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初探

2016-06-29 07:56:50铁木尔高力套
政法学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认定标准

铁木尔高力套

(汕头大学 法学院,广东 汕头 515063)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初探

铁木尔高力套

(汕头大学 法学院,广东 汕头 515063)

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展, 老年人护理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最大的课题之一。日本于2000年开始实施介护保险法, 成功解决了老年人的养老、护理问题。国内学界对《介护保险法》的“介护”一词有多种理解和解释。介护的最终目和是为了保证国民有尊严地度过自立的生活。其具体内容有居家介护、设施介护服务和费用承担等。介护需要有一定标准,如认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以及第一次认定和第二次认定。介护保险制度在日本社会发挥了多重功能:确实减轻了家属护理老年人的身心负担;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成功遏制了医疗费用的无限膨胀;同时为社会提供了广阔的就业市场,促进了就业,推动了社会经济发展。

关键词:介护保险;介护服务;认定标准

1997年12月日本政府制定了《介护保险法》,经过长达两年多的准备,于2000年4月正式施行。这是与医疗保险、年金保险、雇用保险及劳动灾害补偿保险并列的一种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宗明义,《日本介护保险法》(以下简称为介护保险法)第一条规定:“因年老而发生的身心变化所引起的疾病等原因,国民陷入要介护状态,入浴、排泄、饮食等需要照顾,需要机能训练和护理,需要疗养及其他医疗的,为其提供必要的保健医疗服务和福祉服务,使其能够有尊严地度过与其具有的能力相适应的自立生活,根据国民共同连带理念建立介护保险制度,通过规定该保险给付的必要事项,以实现提高国民保健医疗水平、增进国民福祉发展的目的”。

介护保险法实施以来经过几次重要的修改,得到不断的补充和完善,现已成为关心、帮助、照顾、护理老年人,并为其提康复训练、疗养和医疗为一体的较为完善而行之有效的老年人(包括4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中年人,以下相同)生活养老保障制度。这种特性,在介护保险法的基本理念和各种具体服务项目以及基本措施中均得到充分的体现。这一点,将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进行介绍,在此,不作赘述。

大体上说,《介护保险法》作为保险给付,为老年人提供的保健医疗服务和福祉服务可以分为居家介护服务和设施介护服务两种。对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国内学界已经作了一些介绍和研究。本文根据《介护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内学界已有的成果,探讨介护的含义、介护保险法律关系、介护服务的主要内容以及保险给付等问题做一初步的探讨。

一、介护的含义

国内学界对《介护保险法》的“介护”一词有多种理解和解释。例如,孙皎等介绍了日本国内学界对此概念的定义:介护是以老龄和身心障碍而难于进行日常生活的个人为对象,“以专业支援他人为基准,确保身体、精神、社会三方面健康发展,满足需要介护者生活自立为目的,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援助,具体是援助日常生活、家事、健康管理及社会活动等”;“介护是从日常生活方面保障人类的尊严和隐私至生命的最后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介护以不积极配合医疗、不能自立的老年人或障碍者,也包括儿童为对象,“重点是帮助照顾身体不便者做饭、购物、清扫、清洗,包括日常生活及社会生活功能方面”;“介护的内容是通过与生活相关、支援健康的行为,增进现有的健康状态,增强生命力(包括死亡的过程中更接近于自然死亡),最大程度发挥其自身能力,促进生活自立和生活质量的提高”。[1]“介护是指对因病卧床不起、患老年痴呆症或者身体有障碍、精神有障碍的人进行身体护理,帮助其做家务、对其进行开导等帮助其自强自立的活动。”[2]

上述各种概念虽然从不同角度对介护做了阐述,但均未能全面揭示介护保险法中规定的介护的内涵和外延。笔者认为,介护已经成为法律概念,并且介护保险法已经详尽规定了与介护有关的保险给付事项的具体内容。因此,应当根据介护保险法的宗旨及所规定的介护的具体内容来概括出介护的概念并揭示其内在含义。这样的概念才能完整科学地揭示介护应有的含义。

