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分析
——以吉林省梨树县为例

2016-07-25 10:27梁高远
山西农经 2016年9期
关键词:梨树县物权收益

□梁高远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9)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分析
——以吉林省梨树县为例

□梁高远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9)

目前农村金融领域的主要矛盾可以概括为:农民日益增长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需要同落后的农村金融制度与相对不足的金融供给之间的矛盾。农户个体的发展很难被激活,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梨树县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模式的分析,发现该模式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银行所必需的贷款信息、增加了农业贷款有效供给,对农村金融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将定性分析其作用机制,定量分析其作用效果。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农业贷款;信息不对称

1 概述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问题历年以来都是我国最大的问题,且不管哪届政府都高度重视这一领域,其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从2004年至2016年,政府当局连续十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聚焦“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其中在刚发布的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用发展的新理念破解“三农”难题,重点着手如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上可见“三农”问题在我国的重要地位。

1.2 文献综述

朱喜和李子奈(2006)通过分析3000户农村家庭的抽样调查数据,实证考察了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信贷服务时的配给行为。得出我国农户普遍存在信贷约束问题。具体来看,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完全满足合格农户的有效信贷需求。而也有研究表明影响银行借贷不积极的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如左臣明和王莉(2006)指出农村金融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这导致了正规金融的缺乏。为了深入解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胡士华、郭雨和林杨涛(2016),使用金融联结模型更是提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一种重要方式。

主流学者认为农村融资最大的难题在于抵押物的缺失,如Besley(1994)认为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放款机构认可的合格抵押物或者抵押品信用增级机构,如果贷款违约合同的预期执行效果很差,抵押品流动性不足最后导致坏账产生,所以银行大多对农村信贷持过度审慎态度。部分学者对抵押品的寻找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尹云松(1995)较早提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文章从他物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农地使用权可以充当抵押物,从国外经验来看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应当是发行土地债券。王选庆(2004)在中国农地制度研究一文中也发表类似看法,农地金融是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为基础。

2008年以来,中央政府持续推进新一轮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在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逐步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更加稳定且充分的权能。为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投资水平在中央文件的号召下,地方政府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农地抵押融资试点,如山东枣庄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宁夏平罗的“存地证”质押贷款、湖北武汉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吉林梨树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以及四川成都的农村土地收益权担保贷款等(汪小亚,2009;张迎春等,2012)。陈锡文(2014)经过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至少已有19个省份的相关地区正在开展农地抵押融资改革试点工作。

本文重点关注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模式,具体的步骤是土地承包者先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物权融资公司,再以此作为贷款审批的条件获得信贷。为了增加农户贷款的安全性,物权融资公司对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目前农户通过正规金融贷款难度很高的问题亟待解决,通过非正规金融借贷又会使得农民负担加重。而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能够利用物权担保公司很好地弥补正规金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利用专业化的物权公司平台,农民的土地以收益作价带来的公允价值则很好的体现出来。

2 我国农村金融特点

2.1 农村金融体系多元

目前在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结构上我国正逐渐形成层次鲜明、覆盖全面、竞争充分的农村金融服务格局。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如下图一所示。

根据银监会统计的数据,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发起设立1296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233家,贷款公司1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49家。具体情况如图二。

2.2 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速

我国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始于2008年并由人民银行发起,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于2010年将该项工作推向全国。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优势,结合不同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全国范围内涌现出较有影响的农村金融创新产品和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创新实践成果,主要包括: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集体林权抵押贷款、“信贷+保险”产品、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涉农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等。

图一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介绍

图二 涉农金融机构相关情况

2.3 农村融资能力改善

债券融资方面,截至2014年末,共有218家涉农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782只价值7 233.39亿元债务融资工具,期末余额2953.58亿元。股票融资方面,共66家涉农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其中2013年新增公司4家,1家涉农公司发行股份649万股,募集资金5 841万元;2014年新增公司55家,5家公司共发行股份4556.9万股,共募集资金12511.45万元。总的来说农村金融融资方式有逐渐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扩展的趋势。

3 吉林省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创新工具介绍

3.1 背景介绍

2012年9月吉林省平均户均融资缺口约为3.5万元,全省农户资金缺口约1400亿元,农户信贷需求亟待满足,为了破解农民融资难题,在国家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支持下,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在梨树县率先开展。

3.2 理论介绍

3.2.1 土地本身具有价值。根据张文汇(2014)的观点,地租理论是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理论基础。首先土地是一种可以重复利用的不可再生资源属于农民的一种财产,土地价值由其肥沃程度等其他外在因素决定。由于土地需求缺乏弹性,长期来看土地价格会不断地上涨。而土地未来的收益是可持续的,并且是不断增值的,那么拥有土地可以带来永续的现金流。土地的这种特点就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引入项目融资模式奠定了基础。

