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社会廉政经验看我国走强经济强法制强监督之路

2016-07-20 08:42:42梁文政黄子晏中共广州市纪委广东广州50030广州市统计局广东广州50030
探求 2016年3期
关键词:廉政申报腐败

□梁文政  黄子晏(、中共广州市纪委,广东  广州50030;、广州市统计局,广东  广州50030)

从国际社会廉政经验看我国走强经济强法制强监督之路

□梁文政1黄子晏2(1、中共广州市纪委,广东广州510030;2、广州市统计局,广东广州510030)

本文从各国法律和制度框架,对国际社会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先行做法进行梳理归纳,并在经济水平、法制建设、廉政监督三个方面形成经验总结和国际比较。再根据1991—2014年我国社会经济统计数据,运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对国际社会先进经验在我国的适用度和影响度做实证研究。分析结果显示,现阶段,国际社会三大廉政经验适用于我国,加快经济发展可以有效减少腐败,健全法制、强化监督短期内会增加存量腐败行为曝光,由此提出了继续坚持走强经济强法制强监督之路的对策建议。

廉政建设;国际经验;多元回归;对策建议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后,我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上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腐败活动还没有绝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任务依然艰巨繁重。

世界清廉国家(地区)廉政建设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摸索,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各具特色的制度和方法,在国际社会引起了积极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人类社会创造的各种文明,都应该采取学习借鉴的态度,都应该积极吸纳其中的有益成分。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更强调,反腐倡廉要“向制度建设要长效”,彰显了法制建设对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在法律和制度框架下,系统总结借鉴国际社会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对我国当前构建反腐倡廉工作新格局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国际社会反腐促廉三大经验

根据“透明国际”的评估,国际社会中,清廉声誉较好的国家(地区)主要有:欧洲的丹麦、芬兰、瑞典、挪威、瑞士、荷兰,大洋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亚洲的新加坡、香港,美洲的加拿大、美国等。这些国家(地区)近年的清廉指数排名均居全球前二十五位(见表1)。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这些国家(地区)积累了一些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做法和经验。

表1 2010—2014年清廉国家(地区)排名情况

(一)高度重视经济建设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透明国际”指出:“虽然经济发达国家并不是腐败的绝缘体,但是这些国家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清廉程度呈明显上升趋势”,“清廉指数得分在5分以下的(旧标准),包括了所有低收入国家和几乎全部的非洲国家,很多地方更陷入‘腐败—贫穷—更腐败—更贫穷’怪圈。”可见,富裕与清廉、贫困与腐败之间,很大程度上高度相关、依存共生。

清廉声誉较好的国家(地区)经济实力在世界上均处于领先地位(见表2)。根据国家统计局整理的数据,这些国家(地区)的人均GDP都在30000国际元以上;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在全球144个经济体中,截至2014-2015年度,瑞士连续六年位居榜首,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国家(地区),新加坡、美国、芬兰、香港、荷兰、瑞典连续三年占据全球竞争力前十名的位置。

表2  清廉国家(地区)经济实力排名

发展经济为持续有效推进廉政建设,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从新加坡经济发展和廉政建设的历史看到,经济的腾飞为当地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不断精简优化政府机构、提高执法侦查效率、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大力推行公务员教育培训、鼓励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等推进反腐促廉的重要举措,都离不开强有力的财力支持。

20世纪70年代经济的腾飞为新加坡实行公务员高薪制度提供了可能,为吸引杰出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新加坡政府从1985年起大幅提升公务员薪酬标准。高薪对于新加坡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高薪可以实现较高的生活水平,使人不必贪腐。公职人员获得足够的工薪和福利后,依靠正常收入就能维持自己及家人体面、舒适的生活,因此不必贪腐。另一方面,高额公积金、养老金增加贪腐的成本和风险,使人不敢贪腐。新加坡公职人员的廉政公积金和养老金标准较高、金额十分可观。同时,也相应地针对贪腐行为制定了严厉的惩处措施,贪腐公职人员不仅要受到开除、监禁等处罚,高额的公积金也要全部充公,贪腐的成本与风险很高,让公职人员对贪腐有所顾忌。

