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师辞职”切勿过度解读

2016-06-27 03:20
湖南教育 2016年12期
关键词:辞职信劳动法劳动者

范 军



对“教师辞职”切勿过度解读

范军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这是郑州女教师顾少强轰动一时的辞职信。如今,云南也有3位大学女老师一起辞职,在学校里开起了米线店,但3位老师却不愿透露她们为什么辞职,也没有像顾少强一样的辞职信。(春城晚报)

十分奇怪的是,几乎任何一起教师辞职事件都会引起网络的极大关注。这可能与人们对教师这一职业寄予了过高期望有关,也与人们对“教师工作稳定”的习惯性认知有关。在大多数人的潜意识里,教师辞职是一种极易引起社会焦躁情绪的不正常现象。但笔者认为,对教师辞职完全不必大惊小怪。

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教师择业做出避止规定。《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这就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职业流动的合法性,教师辞职是法律框架内的正常职业流动和职业角色变换。用有色眼镜来审视教师辞职,甚至把教师辞职上升到职业道德层面来解读的做法,是极不公允的。

其次,教师辞职背后映射的职业流动意愿是一种正常的职业选择心理。市场机制催生了双向选择,双向选择意味着契约性的交换方式和交换过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中的任何一方在双向选择中有了差错或不满意,即可以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既然自主择业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理应理解和宽容教师自主地寻找能够发挥自己能力、专长、志趣的更有发展前途的工作单位及劳动岗位。

再次,教师辞职是政策可控范围内的职业流动现象。教师特别是乡村教师的流失并不是今天才开始的,跳槽、转岗、下海经商早已不是新鲜事。我们身边不断有教师选择离开,因此媒体对教师辞职的密集报道并不是“教师辞职潮”的事实依据。教师辞职,利益驱动的因素可能比较大,但是国家已经看到了这个问题,正在想办法改善教师特别是乡村教师的工资待遇,“教师辞职潮”几乎没有发生的可能。

当然,教育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充足的师资力量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是确保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对教师辞职,政府应引起一定的重视,必须切实提高教师职业的吸引力,提高教师的幸福感和获得感,防止蝴蝶效应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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