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昊
(北京大学,北京 100000)
杀人犯罪被害人研究
陈文昊
(北京大学,北京 100000)
摘要:杀人犯罪侵犯公民最基本的生命权,是性质最恶劣的犯罪。对各类杀人犯罪中被害人自身、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被害时间、被害地点出现的一些特征进行统计和归类,并进一步分析其出现的深层原因,同时在杀人犯罪的预防方面,提出了坚持社会、社区、个人三层次,并引入情境预防,从而实现多维度预防的路径。
关键词:杀人犯罪;实证;情境预防
一、概念厘清与研究方法概述
杀人犯罪不仅包括《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而且包括《刑法》第141条放火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9条绑架罪、《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还包括《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等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和其他相关犯罪。外延上包含一切故意以非法手段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专属法益,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与前提,因而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然而“我国每年约20万人遭到杀害,5万多人受到伤害,因受到凶杀和伤害而造成伤亡的人数远远超过当年全国各地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总和”。笔者从某市①中院2010—2014年的杀人案件中随机抽取200个案件中的200个被害人样本进行调查。其中共同犯罪16起,累犯或受过刑罚处罚的18起。
二、为何杀人——杀人犯罪的类型特征及其原因
杀人犯罪相比其他犯罪在类型特征上更为丰富。根据原因的不同可以将杀人犯罪分为情杀、财杀、纠纷杀人和其他类型的杀人。情杀即基于恋情、婚外情、强奸等原因的杀人;财杀即源于经济纠纷或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杀人犯罪,如抢劫、绑架过程中的杀人;纠纷杀人是指由于家庭内部纠纷、邻里纠纷、琐事纠纷引起的杀人;其他杀人例如发生在交通肇事后的杀人等。根据以上标准笔者制作了统计表(表1)。
分析可得,在杀人犯罪的各种类型中,财杀所占比例最高,达到39%,即在杀人犯罪中近五分之二是为财杀人;纠纷杀人次之,占32%;情杀再次,占26%;基于其他原因的杀人所占比例很小,只占3%(图1)。
表1:杀人犯罪类型特征统计表
图1:杀人犯罪类型特征统计图
杀人犯罪中财杀的犯罪比例最高,与我国近年以来的经济发展密不可分。
第一,财杀比例高与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有关。市场经济通过把主要的社会资源都投入市场,通过市场上的自由交换进行配置以实现经济发展,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不可避免。〔1〕罗伯特·默顿的“紧张理论”提出,人类在目标和手段之间的分裂不断加剧,以至于认为只能通过非法渠道实现自己的目标时,会违反社会的法律、规范和规则。〔2〕拜金主义、功利主义是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产物,更多人在“实现目标”的诱因之下为了财产利益铤而走险实施犯罪。
第二,财杀比例高与城市化水平提高、利益互换频繁有关。城市不仅人口聚居、建筑密集,同时也是生产、消费、交换的集中地。〔3〕费孝通将中国传统乡土社会格局喻为以个人为中心在四周形成的涟漪,波纹的远近表示社会关系的亲疏〔4〕,而城市化进程将这种格局瓦解和摧毁,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交换更为频繁,冲突更为频发。与此同时,城市化导致多元价值观的激烈摩擦碰撞,传统价值观受个人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巨大影响而发生蜕变。在联合国的“全球国民素质道德水平调查及排名”中,中国仅排第267位。究其原因,是民众道德水平与社会生产力的严重脱轨。〔5〕
三、生理角色——被害人生理特征及其原因
(一)杀人犯罪被害人性别特征及其原因
男女两性在生理心理、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上各有特征。〔6〕在杀人犯罪中,被害人的性别差异较为明显,对200例抽样的分析结果如下(表2)。
分析可得,情杀被害人中男性占34.6%,女性占65.4%,女性比男性高出较多,在其他犯罪中恰恰相反。在财杀的被害人中,男性占82.1%,女性仅占17.9%,换言之,财杀中的男性被害人数量是女性被害人的五倍之多。在纠纷杀人的被害人中,男性占70.3%,女性占29.7%,也有较大差距。总体观察,杀人犯罪中男性被害人占65.5%,女性被害人占34.5%,前者是后者的近两倍(图2)。