笔者认为,介护是指对陷入要介护状态的国民,为其提供入浴、排泄、饮食等日常生活方面的照料和护理,提供身体机能训练和疗养及其他医疗等保健医疗服务和福祉服务,使其有尊严地度过与其具有的能力相适应的自立生活。

根据上述概念介护有如下几个特征:

首先,介护适用的对象为陷入要介护状态的国民。不符合法定介护要件的国民,有可能成为其他社会保险即年金保险、国民健康医疗保险等的受益人,但不能成为介护保险的受益人,即不能享受介护保险所提供的保健医疗服务和福祉服务。

其次,介护的内容具有完整性和全面性。不仅在确定要介护对象时,要综合考虑国民的年龄和身体及精神状况等各方面的各种因素,更为甚者,为老年人所提供的介护内容具体而全面,即介护保险法规定为老年人“提供所需的各种必要的保健医疗服务和福祉服务”。介护,按其程度的不同,为老年人提供如下三个不同层次的服务:第一,入浴、排泄、饮食等日常生活的帮助、照顾,相当于提供保姆;第二,实施专门的身体机能训练和提供专业护理,相当于提供专业的护士和康复训练士;第三,疗养及其他必要的医疗,即提供专门的保健疗养设施和保健医生。

再次,介护体现着国民共同连带理念。在这种共同连带关系中国家为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因为,“社会保障是为保证国民享受健康、安心的生活,以国家(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责任所进行的生活保障给付”[3]3即国家制定介护保险法,政府负责收取保险费并实施保险给付等管理事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介护保险承担介护服务费用的90%等,充分体现了国家(国家及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前提下的共同连带的特征。

最后,介护的最终目的为保证国民有尊严地度过自立的生活。具体说,通过关心照顾和支援帮助、护理和训练、疗养和医疗,使老年人去享受有尊严的自立生活。

二、介护保险的当事人

介护保险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介护保险的保险人是市町村和特别区。市町村作为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征收介护保险费,并承担为具备法定条件的被保险人实行介护保险给付的法定义务。并且,法律规定市町村应当设立特别会计来管理介护保险的收入和支出。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市町村的责任虽然是实行介护保险给付,但没有义务提供具体的介护服务。因为,根据介护保险法的规定,介护保险的给付为金钱给付。除此之外,市町村还要核算介护保险金率和保险费金额等,并且,每隔三年必须制定市町村本辖区的介护保险事业计划,这也是市町村的法定职责。

介护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市町村区域内有住所的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在市町村区域内有住所年满40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的国民健康医疗保险加入者两种。前者称为第1号被保险人,后者称为第2号被保险人。介护保险法规定,年满40周岁的国民必须加入介护保险,在缴纳国民健康医疗保险时一并缴纳介护保险费。

第1号被保险人只要被认定为陷入要介护、要支援状态,就不问其原因,可以接受介护服务。第2号被保险人,接受介护服务须患有介护保险法施行令第二条规定的16种特定疾病,即1)癌症晚期;2)风湿性关节炎;3)肌肉萎缩侧索硬化症;4)后脊髓韧带钙化症;5)骨质疏松并发性骨折;6)初老期认知症;7)进行性中枢神经麻痹、大脑皮底节变性、帕金森病;8)脊髓小脑退行性病变;9)脊椎管狭窄症;10)早老症;11)多系统萎缩症;12)糖尿病性神经障碍、糖尿病性肾功能低下、糖尿病性视网膜症;13)脑血管疾病;14)闭塞性动脉硬化;1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6)两侧膝关节和股关节严重变形的变形性关节炎。就是说,第2号被保险人因老化引起的疾病而处于要支援、要介护状态才可以接受介护服务。

