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和后发国家技术进步模式选择

2016-06-24 07:15董直庆焦翠红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董直庆,焦翠红

(1.华东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上海 200241;2.吉林大学 数量经济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

知识产权保护和后发国家技术进步模式选择

董直庆1,焦翠红2

(1.华东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上海 200241;2.吉林大学 数量经济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

[摘要]自主研发、模仿创新和技术引进是后发国家技术进步的主要途径,知识产权保护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在垂直创新的南北贸易模型基础上,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后发国家不同产业技术选择的影响机理。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提高对后发国家低技术水平产业的自主创新具有边际递增作用。存在一个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范围,最有利于后发国家利用自身低成本优势,采取自主创新与模仿创新相结合的技术发展模式,突破贸易“低端技术锁定”陷阱迈向更高的技术发展阶段。合意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内生于要素禀赋与技术水平,我国分行业面板数据检验结果较好地印证了本文的结论,暗示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制定差异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来选择符合本国需求的技术进步模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差异;技术进步模式

一、引言

后发国家若想凭借技术进步实现比发达国家更快和更高质量的增长,能否以更加低廉的成本实现技术升级成为关键[1]985-1006。通常后发国家研发能力弱且技术水平低,无法像发达国家一样完全通过自主研发实现技术进步,但在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中后发国家却可以利用技术扩散效应,通过技术模仿和技术引进方式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中国技术进步实践表明,模仿和引进发达国家的技术对生产活动和效率的提高显著[2]90-102,[3]10-19,[4]51-64。然而,影响技术模仿和技术引进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引进国弱知识产权保护将降低技术创新国的收益,从而抑制其技术创新,但强知识产权保护却又增加后发国家模仿成本,如何权衡贸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成为技术进步领域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技术进步的影响机制,学者们基于成本、租金、利润等不同视角予以分析,Helpman(1993)首次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引入到一般均衡模型中,指出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后发国家的模仿成本,从而限制技术由北向南扩散,降低长期技术创新激励[5]1247-1280。Yang和Maskus(2001)提出与Helpman相反的观点,认为在Helpman的分析框架内,模仿是南方后发国家获取北方技术的唯一途径,忽略了技术许可、FDI等其他技术引进渠道,通过构建动态一般均衡的产品周期模型,演绎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激励与技术许可的作用机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在降低技术许可的转移成本同时提高发达国家技术许可方的租金,能够促进先进技术由北向南转移,加快南方后发国家的技术进步速度[6]169-187。Thoenig和Verdier(2003)、Gancia和Bonfiglioli(2008)、Acemoglu等(2015)从创新者利润视角,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影响不同类型技术创新利润方式改变技术选择,假定北方发达国家负责创新,若南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较强,北方创新利润可以得到充分保证,北方国家将加大技术研发,通过国际贸易方式将技术传递到南方国家,若南方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研发企业创新补偿不足,创新激励降低将有损于南北双方的技术进步[7]709-728,[8]276-295,[9]84-122。

当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影响企业的创新行为时,不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将会改变一国的技术进步模式。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新兴工业化的后发国家,随着技术研发能力的不断增强,已经可以实现在某些领域的自主创新,意味着中国可以采用自主创新、模仿创新和技术引进三种技术发展手段加快技术进步,知识产权保护如何改变企业在三种创新方式中的选择或者三种途径在技术进步过程中的比例关系,决定着一国应该采取何种技术进步模式。易先忠等(2007)基于拓展的内生增长模型,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后发国家在鼓励自主创新和技术模仿中的权衡,研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一国的技术模式和技术进步速度的影响取决于两国相对技术水平,当相对技术水平差距较大时,知识产权制度的安排可以偏向于激励自主研发方向,此时,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放缓技术进步降速,当相对技术水平较低时,宽松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加快技术进步速度[10]31-40。刘小鲁(2011)同样在内生增长模型基础上,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影响后发国家技术引进和自主研发的比例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直接影响后发国家研发效果,如果产权保护制度越完善,研发成果被认定为侵犯国外专利权被禁用的可能性就越大,从而降低本国的自主研发比重;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增加保护了本国研发部门的创新收益,提高自主研发比重,在两种机制的综合作用下,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研发的比重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意味着存在一个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该临界值确定了技术引进与自主研发之间的最佳比例;罗德明等(2015)基于罗默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引入技术转移损失及技术同构性,仔细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引进和模仿过程中技术水平损失和技术增长率损失的作用,认为最优的专利保护应该能够权衡技术模仿和技术引进中的效率损失[11]46-58。