(二)建立健全的廉政法制体系

清廉程度较好的国家(地区)均从立法层面对政府行政和公职人员行为规范作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见表3),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表3  廉政法制体系建设先进做法及代表性国家(地区)

1.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典等国实行公务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在丹麦,法律对行贿、受贿作出了明确界定,同时对接待、用餐、交通、住宿等公务活动细节也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如明确规定公务用餐开支的上限为人均1000丹麦克朗[1](按照2015年汇率,约为900元人民币),只有首相接待外宾来访等一些特殊情况才能超出限额。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颁布了规范和约束公务员日常行为的法规,包括《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准则》、《财产申报法》、《情报信息法》等[2]。瑞典政府先后出台了《反行贿受贿法》、《审计法》等对政府和公务员行为作出严格规定[3],同时,还就民主平等、新闻言论自由和信息公开三个重要方面积极开展立法。

2.加拿大制定《利益冲突章程》防治公职人员腐败,成效显著。加拿大政府非常重视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在管理与监督政府官员的法律制度都比较健全的基础上,2007年7月开始实施《利益冲突章程》,并制定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在财产申报、资产处理、回避、离职后行为限制、收礼限制、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规范现任和退休的公职人员行为[4]。在资产处理方面,公职人员任职后120日内,须以公平变卖或委托管理等方式,把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资产处理完毕;在回避方面,公职人员不可以参与知悉的对本人或关联人产生经济利益的特定事项;在离职后行为限制方面,禁止公职人员离职后1至2年内到与其在职期间有工作关系或联系密切的公司任职;在参与的活动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限制。

3.美国的财产申报列入道德法。美国于1978年颁布《政府道德法》对财产申报的各种细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申报人员方面,规定文职GS-16级以上的官员和雇员,0-7级以上的军职人员,以及薪酬与此相当的其他公职人员须进行财产申报。在申报内容方面,要求申报上一年度工薪之外的全部收入,包括100美元以上的酬金和投资收益,250美元以上的招待、礼物、补偿,1000美元以上的不动产、股票、公债、期货交易情况,10000美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担保、薪酬、福利等方面的情况[5]。在申报周期方面,包括任职申报和离职申报,每年一次的在职申报。在信息公开方面,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种方式:包括总统、副总统等高级行政官员在内的约25万美国联邦行政部门公职人员需进行公开申报,部分中层及中层以下官员进行秘密申报[6]。在审核和处理方面,实行分级处理,美国国会提名审查委员会和政府道德署负责受理总统候选人、副总统候选人、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官员的申报,政府道德署负责受理总统、副总统、独立检察官、道德署署长及其任命的人员、各单位道德官的申报,其他人员向本单位道德官申报。

4.新加坡实行廉政建设制度化法律化。新加坡的各类公务员,除政务官通过选举产生外,均平等地通过考试进行招录。录用前实施严格的审查和调查,确保招录到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新加坡法律规定,获得政府聘用前,必须申报个人财产,如实填写变动财产申报表。申报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股票证券等,并接受贪污调查局的审查核实。已婚人员还必须申报配偶的财产。高薪养廉制度和严格的惩罚制度,包括大幅提高公务员工资待遇、切实解决公务员福利问题、实行公务员退休养老金制度和中央公积金制度等。对于查实贪污受贿的公务员,不但要革职、坐牢、曝光,还要将大笔的退休公积金全部没收充公。新加坡颁布了《反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法》、《公务员惩戒条例》等,对公务员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的界定及处罚标准作出了严密、详细、具体的规定,保证了廉政执法的可操作性。

