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雅萍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司法公信力视野下如何加强裁判文书说理
胡雅萍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摘要: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情况不容乐观,民众认为法院的判决不是公正司法的体现,导致司法公信权威受阻。我国司法判决文书存在固有缺陷,注重形式、论证缺乏逻辑,说理含糊甚至语言不规范等问题,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必须注意统一性与个性的协调,加强说理的逻辑性、针对性,并使用规范语言。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裁判文书;说理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树立司法权威和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裁判文书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作为实现司法判决价值功能的手段,将对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起到重要作用。
司法公信力是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司法公信力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司法,让公众以看得见的方式了解司法活动过程;二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产生信任。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审判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审理终结后,根据当事人对案件的意见和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认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对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问题做出关于法律如何适用的诉讼文书。本文中所说的裁判文书说理仅指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的理性说明。
在法治国家,司法是解决社会冲突最终、最彻底的方式。要使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判决产生信任和信赖,法官不仅要拿出合法合理且公正的判决结果,更应该将司法判决的过程通过程序正义展现出来。
(一)裁判文书体现司法公信力。法彦云:“看得见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法官笔下的裁判文书详细记录着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是程序公正的产物,裁判文书展示了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过程,其字里行间可以让公众清楚认识到审判是否公正、诉讼者的诉求是否实现、审判人员是否违规。对于司法活动来说,法官的裁判文书是司法最为直观的表达,裁判文书不仅体现法院的司法行为,更体现司法的信用,公众对司法信任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服从、履行判决结果,因此裁判文书的说理必须让当事人和公众能够理解和接受判决。
(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司法权是否有公信力,与法律在实践中的运行效果紧密联系。就审判结果的载体而言,裁判文书能够反映整个诉讼过程和结果,起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裁判文书除了体现审判的程序公正外,又展示裁判理性。说理部分作为一份裁判文书的核心内容,是法官审判思路的集中体现,也是实现判决结果正当化的有效途径,判决文书中对审判结果的论证说明展示了法官裁判的理性和敢于公正司法的态度,如果论述严谨、说理充分,当事人和公众就会服从和信仰司法裁判,保持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
目前我国裁判文书说理匮乏的原因主要有:
(一)形式重于内容。使用统一的固定样式有利于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但过于拘泥于固定形式,案件事实和法律论证的内容会受到拘束,说服力也大打折扣。比如“本院认为”部分,第一句给原、被告行为进行法律定性,第二句以行为违法为主要内容,第三句是责任承担部分。尽管这样的论证层次分明,也广泛运用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但千篇一律地照抄,就陷入了形式主义的圈套中。
(二)论证缺乏逻辑。有些裁判文书在论证中存在逻辑不严密的问题。以2014年朝民初字第19175号判决书为例,法官在证言论的真实性时写到“在庭审中原告证人王自强自称就是‘张帆’的情况下,被告仍然拒绝直接做出回应和反驳,让本院实难采信相关爆料人员言论的真实性。”这里法院没有对争议言论的真实性做核实,只是依据被告无法对原告证人的陈述直接做出回应和反驳就做出不利于被告的认定,逻辑论证不周延。
(三)说理含糊。在我国,绝大多数裁判文书都存在说理含糊、态度不鲜明的特点,这导致裁判文书论证空洞、说理无力。如果一份裁判文书漏洞百出、含糊其辞,个案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就会大打折扣,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和司法的质疑与不信任。
(四)语言不规范。实践中,有的裁判文书在文字、语法、逻辑等方面存在低级错误,措辞不严,语法错误,错字漏字,不仅影响了说理的效果,也让司法形象打了折扣。
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应当对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提出更高要求。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注重统一性和个性共存。裁判文书说理与文书样式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案件类型复杂多样,裁判文书说理的模式也就并非固定不变的。裁判文书说理应当在坚持规范化格式的同时,允许“个性化”的存在,法官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协调个性与统一性来展示裁判文书的价值。在遇到模棱两可、争议较大或者案情复杂的案件时,法官不拘于裁判文书说理样式而充分阐明理由,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清楚了解裁判理由,大众才能由衷相信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二)注重逻辑性。判决书的说理应逻辑严密。具体而言,一是对案件争论焦点应该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相统一,二是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与采信的证据相对应,三是法理分析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对应。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认定必须在判决中直接体现,最后的判决理由也应当与对事实的认定理由相一致。
(三)要具有针对性。裁判文书说理必须与当事人的诉求相对应,不可以随意取舍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更不能回避当事人的请求。若是当事人无法通过裁判文书了解败诉理由,自然会对法官和判决不信任。因此,裁判说理应当遵循平等、中立原则,特别是针对当事人的抗辩事由,应当平等对待,做出回应。
(四)要语言表达准确。判决书的语言表达应该准确,落在实处,切记假大空,且应该避免空话、套话,应当做到准确表达法官的思维、推理及判决依据。
参考文献:
[1]黄松野:法律文书说理的路径选择[J],人民司法,2014年第11期
[2]白泉民:关于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几点思考[J],山东审判,2015第1期
[3]王旭光: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D],内蒙古,内蒙古大学,2014年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93-01
作者简介:胡雅萍(1993-),女,汉族,湖南,硕士研究生,广东财经大学,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