密化”。这一情形的发生,类似于舒尔茨所谓的传统农业改造。
然而,在今天的中国农村,小农经济却无法作为一种谋生方式而存在。就农业领域而言,市场化竞争逼迫农业经营者想尽一切办法扩大耕作规模以及提高亩产量,包括高投入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现代农业的出现。规模化、资本——技术密集型农业给经营者带来丰厚的利润,同时也抬高了诸如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劳动力、劳动工具、土地租金的市场价格。所以,现代农业不仅大大提高农业领域的门槛,把小农拦在门外,更加关键的是,小农即使只是想维持现状也变得不可能,因为在生产资料价格被现代农业抬高之后,小农的生存空间越来越狭窄了,只好选择家庭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辅助劳动力在家务农的生计策略。这也是所谓的“半工半耕”的逻辑。〔7〕显然,市场化下的现代农业对小农构成了市场排斥。
其实,即使是黄宗智先生论及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并非大规模的家庭农场,其对一般欠缺资本和生产经验的小农的市场排斥也是明显的。笔者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调查时发现,鲈鱼养殖已经成为全镇的支柱产业,也成为了过半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但依然有差不多一半的农户需要靠外出打工维持生计。进一步了解这些打工家庭的情况发现,他们在开始时也是从事家庭鲈鱼养殖的,也是可以以此养家的。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养殖户为了追求水面单位面积的鲈鱼产量,不断地大量投放鱼苗,水面单位面积鲈鱼的密度越来越高,鱼塘里需要投入越来越多的饲料,需要安装越来越多的增氧设备。即便如此,鱼塘发生鲈鱼瘟疫的情况还是有增无减,养殖户不得不越来越多地往鱼塘投入鲈鱼消炎药。这样的鲈鱼养殖方式抬高了养殖户对水面单位面积的资本投入,据当地鲈鱼养殖户介绍,每亩水面大概需要投入30万元,不少人靠借贷筹集生产资金。更重要的是,高投入增加了生产风险 (如鲈鱼瘟疫)和市场风险 (如鲈鱼市场价跌),稍有不慎,就可能血本无归。家底薄、养殖经验欠缺的农户在竞争中首先败下阵来,不得不告别鲈鱼养殖业,加入外出打工的行列。
由上可见,今天的外出打工者中,有一部分人并非所谓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准确地说,这些人并非像剩余劳动力那样溢出农业与农村,而是以农业竞争失败者的身份被挤出农业与农村。
截至2014年,全国乡村就业人员37943万人,其中从事第一产业人数22790万人,第一产业人员所占比重60%。〔8〕尽管打工收入已经成为中国农户收入的主要来源,但由于中国乡村就业人群庞大,仍然还有多达六成的就业者在与土地打交道。这些人究竟以何种方式留在乡村从事第一产业?除了上述“半工半耕”逻辑下还在从事农业的家庭辅助劳动力外,还有部分通过流转亲戚邻里土地而全职投身农业的新“中农”〔9〕,此外还有被农业“龙头企业”整合进“公司+农户”模式里的相当部分的农村全劳力。据称,2004-2013年,龙头企业数量从不到5万家增加到12万家以上,年均增长10.63%,带动了全国40%的农户。到2013年底,龙头企业辐射带动的种植业生产基地面积约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60%。〔10〕如果这个统计数字确实的话,按目前全国农户 2.22236712亿户 (截止2006年)计,那么,龙头企业带动了近9000万户农户,这说明“公司+农户”模式的农业生产已经占据了全国农业生产的半壁江山。
黄宗智先生认为,依靠家庭劳动力而非雇工的具有强韧竞争力的小家庭农场占到近97%,也就是说,今天在中国的农业从业者中,只有3%的农业从业者是属于公司雇佣的农业工人,97%事实上还是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11〕为什么龙头企业不愿意直接雇佣农业工人,而是采取“公司+农户”的形式,把农业生产的单位落实到家庭呢?首先,公司通过农户化解农业风险,其次,雇佣一个劳动工人,公司需要付出非常高的监督成本,毕竟农业生产与工厂流水线上标准化的工业品生产是不一样的。采用这样的方式,可以保证商业资本(公司)降低生产风险,而在产前、产后环节提供种子、化肥、农药销售、产品包装、销售的垄断性“服务”就可以获取相当高的利润。