5.香港颁布《廉政公署条例》,廉政建设举世瞩目。香港曾经是世界上贪污腐败较为严重的地区,但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和亚洲最廉洁的地区之一。香港的廉政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廉政公署功不可没。1974年2月13日,香港在腐败问题极为严重的背景下,通过了《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成立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简称廉政公署或廉署)。为保证反腐机构的独立性,颁布《廉政公署条例》,在搜查取证、扣留嫌犯旅行证件等方面赋予廉署广泛特权,最大程度地保障了证据的可取得性,并在有效防范嫌犯逃匿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实行完备的廉政监督体系

廉政监督是政府实行社会调控的一种特殊方式,是防止政府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制度保证,其目的是保证公共权力的公益性,促进权力运行公开化,抑制公共权力私有化。

清廉国家(地区)监督实践的理论依据和总体框架来自于权力制约理论,核心理念在于:为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必须对它进行合理分割,并建立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7]。实行政务公开是加强廉政监督的前提,它将政府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杜绝贪污受贿行为。在政务公开方面,美国的做法比较成熟;在监督治理方面,瑞典、美国、香港的做法更值得我们学习借鉴(见表4)。

表4  廉政监督先进做法及代表性国家(地区)

1.美国的行政体制公开。美国是政务公开制度较为发达和完备的国家,其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做法有[8]:

第一,政务公开法律保障。美国政务公开的立法时间较早,也相对比较完备。1946年,美国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开始列有政务公开内容。1966年制定的《信息自由法》,经过多次修订后,基本确立了信息公开制度。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要求政府向相对人公开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保护个人隐私列入法律范畴。1976年出台的《阳光下的政府法》,对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公开作出了相关规定。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依法提出信息申请,政府机关在收到规范的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是否提供信息。裁决予以提供的信息须迅速公开,不予提供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申请人可提出复议或诉讼。

第二,政务公开四大基本制度。美国关于政务公开的四项基本制度完整地体现了政务公开原则。一是信息公开制度。除法律规定必须予以保密的以外,只要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关的行政信息及其载体,有关机构均要依法公开[9]。公开方式包括政府主动公布和由公众申请后获得信息两种。有9类文件是可以免予公开的,包括关系国家安全的秘密、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部事务文件、金融秘密、个人人事、医疗档案、执法调查档案、石油地质资料等,以及特别法规定的其他保密文件。对于免予公开的文件,在不违反保密法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自愿公开[10]。二是会议公开制度。该项制度是公众监督政务的有效手段: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及本身没有决定权力的咨询机构对行政机关提供意见和建议时的会议,必须公开举行。三是听证制度。美国的听证制度是保证行政行为合法与合理的重要手段,分为制定法规的听证和作出裁决的听证。制定法规的听证包括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两种,作出裁决的听证只有正式听证一种。四是隐私权保护制度。相应地,为保证公民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美国《隐私权法》,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角度对政府信息公开作出规定[11]。这四项基本制度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系统描述了个体规定、运行程序、救济方法和免除要件,共同体现了美国政务公开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第三,实行监察长制度、行政法官制度和独立检察官制度。美国联邦政府各行政部门设监察长办事处,专门调查各行政部门内部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按照《监察长法案》,监察长由总统任命,向总统和国会负责,等同部门法律总顾问、副部长级别对待,对于重大案情,拥有向国会、总统及部门负责人直接报告的权力。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机关内部设有大量行政法官,相关任命由文官管理委员负责。行政法官受理公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侵害合法权益的控诉,并进行依法审判和补偿。此外,美国在法律上确定了独立检察官制度,凡是调查联邦政府高级行政官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检察官,须由法院任免,职权独立,拥有广泛的司法调查权和传讯权,对国家高级行政人员形成了强有力的监督。

2.瑞典全方位的公共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瑞典于1713年首创了监察专员制度。监察专员代表国王监督行政机构和雇佣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在监督政府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确保公民免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的不公正对待,瑞典又于1809年成立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对政府机构及人员的投诉[12]。瑞典的新闻媒体地位很高,其舆论监督作用也比较强大,只要有腐败问题,媒体马上就会在头版报道。国家审计署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可以直接获取政府和公司的账号及其它信息,代表议会实施审计。此外,瑞典还充分发挥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的作用。