三、介护服务的主要内容

如上所述,日本的介护保险给付,大体上可分为居家介护服务和设施介护服务。下面,根据介护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主要内容做一简要介绍。

(一)居家介护

介护保险法第八条规定了居家介护的具体内容,即“居家服务是指,上门介护、上门入浴介护、上门护理、上门康复诊疗、居家疗养指导、日间介护、日间康复诊疗、短期入所生活介护、短期入所疗养介护、特定设施入居者生活介护、福祉用具出借及特定福祉用具贩卖”。

同时,介护保险法还对每一种介护形式的具体内容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上述介护内容可分为上门介护、通勤介护和短期入所介护等三种。

1.上门介护

上门介护服务由具有介护福祉士或具有其他政令所规定的资格的人员来承担。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入浴、排泄、饮食等方面的护理和其他日常生活的照顾(介护保险法第8条第2款)。因此,该项介护既包括帮助入浴等直接身体接触的工作;也包括打扫、洗衣、烹饪等必要的家务,但不包括医疗护理服务。

上门入浴介护,是指护理人员登门拜访为需要护理者提供浴池(浴槽),使其入浴的护理(介护保险法第8条第3款)。此项介护的目的在于,为要介护者清洁身体、解除疲乏,以达到放松身心的效果。

上门护理,是指护士或者厚生劳动省令所规定的人员前往需要介护者居所所进行的疗养护理或者必要的辅助性诊疗(介护保险法第8条第4款)。

上门康复诊疗,是指具有理学疗法士、作业疗法士等专业资格的护理人员,前往需要介护者(患者)的居所,为维持和恢复其身心功能,帮助其实现日常生活自立为目的而进行的理学疗法、作业疗法及其他康复训练和治疗(介护保险法第8条第5款)。

这项服务针对在家居住的患者,按照医生的指示,聘请理学疗法士、作业疗法士进行理学疗法和作业疗法。理学疗法士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根据病人的情况使其恢复步行等基本动作能力,能维持正常生活。作业疗法士主要针对身体或精神有障碍的人,帮助其恢复应用动作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简单工作能力。语言听觉士对声音机能、语言机能或者听觉有障碍的人进行训练和帮助,争取维持或恢复其正常机能。通过进行康复训练和治疗,预防其他并发症,使需求者能进行睡觉起床等基本活动,甚至能够独立完成洗衣、购物等日常活动,减轻家人的负担。[2]

居家疗养管理指导,是指医院、诊疗所或者药局的医生、牙科医生、药剂师及其他由厚生劳动省令所规定的人员,前往要介护者的居所所进行的疗养管理和疗养指导(介护保险法第8条第6款)。

2.通勤介护

日间介护,是指在家养老的老年人白天去特别养老院或老人福利中心等专门机构,接受入浴、排泄、饮食等方面的护理,接受其他生活方面的照顾,以及接受身心机能恢复训练等(介护保险法第8条第7款)。通过这些训练,消除利用者的社会孤立感,维持身心的正常机能,减轻家人的负担。

日间医疗康复,是指要介护者日间前往医院、诊所、老年保健机构等,接受为维持和恢复其身心功能,帮助其实现日常生活自立为目的的理学疗法、作业疗法及其他康复训练和治疗(介护保险法第8条第8款)。

3.短期入所介护

短期入所生活介护,是指老年人短期进入特别养老院或养老机构接受入浴、排泄、饮食等方面的护理和接受其他生活方面的照顾,以及进行身心机能的恢复训练等(介护保险法第8条第9款)。

短期入所疗养介护,是指老年人短期入住老年人养老保健设施等医疗保健机构,通过专业的医学管理获得医疗、护理和必要的功能训练,以及接受其他日常生活方面的照料(介护保险法第8条第10款)。在其出院回家时,机构还提供在家适用的护理方法,使其能够安心地独立生活。