表2:杀人犯罪被害人性别特征统计表
图2:杀人犯罪性别特征统计图
杀人犯罪中男性被害人的比例更大,这不仅仅是中国现象。美国一项统计表明,2004年美国杀人犯罪被害人中有78%为男性,女性被害人仅占22%。绝大多数杀人案件系男性对男性的杀害。即使在少量的女性实施的杀人犯罪中,她们也更倾向于杀害男性。〔7〕杀人犯罪被害人中以男性为主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其一,男性的社会角色决定其被害可能性更大。男性与女性在社会角色上存在明显差异。在传统观念中,男性是社会生活的主角,而女性则是配角,男性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社会活动范围广、接触人员多,发生社会冲突的机会大。与之相反,女性居于社会从属角色,多受男性保护,与其他社会成员接触少、冲突少、被害几率小。〔8〕
其二,男性的性格特征决定其被害可能性更大。女性性格更为温和,遇事冷静,而男性性格冲动易怒,不计后果。可以发现,杀人犯罪的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较强的互动性,即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加害被害关系是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9〕,在犯罪的全过程中处于一种动态关系。〔10〕在被害人过错特征的研究中也表明,因被害人过错导致的杀人犯罪所占比例不在少数。男性的性格特征决定其更易刺激行为人,更易成为杀人犯罪的导火索。
除此以外可以看到,不同类型的杀人犯罪中男女性别比例存在差异。在财杀中男性比例畸高,除了如前文所分析,同男性的社会角色、性格特征相关以外,与男性相对较高的经济地位容易招致图财杀人也不无关系。与之相反,情杀中的被害人则多为女性,这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质相关。具体而言,结合杀人犯罪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调查结果,在情杀的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中绝大多数为情侣、夫妻关系。而该类案件的加害人多为男性,因为男性较女性更具支配欲、占有欲、控制欲,在情感纠葛与矛盾冲突中,更易实施越轨行为进而杀人。〔11〕因此,情杀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女性居多。
(二)杀人犯罪被害人的年龄特征及其原因
将被害人分为不满18岁(不包括18岁)、18—24岁、25—34岁、35—44岁、45—59岁、60岁以上(包括60岁以下),分别代表未成年人、青年、中青年、中年、中老年、老年群体进行研究,结合杀人犯罪的类型特征统计分析(表3)。
横向来看,各种类型的杀人犯罪中,18—44岁的被害人无论是数量抑或比例上均占大多数,达到近70%。其中35—44岁被害人所占比例最高,达到26.0%;45—59岁的被害人其次,占24.0%;25—34岁的被害人再次,占23.0%。相比而言,不满18岁和60岁以上的被害人比例较小,分别仅有8.0%和3.0%(图3)。
纵向上看,不满18岁被害人的遇害原因主要是由于纠纷,比例高达37.5%,因财被害的比例居次,占31.3%;18—24岁青年的遇害主要原因则是情杀,占40.6%,财杀比例次之,为31.3%;25—34岁的中青年被害人、35—44岁的中年被害人、45—59岁的中老年被害人之中,因财被杀的比例较高,分别是41.3%、44.2%、39.6%;60岁以上的被害者则主要由于纠纷或财产被杀。
表3:杀人犯罪被害人年龄特征统计表
图3:杀人犯罪年龄特征统计图
结合杀人犯罪被害人的年龄特征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18—45岁成为最易被害的年龄段与青壮年人的社会压力不可割裂。18—45岁的青壮年作为社会主要劳动力,承担赡养父母与抚育子女的重任,社会责任重、社会压力大,是社会矛盾的交集点,处于矛盾冲突的漩涡中心。〔12〕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任何使得基本需要受挫的威胁、防御和应付系统的威胁都会导致焦虑、敌对反应。〔13〕同龄人往往在一起工作,接触机会较多,发生冲突的可能性较大,导致无论是加害者抑或被害者,18—45岁年龄段所占比例都相当可观。有实证研究表明,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年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重合性。
其二,18—45岁之间成为最易被害的年龄段同样与青壮年人的社会角色密不可分。青壮年与社会接触更为频繁,不可避免导致矛盾激化。加之青少年性格冲动,心理尚未成熟,无法正确处理矛盾,导致被害几率大大增加。与之相反,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与社会接触较少,家人保护较多,被害可能性减小。
其三,不同类型杀人犯罪被害人的年龄特征有所不同,与各年龄段人群的生理特征不无关系。18—24岁处于恋爱时期,情杀成为最主要的杀人原因。25—59岁之间,随着财富和地位的积累,财杀成为主要的被杀原因,对于35—44岁的中老年人来说,因财被杀的被害人高达同龄杀人犯罪被害者所占比例近一半。对60岁以上的被害人而言,情杀与财杀的比例均有所降低,纠纷转而成为被害的最主要原因。