3.香港“三管齐下”的监督机制。香港廉政公署是香港最有力的反贪肃贪机构。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廉政公署的廉政专员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只对行政长官一人负责。同时,廉政公署在“人权”、“财权”上也具有很大的独立性。机构设置方面,下设行政总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会关系处四个部门。其中,执行处主要负责调查各种贪污腐败、滥用职权,以及利用公共权力进行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无论性质多么轻微的贪污,都会彻查到底;防止贪污处主要负责审查工作,找出香港政府、政府资助机构和公共机构在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和运行机制上存在的权力监管漏洞,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社会关系处主要负责宣传贪腐危害、解读有关法律、鼓励举报等工作,全面争取市民对反腐促廉的支持,有力地推动了香港反贪促廉建设。

二、国际社会反腐促廉经验在我国适用度的实证研究

根据腐败经济学理论,本文运用多元逐步回归分析方法,对清廉国家(地区)的三大经验在我国的适用度和影响度作实证研究。

(一)研究假设

全球清廉程度较好的国家(地区)普遍具备经济发达、法制健全、监督完备等特征。

1.经济发展速度与腐败呈负相关关系。就一定的经济发达程度而言,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制度和各种机制体制越健全,腐败行为越能受到有效抑制。

2.法制健全程度与腐败呈负相关关系。在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的同时,法制体系越完善,越能压缩腐败行为发生的空间。

3.监督执法力度与腐败(立案数量)呈正相关关系。在监督执法力量相对不足的情况下,随着监督执法力度的加大,查处腐败案件的立案数量、曝光数量会增多。

(二)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人是发生腐败的主体,在其他环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多,腐败案件数量会随之上升。为剔除人口因素引起的变动,本文选用每万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指数来衡量腐败程度(Corruption,简称为每万人立案数,每万人立案数=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数/年末人口数);选用国内生产总值指数反映经济发展速度;选用当年新出台法律法规数量作为反映法律健全程度的反向指标(新出台法律越多,表明需要填补的法律空白越多,意味着当期的法律健全度越差);选用公检法司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反映监督执法力度。

下面将使用1991—2014年我国相关统计数据(见表5)做实证分析。我国每万人立案数总体上逐年增多,在1998年达到峰值,然后逐年递减,表明目前我国腐败情况得到逐步缓解,廉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这与近年“透明国际”公布的调查结果基本一致。

表5 1991—2014年腐败情况及相关指标

(三)模型设定

运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研究检验假设因子对腐败的影响程度。基准回归方程:

其中t=1991,1992,……2014,,表示相关系数,α表示固定效应,ut为随机扰动项。

Cornuptiont是被解释变量,表示每1万人的立案数,代表腐败程度。Economict是国内生产总值发展指数,代表经济发展速度。Lawt是年度新出台法律法规数量(法律完备程度的反向指标)。Publict是公检法司经费占财政支出比重,代表监督执法力度。

(四)实证分析

根据逐步多元回归分析结果(见表6),三个预测变量均对腐败程度产生显著影响,他们的多元相关系数为0.850,决定系数为0.723,最后回归模型整体性检验的F值为17.418(p=0.037<0.05),这三个预测变量可以有效解释腐败程度72.3%的变异量。

表6 逐步多元回归结果

标准化回归方程如下:

首先,从每个变量预测力的高低来看,对腐败程度最具预测力的为新出台法律法规数量,它与腐败的相关系数为0.809(p=0.000<0.001),解释的变异量48.1%。这里,腐败程度与当年新出台法律法规数量高度正相关,表明某一时期出台的法律法规数量越多,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数越多。合理的解释是,在法制体系不够完善的时期里,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出台,监管空白地带逐渐减少,一些原来未受监管的存量违法行为逐步受到制裁,成为查办案件的增量。当新法律对腐败行为的存量曝光效应大于增量威慑效应时,新出台的法律会使查处的腐败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只有法制健全了,才能全面填补法律漏洞,有效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这反映了健全的法制体系对全面有效监管和查处腐败行为的重要作用,也说明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制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其次是经济发展速度,它与腐败的相关系数为-0.375(p=0.006<0.01),解释的变异量为17.2%,即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可以有效减少腐败行为。合理的解释是:一方面经济发展可以促进法制体系、监督机制不断完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腐败的风险和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另一方面经济发展为精神文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可以加快提高道德水平、发展廉政文化、强化廉政素养和意识,从“内生”层面、从根源上减少腐败行为。

最后是监督执法力度,它与腐败的相关系数为0.273(p=0.037<0.05),解释的变异量为7.0%,即随着监督执法力度的加大,腐败案件会增多。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共中央加大反腐力度,全国腐败案件有所增加,这与实证分析结果相互验证。合理的解释是,在监督执法力量配置没有达到“最优”或饱和的情况下,一些腐败行为未能受到有效查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投入新的监督执法力量,会增加这部分存量腐败行为曝光。实证结果表明,当前,我们应进一步强化监督执法力度,继续大力做好“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工作。

综上分析,根据逐步多元回归分析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现阶段,我国加快经济发展可以有效减少腐败,而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可以在短期内增加存量腐败行为的曝光。

三、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继续深入推进经济建设,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夯实反腐倡廉的物质基础

全球清廉指数和经济实力排名情况以及本文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能够促进廉政建设,减少腐败行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带领全国人民告别贫穷、实现小康,整体迈进中等收入国家行列。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们要继续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创新宏观调控方式,以全面深化改革来开展促发展、调结构、惠民生工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为深入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和广泛的社会支持。

1.加速政府职能转变。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推动政府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法推进行政许可审批。对于合法合规的审批事项,各部门要尽快公开目录清单。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体系的具体措施,抓紧建立科学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2.推行财税体制改革。一是推进预算公开,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强化预算公开工作管控督查,建立实行预算公开问责制度。二是推进税制改革。当前的重点是“营改增”。在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后,要继续完善增值税税制,完善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实行增值税立法。同时,要继续清费立税,推进消费税、资源税改革,加快环境保护税等立法进程,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三是合理划分“事权”与“财权”。在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科学调整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逐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

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同时,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注意对公益类、垄断类、竞争类等不同功能的国有企业进行区分,实施不同的改革内容。

4.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一是加大创业资金支持。统筹整合各类创业基金,完善市场化运行长效机制,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创业资金支持体系。二是健全创业政策制度。落实和完善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三是搞好创业培训和服务。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强跟踪扶持,使更多的劳动者敢创业、能创业、创成业。四是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和创业服务,努力扩大创业规模,提高创业比例。

(二)建立健全腐败惩防法律体系,加大防治腐败的法制建设力度

纵观国际成功做法,不难看出,许多国家(地区)都从法律法规层面,专门针对公职人员行为规范、贪腐行为及相应的惩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从而较好地起到了防范和惩治腐败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坚持全面深化依法治国,重视发挥法律法规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制定了一系列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和党内条例规定,有效遏制了腐败问题的产生和蔓延。今后还要在加强反腐立法和完善惩防体系上下功夫,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1.制定出台《反腐败法》。一部反腐败法典的出台是反腐败体系建成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应对反腐条款进行系统的梳理整合,并在规定犯罪主体、客观要件、贿赂内容上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的基础上,尽快出台适合中国国情的《反腐败法》。对反腐败机制权限及运作程序,包括反腐对象(如被双规者)的权利保障等作出统一的整体设计,实现反腐败体制化、机制化和法制化。