(二)设施介护服务

设施介护服务,是指以老年人入住以下几种介护保险设施所接受的服务,即特别养护老人院、老人福祉设施、介护老人保健设施和介护疗养型医疗设施。

特别养护老人院和介护老人福祉设施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入浴、排泄、饮食等介护和其他日常生活上的照顾,以及机能训练、健康管理和疗养照顾(第7条第21款、第26款)。

入住介护老人保健设施、介护疗养型医疗设施,老年人接受专业护理、通过专业的医学管理获得介护、接受功能训练和必要的医疗,以及接受其他日常生活方面的照料(第7条第27款)。老年人在这两种设施中接受的介护内容基本相同,但介护疗养型医疗设施不是独立的医疗机构,主要是由医院的疗养病床和痴呆症患者疗养病房等组成。

以上是介护保险法所规定介护服务的主要内容,也是介护保险法基本理念的具体化。因此,通过介护保险法第二条规定的基本理念的分析,作为本部分内容的概括和总结。首先,介护保险制度是将原本分属于福祉和医疗两个领域的介护,以介护保险制度的形式重新组合而成的,并且,其适用对象是老年人。因此,由其固有性质所决定,也从老年人的身心特性出发,该法非常重视将护理、康复、预防和治疗相结合,即要求对患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尽量“注重预防要介护状态的出现”;如果已经陷入要介护状态,则力求“减轻并防止要介护状态的恶化”、“重视护理和专业医疗相结合”,尽量使老年人有尊严地自立生活。

其次,介护保险制度充分体现对老年人的自己决定权的尊重。该制度尊崇“居家介护优先”的基本理念,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和其所处的具体环境来提供各种介护服务,特别注重居家介护,尽可能让老年人在其熟悉的居住环境或在其家庭中自立生活。另外,法律还规定“由多种主体和设施提供完备的介护服务”,老年人自由选择适当且高效的医疗服务和福祉服务。

(三)费用承担

介护保险法明确规定了接受上述各种介护服务所需的费用的承担问题。

介护保险制度是基于共同连带理念而建立的制度,国家 、地方政府和国民要依照共同连带理念公平分担介护服务所需的费用。具体讲,介护费用由被保险人、政府和保险按比例共同承担。介护保险法规定,上述主体承担的比例为:接受介护服务的老年人自行负担总费用的10%, 其余90%的费用由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与政府各负担50%。政府负担的50%再分为国家负担25%,都道府县、市町村等地方政府承担其余25%。

如上所述,陷入要介护状态的老年人,即被保险人所接受的法定介护服务的种类很多,程度也不同。介护保险法针对每一种具体情形,明确、细致地规定了所需的费用。对此,本文不予细述。

四、要介护的认定

要介护的认定,是市町村按照一定标准审查该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接受介护保险给付的“要介护状态”的行为,由介护认定审查会具体实施。[4]293被保险人欲享受介护服务,首先提出申请,经过市町村的认定其处于“规定的要介护、要支援状态”,才能够取得享受的资格。

可以看出,“规定的要介护、要支援状态”属于认定的实质要件,被保险人的申请属于认定的形式要件。

(一)认定的实质要件

这里所说的要介护状态,是指老年人因身体或精神的障碍,其入浴、排泄、饮食等日常生活的基本动作,全部或部分符合在法定期间内需要时常、持续介护的条件,并且,其需要介护的程度符合法定等级的任意一项的状态(介护保险法第7条第1款)。

上述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的基本动作的全部或者部分需要他人时常、持续介护;其次,这种状态不是一时的,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持续存在;最后,从需要介护的程度来看,已经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了法定介护等级的级别的要求。如果老年人符合了这三个要件就可以接受相应的介护服务了。

换句话讲,如果生活能够完全自立,而不需要他人帮助的;或者即使需要帮助,但持续的时间达不到法定期限的;或者需要帮助的程度达不到法定要求的就不能享受介护服务。

要支援状态,是指老年人因身体或精神的障碍,其入浴、排泄、饮食等日常生活的基本动作的全部或部分,在法定期间内需要时常、持续介护的状态已经得到缓解的;或为防止要介护状态的恶化而需要支援的;或因身体或精神的障碍,在法定期间内其日常生活的自立持续受到影响,并且其需要支援的程度符合法定等级的任意一项的状态(介护保险法第7条第2款)。