四、社会角色——被害人职业特征及其原因
按照被害人职业特征,将被害人分为农民、职工、无业人员、学生、个体业主、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调查中将农民工归入农民的范畴;职工包括公司员工、企业员工、单位职工等;个体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国家工作人员指在国有企业中担任职务的人,不包括国有单位中的非执行公务的人员(表4)。
分析可得,杀人犯罪被害人的职业分布中农民比例最高,为21.0%;职工其次,所占比例20.5%;无业人员再次,占19.5%。学生与个体业主所占比例均在10%上下,约为农民被害人比例的一半。其他职业的被害人所占比例很小,只有2.5%(图4)。
表4:杀人犯罪被害人职业特征统计表
图4:杀人犯罪被害人职业特征统计图
杀人犯罪中,农民、职工、无业人员作为被害人的情形所占比例最高。
其一,这三类群体相比于学生、国家工作人员而言社会交往更为频繁。有研究表明,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数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同比增长1.9%。其中,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比上年增加211万人,同比增长1.3%;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比上年增加290万人,同比增长2.8%。农民工的产生与城市化进程不可割离,他们分布于城市中的各行各业,社会交往频繁,较容易发生冲突,成为被害对象。职工、无业人员中也存在同样的情况。
其二,杀人犯罪被害人多处于较低的社会阶层,素质不高,易与他人发生纠纷,成为被害对象。除此以外,这类群体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缺乏自我范防意识的教育,在财产或人身保护上欠缺必要知识。相对而言,学生、国家工作人员等化解纠纷能力较强、防范意识较高,相对不易成为杀人犯罪的被害对象。
五、互动角色——被害人与加害人关系特征
(一)杀人犯罪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特征
将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初步分为熟人与陌生人,前者包括夫妻、情人、朋友、邻里等社会关系(表5)。结果表明,被害人与加害人为熟人关系的案件共157件,占全部样本案件的78.5%,被害人与加害人为陌生人关系的案件共43件,仅占21.5%。被害人与加害人为熟人关系的案件约为被害人与加害人为陌生人关系案件的四倍之多(图5)。
就具体社会关系而言,将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大致区分为夫妻关系、情人关系、朋友关系、邻居关系、同学关系、亲子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其他关系几类加以研究(表6)。
纵向分析可得,情杀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关系是情人的所占比例最大,为44.2 %,接近一半;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系夫妻关系的次之,占30.8%。财杀的类型中,与加害人是朋友关系的被害人比例最高,达到50%;邻里关系的占15.4%,居第二位。纠纷杀人中,与加害人是夫妻关系的被害人所占比例最高,为26.6%;邻居关系其次,占21.9%;同学关系再次,为20.3%。被害人与加害人系其他关系的情况很少,说明分类已经包含了杀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主要具体关系类型(图6)。
横向比较分析,加害人与被害人是夫妻关系的杀人犯罪中,因纠纷或为情杀人的比例较高,分别为44.7%和30.8%。被害人与加害人系情人关系的杀人犯罪主要基于情感纠葛,比例高达79.3%。加害人与被害人是朋友关系的杀人案件以财杀为主,比例高达73.6%,换言之,三分之二以上朋友间的杀人犯罪源于财产纠纷。被害人与加害人系邻居关系的杀人犯罪中,基于纠纷杀人的比例最高,为45.2%,财杀的情况次之,占38.7%。同学之间的杀人犯罪案件以源于纠纷的杀人为主,达到65.0%,接近三分之二。加害人与被害人是亲子关系的杀人案件中基于纠纷的情形比例最高,占53.8%。兄弟姐妹之间以财杀为大多数情况,占62.5%。
表5:杀人犯罪被害人与加害人关系特征统计表
图5:杀人犯罪被害人与加害人关系特征统计图
图6:杀人犯罪被害人与加害人具体关系特征统计图
(二)杀人犯罪被害人过错特征
被害人的过错因素较难界定,笔者将犯罪诱因划分为报复、争执、贪利、被害人言行刺激、嫉妒、无明显动机、灭口、性关系相关、黑社会相关和其他情况加以研究。其中,基于报复、争执、被害人言行刺激的杀人犯罪中被害人一般具有较大过错;无明显动机、灭口引发的杀人犯罪中被害人一般不具过错;而性关系相关的杀人犯罪、黑社会相关的杀人犯罪、基于嫉妒的杀人犯罪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笔者根据统计结果制作表格(表7)。
