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商法律风险防范对策研究

2016-07-20 07:11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李茂春
中国商论 2016年17期
关键词:农村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李茂春

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商法律风险防范对策研究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李茂春

摘 要:近些年来,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不但改变了传统的销售模式,同时也使农村电子商务得到了迅速普及和广泛应用。农村电子商务模式在解决农产品销售、增加农民收入,以及确保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目前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相对欠缺,由此带来的问题将影响和制约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对农村电子商务采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刻不容缓,对于农村电子商务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以及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农村电子商务 法律风险 防范对策

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订“互联网+”计划。农村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已经进入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国家政策的出台也为其稳定发展指明了方向。目前,农村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些大型电商服务平台的战略项目,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农村供给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对于供给方而言,农村电商能帮助农村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直接接触市场,从市场中得到的直接反馈能够帮助农村生产企业生产出更贴合市场的产品,从而实现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目前,我国正面临一个迅速崛起的农村消费大市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5年第36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68亿,其中农村网民占比27.9%,规模达1.86亿,较2014年底增加800万人[1]。农村电子商务潜在的交易参与群体将随着农村网民数量的快速增长而不断增加。但是,农村电商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涉农企业对相关法律了解不够,农村电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市场监督力度不够,对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1  加强农村电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必要性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说过,“任何制度都是对实际生活中已经存在的需求的响应”[2]。农村电子商务主要依靠现代信息技术,运用电子商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农产品的信息、销售、运输等商务服务形式。农村电子商务不仅使农产品的交易更加方便快捷,信息传播速度快,而且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种交易模式引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可以使农产品销售渠道明显拓宽、农民收入不断提升,有效缓解我国传统农业中面临的地域性强、流通成本高、销售渠道不畅通等突出问题,必将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

1.1 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内在需求

目前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的农产品竞争加剧,发达国家农村电子商务正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独立的生产过程或者单一的经营环节已不能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农村电子商务已经渗透到农业生产经营的整个阶段。农村电子商务的全程化服务不仅改善了农产品经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而且使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更加明显。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传统的农村经济模式无法在国际市场上获得绝对的优势。因此,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我国农产品走出国门提供了技术支持,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机遇。

1.2 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地域性强,加上本身农产品的季节性特征,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缺乏便捷畅通的流通模式,极易导致农产品过剩滞销,其结果必然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为农村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农产品通过借助互联网进行交易,突破了空间、地域以及销售时间的局限性,使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范围延伸到全国甚至全世界的市场。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快捷性,整个交易过程和程序得到简化,交易信息传输速度更加快捷,交易资金的周转更加迅速,因此交易成本相对传统交易成本价格有一定优势,农产品的交易机会也随之增加,从而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也为农产品生产规模的扩大提供了技术支持。

1.3 降低农民经营风险的必要手段

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主要以家庭经营小规模生产为主,农产品产销链体系中的信息不对称,使农产品需求与农产品供应存在无法预测的风险,不仅会破坏市场调节机制,而且会导致政府监管能力的降低,从而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农村电商企业可以掌握农产品市场的动态,获得消费者对农产品的市场需求信息、农产品生产技术信息以及农产品销售信息等,对降低经营风险、农业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农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2  农村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风险

2.1 违约责任风险

农村电商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了具体详细的农产品信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在选购自身需要的商品、确定订单并支付相应货款,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农村电子商务企业为保障合同的履行不得随意取消更改订单,否则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实际上,市场瞬息万变,农产品的生产和产量受季节影响较大,产品存量无法满足大量的订单,加上农民的履约观念不强,可能导致农业订单容易违约。

2.2 网络安全和交易安全不容忽视

在农村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其关键在于如何确保整个交易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一方面,由于消费者安全意识不强,或企业安全配置不当造成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网络高科技犯罪日趋严重,各种病毒和恶意程序不断出现,其危害发展到不仅威胁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企业网站也会遭受黑客木马病毒的恶意破坏,网络安全问题是严重影响和制约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农村电子商务活动中隐私泄漏及非法提供与使用是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领域之一。因此,为保障农村电子商务的安全交易,仅从技术角度防范是无法保障运行安全,制定相应的规则以应对网络威胁和网络窃密,已迫在眉睫。

作者简介:李茂春(1978-),女,江西萍乡人,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主要从事中民商法方面的研究。

2.3 知识产权保护的侵权责任

在传统交易中,由于商标和商品、服务大都直接联系在一起,所以传统交易中商标侵权行为较易辨认,但农村电子商务具有特殊性和网络环境具有复杂性。一方面,企业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对品牌的传播活动日益增加,网络已成为企业树立品牌的主要阵地;另一方面,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形式随之诞生,如加入链接、网页设计、域名抢注、销售排名造假等,商业领域界限本身的模糊可能导致在电子交易中引起误会,当类似的商标在整体的网络环境中出现时,就有可能出现混淆。人们对网络的信用度不高直接影响到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农业电子商务中的域名抢注及商标侵权等问题,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品牌的信誉度[3]。因此,农村企业在从事电子商务过程中,为规避农村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应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具备敏感的识别能力,避免因人为的无意失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同时,也应具备保护自己拥有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意识。

2.4 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地位问题

目前,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农村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主要是农村企业、个体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农村企业是法人单位,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国家法律与法规要求完成注册。而在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的个体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仅仅是通过向互联网平台提交个人信息的方式完成注册,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法人主体,始终游离于国家法律与法规监管的范围之外。在交易过程中与消费者因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是否经过国家认可的、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将成为有效监管对象的前提。个体农户仅是通过网站注册的方式从事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切实有效地得到维护。因此,对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既是健全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法律保障机制的前提,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途径。

3  农村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

3.1 完善农村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由于农村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现有的法律制度具有滞后性,无法全面规范电子交易的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农村电商发展的步伐。因此,根据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参考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前提下,制定一部全面规范的农村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或法规,才有助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以及解决层出不穷的各种法律法规问题。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立法的运用范围,应涵盖农村电子商务的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市场准入规则、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证据的保存、认定以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第三方支付及金融管理、政府的强制性措施及审查机制、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的国际管辖和国际协助等。

3.2 提高农村电商企业风险防范意识

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兴起的全新的商业模式,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相对于传统交易方式是一场革命。由于农村电子商务企业经验不足,因此,对农村电子商务中的企业和个人要进行全面教育,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及给予其资格认证,培养其相关的风险防范意识,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深入而系统的学习,使农村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更加深刻和全面。

3.3 建立农村商务信用体系

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不仅涉及农村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还涉及到第三方交易平台与银行等多方面利益的信用问题,每次交易环节存在的信用风险将严重影响农村电商的发展。因此建立一个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全社会各方首先要树立一种守信用、讲诚信的心态。其次要强化政府对企业的信用监管,通过设置合理的运行机制和运行标准,探索农村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相关立法,保证各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和交送货物。

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迅猛,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农村电商健康有序的发展,导致农产品市场的交易隐藏较大的法律风险。为加快推进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发展,应完善相关风险管理机制,创造公平公正的互联网交易平台,激发农村电子商务的活力。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 计 报 告》[EB/OL].http://www.ce.cn/xwzx/gnsz/ gdxw/201507/23/t20150723_6022843_3.shtml,2015-07-23.

[2]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3]谢光,贾保先.我国农业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2(17).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6(b)-06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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