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肃平
(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河南 郑州 450046)
论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合作共赢
——从“今日头条”版权纠纷说起
杨肃平
(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河南 郑州 450046)
摘要:网络环境下,乱载滥刊行为十分普遍。一方面,传统媒体辛苦采编却在不断丧失市场;另一方面,新媒体却做得风生水起。新技术发展,显示了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的激烈冲突。类似“今日头条”的行为模式涉嫌不正当竞争,而如何实现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合作共赢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立法应明确“时事新闻”的含义,加强网络版权执法,发挥集体管理组织与行业协会的作用,净化版权保护的网络环境,促进新闻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今日头条”;不正当竞争;新媒体;合作共赢
2014年,“今日头条”事件①2014年6月24日,搜狐公司正式宣布对“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同期,国家版权局表示已收到有关传统媒体的投诉,正在对“今日头条”立案调查。但“今日头条” 不承认侵权,坚称只是运用网络技术向用户“推荐”他们最需要的信息。引发了新闻著作权保护的诸多讨论。这款基于数据挖掘的推荐引擎产品,成功地运用数字技术在海量信息中将正确的信息推送给合适的用户。这种模式迎合了信息爆炸时代互联网眼球经济的特点〔1〕,适应了互联网向移动终端转移的趋势。但是,无论科技如何发展,新技术的应用所产生的新的侵权模式并不能改变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核心法益,著作权人的版权仍然需要尊重。我们必须剥去技术的面纱去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思考如何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的合作共赢。
一、“今日头条”合法与否的二维分析
针对搜狐公司的起诉,“今日头条”提出了两点抗辩意见:其一是“今日头条”只是搜索引擎而非新闻客户端;其二是“今日头条”因其具有时事新闻的性质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并无违法。对于第一点抗辩意见,笔者持反对态度。搜索引擎是指根据一定的策略、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从互联网上搜集信息,在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将用户检索相关的信息展示给用户的系统〔2〕。真正的搜索引擎并不改变被搜索的网站内容,而“今日头条”提供的新闻推荐直接把目的页面的全部内容整体呈现,去除原网站的广告,并对页面进行优化处理,并不属于搜索引擎。因此,其第一条抗辩理由显然不成立。进一步讲,即便其属于搜索引擎,也有构成侵权的可能。〔3〕下文主要针对第二点抗辩,来探讨“今日头条”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从著作权法的视角分析
首先,时事新闻的保护本来就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而何为“时事新闻”没有具体解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要注明出处,这与《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的规定似有矛盾之处。其次,司法实践中对于时事新闻的界定以及关于其中的图片等是否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仍存在诸多争论②如2009年的“范冰冰婚纱照”案,法院认为新闻中的照片是新闻报道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将照片认定为时事新闻不予保护;2010年“陈冠希抵京案”中,法院认为,即使照片内容反映时事,但体现了拍摄者对于时机、角度等的选择,具有独创性,非报道新闻所必需,应当获得著作权保护。此外,典型案件还有2011年“地铁瀑布”案、2009年《经济观察报》诉中财网案、油画《总理在汶川》是否侵害摄影作品《告别北川》著作权的相关讨论、2003年张峻对雷锋照片进行版权登记引发的争议、新京报社诉浙江在线案、新京报社诉TOM案、吕厚民诉同升和鞋店案等。,学者们对于时事新闻不受保护的理由的认识也有所分歧。〔4〕“今日头条”大量的未经许可转载纸媒或门户网站的新闻,其中包括的新闻类型恐怕不止一种。因此,很难绝对得出“今日头条”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的结论。
(二)从不正当竞争视角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传统媒体及门户网站发布的新闻,难以通过《著作权法》寻求确定保护,因此,便需要另辟蹊径考虑由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吴汉东教授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提供补充保护,这在德国法中被称为“竞争法上的智力成果保护”〔5〕,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他人能随便利用。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多个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非典型知识产权的案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国际新闻社诉美联社”案〔6〕中指出,新闻的收集和传输需要复杂的组织,耗费大量金钱、技巧和辛劳,国际新闻社从东海岸收集美联社采编的新闻再通过电报发到西海岸,可以同时甚至比美联社更早地到达读者,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以禁止。此外,我国法院在“大众点评诉爱帮网不正当竞争”一案中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因此,“今日头条”未经许可擅自大量转载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1.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是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之一。传统媒体投入人力、物力、财力采写新闻及原创内容,并通过报纸、官网等途径向公众提供时事新闻及作品,并以广告、订阅费用等方式收取利益,这是其商业模式。门户网站多购买传统纸媒的内容,在网站供读者阅读,并投放广告获利。作为资讯聚合平台的“今日头条”,聚合传统纸媒及门户网站的新闻内容向用户分发推送。双方都是提供新闻消息的主体,对象都是普通浏览新闻的用户,存在很大的重合部分,且新闻消费是即时行为,用户使用了“今日头条”浏览新闻,就不会再去传统纸媒及门户网站浏览,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市场替代关系,在新闻信息的发送领域存在竞争关系。
2.“今日头条”的行为对传统媒体是否造成损害
在新闻消费中,内容毋庸置疑地占据重要地位。传统媒体采编新闻,创造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自不必说,对于那些占很少部分的单纯的时事报道,虽得不到著作权法保护,也理应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今日头条”类聚合平台依靠其技术优势抓取、推荐新闻,并屏蔽新闻网站广告,这很容易造成用户对于消息来源的误认。姑且不论某个被链接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原网站对其网页享有完整著作权,是不容置疑的。伴随互联网向移动端快速发展的趋势,如果用户养成了通过新媒体看新闻的习惯,平面媒体的商业模式将很难维持,甚至面临着被蚕食致死的境地。因此,“今日头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传统纸媒及门户网站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博弈与出路
(一)网络环境下的新博弈
传统社会环境下,由于新闻生产的物质化及传播体制的隐性保护,新闻业经营者在版权控制中占据明显主导地位。〔7〕互联网和数字化的发展,新闻生产的物质化过程的保护被数字技术所颠覆,之前传播体制的隐性保护也被人人都可生产新闻的社会化生产方式所消解。新媒体的互动性和个性化精准传播的特点迎合了现代人的生活和消费理念,“全民DIY”时代已然来临。