纵向分析可得,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杀人犯罪中,基于纠纷的杀人犯罪所占比例最大,为51.5 %,超过案件总数的一半。被害人有轻过错的情形中,财杀所占比例最高,为38.7%。被害人无过错的情形中,财杀占最高比例,达到59.7%。总体来看,杀人犯罪中,被害人重大过错情形、被害人轻过错情形、被害人无过错情形的比例基本相当,分别为33.0 %、31.0%、36.0%(图7)。
横向来看,情杀犯罪中,有重大过错的被害人所占比例最高,为36.5 %。财杀犯罪中,无过错的被害人比例最高,占55.1%,即财杀案件中超过一半被害人无过错。基于纠纷杀人的情形中,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占大部分,比例高达53.1%,超过案件总数的一半。
表7:杀人犯罪被害人过错特征统计表
图7:杀人犯罪被害人过错特征统计图
(三)杀人犯罪的互动性剖析
就杀人犯罪而言,被害人自身的角色特征对犯罪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不仅杀人犯罪多为熟人犯罪,而且不同类型杀人犯罪的被害人与加害人关系存在差异。情杀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系情人关系、夫妻关系的案件比重最大,不能排除被害人因婚外情、出轨等重大过错导致被杀的情形。财杀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邻里关系的案例比例最高,可以认为,被害人炫富、露富导致被杀的可能性较大。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邻里关系的比例最高,这与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不无关系。由此可见,在各类犯罪中,均不能排除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
事实上,根据上文的统计结果,约2/3的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或一般过错。基于报复、争执、被害人言行刺激的杀人犯罪案件可称为“冲突模式”;基于被害人炫富、露富、引诱的杀人犯罪案件可称为“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被害人责任无论大小均对犯罪的发生在客观上起到了促进作用。
六、环境因素——情境特征及其原因
(一)被害月份特征及其原因
时间是研究犯罪的重要因素,时间会对行为人的情绪产生影响,同时,加害人往往选择有利于自己犯罪完成的时间段。〔14〕笔者根据统计样本中被害人被害的月份制作表格(表8)。
分析可得,杀人犯罪最高发的月份分别是6月、10月、3月、7月,占杀人犯罪案件比例分别是12.0%、11.5%、10.5%、9.5%。杀人犯罪低发的月份分别是1月和9月,所占比例均为6%(图8)。
7月、8月是杀人犯罪较为频发的月份,这与季节特征有较大关联。夏季炎热使人血管扩张、能量代谢降低,醛固酮分泌增多,尿量减少,由此更易在心理上烦燥、精神欠佳,控制能力降低。〔15〕因此,杀人犯罪的案件数量增加不难解释。3月与10月正值春季与秋季,温度、天气较为适宜,社交活动增多、与他人接触更为频繁、矛盾更易发生,导致杀人犯罪案件增多。
表8:杀人犯罪月份特征统计表
图8:杀人犯罪月份特征统计图
(二)被害时间段特征及其原因
杀人案件在一天内发生的时间段不尽相同。在200个样本之中,为了便于分析,笔者将其分为六个时间段:从0:00到3:59是后半夜时段,从4:00到7:59是清晨时段,从8:00到11:59是上午时段,从12:00到15:59是下午时段,从16:00到19:59是晚间时段,从20:00到23:59是前半夜时段,统计结果如下(表9)。
统计表明,20:00到23:59发生杀人犯罪的频数和频率最高,所占比例达到39.5%,换言之,平均五起案件中大约有两起发生于20:00到23:59之间。其次,16:00到19:59和12:00到15:59也是杀人犯罪案件的高发时段,所占比例分别为20.5%与14.5%。4:00到7:59间杀人犯罪的频数与频率最小,仅占全部案件的4.5%(图9)。
表9:杀人犯罪时段特征统计表
图9:杀人犯罪时段特征统计图
杀人犯罪发生的时段特征与正常人的生活习惯有关。0:00到8:00通常是人们的沉睡期,这一时段人际交往较少,发生矛盾的可能性较小,杀人犯罪的发案率较低。相对而言,16:00到0:00时段中社会交往频繁,一天的压力堆积,易于爆发矛盾,是杀人案件的高发时段。
(三)被害地点特征及其原因
将杀人犯罪的地点大致分为露天场所、公共设施、个人住宅。露天场所指建筑物以外的地域,如树林、田野、道路等场所。公共设施是指有所遮蔽的个人住宅以外的公共区域,如商店、娱乐场所等,还包括工厂、办公区域等(表10)。
分析可得,发生在个人住宅的杀人犯罪比例最高,达到59.4%,发生在公共设施的居次,占9.4%,而发生在露天场所的仅占6.8%(图10)。
表10:杀人犯罪地点特征统计表
图10:杀人犯罪地点特征统计图