在“公司+农户”的农业生产模式中,龙头企业借助农户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劳动以及对农业风险的承担,获得高于雇工经营的资本主义规模生产的利润;并且通过对众多农户在农业产前、产后环节的控制,获得额外的源自交易中占垄断优势的收益。所以,黄宗智先生认为,“资本下乡”在今天主要还是“公司+农户”的模式,而非雇工经营的规模化生产。〔12〕
有见于农业龙头企业主要通过为其旗下的农户提供产前产后环节提供服务获取利润,所以,黄宗智先生只是将农业龙头企业视为商业资本。〔13〕但事实上,现在的农业龙头企业已经不是简单的商业资本了,它已经介入到农业的生产端去了,其变化趋向就是公司生产基地化,即原来的龙头企业是把农业生产分解到农户,让农户在自家的土地上耕作,而今天的部分龙头企业则是通过土地流转承包一大块生产基地,然后再分包给农户。也就是说,原来沉淀在农户土地中的地租收益也不可能为农户独自获得了。
小农经济之所以在中国流行数千年,养活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华民族,其重要原因是历代皇权皆警觉于农业的资本化发展,所以在制度设计上尽可能扩大自耕农的数量。自耕农自主地掌控农业生产产前产后的所有环节,每一个环节可能产生的利润,悉归农户。而在当前的“公司+农户”模式中,公司通过“纵向一体化”的经营布局,沿产业链占据前向与后向各个环节的利润,挤压小农的生存空间。原来靠家庭农业获得收入来源的小农,在农业龙头企业“纵向一体化”的格局中,越来越无法从农业生产中获取更多的利润。这一情形乃完整地体现了“代工厂”的逻辑,即“公司+农户”模式中的农户,从原先可尽情在产前产中产后这一漫长的农业产业链上挥洒劳动,被压缩到仅仅只能在产中即在土地上耕作 (这块土地还可能是从龙头企业租来的土地),农户犹如在“代工厂”流水线上工作的打工者,可以形象地称之为“打农”。他们在农业一连串的生产环节中,只承担其中的一个环节,前面环节与后面环节的利润全部被公司拿走,因此,今天的小农根本无法养活家庭。
在严海蓉和陈义媛看来,今天中国农业的发展存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资本化的动力,中国的农业资本化既有自上而下的驱动力,也有自下而上的驱动力;中国农业政策自农村改革初期即有去小农化的倾向。〔14〕借用此种说法,上述分析到的集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于一身的家庭农场对贫困小农的市场排斥,属于自下而上的资本化动力;而在国家政策扶持下发展迅速的农业龙头企业将农业“代工厂”化,则显然属于自上而下的资本化动力。在此两股农业资本化动力的夹击之下,弱势的农户难免积贫。
小农经济寄望于以农业谋生,但是,农业却无法成为主要的家庭收入来源。今天中国农村绝大多数家庭的家庭策略和生计模式已经从“农业+副业”的方式发展到“非农业+农业”的方式,非农就业已经成为家庭主要的收入来源,农业成了一种辅助性的收入。农户收入来源构成的变化自然带动农业从业者构成的变化,今天的农业从业者大部分都是村里的老弱病残的辅助劳动力。农村家庭中“非农业+农业”的生计模式的流行,已经表明了数千年来小农经济作为生计模式的解体。
今天中国的小农,要么在农村“打农”,大部分劳动剩余价值被龙头企业占取,要么由于缺乏资本被挤出农村,主要劳动力到城里打工,辅助劳动力留守自家一亩三分地。小农的这种处境,使得他们难以通过农业发家致富。这也是为什么小农往往意味着贫困的原因。
随着国家扶贫标准的调整以及扶贫工作的推进,中国贫困人口的数量处于动态变化之中。2011 年11月19日,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宣布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 (2010年不变价)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这个标准比2009年1196元的标准提高了92%,全国贫困人口的数量因此也从2010年的2688万人扩大到2011年底的1.28亿人,占当时农村户籍人口比例约为13.4%。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2月26日发布的数据,2014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已经降至7017万人。2011年12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名单,国家将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区域的连片特困地区和已明确实施特殊政策的西藏、四川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作为扶贫攻坚主战场。应该说,2014年统计出的7017万贫困人口,大多数生活在这14个连片特困地区。
我国贫困人群的家庭状况及收入状况究竟如何?