一国的技术水平最终体现在各产业部门产品中,由于产业内在技术水平的不同将会对创新和模仿带来差异,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对各个行业的技术创新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效果。特别是对于经济结构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技术升级必须能够与产业结构升级相配套。然而,现有文献较少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技术产业技术进步途径的选择,已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高技术产业创新的影响[12]950-960,[13]11-15,缺乏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影响不同产业在自主创新、模仿创新和技术引进之间的选择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在模仿成本中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拓展Grossman和Helpman(1991)及邹薇和代谦(2004)发展的质量阶梯、南北贸易和产品周期模型[14]557-586,[15]3-14,假定在垂直创新的Bertrand价格竞争下,后发国家的创新成本、模仿成本均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函数,假定企业通过成本最小化行为来选择技术进步的类型与技术进步模式。本文剩余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理论模型;第三部分实证检验结果与评价;第四部分基本结论。

二、理论模型

假定世界经济体由两类国家组成,一类是在技术创新能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北方发达国家,另一类是技术研发能力较低,但劳动力资源丰富,具有低成本优势的南方国家。北方发达国家的技术进步依靠自主创新实现,南方国家一方面学习模仿北方国家的最新技术,另一方面,由于动态学习效应的存在,南方国家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一些产业部门可以进行自主研发。模型中的创新以各产业产品质量的一系列提高和改进形式体现。模型中微观主体包含消费者和企业两类行为人,消费者在预算约束限制下最大化其终生效用,企业投入资源提升现有产品的质量,当企业研发成功后对被其改进产品的生产销售具有一定的垄断权利。

(一)消费者行为

南北国家消费者的偏好相同,其跨时域偏好为:

(1)

其中,瞬时效用函数形式为:

(2)

其中,x(m,j,t)为在时点t对j行业中质量为m的产品的消费量,δm表示j部门产品经过m次质量改进后的质量水平,δ>1表示相邻质量梯级的间隔,δm是m的增函数意味着消费者更偏好于高质量产品。加总项表示在j行业中所有可以得到的不同质量水平产品的消费需求,ρ和n分别表示贴现率和人口增长率。行业j在单位区间内连续变化,即j∈(0,1]。

第二步是求解产业间的静态最优问题,不同行业之间的家庭最优化问题为:

其中,x(j,t)为消费者对j行业中有着最低质量调整价格产品的需求,c(t)表示代表性消费者t时刻的支出。构造Lagrange函数并关于x(j,t)求一阶导数可得:

x(j,t)p(j,t)=x(i,t)p(i,t)=c(t).

其中i,j∈(0,1],等式表明消费者在不同部门之间消费支出均等,因而消费需求方程为:

(3)

第三步是解决消费者终生贴现效用最大化的动态优化问题,在(2)式和(3)式给定条件下,结合消费者的终生预算约束求解满足式(1)最大化的消费支出c(t):

(4)

(二)企业行为

参照Young(1991),将各部门产品按照其技术水平从小到大排序,记j部门产品的技术含量为j,j越大意味着该部门技术水平越高[16]369-405。为了便于分析,假设生产和研发过程中,劳动力是唯一的投入要素,并且每个国家劳动力市场完全竞争,但不能跨国流动。在制造业生产中,一单位劳动生产一单位产出,北方国家的边际成本为劳动力工资率ωN,南方国家边际成本为ωS,一般南方后发国家具有劳动力低成本优势,即ωS<ωN,该条件保证了南方企业模仿活动的有利可图。世界范围内各国具有相同的劳动力增长率n。