就杀人案件的地点特征而言,不同于杀人案件多发生于偏僻露天场所的认识,大多数杀人案件发生于个人住宅之内。这与前文论述的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及其互动性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因为多数加害人与被害人系熟人关系,纠纷的发生也往往在加害人与被害人的私下接触过程中,因而多发于个人住宅之内。而露天场所的杀人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往往之前并不认识,根据统计结果,这样的情况事实上所占比例很小。
七、两条进路——杀人犯罪的多维度预防路径
以上分析了杀人犯罪的特征及其原因。笔者认为,在杀人犯罪的预防方面,要从社会、社区、个人三个层面一并落实,并引入情境预防,打防并举,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一)三层次预防模式的出路
针对凶杀犯罪的特征可以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开展预防。宏观措施立足于社会的功能与作用,以社会环境为核心展开,提出包括净化社会环境、加强立法等方案。中观措施立足于个人与社会的互动,以社区为中心展开,提出建立良好保安系统、加强民间调解作用等建构。微观措施上,主张以公民个人、家庭为单位进行预防。有调查结果表明,“存在要因的被害人,在杀人犯罪被害人总数中占83.7%,认定不存在被害要因的被害者,在杀人犯罪被害者总数中占据16.3%”。〔16〕从上文的实证分析中也可以得出类似的结论。因此,在个人层面避免和化解矛盾是更为有效的方式。〔17〕情境预防也属于微观层次的内容,下文将做详述。
(二)杀人犯罪的情境预防图景
基于被害人的自身特点,可以借鉴西方的情境预防展开杀人犯罪的预防对策。情境预防的关键在于通过环境设计和管理遏制潜在犯罪人的犯罪之决断来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因为大部分犯罪人犯罪和成功与否取决于情境的便利程度。〔18〕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的建立有两个重要前提: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 Theory)与环境犯罪预防理论(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19〕就杀人犯罪而言,从情境预防角度出发可从以下方面考虑对策:
其一,控制目标,加大犯罪难度。首先,采用入口控制(access control)的方法。菲尔生认为,每一个掠夺型犯罪人必须解决通向犯罪目标的通道问题,即所谓的犯罪入口(access to crime targets)。菲尔生指出,行为人可以利用空间重叠的优势、个人关系等渠道接触到目标。〔20〕入口控制的措施如在小区设置身份验证系统,或在进入住宅区之前增加检查证件的环节等。再如公寓大厦对讲机、电子门禁等都是入口控制措施的运用。〔21〕其次,转移犯罪人,使得犯罪人远离犯罪目标,例如延长夜间公交的运行时间以保障夜间乘车人的安全。〔22〕再如,关闭经常闹事的酒馆以减少矛盾等。最后,控制犯罪工具,例如对枪支与管制刀具加强控制。在美国西部酒吧沙龙对消费者的枪支限入有效遏制了酒吧枪击事件的发生。〔23〕总体而言,以控制目标加大犯罪难度的方式试图减少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接触,以期减少杀人犯罪的发生。
其二,加强监控,增大犯罪风险。监控分为出入监控(entry/exit screening)、正式监控(formal surveillance)、雇员监控(surveillance by employees)、自然监控(natural surveillance)四类。出入监控如在小区门口设置监控,正式监控例如家中安装的报警器和闭路监控,雇员监控包括小区的保安、公共场所的看管人的监控,自然监控即利用社会中原本具有的特点进行监控,例如在人多的街上公民发现纠纷、斗殴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加强监控增大犯罪风险的措施试图通过对情境的监控使被告人打消侥幸心理,放弃犯罪。
其三,减少犯罪收益。减少诱惑(reducing temptation)也是较为重要的预防措施。例如,避免显露过于贵重的财物于人前。〔24〕有害物的控制(controlling disinhibitors)即对枪支、酒精的控制,还包括对反人类宣传的禁止、电视宣扬暴力内容的限制。〔25〕
其四,减少犯罪刺激。首先,减轻公众挫折与压力感,如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减少排队时间,在公共场合播放柔和的音乐等。其次,避免冲突,如为防止球迷发生冲突,隔离相互对立的球迷等。再次,减少情绪性冲动,如控制暴力、色情文学,禁止种族辱骂等。最后,减少犯罪模仿,防止青少年模仿不良榜样,修复对公共场所的损害等。〔26〕
可以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职业禁止制度更具有效性,例如对于职务侵占罪等与职务密切相关、可能再犯的犯罪人,禁止其从事原职务。在此意义上,职业禁止制度的设立会使得刑事执行体系的专门性更强,将对被害人的保护进一步提前,符合情境预防的本质特征。
杀人犯罪作为侵犯公民生命权的最严重犯罪,在我国受重视的程度远远不够。应当将成文法的完善与落实相勾连,社会实效的衡量与法律宽严相济的考虑相结合,基于杀人犯罪本身的特征提出防范对策,对症下药,才能从源头上控制相关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小虎.目标与方法的断裂——对默顿社会反常理论的再认识〔J〕.法学评论,2001(4):28.