可见,要支援的状态所需要的老年人身心障碍的程度比要介乎的程度要轻。根据上述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形可以得到支援服务:首先,导致老年人要介护状态的身心障碍得到缓解,已经不需要介护,但仍然需要一定帮助的;其次,已经接受介护服务者,为防止其恶化需要支援的;最后,日常生活的自立持续受到影响,已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也已经达到法定支援的程度。

(二)认定的形式要件

要接受介护服务须经被保险人的申请。第1号被保险人和第2号被保险人申请的程序,略有不同。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第1号被保险人事先已经持有介护保险被保险证,因此,填写申请书并添附本人的被保险证申请就可以了。而第2号被保险人事先未持有被保险证,所以,持国民健康医疗保险证并填写申请书来申请,但一旦申请就会获得介护保险被保险证。认定申请,被保险人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指定居家介护支援事业者”或“介护保险设施”代理办理。

市町村的介护保险评估认定部门接到申请之后,首先派遣评估调查员到申请者家中,对被保险人的身心状况和所处的环境等介护认定必要事项进行调查(介护保险法第27条第2款);结合上述调查,还要向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询问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或精神障碍的疾病、负伤等状况,听取其意见(介护保险法第27条第3款)。然后,委托市町村设立的独立的“介护认定审查会”进行认定。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要介护认定时主治医生的意见是不可或缺的,如果缺少就不能申请。关于选任主治医生,申请者一般自己选择熟知其病情和疗养等状况的医生,如果没有,申请者就要接受市町村指定的医生的诊断(介护保险法第27条第4款)。

实际上市町村的认定就是审查评定被保险人是否处于要介护状态的过程。大体上说,介护认定需要上述两个过程。前者称为第一次认定,后者称为第二次认定。以下,就简单介绍审查认定的两种具体程序。

(三)第一次认定

第一次认定,主要由家访的调查员逐项测评法定测试项目,并填写固定表格来完成。

家访的调查员所进行的评估测试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六个群的内容:第一群,身体机能、起居动作部分。包括麻木、痉挛、翻身、起床、端坐、双腿直立、走路、起身、单腿站立、洗身、剪指甲、视力、听力等13个项目。第二群,生活能力。包括乘坐轮椅、移动、吞咽、摄取食物、排尿、排便、清洁口腔、洗脸、梳理头发、穿脱上衣、穿脱裤子、外出频率等12个项目。第三群,认知能力。意思的传达、对每天活动安排的理解、说出自己出生日期、短期记忆力、说出自己名字、知道现在的季节、知道现在的位置、徘徊、出去后不能回来等九项目。第四群,精神、行为障碍。包括被害妄想、说胡话、情绪不稳定、昼夜颠倒、同语反复、大喊大叫、拒绝介护、坐立不安、想独自外出、收集癖、损坏物品或衣物、严重健忘、自言自语或傻笑、擅自盲动、语无伦次等15个项目。第五群,适应生活的能力。包括定时定量服药、金钱管理、日常生活中的意思决定、不适应团体生活、买东西、简单烹饪等六个项目。第六群,特殊医疗管理。调查被保险人在最近两周内是否接受过特殊医疗。内容包括输液护理、中心静脉营养输送、透析、人工肛门手术、吸氧、配带呼吸机、气管切开手术、疼痛护理、胃管营养输送等九个项目和重症监护、褥疮处置和插导尿管等特别医疗三个项目(资料来源:厚生劳动省:《要介護認定認定調査員テキスト 2009年版》)。