同一产业内的企业实行Bertrand价格竞争,技术领先企业将采取限制性定价策略,即领先企业设定的价格使得次优产品的生产刚好无利可图,由此占领全部市场。根据企业的技术水平与面临市场风险的不同可将市场中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NN型企业,指获得最新产品生产技术,与生产次级产品的其他北方厂商竞争的某一北方企业,相当于行业内的领先者,比追随者保持一个阶段的质量领先优势是其最优选择(Grossman and Helpman,1991)[17]82-85,意味着每单位质量最优的产品相当于δ单位次级质量的产品,如果最高质量产品的定价为δωN,那么次优质量的售价最高为边际生产成本ωN,这是保证利润非负的最低价格。因而,北方领先企业的最优行为是将价格制定为δωN,将消费支出c(t)标准化为1,此时需求量为1/(δωN);第二类是NS型企业,指掌握最先进生产技术,并与在质量上落后一个等级的南方企业进行竞争的北方企业,即一个北方企业成功改进了南方企业生产的最新产品,如果北方厂商制定单位质量产品的价格低于南方边际生产成本ωS,南方厂商将无利可图而退出市场,所以同南方竞争的北方厂商的最优定价为δωS,为保证北方企业进行生产研发有δωS>ωN,相应需求量为1/(δωS);第三类是SN型企业,通过模仿掌握了最先进生产技术,并与生产相同质量产品的北方企业进行竞争的南方企业,南方厂商知道当他限制价格为ωN时,需求将具有完全弹性,其可以占领产品线的所有市场,获得最大利润,所以SN型企业定价为ωN,销售量是1/ωN;第四类是SS型企业,指获得最新技术的、与生产次级产品的其他南方厂商竞争的南方企业,该类厂商定价与北方市场上NN型企业类似,最优定价为δωS,需求为1/(δωS)。计算得到四类企业的利润流分别为:

(5)

(6)

(7)

(8)

其中,k=ωS/ωN表示南方和北方相对工资率水平。企业利用一定的人力资源进行技术创新或模仿的投资活动,创新成功的概率服从泊松分布,则北方NN型和NS型企业创新成功的概率分别为:

同样,南方SN型和SS型企业模仿和自主创新成功的概率分别为:

计算可得各类型企业的研发(模仿)成本分别为:

由于贸易引致的不对称学习溢出效应的存在(Chuang,1998)[18]697-721,北方先进企业的干中学效应仅源于自身经验,南方企业不仅可以从自身研发生产经验中学习,还可以通过开放经济从北方国家的经验中学习吸收,因而南方企业的干中学效应要大于北方,并且对于南方企业而言,通常其研发成本不小于模仿成本,因此有b1(t)

同时考虑到北方企业具有研发优势,因而在不考虑知识产权保护条件下有b1(t)ωN

b1(t)/k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进步模式

在各产业间具有单位替代弹性和消费者线性偏好的前提下,一旦企业类型确定后,其销售价格和市场需求量就是固定的,即总收益确定,因此,企业最终通过权衡研发和生产的总成本来决定自己的技术创新模式。计算可得各类型企业总成本为:

(9)

(10)

(11)

(12)

另外,在南方企业模仿成功且北方企业尚未对被模仿产品进行升级改进成功的时期内,南方企业通过极限定价策略占领全部市场需求,北方企业该期间的研发制造总成本相当于:

(13)

同理,当北方企业对南方产品升级成功后,南方企业的模仿制造的总成本将经历:

(14)

式(11)、(14)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u的变化直接影响企业的模仿成本,从而影响南方企业对自主研发、技术模仿及技术引进三种技术进步途径的选择。

j≤j1=(k-δ-1)/[ωS(b3-μb2)].

(15)*由于文章均基于比较静态分析,不做动态分析,同时为了书写方便,在变量书写时将其中的时间t省略,下文与此类似。

因此,当j∈(0,j1]时,南方企业的最优技术进步形式为自主研发。这些产业技术含量低,产品质量容易得到改进,对于南方国家企业而言,自主研发比进行模仿更具有成本优势。反之,企业选择通过模仿北方领先者的最新产品以实现技术进步。

进一步,将(15)式就u分别求一阶、二阶导数可得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变化对南方国家技术中自主研发比重的影响:

(16)

由上述分析可得命题1:对于技术含量较低的产业(j∈(0,j1]),自主创新是南方企业最优的技术战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强度μ的提高,南方国家技术当中的自主创新比重不断增加,并且这种促进作用的边际效应呈递增趋势。