3.2.2 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最早是由三位美国经济学家提出。该理论认为:市场中拥有信息更多的一方会占据明显的优势,市场信号显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造成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此时政府应该发挥作用来减少市场失灵带来的损失,使用有形之手对失灵的市场进行调节和矫正。保证土地价值正常的流转,提高银行处置土地的能力,必须解决银行和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3.3 操作流程

3.3.1 明确工作机构和相应制度。试点初期首先由梨树县成立由县长任组长、20个相关部门参与工作的领导小组,明确这项工作由县金融办牵头,农经站配合,为这项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3.3.2 建立新型金融机构。2012年7月,经省专家组最后审定,物权融资平台确定为“梨树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性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公司,经营范围是物权融资服务,经营方式是服务性非盈利机构。

3.3.3 明确融资贷款的程序。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实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登记主管部门为梨树县农经站。梨树县还设立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周转保障资金,其中县财政出资50万元,省金融办注资500万元,总额为550万元,主要用于解决农民土地没有产生收益时垫付资金问题。同时,成立了物权融资服务中心,主要用于解决农民贷款后没有能力偿还时,土地流转挂牌问题。

3.3.4 贷款条件和操作流程。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主要用于农户种植、养殖和生活消费资金需求,整个贷款操作流程如下。

贷款对象:正在从事土地耕种的具有持续生产经营能力、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身体健康、无不良社会和信用记录、18~60周岁、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农户。

贷款条件:在信用社服务区居住,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争议,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借款人男性年龄+贷款期限≤65周岁,女性年龄+贷款期限≤60周岁。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的贷款,采用固定利率;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则采用浮动利率,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比照银行基准利率上浮30%的利率,即按现行人民银行的利率水平,上浮后一年期为7.8%,三年期为7.995%,五年期为8.32%。由于非正规金融利率远远高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利率的最大值,农户更加偏好这种贷款模式,并乐于贷款。

物权担保公司登记:还涉及到土地保权措施,保权措施是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向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进行登记的过程。贷款流程图如下。

在融资过程中,作为金融机构创新的物权融资公司起到中介的作用。就目前物权融资公司的主体来看,它只是一个政府的平台,政府成立时为其注入一定量的资本金。由于物权融资公司由政府主导,会使金融机构有政府兜底的预期,表面上看起来担保机制非常健全。但随着进一步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数量的增加,还款期限的临近,不可避免的违约问题将会出现。但由于它不是一个经济实体,加上资本金的数量小,怎样覆盖风险成为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农民家庭贷款超过期限,物权融资公司可以临时使用安全中转基金借出。

图三 土地收益贷款流程

3.4 总体运行情况

截至2015年5月31日数据显示,试点县梨树县共发放贷款了5.98亿元,受贷农民15415户,回收到期贷款7736万元,回收户数2106户。从数据上看,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3.5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总结

3.5.1 宏观方面。金融业都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不同的资金供应者对应有不同的需求者,因此导致信息的不对称和解决方案的不同。农业贷款没有取得很快发展的另一个原因是农业用户没有银行承认的抵押物,因此为了增加了银行的风险,如果放开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来抵押取得贷款,促进农业贷款的发展,这对于农民、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都是有积极作用的。物权担保公司作为信贷配置中的重要环节确保了贷款的收回的渠道流畅、满足了银行所认定的合格信贷抵押品,并最终作为信息发现的桥梁解决了银行和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3.5.2 微观方面。对农户影响:根据对一些省份的调研,以私人借贷和资金互助社为主的民间金融的贷款利率是同时期一般商业贷款的三到四倍。在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保证融资贷款的地区,对贷款者所安排的利率水平为基准利率上浮30%。如果这种贷款方式能够全面的推广,会对整个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产生很大冲击,使得农户融资成本大幅下降。

对银行影响:有利于银行信贷活动中降低成本。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使得农民将土地承包收益权转让给物权融资公司,物权融资公司以土地未来预期现金流为农民提供担保,减少了银行作为放贷主体单独面临农户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利用村委会物权公司等部门提供的农民信息,银行可以减轻贷款的前期尽职调查工作,降低了贷前管理的成本。

4 政策建议

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础上,继续适度放宽市场准入,引入市场化定价机制,建立更多类似物权担保公司的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更好的促进土地流转,反过来提高银行金融机构参与贷款的积极性。

顺势而为建立农户信用体系,加快农村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使其完善自身信息和提高信用状况。便于进一步消除银行和农户之间信息不平等问题。

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不断提高农村金融生态的适应性和稳定性。明确交易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和土地的产权关系,进一步确保相关立法的完善。

[1]尹云松.论以农地使用权抵押为特征的农地金融制度[J].中国农村经济,1995,6:36-40.

[2]王选庆.中国农地金融制度管理创新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3,3:25-34.

[3]汪小亚.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的研究[J].中国金融,2009,11.

[4]陈锡文.央行酝酿农地抵押试点整体方案[N].经济参考报,2014,10,23.

[5]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r].2014.

1004-7026(2016)09-0042-04

F832.43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6.09.025

梁高远(1993-),男(汉族),湖北人,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农村金融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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