评估调查员将上述74项测试项目,以选择(符号)的形式填好表,输入厚生劳动省统一制定的电脑程序后,电脑将根据逻辑推算的方式算出,假设申请者要在家里维持 24小时的独立生活时,需要接受的介护(原文为照护-引用者,以下同)时间(称为“标准介护时间”),然后根据“标准介护时间”的长短评估为要支援或介护的等级,即要支援两级和要介护五级。[5]136

上述电脑程序所推算出的标准介护时间,实际上反映了申请人自立能力的强弱,但它与申请人所具有的自立能力成反比。换句话说,需要介护的标准时间越长其独立生活的能力越弱;自立能力越强需要介护的需求则越弱,甚至不需要介护。所以,要介护的等级表面上是根据标准介护时间来推算出来的,但实际上是依据申请人的自立能力的强弱而测评的客观结果。

也就是说,需要介护的五个等级是依据从生活起居的一部分需要介护的状态,到因身体行动能力显著低下而导致的生活起居全部都需要高频率介护的最重度状态的顺序来确定的。 介护保险法按照从轻到重的顺序,将介护等级分别表述为“要介护1”、“要介护2”、“要介护3”、“要介护4” 和“要介护5”等5五个等级。另外,还规定了“要支援1”和“要支援2”的两类预定介护认定者两个等级。要支援者当前身心功能状况虽然不需要介护,但仍存在可能陷入要介护状态危险,也需要一定的协助。

第一次认定的申请人能否实际接受支援服务或介护服务,仍需等待第二次认定结果的出现。

(四)第二次认定

第二次认定,由市町村设立的独立的“介护认定审查会”来实施。该审查会是审查、认定有关介护事项的专门机构,其成员由市町村长从具有保健、医疗、福祉等方面的学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中任命(介护保险法第15条第2款)。在第二次认定中,介护审查认定委员会根据第一次认定过程中调查员制作的评估记录和电脑程序对申请者身心状况的分析结果,以及审阅主治医生提供的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或精神障碍的疾病、负伤等状况的说明等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作出终局审查认定。即确定申请者是否符合介护保险法所规定的接受介护服务的标准,以及其享有的介护级别。实践中,第二次认定的结果绝大多数情况下与第一次认定的结果相一致。“从这10年来全国的统计结果看,85%的最终审查结果都和第一阶段的电脑判断结果一样,大约15%的结果在第二阶段审查时有调整”。[5]139

(五)接受服务的时间及费用限额

接受介护服务的老年人法定接受服务时间及费用限额是介护制度的重要内容。

厚生劳动省令58号第一条,对各等级一天的最低介护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内容如下:

介护1的介护时间为32分以上50分以下;介护2的介护时间为50分以上70分以下;介护3的介护时间为70分以上90分以下;介护4的介护时间为90分以上100分以下;介护5的介护时间为100分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时间只是一般标准,如果经过认定有必要延长介护时间的,根据实际需要而定,不受上述限制。

厚生劳动省令58号第二条规定,要支援1每天的支援时间为25分以上32分以下,要支援2的支援时间为32分以上50分以下。

除规定服务时间之外,法律还规定了接受介护服务人员每个月所能使用的服务费最高限额。享受居家介护的老年人,根据本人被认定的介护等级,每月能使用的服务费规定限额,如下表所示:[5]143

各种要介护等级的居家介护服务费限额

应当注意的是,表中所列的费用不与上述服务时间对应,不是法定介护时间的对价或报酬。它只是各等级每个月可以使用的介护费用的最高限额。

五、介护保险制度的功能

下面,简述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在日本社会所发挥的功能,作为本文的结语。

从介护保险制度的功能看,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概括起来发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首先,老年人的介护费用个人只承担一小部分,主要由政府和保险来支付,减轻了当事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和谐友善的家庭关系。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当65岁以上的人口超过其总人口比例的7.0%时称为“老龄化社会”,超过14%时称为 “老龄社会”。日本的人口比例于1994年已经上升到14.1%,估计到2025年65岁以上的老人占人口总数的35.8%。实际上,老年人护理问题给老人和家庭都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但是,“介护保险制度的实施,极大地改善了这种护理窘况,据日本统计协会2009 年调查发现:80%-90%的老年人对目前的生活方式感到满意。对老年人与家庭而言,介护保险确实减轻了家属护理老年人的身心负担,特别是重度不能自理者和痴呆老年人家属的负担” 。