对于中高技术产业j∈(j1,1],后发国家企业需要根据模仿成本决定通过模仿创新还是直接的技术引进来实现技术进步。由于不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下南方模仿制造与北方企业创新生产总成本的相对大小存在差异,将会影响南北双方的研发和生产决策,所以需要分不同情形考虑。

s.t. 0

此时,当南方企业针对北方企业最新技术模仿成功后,南北企业的成本关系为:

图1 南方国家自主研发条件

s.t.j1

将(10)、(11)、(13)、(14)式带入到不等式中,解得μ的取值范围为:

进一步求解得到区间长度Δu=[2-k-(δk)-1]/b2ωS,显然,在南北工资比率不变的情况下(k不变)有Δu/Δb2<0,Δu/ΔωS<0。说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大小与发展中国家的模仿创新能力(b2)和工资率(ωS)呈反向关系。

图2 南北国家产品周期竞争条件

求解可得:

图3 南方国家贸易格局锁定效应

解该带有约束条件的最优化问题可得:

图4 南方国家低技术锁定陷阱

综上所述,在质量提升型创新类型和寡头竞争市场结构下,知识产权保护对后发国家中高技术产业技术进步模式的影响机制可总结为命题2:

三、实证检验结果与评价

(一)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根据(15)、(16)式及命题1的分析结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低技术产业的自主创新具有边际递增的正向作用。由于本文理论部分主要基于微观企业的创新行为展开分析,同时鉴于中国数据的可获取性,我们选取中国分行业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实证检验。另外,企业自主创新受到企业规模的影响,一般而言,企业规模越大意味着内部资源越丰富,在产品创新中的R&D支出更多;考虑中国经济体内的行政管制和政策优势,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经营管理、税收负担和投融资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而引致其研发效率不同。有鉴于此,我们将第一个计量模型设定如下:

(17)

其中,PRDit表示低技术产业大中型工业企业在t时期的自主研发比重,IPRit、CSit和OSit依次表示第i个行业大中型工业企业在t时期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企业规模和所有制结构。c是不随个体变化的截距,β为待估参数,ξit为随机误差项。

命题2表明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将改变后发国家中高技术产业的技术进步途径,当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较低时,模仿创新是后发国家加快中高技术产业技术进步速度的最优途径,当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超出某一范围时,由此引发的过高模仿成本使得后发国家放弃对先进技术的模仿,只能通过技术引进发展技术。这暗含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后发国家的模仿创新可能呈现出门槛效应,并且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门槛值并非唯一确定。因此,我们采用Hansen(1999)[20]345-368构建的门槛面板模型,以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门槛变量,考察不同区间内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技术进步模式选择的影响。

PCAit=αi+β1IPRit×I(IPRit≤φ1)+β2IPRit×I(φ1

(18)

其中,PCAit表示中高技术产业中大中型工业企业在t时期的模仿创新,I(·)为指标函数,αi用于反应个体效应,CSit和OSit为控制变量,ξit为随机干扰项。

被解释变量:自主研发的比重(PRDit)选用分行业大中型工业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占R&D支出与其他技术活动经费支出之和的比重表示。根据《中国工业企业科技统计年鉴》,技术经费支出包括R&D支出与其他技术活动经费支出,其他技术活动经费区分为引进国外技术经费支出、消化吸收经费支出、技术改造经费和购买国内技术经费支出,其中,R&D支出表示企业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创新活动的实际支出,从投入角度测度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技术改造经费支出指企业在报告期进行技术改造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可视为模仿基础上的研发支出(刘小鲁,2011),消化吸收支出指对引进技术的掌握、应用、复制而开展的工作,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创新,反映了企业的模仿创新能力,因此第二个计量模型被解释变量模仿创新能力(PCAit)利用技术改造经费与消化吸收经费支出之和占技术活动经费总支出的比例衡量。相应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国工业企业科技统计年鉴》。