〔2〕李媛媛.浅析默顿紧张理论〔J〕.新疆社科论坛,2008(4):2.
〔3〕王思斌.社会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26.
〔4〕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34-139.
〔5〕张婷婷,许晓晖.中国民众道德水平探究〔J〕.中外企业家,2014(2):225.
〔6〕〔8〕周路.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321-322.
〔7〕安德鲁·卡曼.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M〕.李伟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71.
〔9〕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77.
〔10〕〔14〕韦之.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6):33.
〔11〕〔12〕高维俭, 查国防. 故意杀人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实证分析〔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06(2):76.
〔13〕范辉清主编.犯罪心理〔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25.
〔15〕张宝义.犯罪季节性的一般分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3):8.
〔16〕张智辉,徐名涓.犯罪被害者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71.
〔17〕姬素敏.凶杀及伤害被害预防的探讨〔J〕.平原大学学报,2005(12):66-67.
〔18〕〔22〕张晓东.犯罪情境预防的理论与方法探讨〔J〕.犯罪研究,2009(1):57.
〔19〕Jacobs J. The Death Life of Great American Cities〔M〕.New York: Vintage Books,1992:12.
〔20〕Elson M., R.Roba.Crime and Everyday Life〔M〕.Safe Publications,1999:72.
〔21〕〔26〕庄劲,廖万里.犯罪预防体系的第三支柱——西方国家犯罪情境预防的策略〔J〕.犯罪研究,2005(2):24.
〔23〕Hemenway D.Private Guns〔J〕.Public Health: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2006:92.
〔24〕〔25〕刘涛.犯罪情境预防〔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3:27,32.
(责任编辑廖习华)
On Victims of Murder Crime
CHEN Wen-hao
(Beij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000)
Abstract:Murder crime deprives a person of his/her life, which is the most basic right, and does the greatest harm to the society. The paper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victims of murder crime by empirical analysis, including age, gen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erpetrator and the victim, the situation of the crime and so on. The paper then analyzes the reasons lea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to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situation prevention.
Key words:murder crime; empirical analysis; situation prevention
收稿日期:2015-12-09
作者简介:陈文昊(1992-),男,江苏镇江人,北京大学2015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6)01-0049-07
① 该市为华东地区地级市,下辖4个区、3个县级市,人口约315万,全市面积3843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