尽管目前还没有针对连片特困地区住户基本情况的权威统计数据,但我们还是可以从其他统计资料上获得部分相关信息。《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3》中有关“西部大开发12省 (区、市)农村住户基本情况”显示,截至2012年,调查户常住人口4.2人/户,劳动力人数2.9人/户,劳动力负担人口1.5人/劳动力。〔15〕考虑到14个连片特困地区主要分布在西部大开发12省 (区、市),所以,该数据大概接近连片特困地区住户的家庭人口状况。
以户均劳动力3人计,假定其中一人能够外出打工,并以其每月工资纯收入800元算,每年工资纯收入9600元。除以户均人口4.2人,即使这个家庭没有任何其他收入来源,其人均年收入也达到国务院扶贫办2011年确定的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的国家扶贫标准。也就是说,在家庭三个劳动力中,只要有一人外出打工,就可以让全家脱贫。而目前仍然属于贫困户的家庭,大概是无人外出打工的。
人们不禁会问,为什么他们不外出打工。这样的提问,其实是不够了解深度贫困人群的生存处境。我们在粤北石漠化地区做扶贫调查时也曾经向当地贫民问过这个问题,他们说,出去打工,起码得带上路费和半个月的生活费、工厂押金等等,少说也得一千元吧,可是好多家庭拿不出这笔活钱。另外一种情形也令人印象至深,那就是贫困家庭大多缺乏整劳力,家庭劳动力中往往有人或体弱,或身残,或智障。这两种因素都约束了他们只能选择在自家有限的农地上做传统的耕作。
《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综合提要》显示,越是贫困地区的农户,越是依赖农业收入,同时也越是远离农业技术措施的利用。这也支持了上述“贫困户选择在自家有限的农地上做传统耕作”的推论。
截至2006年,农村中从事纯农业的农户占全部农户的比重,省级贫困村为85.25%,省级以下贫困村为82.12%,而非贫困村为73.24%。也就是说,越贫困的地区,从事纯农业的农户比重越高。省级贫困村 (最为贫困的村)中从事纯农业的农户比重比非贫困村高出12个百分点,差别比较明显 (见表一)。
表一
从农户收入来源来看,以经营性收入 (主要是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户占全部农户的比重,省级贫困村为74.83%,省级以下贫困村为69.4%,而非贫困村为63.64%。而在经营性收入当中,非贫困村中从事非农经营的农户比重为16.39%,远高于省级贫困村5.9%和省级以下贫困村8.1%的比重 (见表二)。说明越贫困的地区,越多的农户依赖农业经营收入。〔16〕
表二
从农业技术措施在全国不同类型乡村的农业生产经营户中的应用情况看,非贫困村在机耕面积比重、机电灌溉面积比重、机播机收面积比重方面皆明显高于贫困村。贫困村传统农业的特征更为明显(见表三)。
由上可见,贫困人群因为受各种因素的约束而选择传统农业,贫困人群与小农存在相当程度的交集。而在诸多结构性、制度性因素的作用下,传统小农经济再也难以作为中国农民的谋生方式,它至多只能饱贫民之腹,而无法在农产品的市场化竞争中胜出,成为增加贫困户家庭收入的来源。
表三 全国按乡村类型分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技术措施应用情况 单位:%
在已有的话语体系中,贫困往往被归结为个人原因所致,如懒惰、不精明、无自信、没文化、缺技术、抓不住机会、寻不到致富门道等,所以,扶贫村里最常见的标语口号是“扶贫先扶志”、“治贫先治愚”,将致贫的责任全然算到贫民自身的头上。应该说,贫困与贫民个人的素质技能一定是相关的,但在全球化无坚不摧、市场化无处不在的今天,仅仅从个人能力的角度看待贫困现象,显然缺乏政治经济学的视野。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论,小农经济的失败是受到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规模化的现代农业市场排斥的结果,这种强大的结构性力量完全不是小农或者贫民个人能够抗衡的。所以,贫困并不能简单归结为个人原因。个人或家庭在今天的贫困,其实是结构性的贫困,造成贫困的原因在于个人之外的更为宏观的结构性力量与制度性因素,其中并没有足够的余地供个人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或许是有鉴于此,国家终于在推动全国性扶贫政策25年之后的2011年提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概念,认识到时至今日光靠输血式扶贫、光靠对贫民的技能培训已经对脱贫难以奏效,认识到一般的地区经济增长无法有效带动或者惠及这些地区内的贫民。所以,需要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提供大规模的生产性及生活性的公共产品供给。
面对复杂的贫困问题,国家提出了“精准扶贫”战略。但在今天推进精准扶贫,其实难度非常大。首先需要认定贫困户,而贫困户的认定工作由于标准不一并具有弹性,基层干部可操作的空间较大,往往在公布贫困户名单后总会有引出一些村民不满,认为有些非贫困户名列其中,而真正的贫困户却落选了。无论如何,甄别贫困户的工作不仅成本代价不菲,而且容易引发基层干群矛盾。另一方面,精准扶贫要求对每一个贫困户量身定制脱贫计划,这不仅带来较高的成本,而且往往在进村扶贫干部撤走后,其独特的脱贫计划不可持续,效果不甚理想。
所以,考虑到小农与贫困户之间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交集,从提高惠及贫困户的精准度以及降低扶贫过程行政成本的角度看,如果国家在实施精准扶贫战略的同时,针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内的小农,制订出一些普惠小农的农业政策,则完全可以成为有效扶贫、有效脱贫的公共政策之一。