解释变量:①知识产权保护强度(IPR),目前学术界广泛应用Ginarte和Park提出的GP指数作为衡量IPR的基本方法,GP指数主要通过构建立法强度和执法力度的指标体系对一国的专利权特征进行综合测度,由于分产业相关指标统计数据的缺乏,无法利用GP指数量化各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但是如果企业没有专利申请意识或者一国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受理专利申请行为,那么就无法获得限制竞争者仿制该产品的权利,所以,本文选取分行业大中型工业企业历年专利申请量测度实际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在一国内部不同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执法方面并无显著差别,因此,在计量检验中各行业直接利用中国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指数(董钰、孙 赫,2012;许培源、章燕宝,2014),为了保证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借鉴许春明和单晓光(2008)[21]715-723提出的修正GP指数,测算出只存在时间序列差异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进一步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效果,计算所用数据来自《中国律师年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国科技统计年鉴》;②企业规模(CS),以分行业大中型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表示;③所有制结构(OS),选择分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产值所占的比重测度,该数据引自《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由于我国2001年以后才开始统计分行业大中型工业企业专利申请量数据,2012年开始不再统计分行业工业总产值数据,因此,限于数据的可得性,我们最终选择2001—2011年中国29个制造业行业进行实证分析。另外,实证分析涉及对低技术产业和中高技术水平产业的分类,关于产业技术水平的划分,目前最普遍的方法是以研发强度作为依据,其中江剑和官建成(2008)[22]1325-1332以各产业2003—2005三年的平均研发强度为指标,使用K-means聚类分析将29个制造业分为低技术产业、中技术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本文主要基于该产业技术划分标准对不同技术产业进行分析。

(二)检验结果与分析

为了增强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我们分别采用产业间存在差异化的专利申请量(IPR1)和各产业同质性的GP指数(IPR2)两个层面衡量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检验。面板数据模型回归之前,首先通过构建F统计量和Hausman检验对模型形式选择随机效应还是固定效应进行判定,同时考虑到IPR1主要随产业截面个体差异而变化,而IPR2只随时间变化,并不受产业差异的影响,所以前者需要检验个体固定效应的存在,后者需要考察时点固定效应。另外,为了减少由于截面(时期)数据造成的异方差影响,采用最小二乘回归(OLS)和截面(时期)数据加权的可行性广义最小二乘法(FGLS)两种方法对模型进行估计。表1给出了不同模型的检验和回归结果:

表1 开放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低技术自主创新的影响效果

注:*表示P<0.1,**表示P<0.05,***表示P<0.01,下同。

从F统计量值看,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显著,而Hausman 检验表明基于个体固定效应和时点固定效应的模型是最佳选择,同时对比OLS与FGLS回归中各变量的显著性及模型的解释能力,可以看出消除异方差的可行性广义最小二乘法估计效果更好。四个回归结果均验证了命题1的分析结论,知识产权保护倒数项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对中国低技术产业的自主创新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该正向作用主要通过两种机制实现: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加大了南方企业对北方发达技术的模仿成本,迫使南方企业提高自身的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维护本国的研发创新收益,激励南方企业研发部门的自主创新。但是由于中国现阶段的这种自主研发技术主要集中于低技术水平产品,这些产品往往是凭借初始的资源优势进行生产,尚不足以与发达国家高质量产品形成竞争,所以该结论并不是说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定会促进中国长期的技术创新能力。就控制变量系数来看,企业规模的扩大对自主创新具有正向促进作用,所有制结构则抑制企业的自主研发,说明中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优势政策下缺乏创新动力。

那么,不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范围如何影响中高技术产业的技术模式?后发国家能否通过设定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摆脱贸易当中的技术锁定效应?我们对方程(18)进行面板门槛回归估计,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利用Hansen提出的Bootstrap法反复抽样检验以确定门槛个数,再采用“格栅搜索法”(GridSearch)确定具体的门槛值。由于以GP指数(IPR2)度量的知识产权保护数据样本较少,因此我们以专利申请量(IPR1)衡量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门槛变量进行回归,表2给出了门槛效应的存在性和显著性的检验结果:

表2 门槛存在性和显著性检验

表2中F统计量和自举P值显示,单一门槛、双重门槛及三重门槛模型效果都非常显著,表明模型可能存在三个门槛值,表3为基于三重门槛模型的回归估计结果:

表3 门槛面板模型的估计结果

从表3结果整体来看,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由弱向强的过渡,对中国中高技术产业的模仿创新的作用效果由正向激励转为负向抑制。具体而言,(1)当平均专利申请量低于768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中高技术产业的模仿创新比重具有显著促进作用,由于我们的数据期限跨度较短,意味着短期内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后发国家利用技术扩散效应进行中高技术的模仿创新,证明了命题2中的第一个结论;(2)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当专利申请量介于768—3 034之间时,该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模仿创新比重的影响系数为正,但该促进作用并不显著;(3)当专利申请量位于3 034—4 067时,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的模仿创新表现为明显的阻碍作用,说明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达到这一临界值时,直接的技术引进将代替模仿创新成为中高技术企业唯一的技术进步途径;(4)当专利申请量超过4 067件后,知识产权保护对模仿创新的效应并不明晰。出现显著性不稳定的现象或许因为专利申请对中国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差异的测度并不完善,不过回归结果所表现出知识产权保护与模仿创新比重间关系的整体趋势与命题2的结论基本相符。该作用机制在于,适度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有两方面的激励作用,一方面保障了发达国家的创新收益,促使发达国家增加创新投资,提高技术进步速度,同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大的技术溢出区间;另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后发国家的成本优势和技术红利效应,有利于中国对这些进口的高质量产品所含技术的学习吸收,从而开发出具有竞争力的相似产品,与发达国家形成产品周期形式的贸易竞争。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导致后发国家的模仿成本过大,贸易中的技术扩散效应消失,企业无法模仿国外先进技术。从数据测算结果来看,2001—2011年中国中高技术产业的平均专利申请量为4 508件,说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达到一定的高度,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而将会抑制中国中高技术产业的技术进步。

四、基本结论

本文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垂直创新的南北贸易模型,讨论了不同技术水平阶段中知识产权保护对后发国家技术进步模式选择的影响机制,然后基于中国2001—2011年分产业面板数据进行实证检验,通过构建面板计量经济模型,检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低技术产业自主研发的影响,进一步采用面板门槛模型考察中国中高技术产业的模仿创新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门槛效应。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对一国技术进步模式的影响依赖于产业自身的技术水平:(1)对于低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是南方企业最优的技术战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后发国家技术当中的自主创新比重不断增加,并且这种促进作用的边际效应呈递增趋势。(2)对于中高技术产业,过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利于后发国家的短期模仿,长期中对贸易双方的技术进步均产生抑制作用,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导致后发国家陷入贸易“低端锁定”效应,即只能够对低技术产品进行生产制造,高技术产业的创新和生产完全由发达国家垄断。(3)存在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范围,有利于南方发展中国家学习模仿北方的中等技术,并利用自身的成本优势赢得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竞争,成为这些行业技术研发和产品生产国;其中,包含一个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区域,使得发展中国家可以采取自主创新与模仿创新相结合的技术发展战略,对于低技术水平产业,发展中国家有能力和动力进行自主研发,对于中高技术水平的产业,贸易双方呈现创新—模仿—再创新—再模仿的产品周期形式的竞争,帮助南方后发国家摆脱贸易当中“低端技术锁定”效应,同时加快双方的技术进程。(4)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内生于要素禀赋与技术水平,通常伴随后发国家企业模仿创新能力提高和工资成本增加,合意知识产权保护区间将逐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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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卫波]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Technology Progress Pattern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DONG Zhi-qing1,JIAO Cui-hong2

(1.School of Economics,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41,China;2.Center for Quantitative Economics,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12,China)

Abstract:Independent R&D,imitation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introduction is the main way of technological progres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directly affects the ratio between the three in the technical process,and thus to determine a country’s technological progress patterns.Based on the model of North-South trade in the vertical innovation framework,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mpa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n the technology selection across industries existing technological differences.The results of our studies indicate that:Increasing the strength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has a marginal incremental promotion in independent R&D of low-tech industries;There is an appropriate scop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where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can combine innovation and imitation behavior with the low-cost anvantage to breakthrough “low-tech lock” trap to enter the higher technology development ladder;The optim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s determined by the endowment and technical level between the trading parties.The quantitative test made by China’s industrial panel data has also better supported the conclusions made in the paper,suggesting that developing countries can make differentiated IPR to absorb appropriate technology meeting domestic needs.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Technology Differences;Technology Progress Patterns

[收稿日期]2015-11-0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5AZD00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BJL031);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3YJA790012);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14SG24)。

[作者简介]董直庆(1974-),男,浙江温州人,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焦翠红(1988-),女,河南安阳人,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F26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16)03-0014-11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6.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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