但是,新媒体的很多商业模式专注于用户体验,忽略了传统媒体和权利人的权益和诉求。虽然是免费向用户提供资讯和内容,但其利用传统媒体和广大作者的内容以及传统媒体的品牌影响力,赚取了超乎寻常的眼球、流量、广告收益〔8〕,最关键的是还抓住了大量网络用户,间接收益不可估量,严重危害版权人和传统媒体利益。
在现阶段,互联网行业乱载滥刊的“潜规则”积弊已深,加之版权执法不力,司法保护严格受制于中国国情,传统媒体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这对于中国传媒产业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因此,为了实现长久发展,传统媒体需要自强,新媒体需要尊重其他主体的版权。
(二)促进二者合作共赢的建议
1.纸媒须自强,新媒体须尊重版权
传统媒体不应只是无力的愤怒与呐喊,更应反思自身的不足。新媒体开启了新闻销售从“套餐”到“点餐”的转变,将新闻实现了更大的价值。而传统媒体几十年的运转,在社会上有很强的公信力,有比较强的整合线下社会资源的能力。在新闻的生产分发领域优势仍然存在,内容仍然为主,这就需要传统媒体思考如何顺应时代发展,提供特色服务,探索改变其商业模式,将其到达用户的渠道重新建立起来,同时提高自身版权意识,建立版权运用、保护和管理机制,并把握国家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治理行动的契机,寻找传统媒体生存发展之道。新媒体需要提升版权意识,与传统媒体一起,寻求一种合作共赢机制。
2.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关于时事新闻的内涵
著作权立法关于时事新闻的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但是法律的修改需要极大成本,而且进程相对缓慢,这对于网络非法转载的重灾区是远水难解近渴。相比之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不失为一个可行的方法。因此,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时事新闻”的内涵,并理清其不受保护的外延。同时,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出台司法解释,扩大适用于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内容,为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3.加强版权行政执法,建设企业信用公示制度
国家版权局对利用播放器终端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引起极大社会反响,有效维护了网络版权秩序,净化了网络环境。版权执法中,新制度的建设可大幅度增强执法效果。目前,工商部门正大力建设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作为规制互联网创新企业不正当竞争的有力武器。只要被立案查处,行政处罚信息将被公布于众,“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这样可以有效预防肆无忌惮的“拿来主义”,从而减少版权纠纷,保护著作权人权益,促进新闻及版权产业健康发展。
4.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
传统媒体并不是不容忍其作品被转载,而是希望从作品转载中获得应有的收益。因此,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之间的问题在于付酬。所以,探索建立二者之间的授权付酬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反观“今日头条”纠纷的始末,传统媒体与数字新媒体之间隔空对话,缺乏有组织的对接和沟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有着天然的优势,它旨在通过集中许可的方式,减少交易成本和简化许可程序,降低使用者的搜索成本,同时也分担权利人的监管与执行成本,在提高作品许可和传播效率的同时为著作权人提供了十分便利的盈利渠道。〔9〕同时,直接参与交易,可以根据市场变化选择灵活的费用支付标准,为使用人提供多种利用方式的选择。〔10〕
参考文献:
〔1〕 林华.法律眼中的“今日头条”〔J/OL〕.http://www.huxiu.com/article/36355/1.html, 2015-09-18.
〔2〕 搜索引擎_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154.htm?fr=aladdin.
〔3〕 王晓雁.“今日头条”法律之辨:产业创新还是不正当竞争〔J/OL〕.http://www.xbfzb.com/news/news_info.asp?id=98500,2015-09-20.
〔4〕 刘文杰.时事新闻的不保护与保护〔J〕.电视研究,2014(2).
〔5〕 吴汉东.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现代法学,2013(1).
〔6〕 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 v. ASSOCIATED PRESS,248 U.S.215.
〔7〕 张顺军.我国新闻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初探〔J〕.传媒产业,2013(2).
〔8〕 张洪波.新媒体与传统媒体:谁革了谁的命?〔J/OL〕.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14-07/09/c_126731349_2.htm,2015-09-20.
〔9〕 Robert P. Merges. Compulsory licensing vs. the Three “Golden Oldies”:Property Rights.Contracts. and Markets.Policy Analysis(J).2004(508) : 1-15.
〔10〕 熊琦.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J〕.法律科学,2013(1).
(责任编辑葛现琴)
Study on Win-win Cooperation between Traditional Media And New Media from the Copyright Dispute of Today’s Headlines
YANG Su-ping
(Zhengzhou Huanghe Notary Public Office of Henan Province,Zhengzhou Henan 450046)
Abstract: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free reprint behavior is widespread. On the one hand, traditional media hard editing but constantly losing market; on the other hand, the new media is very prosperou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new technologies, intense conflict between new media and traditional media continues to heat up. Today’s headlines similar pattern of behavior alleged unfair competition, and how to achieve win-win cooperation of new media and traditional media is a serious problem. We need to clearify the meaning of “news” in the legislation, to strengthen the network of copyright enforcement, to play the role well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and trade associations, to purify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 of copyright protect,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s industry rapid and healthy.
Key words:Today’s Headlines;unfair competition;new media; win-win cooperation
收稿日期:2015-12-16
作者简介:杨肃平(1988-),男,河南商丘人,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F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6)01-008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