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萍
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几点思考
马萍
摘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是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发展农村公益事业,通过总结分析岚山区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以来取得的成效及面临的问题,提出今后完善这项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议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是指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发展农村公益事业,是财政支农制度的创新。目的是通过村民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根据农村各自的资源状况和农民的承受能力,筹资筹劳,解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来源,引导农民自主开展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
经过近几年的实践,笔者所在的岚山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成效明显,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村容村貌焕然一新,人居环境全面改善。截止2015年底,全区累计实施项目681个,其中村内道路修建项目262个,村内美化亮化项目106个,水利建设项目264个,社区活动中心建设项目38个,治安监控网络建设项目3个,路灯建设项目4个,燃气管道入户项目4个,累计完成项目投资8000多万元。
1.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工作要事先有计划。好的计划等于成功了一半。一是在吃透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充分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工作的步骤,制定出符合实际的详细计划。二是理清工作思路,采用倒推时间法排出每项工作的实施时间表,根据各乡镇各村居制定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方案,使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三是将项目纳入生态文明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布局中,统筹谋划,整合资源,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良性互动。
2.加强奖补政策的宣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是近年来财政资金补贴模式的创新,为搞好此项工作,区财政局农业科及时转达上级文件精神,坚持编发每月信息通报,确保“一事一议”有关信息全方位、完整地传递给相关单位。镇党委政府组织镇分管领导、相关村支部书记到临沂潍坊等地外出学习考察,了解外地先进做法,并制作“一事一议乡村连片治理”效果图。村居、有关单位充分利用横幅、板报、广播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宣传,介绍奖补政策,将规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进行现场通报,营造人人支持、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3.设立科学合理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一事一议”项目都是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永久性工程,必须严把质量关。实践中我们实行严格的督导检查机制,一是区镇分别将项目列入年度重点工程项目,乡镇成立领导小组,建立科技干部承包责任制,强化每个项目监督管理。二是严格预算决算审核制度,在项目的预算决算及审计过程中,杜绝借支挪用现象发生,坚持资金归集制度,确保了资金安全。三是创新投标模式,将按专业划分为景观建设、绿化工程、河道治理等六个标段,纳入区级招标,村级自行实施的项目在镇级农村公开交易中心挂牌招标,提升工程透明度。四是实行“一事一议”事后监督办法,农民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年实施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4.加强档案管理,明确责任。规范资料管理。安排专人负责资料管理,建立贯穿全程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将村民的一事一议会议记录、奖补资金申请表、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筹资筹劳表,工程开工前、建设中、建成后的照片资料汇总归档,立册备查,形成报批程序清晰、项目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便于监督检查的档案资料。
1.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的限制,筹集资金有限。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下限标准,即每个农村劳动力筹劳不得超过10个工日,每个工日不得超过25元,最低不少于1个工日,每个工日15元;非劳动力年龄段每人筹资不得超过20元,最低不少于10元。从实践来看,这样的筹资规定,可筹集资金相当有限,根本办不了什么大事,只能应付一些小额的开支,难以有大的突破。而且现行的财政奖补政策标准尚偏低,难以解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实际问题。
2.受“一事一议”程序严格限制,议事效率偏低。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超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经到会人员所代表农户的过半数通过。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按照“三会二公一评”的程序对项目申请、项目预算、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未经户代表签字和公示有异议的,镇政府一律不予批准。受现实情况的制约,有的环节不能尽如人意,开会人数少,集中开会难,意见统一难,议事效率偏低,导致有些项目难以投建。
3.受小农意识制约,筹劳筹资难以到位。有些村民对自己直接受益、近期受益的事就同意,否则就坚决反对。对村民大会的决议,村民一个看一个,只要有一家不交,其他村民就拖,生怕自己吃亏,产生“羊群效应”。而村委会对拒不履行承诺的村民缺少制约手段,依法起诉没依据。
1.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做到“一事一议”有法可依。尽快规范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的相关政策法规,让“一事一议”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确保“一事一议”规范操作。对违反规定挪用村办公益事业资金的严肃查处;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签字后,不按时缴纳款项的,按违反合同论处,可申请劳动部门依法仲裁,也可依法起诉。
2.整合支农政策资金,形成规模优势。在切实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同时,注重与其他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发展。一是可与其他部门的支农资金政策相结合,将与涉及“一事一议”项目相近的资金适当整合,捆绑使用,形成规模优势,建成一些可圈可点的大的口碑项目。二是与生态文明乡村建设规划相结合,突出实用性、前瞻性,整合资源协调联动,集中连片实施,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良性互动。
3.拓宽筹资渠道,引导其他资金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建议结合国务院《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42号)文件精神,探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农村公益事业领域的运用,像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和社会保障项目上,汇集社会力量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逐步减少农民“一事一议”筹资。
4.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加大向农村转移支付力度。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应享有城市基础设施一样的待遇,政府应增加向农村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农民自己出资出劳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的比例,尤其是兴办跨地区的水利、公路、电网等较大型工程应由政府出资。
参考文献:
[1]罗敏.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执行中得问题和建议[J].财政研究,2012(3).
[2]陈俊亚.关于村级“一事一议”制度的几点思考[J].理论导刊,2007(5).
[3]林剑英.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主要做法及成效[J].福建农业科技,2014(1).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