其次,介护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国民健康医疗保险相分离,对需要介护的老年人提供专门的保健医疗服务和福祉服务,成功遏制了医疗费用的无限膨胀。“实行介护保险制度之前,日本老年人医疗费每年都以10%-12.5%的速度增长,1999 年老年人医疗费占总医疗费的39%。介护保险实施后,基本实现了保险基金收支相抵,有效控制了老年医疗基金的过度支出。以2009 年为例……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这样,切实有效保证其他普通患者能够享受医疗保险,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再次,由多个主体提供多种类、多层次的介护服务,供需要介护的老年人自主地进行选择,以帮助、支援老年人有尊严地自立生活,提高了老年人的生命质量。

最后,作为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要求不同的介护服务需要具有不同的资格的人员来实施和不同的设施来提供,促进了各种专业、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自从1987 年日本实施‘社会福利士法’‘介护士福利士法’以来,培训机构不断扩大,由开始的25所培训学校发展到2006 年的近500 所学校。在最近20年中先后培养了约80万名介护人员”。[7]另外,还带动了介护相关产业的发展。“到目前为止, 访问介护等为主的福利性居家服务机构从2001年的3万3千所急增到2005年的6万所。其中, 民营企业的事业所数量增长较快, 主要服务内容有访问介护、老年痴呆患者共同生活介护、福祉用具租赁等。在介护服务业中劳动的人数明显增加, 介护机构职工从2000年的54万9千人增加到2005年的112万5千人, 几乎增加了一倍, 护工也从2001年的17万增长到了2005年的40 万人” 。[8]此可见, 介护服务产业为社会提供了广阔的就业市场,促进了就业, 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孙皎,等.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发展及对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启示[J].人口学刊,2013,(4):91.

[2]于潇,赵毅博.日本介护保险制度下的老年护理服务介绍[J].人口学刊,2014,(3):25-27.

[3]堀勝洋.社会保障法総論[M].東京大学出版会,2004.

[4]西村健一郎.社会保障法[M].有斐閣,2006.

[5]赵林,等.日本如何应对超高龄社会[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6]张腾.日本介护保险制度介绍与效用评析[J].东南亚纵横,2010,(10):90.

[7]王峰.日本“介护体系”及其对我国老年介护事业发展的探讨[J].中国护理管理,2011,(6):67.

[8]郝志梅.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8):530.

责任编辑:韩静,马睿

A Probe on Japanese Nursing Care Insurance System

Tiemuer Gaolitao

(School of Law, Shantou University, Shantou 515063, China)

Abstract:With the aging tendency of population, the care for the aged has become one of the biggest topics in the whole world. Japan has been adopting nursing care insurance system since 2000 and has successfully solved the problem of caring and nursing the old. The academic circle in China has various understandings and interpretations as to the word "nursing care". The purpose of nursing care is to ensure the old to live an independent and decent life and to provide home nursing care, facility nursing care and nursing care fee, etc. Nursing care has some criteria, such as the concrete conditions of identification, formal conditions of identification, first -time identification and second-time identification. Nursing care insurance system as an independent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exerts many important functions: definitely lessening the psychological burden of the relatives in caring and nursing the old; successfully suppressing the unlimited increase of medical fee and providing a wide job market for the society;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Key words:nursing care insurance; nursing care service; identification criterion

收稿日期:2015-11-20

作者简介:铁木尔高力套(1962-),男,内蒙古科尔沁蒙古人,广东省汕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事民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745(2016)01-00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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