2.制定出台《公务员行为规范》。制定约束公务员言行的专项法律规范,不仅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础性法制要件,更是建设廉洁政府的关键环节。我国于2006年1月起实施新《公务员法》,在规范管理、加强监管、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界定公务员群体的主体范围,明确区分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对公职人员日常行为作出严格细致的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3.制定出台《财产申报法》。1995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初步确立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为进一步提升财产申报制度的威慑力,充分释放反腐效能,应尽快制定出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将申报主体扩大至全体公职人员,申报内容包括动产、不动产、债券、债务等,申报类别包括任职申报、离职申报及常规申报(自入职起每年申报)。此外,还应对各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财产情况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

4.制定出台《防止利益冲突法》。利益冲突在各国政府行政、公职人员日常工作中有许多现实表现,防止利益冲突已经成为各国政府防治腐败的重要内容。为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出台《预防利益冲突法》,对利益冲突加以科学界定,系统地对现行政策法规中的共性内容加以归纳,彻底解决存在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特别是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前、职中、职后资产管理,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追求哪些利益正当、追求哪些利益不正当,作出具体明晰的规定,使国家公职人员能够始终依循科学合理的利益规则,避免因利益冲突而损公肥私。

(三)继续优化完善廉政监督机制,强化制约腐败的防治力度,消除滥权空间和制度漏洞

各国廉政建设的经验一再证明,完备的监督是廉政建设的必要条件,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廉政监督体系的建设,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目前形成了由党纪监督、人大监督、政纪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构成的监督体系。今后要继续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前提,拓宽监督渠道,解决“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组织监督太短、法律监督太晚”的问题,努力提高廉政监督整体效能。

1.制定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我国2008年颁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一定成绩,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一定保障。为进一步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法、程序、法律责任和救济等相关事项作出具体完备的规定,应尽快制定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法》,以增强用权监督和廉政监督的可操作性,为顺利开展廉政监督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2.赋予廉政机构特殊权力。为进一步加强廉政部门办案工作的高效性、有序性和抗扰性,法律上应赋予廉政机构包括调查、搜查、跟踪监视、冻结扣押、求得协助、保护举报者等权力[13]。

3.优化整合监督资源。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查处的许多腐败案件都是大案、窝案、串案,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对监督部门和办案人员提出的要求和挑战越来越高。应尽快从法律上和制度上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避免职责不清、多头办案、互相“撞车”、扯皮推诿情况的发生。

4.制定出台《新闻法》。在目前互联网、微信平台已经成为社会信息传播的主要媒介之一的今天,应把网络、微信作为新闻媒体和群众参与廉政监督的重要渠道加以推广应用,更加全面地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生力军作用,形成全员、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网络。为此,应尽快制定出台《新闻法》,明确新闻媒体行业规范、从业纪律以及报道权利。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也是国际社会反腐促廉的重要做法,主要的代表性国家(地区)有:新加坡、香港、芬兰和美国。具体做法为推行分层执行、专门强化、多元渠道、全面覆盖“四位一体”的廉政教育与宣传,极大地促进了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廉政文化和廉政氛围。我们也尝试将廉政文化建设作为一个变量进行相关性研究,但由于未能找到廉政文化建设经费投入的准确数据,或者文化积淀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短期内难以衡量计算其成效等原因,研究结果表现为“与腐败的相关性不显著”,故未将其相关内容作为研究成果反映出来。即使这样,根据国际社会廉政建设的经验以及我国反腐倡廉的历史,我们还是提出:应该将廉政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具体可通过健全廉政文化建设法制体系、拓展廉政文化建设渠道、强化低职级公务员廉政教育、推动廉政文化建设进校园等措施,切实筑牢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思想防线,积极营造良好的勤政廉政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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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三虎

D035

A

1003—8744(2016)03—0031—11

2016—4—26

梁文政(1962—),男,中共广州市纪委派驻广州市统计局纪检组组长,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党建与行政管理;黄子晏(1982—),女,广州市统计局主任科员,统计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统计及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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