在小农长期以来被严重污名化的情况下,小农常常是被遗忘被排挤的对象,农业领域的公共政策往往体现出“去小农化”的倾向。从我国近十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看,文件精神大多倾向于扶强不扶弱,扶大不扶小,公共资源向现代农业、规模农业以及农业产业化、农业龙头企业倾斜,较少考虑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农业应该如何巩固、发展。直至2014年,“一号文件”开始提出一个新的概念,叫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是指农业龙头企业,而是农民的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组织。2015年的“一号文件”明确了“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的方向。2016年“一号文件”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总之,近两三年以来“一号文件”最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农业龙头企业”再也没有了此前的显赫位置。“一号文件”转而关注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注意到必须把握好土地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这也许意味着小农这种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农业活动的重要性已开始被纳入国家农业政策考虑的视野。
2016年“一号文件”特别提到“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具体指“逐步扩大‘绿箱’支持政策实施规模和范围,调整改进‘黄箱’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惠农增收效应”。“绿箱”政策与“黄箱”政策是WTO成员国有关农业支持与保护措施的术语,简要地说,前者是指提供有利农业生产的外部条件,后者是指直接补贴农业生产环节及生产者。上述“一号文件”中扩大“绿箱”政策与调整“黄箱”政策的意思,可以理解为我们的惠农政策是存在问题的,也是需要改进的,即应该更多地将惠农资金投入于可以普惠农民的农业生产所需的公共产品 (如交通、水利、农业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控等)的供给上,而调整 (或者减少)对农业生产者的种植面积、种子、化肥、贷款补贴以及农产品价格支持等。不过,人们不禁要问,“黄箱”支持政策本来是最直接补贴给农业生产者的,为什么反而没有产生政策惠农的增收效应?可以推测的原因也许是:撒胡椒面,效果不明显;雁过拔毛,直补资金被地方或者基层政府有关部门截流;还有就是移花接木,直补资金被农业龙头企业或者假冒的专业合作社套取而与广大小农户无缘。
我们认为,随着精准扶贫战略推进中对资金使用监管力度的提高,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可以将国家下拨该地区的惠农资金与部分扶贫资金结合起来使用。从扶贫的角度说,“黄箱政策”下的惠农资金应该更加集中地向该地区的小农——贫困户(而非龙头企业、生产大户)的直接生产环节倾斜,而扶贫资金也应该部分地直接补助到小农户的农业生产之中,而非只是扶持外部引进的扶贫项目。此一主张的提出,不仅因为普惠小农其实就是最为低成本的精准扶贫办法之一,还因为小农的传统农业如果得到外部资金的扶持,其实是可以有效率地配置资源的,尽管其增收的效益可能不特别突出,但起码可以保证这不会是一个失败的扶持项目。再者,在小农经济面临的结构化困境下,我们应该通过扶贫政策理直气壮地扶弱不扶强、扶小不扶大,阻断或者防范那些强大的农业龙头企业打着扶贫的旗号进入连片特困地区,从而恶化该区域内小农经济的市场环境,压缩小农经济的生存空间。时至今日,我们应该更为清醒地认识到,连片特困地区不仅自然生态脆弱,同时也是市场生态脆弱的“双脆弱”区域,要让小农经济慢慢恢复成为区内贫民可以谋生的方式,就必须给它提供一个受到保护的适合其生存与延续的市场生态,如建立面向区内小农的公益性农贸市场、信息平台、合作组织等,给小农提供产前产后的上下游服务,通过合作组织实现产供销纵向一体化,让农业链条诸多环节上产生的利润重新归还小农,使小农重新成为可以谋生的一种经济活动。
在扶贫问题上,尤其是在扶贫攻坚阶段面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深度贫困人群时,我们是到了应该抛弃某些流行的市场化思路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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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莲碧)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2014年度“理论粤军”招标课题“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实践探索与理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6-06-18
[作者简介]吴重庆,中山大学哲学系暨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教授。广东广州 51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